孟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09:3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户籍地为德惠市,现住德惠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7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17时许,吸毒人王某甲通过微信及QQ聊天工具与其同事曲某某联系,让曲某某帮助其购买200-300元的冰毒。后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孟某某(系德惠市西六道街海阔天空KTV员工),称其需要吸食毒品,被告人孟某某答应帮助联系。被告人孟某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其好友邵某某(系德惠市西八道街龙凤汇KTV员工),称需要购买300元的冰毒,邵某某又联系到贩卖毒品者崔某某(在逃),并成功在崔某某处购买到冰毒。2016年4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工作的歌厅内将冰毒加价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曲某某。曲某某次日早(2016年4月16日早)回到长春市其公司附近的一宾馆内,将冰毒交给王某甲,二人在宾馆内吸食了一部分冰毒,剩余0.388克冰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5日17时许,吸毒人王某甲通过微信及QQ聊天工具与其同事曲某某联系,让曲某某帮助其购买200-300元的冰毒。后曲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孟某某(系德惠市西六道街海阔天空KTV员工),称其需要吸食毒品,被告人孟某某答应帮助联系。被告人孟某某遂通过微信联系其好友邵某某(系德惠市西八道街龙凤汇KTV员工),称需要购买300元的冰毒,邵某某又联系到贩卖毒品者崔某某(在逃),并成功在崔某某处购买到冰毒。2016年4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其工作的歌厅内将冰毒加价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曲某某。曲某某次日早(2016年4月16日早)回到长春市其公司附近的一宾馆内,将冰毒交给王某甲,二人在宾馆内吸食了一部分冰毒,剩余0.388克冰毒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邵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德惠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毒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证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王璐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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