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09:36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3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3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某,住德惠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2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本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刘西屯的自家小卖店内销售3D彩票,均报给其上线被告人林某某。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周某某小卖店内查获其销售彩票的账本三十余页,销售金额共计八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一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位于本市岔路口镇桥头村刘西屯的自家小卖店内销售3D彩票,均报给其上线被告人林某某。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被告人周某某小卖店内查获其销售彩票的账本三十余页,销售金额共计八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林某某获利二万余元。被告人周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林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包括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福彩销售账本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林某某系自首,且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属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 欣

代理审判员  鄢桂秋

人民陪审员  刘 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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