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216号
公诉机关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利,男,1974年6月26日,汉族,高中毕业,系无无,地址:德惠市建设街光明委12组;涉嫌诈骗罪。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犯诈骗罪,于2016-3-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利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
被告人刘利辩称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 。
经审理查明, 。
本院认为, 。依照 的规定,判决如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王荣富
(院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