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殿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被告人矫宝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双辽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被告人柏新华,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双辽市。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诈骗罪,于2014年8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双辽市公安机关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字(2014)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殿奎、矫宝成犯有诈骗罪,被告人柏新华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殿奎、矫宝成、柏新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赵殿奎诈骗案
1、2012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殿奎联系路边制作假证电话购买了虚假房照,并使用该房照谎称用于办理贷款,从被害人包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40 000 00元。赵殿奎用该款偿还刘某22 000 00元借款利息,分三次还包某某人民币15 000 00元,剩余25 000 00元一直未还。
2、2013年4月8日,被告人赵殿奎联系路边制作假证电话购买了虚假房照,伙同赵某、赵某某使用该房照,谎称着急用钱,从佟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43 000 00元,其中赵某、赵某某父子分得25 800 00元,赵殿奎分得17 200 00元,赵殿奎用该借款偿还刘某一万借款利息,三人所欠佟某某43 000 00元至今未还。
3、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赵殿奎联系路边制作假证电话购买了虚假房照,并使用该房照谎称装修房子,从处抵押骗取人民币20 000 00元,赵殿奎用该借款偿还刘某13 000 00元借款利息,赵殿奎偿还杜某借款3 200 元,余款16 800 元一直未还。
4、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殿奎伙同矫宝成在柏新华处购买了虚假房照,并使用该房照谎称赵殿奎家孩子办理工作用,从被害人王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36 000 00元,其中赵殿奎分得18 000 00元,矫宝成分得人民币18 000 00元,赵殿奎将该钱款用于偿还利息。赵殿奎偿还王某某7 200元,其余28 800 00元一直未还。
5、2013年底,被告人赵殿奎联系路边制作假证电话购买了虚假房照,伙同刘甲使用该房照,谎称着急用钱,从任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18 000 00元,其中赵殿奎分得14 000 00元,刘甲分得4 000元,赵殿奎将该钱用于偿还利息。赵殿奎偿还任某人民币2 000元,其余16 000 00元一直未还。
6、2014年1月9日,被告人赵殿奎联系路边制作假证电话购买了虚假房照,伙同孙某某使用该房照,谎称着急用钱,从张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26 400 00元,其中赵殿奎分得人民币14 960 00元,孙某某分得人民币11 440 00元,赵殿奎将该钱用于偿还利息。赵殿奎偿还张某某人民币2 000元,余款24 400 00元一直未还。
7、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殿奎伙同矫宝成在柏新华处购买虚假房照,并使用该房照从被害人王某甲处抵押“借款”人民币30 000 00元未遂。
被告人赵殿奎伙同他人先后七次利用购买的假房照骗取人民币183 400 00元,其中偿还人民币29 400 00元,其余154 000 00元一直未还。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复印件、证明信、转账凭单、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赵殿奎主动投案自首及个被告人自然情况、平素表现的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刘乙、白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3、被害人包某某、杜某、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的陈述,均证实被骗取财物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赵殿奎、矫宝成、柏新华的供述,均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犯罪的的事实经过。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被搜出的房产证予以扣押并被指认的情况。
(二)被告人矫宝成诈骗案
1、2012年底,被告人矫宝成伙同韩某某,使用韩某某在柏新华处购买的虚假房照,谎称韩某某开浴室用钱,从被害人杨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47 200 00元。其中矫宝成分得人民币23 600 00元,韩某某分得人民币23 600 00元,所欠人民币47 200 00元其用于赌博放局,一直未还。
2、2013年初,被告人矫宝成伙同柏新华,使用伪造的柏新华家房照,谎称柏新华着急用钱,从被害人张某乙(某某中介)处抵押骗取人民币50 000 00元,其中30 000 00元用于赌博放局。所欠50 000 00元一直未还。
3、2013年10月12日,被告人矫宝成伙同赵某甲、周某,使用周某在柏新华处购买的虚假房照,谎称周某着急用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36 000 00元。其中矫宝成分得9 000元,赵某甲分得9 000元,周某分得18 000 00元。矫宝成将该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其所欠高息借款。周某偿还王某某借款24 000 00元,余款12 000 00元一直未归还。
4、2013年10月16日,被告人矫宝成伙同赵殿奎,使用在柏新华处购买的虚假房照,谎称赵殿奎家孩子办工作着急用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36 000 00元。其中赵殿奎分得人民币18 000 00元,矫宝成分得人民币18 000 00元,两人将该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其所欠高息借款。赵殿奎偿还王某某借款人民币7 200元,其余28 800元一直未归还。
5、2013年10月19日,被告人矫宝成伙同赵某甲、范某某,使用范某某在柏新华处购买的虚假房照,谎称范某某着急用钱,从被害人王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36 000 00元。其中矫宝成分得人民币9 000元,赵某甲分得人民币9 000元,范某某分得人民币18 000元。所欠36 000元一直未归还。
6、2014年3月,被告人矫宝成伙同赵殿奎在柏新华处购买的虚假房照,并使用该房照从王某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30 000 00元未遂。
被告人矫宝成伙同他人先后五次利用购买的假房照骗取人民币205 200 00元,其中偿还31 200 00元,其余174 000 00元一直未还。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复印件、证明信、转账凭单、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的到案及自然情况和相关事实。
2、证人赵某甲、范某某等人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犯罪的相关事实。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的陈述,证实被骗取财物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赵殿奎、矫宝成、柏新华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详细经过。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被扣押及指认的情况。
(三)柏新华涉嫌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事实
1、2012年,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300元价格卖给矫宝成,获利人民币20元。
2、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400元价格卖给矫宝成,获利人民币120元。
3、2013年10月,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300元价格卖给矫宝成,获利人民币20元。
4、2014年3月,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300元价格卖给矫宝成,获利人民币20元。
5、2012年,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人民币200元价格卖给赵某甲。
6、2013年6-7月份,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300元价格卖给韩某某,获利人民币20元。
7、2013年10月,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300元价格卖给周某,获利人民币20元。
8、2013年10月,被告人柏新华以280元的价格联系路边广告购买虚假空白房照,转手以300元价格卖给范某某,获利人民币20元。
9、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柏新华伙同赵某甲使用伪造的柏新华家房照,谎称柏新华家种地用款,使用该虚假房照从杨某处抵押骗取人民币50 000 00元。该借款由赵某甲使用,一直未偿还。
10、2013年初,被告人柏新华伙同矫宝成使用伪造的柏新华家房照,谎称柏新华着急用钱,使用该虚假房照从张某乙(某某中介)处抵押骗取人民币50 000 00元。其中30 000 00元用于赌博放局,15 000 00元用于柏新华日常开销,另5 000元去向不明。所欠50 000 00元一直未偿还。
11、2013年7月8日,被告人柏新华使用伪造的房照,谎称自己着急用钱,通过刘某某联系刘某甲抵押骗取借款34 400 00元。该借款柏新华借给刘某某人民币20 000 00元。柏新华先后偿还刘某甲24 200 00元,其余10 200 00元一直未偿还。
被告人柏新华通过路边电话联系购买虚假房照11个,其中转手卖给矫宝成4个、赵某甲1个、韩某某1个、范某某1个,获利240元,其中3个柏新华自己使用骗取人民币134 400 00元,其中偿还24 200 00元,其余110 200 00元一直未还。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复印件、证明信、转账凭单、无前科劣迹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的到案及自然情况和相关事实。
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3、被害人杨某、刘某甲、张某乙的陈述,证实被骗取财物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矫宝成、柏新华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经过。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证实了被扣押及指认的情况。
被告人赵殿奎、矫宝成、柏新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恳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殿奎伙同他人先后七次虚构事实,使用购买的假房照骗取被害人包某某、佟某某、杜杰、王某某、任某、张某某、王某甲等人共计人民币183 400 00元,其中偿还29 400 00元,余款154 000 00元一直未还。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赵殿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2年年末至2014年3月份,被告人矫宝成伙同他人先后五次虚构事实,使用购买的假房照骗取被害人杨某、张某乙、王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205 200 00元,其中偿还31 200 00元,其余174 000 00元一直未还。
2012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柏新华通过路边电话联系购买虚假房照11个,其中转手卖给矫宝成4个、赵某甲1个、韩某某1个、范某某1个,获利人民币240元;其中,被告人柏新华自己使用其中三个假房产手续,骗取被害人杨某、张某乙、刘某甲共计人民币134 400 00元,其中偿还24 200 00元,余款人民币110 200 00元一直未还。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乙、张某甲、王某丙、刘乙、白某、赵某甲、范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包某某、杜某、佟某某、王某某、张某某、任某、杨某、刘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涉案物品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复印件、证明信、转账凭单、无前科劣迹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公安机关提供的现场照片、扣押清单、指认笔录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殿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照做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矫宝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照做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柏新华购买虚假房照并以营利为目的卖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房照做抵押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犯。被告人赵殿奎系投案自首,具备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柏新华实行数罪并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殿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矫宝成犯诈骗罪,判处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1月29日止。
三、被告人柏新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此罚金与判决生效后给付)。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锦莹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O一四年十二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