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姜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09:36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双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月1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2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红、吴军,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姜某某,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杨艳红,双辽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4)第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淼、刘宇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及其辩护人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采取依托国家正规“3D”彩票的开奖形式,个人非法进行收号、报号。并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卡向下线姜某某收取报号款,在对报号款提取个人返点钱后,胡某某又把余下的报号款打给其上线赵某某(现已被依法判处),同时也利用其建行卡账户对下线给付中奖款,进行非法经营“地下黑彩”活动,非法经营金额约582.2448万元,获取违法所得约2.4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采取依托国家正规“3D”彩票的开奖形式,个人非法进行收号、报号。并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卡向下线程某乙(现已被取保候审)用程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银行卡收取报号款,在对报号款提取个人返点钱后,姜某某又把余下的报号款打给其上线胡某某和李某某,同时也利用其建行卡账户对下线给付中奖款,进行非法经营“地下黑彩”活动,非法经营金额约582.2448万元,获取违法所得约2.4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相关书证,关于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及明细账查询,证明胡某某下线姜某某通过银行卡存入胡某某卡黑彩款559.9388万元,及姜某某用宝林卡存入胡某某卡黑彩款22.306万元,合计销售金额582.2448万元;姜某某下线程某甲用建设银行卡存入姜某某黑彩款989.295万元。姜某某存入其上线胡某某、李某某黑彩款979.3993万元及辨认笔录证明姜某某下线姓程的为程某乙的事实。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胡某某经营黑彩上线是赵某某、姜某某的上线是胡某某,给其存入黑彩款580余万元的事实。

3、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明姜某某是程某甲上线,通过程某乙与姜某某联系报号,用程某甲银行卡把黑彩款转到姜某某银行卡上,约1000余万元的事实。

4、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和程某甲的上线是姜某某,共打给姜某某黑彩款约1000余万元的事实。

5、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的供述,均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经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正规“三D”彩票的开奖号码进行“黑彩”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恳请对其从轻处罚。胡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非市场经济秩序,故其行为应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到案后主动认罪且无前科,建议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能当庭认罪,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望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于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期间,采取依托国家正规“3D”彩票的开奖形式,个人非法进行收号、报号。并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卡向下线姜某某收取报号款,在对报号款提取个人返点钱后,胡某某又把余下的报号款打给其上线赵某某(现已被依法判处),同时也利用其建行卡账户对下线给付中奖款,进行非法经营“地下黑彩”活动,非法经营金额约582.2448万元,获取违法所得约2.4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采取依托国家正规“3D”彩票的开奖形式,个人非法进行收号、报号。并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卡向下线程某乙(现已被取保候审)用程某甲(现已被取保候审)银行卡收取报号款,在对报号款提取个人返点钱后,姜某某又把余下的报号款打给其上线胡某某和李某某,同时也利用其建行卡账户对下线给付中奖款,进行非法经营“地下黑彩”活动,非法经营金额约582.2448万元,获取违法所得约2.4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某、程某甲、程某乙的证言;公安机关提供的相关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姜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正规“三D”彩票的开奖号码进行“黑彩”经营,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故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念其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8.000 00元(此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 000 00元(此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锦莹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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