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09:35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门某某,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双辽市,汉族,中专文化,住双辽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1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4)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双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段某某合同诈骗案过程中通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门某某于2012年末至2013年4月期间,利用其经营彩票投注站的便利条件,采取依托国家正规“3D”彩票的开奖号码进行收号、报号的形式,门某某积极联系发展下线向其报号,并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卡向下线段某某等人收取报号款,门某某把收取的报号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其上线谷某某和李某某,同时通过其建设卡账户对下线给付奖款,进行非法经营“地下黑彩”活动,非法经营金额约为75.1693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提供的情况说明、建行卡交易往来明细表及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证明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2、证人段某某、孙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犯有非法经营罪的相关事实;

3、被告人门某某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门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门某某的自然情况。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正规“三D”彩票的开奖号码进行“黑彩”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双辽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侦办段某某合同诈骗案过程中通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门某某于2012年末至2013年4月期间,利用其经营彩票投注站的便利条件,采取依托国家正规“3D”彩票的开奖号码进行收号、报号的形式,门某某积极联系发展下线向其报告,并通过其个人建设银行卡向下线段某某等人收取报号款,门某某把收取的报号款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其上线谷某某和李某某,同时通过其建设卡账户对下线给付奖款,进行非法经营“地下黑彩”活动,非法经营金额约为75.1693万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某某、孙某某、温某某的证言;建行卡交易往来明细表及银行个人活期明细查询;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查询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门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批准依托国家正规“三D”彩票的开奖号码进行“黑彩”经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念其系初犯等情节,故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门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锦莹

审 判 员  刘 勇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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