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9-02 09:35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双刑初字第221号

被告人金某甲,男性,196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辽市,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2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5)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金某甲使用在商业街东头小广告处购买的吉房权双字假房照在杜某某处抵押借款3.5万元,借款后金某甲将此款用于偿还建房所欠吴某某债务,欠款到期后因金某甲家粮食减产、打工薪水降低,未能按期偿还杜某某欠款,案发后金某甲已偿还杜某某2.2万元欠款。2012年12月8日,金某甲又使用在商业街东头小广告处购买的吉房权双字的假房照在包某某处抵押借款7万元。借款后金某甲将此款用于其子金某乙与其女友小艳(大名不详)准备结婚花销,后金某乙女朋友小艳不知去向,金某乙结婚未成,金某甲未能按期收取金某乙结婚礼金归还包某某欠款,案发后金某甲已偿还包某某3.8万元欠款。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如下:

1、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照复印件、证明、借款合同、夫妻同意书、房屋买卖契约书、借据,证实了被告人骗取被害人钱款时所出具的证件内容及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的事实。

2、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被抓获的事实经过。

3、情况说明,证实了本案的相关事实。

4、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自然情况。

5、证人杜某某、包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金某甲用假房照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事实经过。

6、被告人金某甲的供述,证实了公诉机关指控其用购买的假房照在被害人杜某某、包某某处抬款的事实经过。

7、收据、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及其家属已将所骗取钱款已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购买并使用了虚假房照做抵押向他人借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金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5日,被告人金某甲使用在商业街东头小广告处购买的吉房权双字假房照在杜某某处抵押“借款”人民币3.5万元,借款后金某甲将此款用于偿还建房所欠吴某某债务,未能按期偿还杜某某欠款,案发后金某甲已偿还杜某某2.2万元欠款。2012年12月8日,金某甲又使用在商业街东头小广告处购买的吉房权双字的假房照在包某某处抵押借款7万元。借款后金某甲将此款用于其子金某乙与其女友小艳(大名不详)准备结婚花销,后金某乙女朋友小艳不知去向,金某乙结婚未成,金某甲未能按期收取金某乙结婚礼金归还包某某欠款,案发后金某甲偿还包某某3.8万元欠款。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家属已将尚欠的被害人余款4.5万元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提供私有房屋所有权证、房照复印件、证明、借款合同、夫妻同意书、房屋买卖契约书、借据;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人杜某某、包某某、徐某某、刘某某、尹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及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被告人金某甲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达到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甲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不予支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案发后能积极返还对方的损失,并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于判决生效后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锦莹

代理审判员  许明阳

人民陪审员  于永博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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