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云龙信用卡诈骗二审裁定书

2016-08-31 14:3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终267号

原公诉机关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云龙,男,1990年4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桦甸市,汉族,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邱云龙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吉019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邱云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被告人邱云龙违法所得的财物继续追缴。原审被告人邱云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雪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云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云龙申请撤回上诉。

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云龙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邱云龙撤回上诉。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4刑初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何 福

代理审判员  范文浩

二Ο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禚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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