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36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5刑初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海,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强奸罪,于1996年10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5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3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辩护人权哲,吉林权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海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海及其辩护人权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海于2016年3月23日认识被害人崔某某以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于2016年3月29日、30日共骗取崔某某人民币67000元。后又编造搬家的事实,将崔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和生活用品拿走。2016年4月1日,被告人陈海再次虚构事实,准备向崔某某骗取人民币8000元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所扣脏款人民币9500元已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海用骗取的人民币67000元买了金项链一条(人民币27000元)、金戒指一枚(人民币15000元)、苹果6plus手机一部(人民币3800元)、运动鞋四双、包九个、T恤六件、裤子九条、外套四件、运动服二套(人民币8000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陈海家属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海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海的供述;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前科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扣押及发还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海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被告人陈海亲属积极筹集资金,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的情节,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对被告人陈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金项链一条、苹果6plus一部、金戒指一枚、运动鞋四双、包九个、T恤六件、裤子九条、外套四件、运动服二套,赔偿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金仁洙

审判员  张淑丽

审判员  于季伟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雷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