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35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2405刑初40号

吉2405刑初4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建华,住安徽省太和县。杨建华因犯诈骗罪于2004年2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0年9月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2月1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龙井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东,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帅云、代理检察员林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建华及辩护人张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华于2014年10月,在龙井市注册成立了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省六道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道沟公司);于2015年1月在安图县注册成立了以徐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吉林省缘顺中药材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吉林省缘顺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顺公司),在2015年1月至7月期间,利用这两家公司以收、销售药材为名,伪造虚假收购、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发票175份,涉案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 621.4万元,虚开税款数额共计275.4万元。并通过谢某某(另案处理)、唐某某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卖给江西省余江县医药公司(以下简称余江县公司)和天津市跃康医药批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康公司)。

被告人杨建华于2015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杨建华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杨建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量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建华辩称:1.我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受谢某某、唐某某指示设立公司,且在公司设立后将营业执照副本等交给了谢某某、唐某某,其二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我只是给谢某某和唐某某看厂房和收发文件、打杂;2.我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亦系受谢某某、唐某某的安排指使所为,也不知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杨建华的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杨建华系受谢某某的教唆与指示才设立涉案公司,且公司经营以及开具发票事项均系受谢某某、唐某某指示所为,因此应当认定杨建华为帮助犯;2.公安机关从杨建华处扣押款,属于杨建华个人合法收入,应当予以返还。

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注册公司是受谢某某的指示才成立的;公安机关扣押款系其和杨建华的合法财产。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建华于2014年10月,借用张某某的身份证,在龙井市注册成立了以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六道沟公司,并以每月3 300元雇修某某作为公司的会计办理公司注册、开户、做账、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事务;于2015年1月,借用徐某甲的身份证,在安图县用同样的手段注册成立了以徐某甲为法定代表人的缘顺公司,并以每月2 000元雇刘某某作为公司的会计办理记账、领发票、开发票。六道沟公司与缘顺公司成立期间,没有实际货物购销情况,公司注册成立之后六道沟公司和缘顺公司向国家纳税的10余万元均由杨建华支付。杨建华利用两家公司以收购、销售药材为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价税金额收取4%至4.8%。杨建华伪造虚假收购、销售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5份,通过谢某某、唐某某把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卖给余江县公司和跃康公司,涉案金额为1 621.7万元,虚开税款数额275.6万元。

另查明,杨建华为掩人耳目,租赁李某甲、徐某甲的房屋作为厂房,虚构工资表,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用农户身份证复印件,为六道沟公司和缘顺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经龙井市国家税务局调查已证实崔某某、高某某、徐丰明、白良霞、王某丙、王某丁身份信息被张某某、杨建华盗取,用于虚开收购发票,且上述6人证实在当地未种植过中草药,也未向六道沟公司出售过货物。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杨建华的供述,我在 2014年10月在龙井市注册成立六道沟公司;2015年1月在安图县注册成立缘顺公司。通过伪造与农民的购买药材合同、购买清单,在国税领出进项票,抵清13%的税项,再领出销项增值税发票再卖给收发票的谢某某和唐某某,谢某某给我4%的返点,唐某某给我4.8%的返点,谢某某和唐某某将返点款打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2015年1月份开始,六道沟公司虚开1 200多万元的发票,获利40万余元;2015年6月份开始,缘顺公司虚开450多万元的发票,获利9万余元。谢某某要求开具的发票名头是跃康公司,唐某某要求开具的发票名头是余江县公司。我共获利50万元左右,除去公司购买设备还有缴纳的税金9万多元,其他投入,包括花销,我的工商卡内有29万余元,六道沟公司基本账户内有5.4万元,身上现金近4.995元。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2014年夏天通过张某某认识了杨建华。我曾在酒桌上跟杨建华说过如果他在东北开个公司,能开出来药材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就可以合作。之后,杨建华就注册成立了六道沟公司,开公司的目的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给杨建华的返点是发票金额的4.6%至4.8%。我从杨建华处共购买了近1 100多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我用了830万元的发票,所以就给了杨建华830万元发票的返点, 共计38万元左右。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2015年3月份谢某某(系其表哥)

跟我说给我介绍一个“下家”,他那里有“货”。“下家”指杨建华,“货”指增值税专用发票。2015年2月份,从杨建华处开了10张发票,是谢某某和杨建华联系的,我只是收了杨建华邮寄过来的发票;2015年4月份,杨建华开了6张发票,是谢某某让我跟杨建华联系的。16张发票的收票单位均为余江县公司。我一共向杨建华汇过三次。第一次是受谢某某的指使,给杨建华汇4.7万元;第二次是受谢某某指使,当面给杨建华1万元现金;第三次是2015年7月份左右我汇给杨建华2万元。以上款都是谢某某给我后,我汇到杨建华个人银行账户内。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我是六道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经营者是杨建华。因为杨建华说他之前被判过刑,不能当法人,于是就用我的身份证注册,还说公司挣钱后分点钱给我。所以,我就同意了。但到现在为止杨建华也没有给我钱。杨建华伪造与村民购买药材合同一事我不知情。如何开发票我也不知道,反正公司没有向外销售过药材。2015年2月份开始开增值税发票,总共开了大概七八百万元的发票,去向是天津和江西的两个公司,具体什么公司我也不清楚。

5.证人李某甲、徐某甲的证言(两人系夫妻),杨建华要租用我家里的羊圈作为药材加工的厂房,约定的租金为8万元。公司成立后,因杨建华将4台药材切割机送到厂房,我就信了杨建华的话,所以公司的手续和公章就让杨建华拿走了。但这之后公司并没有实际经营。关于公司的事情我们不知情,是国税稽查部门到我们家中查账以后才知道杨建华利用缘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

6.证人修某某的证言,我是六道沟公司的兼职会计。我不清楚公司是否实际经营。之前杨建华跟我说外地采购基地的业务量大,有的在采购基地就直接运走了。每次都是杨建华给我提供农产品购销合同,我根据合同做账并到税务局开发票。我共开了6次,大概开了1 000多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给余江县公司和跃康公司的。在2015年6月30日,龙井市国税局稽查科找我之后,才知道杨建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事。

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2015年6月到缘顺公司担任会计的,负责记账、申报、领购和开具发票。缘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杨建华,缘顺公司没有实际经营。缘顺药业2015年6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25份,金额2 462 45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1 766 560元;7月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26份,金额2 548 4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2 198 260元。缘顺药业购买农民的中药材合同是杨建华给我的。我按照杨建华告诉的内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药材款杨建华说他用现金支付的。之后,我按照与余江县公司签的销售合同内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发票邮寄给购货方,货款说是通过银行转账,但目前并未到账。

8、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我是跃康公司的副总经理,负责和六道沟公司的业务往来,六道沟公司的经营资料是由谢某某提供给我公司的,但未与六道沟公司签订过买卖合同,我公司与谢某某联系供货事宜。

8.《龙井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六道沟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说明》、吉林增值税普通发票、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吉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记账凭证,证实吉林省六道沟药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月至7月期间,虚开药材收购农产品发票169份,金额为1 688万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201.97万元;利用虚构购进的药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5份,涉及金额1 225万元,税额208万元。

9.《安图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缘顺药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情况说明》、记账凭证、虚开发票明细(销售)、吉林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实缘顺公司在2015年6月至7月期间,虚开药材收购农产品发票51份,金额为501万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65.1万元;利用虚构购进的药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涉及金额396.4万元,税额67.4万元。

10.天津市跃康医药批发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明细、江西省余江县医药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吉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六道沟药业公司与余江县药业公司的购销合同、六道沟药业公司与天津悦康医药批发公司的购销合同、记账凭证等,证实杨建华使用虚假合同内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从杨建华处购买发票人系谢某某和唐某某。

12.笔迹鉴定、照片说明,证实六份销售合同检材上的书写字迹系杨建华一人所写。

13、自述材料、证明,证实李某乙、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乙、黄某某、左某某、王某丙、徐某某、杜某某、陈某某、王某丁、崔某某、高某某等人未向杨建华销售过药材。

14.吉林省罚没扣押财物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存款明细账、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龙井市公安局扣押杨建华的现金9.68万元系非法所得。

15.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证实2004年2月9日,杨建华因犯诈骗罪被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于2010年9月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2月16日,系累犯。

16.抓捕经过,证实杨建华于2015年8月5日在安图县被公安机关抓获,系被动到案。

17.户籍证明,证实杨建华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并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建华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建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六道沟公司与缘顺公司的注册均由杨建华一人办理,所缴纳的税款也由杨建华支付,公司经营管理均由杨建华一人操办,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谢某某、唐某某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无论在客观方面,还是在主观方面,均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杨建华明知谢某某、唐某某为收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进行交易,事后返点。杨建华的供述与证人谢某某、唐某某的证言不仅客观、真实,还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建华成立六道沟公司和缘顺公司是为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谢某某、唐某某获得非法利益的事实。据此,对杨建华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以及对辩护人提出杨建华系帮助犯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不符合客观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谢某某与跃康公司实际交易的部分应在本案扣除的辩护意见,因不符合客观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扣押款为杨建华的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建华,在假释考验期满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建华拒不认罪,无悔罪意识,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建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9.68万元予以没收。

三、继续追缴剩余赃款40万元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香春

审 判 员  李龙吉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〇一六年 七月 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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