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重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福来,住黑龙江省双城市。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4月1日被扶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贿赂罪,2014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于扶余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福来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行贿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李福来不服该判决,上诉到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6日以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福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福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犯诈骗罪的马某甲羁押在扶余市看守所同一监室,李福来被判缓刑后,马某甲相信了李福来的办事能力,于是给其妻子王某甲写信,让王某甲相信李福来,给李福来拿钱,让李福来摆事。李福来被释放后,找到王某甲及马某甲同案嫌疑人王某乙妹妹王某丙,表示马某甲的案子可以通过松原市亲属帮助摆平使其得到改判。王某甲遂同意办理此事,分别于2014年4月21日、28日两次给李福来汇款人民币6万元。在此期间,李福来与其朋友满某某找到法院退休的法官姜某某,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斡旋此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福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拟向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贿赂人民币17000元,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福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人民币43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福来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行为。我没有行贿,不构成行贿罪,也没有诈骗,没有编造虚假信息,是马某甲主动找的我,事后我还返给他家人17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李福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犯诈骗罪的马某甲羁押在扶余市看守所同一监室,李福来在法院开庭审理得知自己被判缓刑后,回到监室和马某甲说,他出去后能帮马某甲摆平案子,花点钱可以少判一年多。马某甲相信了李福来办事能力,于是给其妻子王某甲写信通过管教伊某某转交,让王某甲相信李福来,给李福来钱,让李福来摆事。李福来被释放后,找到扶余市三岔河镇满某某,通过其找到扶余市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姜某某,姜某某表示应该按正常法律程序走,让其找律师高某某。之后李福来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找到马某甲妻子王某甲及马某甲同案嫌疑人王某乙妹妹王某丙,表示马某甲的案子可以通过松原市亲属帮助摆平使其得到改判。王某甲遂同意办理此事,于2014年4月21日通过他人给李福来汇款20000元。李福来用此款给付高某某律师费4000元,并给姜某某买了两条软中华烟,余款部分被其挥霍。2014年4月22日,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马某甲案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李福来知道此情况后给马某甲妻子王某甲打电话说:你们拿钱拿晚了,办事有难度了,有难度也能办。叫王某甲继续给其打钱。2014年4月28日,王某甲再次通过他人给李福来汇款人民币4万元,随即此款被其支出花光。马某甲、王某乙二审宣判后,被告人李福来返还王某甲17000元,余款至今没有返还。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李福来供述:我收了马某甲家6万元,马某甲让我给他办事,15万之内都可以。我判缓刑是找我姐邵丽红办的案子,我还想找我姐给马某甲办,我姐没答应。之后我就在马某甲家拿了钱,找到通过钟耀彬认识的满某某,满某某领我找到姜某某,我给姜某某送了两条软中华,再没有给他人送礼物。通过姜某某找到高红波律师,律师费给了4000元。我想通过姜某某、满某某给法官送礼为马某甲办事。收钱当天就开庭了,后来维持原判了。之后我通过建行还了马某甲家17000元,余款因为在虎林的工程赔了,手里没钱了就没还,但是我会还钱的。
2、证人马某甲证言:我要反映我原来同监室的李福来,他在释放前能帮我办下我的案子,我一审判了二年六个月,我上诉了,案子在中法,后期我给李福来拿了十二万,但中法开完庭,法官说维持原判了,我是通过伊管教联系我家的。今年3月份,李福来出所之前和我说,他出去能帮我摆平我的案子,花点钱可以少判一年多,我就答应了,然后我写了条通过伊某某管教给我姑娘马某乙,条的内容是李福来出去能给我办事,给他拿5-6万元,可以少判点。后来又一段时间,伊某某和我说,李福来又来了,请他吃饭、洗澡。说自己卡里有10多万,并说不能骗我。当时李还没有从我媳妇那拿钱。我听到这个话我才给我媳妇捎的条。
3、证人伊某某证言:我主动交待问题,在马某甲一审宣判之前让我给家里传个条,过了十多天马某甲女儿来取的,给了我500元。马某甲找我4、5次,我就给他传一次条。他一共给了我两张条。李福来出去后找我喝酒了。马某甲问我说,李福来出去没有请你吃顿饭啊,我说请了,这家伙还挺讲究,还吹乎自己卡里有10多万元。之后十多天马某甲叫我给他媳妇电话,叫他媳妇问李福来事情办得怎么样了。他媳妇说正在办着呢,过几天马某甲让我打电话问李福来事情办得怎么样了,李福来说正问着呢。过几天马某甲叫我给他媳妇打电话,他媳妇说给李福来拿了2万元。过几天马某甲又叫我给李福来电话的时候,李福来说办着呢。又过几天马某甲媳妇给我电话说又给李福来拿了4万元。我都告诉马某甲了。之后马某甲二审开庭后叫我给李福来打电话说可能维持原判了,问他是否还能办,我就打电话问李福来,李福来说能办。之后马某甲媳妇和李福来都不给我打电话了。马某甲让我传的条,我粗略的看了,知道内容,知道是让李福来整案子减刑的事情。李福来请我吃饭,李福来说他有钱的事情是和马某甲闲唠嗑说的,没啥意思。马某甲还让我问王某乙办不办减刑的事,我去问了,王某乙说不办。李福来就是帮助马某甲给法官送礼,少判刑。李福来给马某甲办事是否有代价我不清楚。马某甲维持原判后,我多次找李福来打电话,李福来说给返钱,后来不接电话了。我行为目的是马某甲求我,我不好意思拒绝,目的就是让他在法院少判点也行,感觉他身体也不好,肝上还长瘤了。
4、证人王某甲证言:我是马某甲妻子,来检察院反映他同监室犯人李福来以帮马某甲减刑为理由骗钱,两次骗了6万元。2014年4月21日骗了2万元,过几天又骗了4万。李福来出狱给我打电话、来呼兰告诉我能给马某甲减刑,给我看了马某甲判决书,叫我相信他。我和他在民政局楼下见的面,同时还有王某乙妹妹王某丙在场。在民政局见面后,王某丙打出租到饭店,李福来说他在松原有人,能帮马某甲和王某乙办事,他自己也是这人办的,应该罚14万,最后花一万就出来了,当时还给伊警官打的电话。还告诉我不懂这里规矩不给伊管教500元,不给传话。过几天伊警官给我打电话,告诉我马某甲有东西在他那,让我去取。一周后我姑娘去取的是纸条,我听了马某甲的指示才给李福来汇的钱。王某乙妹妹说拿4万、5万办事行不行,李福来说笑话,每家都得7、8万元。后来王某乙妹妹店电话说她宁可多花钱办事,当天晚上我给李福来电话他没接,第二天早上李福来给我电话,我说王某乙家同意拿6万块钱办事,李福来说帮我联系联系。过几天李福来打电话说我把律师给你们找好了,别人家8000元,我找就3000块钱,又过了几天一直催我汇钱,说庭长家人住院等着签字,咱们人都联系好了,不办就不帮你联系这事了,同时李福来也跟王某乙的妹妹王某丙联系,问办不办了。4月21日早上,王某丙给我打电话说他把钱汇给李福来了,之后李福来给我发了邮政银行的汇款账号,账号人的名字是李福来,我汇了2万块。是我外甥女陈思替我汇钱的。李福来接到钱后打电话告诉我说钱到了。大概一周左右,李福来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律师和办事的人已经接上头了,说拿钱晚了,办事有难度,我说有难度就不办了,你把钱给我吧,他说有难度也能办,李福来又让我汇了4万块钱。我给王某丙打电话,她发信息说叫别人汇钱了,说她已经录了音,还有银行的证据,我第二次汇钱还是上次那个银行账号,是我弟弟王某丁汇的,汇了4万元。在李福来和我联系的过程中,伊警官也和我联系过,打过多次电话,问我李福来这事办的怎么样了。我姑娘给马某甲存钱取纸条的时候给了伊警官500元。李福来给马某甲的事没办成,我多次向李福来要过钱。王某乙的事办没办成我不清楚。我向李福来要钱李福来说他在虎林办事,回来给。后来我打电话他就不接了,然后就关机了。我找伊警官,他说他也找过李福来多次,都联系不上。我跟李福来要钱的时候有通话记录,还有录音。给李福来汇钱有银行的汇款单。
5、证人王某丁证言:我是王某甲的弟弟,马某甲是我姐夫。来反映马某甲案子的事。我姐夫马某甲跟我说他找过一个叫李福来的办事。我还给李福来的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存过钱。4月21日用我外甥女陈思的身份证打过2万,4月28日,我又打了4万元。钱是我在我姐那拿的。我姐夫的事听说没办成,李福来的钱一直没退还给我姐姐,听说现在李福来联系不上了。
6、证人马某乙证言:我是马某甲的女儿,反映我爸的案子找李福来办的事。有个叫李福来的找过我们,说能给我爸办事,我爸通过一个姓伊的管教给我家带过纸条,让我们可以通过李福来给我爸的案子找人办事。纸条是我去扶余姓伊的管教家取的,我按我爸的意思给了伊管教500元钱。我确定那个条应该是打开过的,我感觉伊管教应该知道条的内容,给我家捎条的目的。后来我家找李福来办事,我妈前后给李福来汇了两次钱,一共6万元。李福来没办成,我妈找他要钱。他一直推脱到现在也没还。
7、证人田某某证言:马某甲是我儿子的岳父,我儿媳马某乙在我这拿了6万元钱。听说事没办成,现在要钱还不给。
8、证人王某丙证言:我通过马某甲的妻子见过李福来,李福来、王淑娟我们三个一起吃过饭,李福来说能帮马某甲办事,让家属拿钱,办不成退钱。后来听马某甲的妻子王淑娟说给李福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汇了6万块钱。
9、证人王某乙证言:在我上诉之后,伊管教提我时候和我说,马某甲叫我问你,有个叫李福来的,能帮咱俩办事,问你办不办,我说不想办,时间也不长,还问我妹妹电话,我说不知道。
10、证人满某某证言:我通过钟耀彬认识李福来的。他来找我说看守所有个好哥们叫马某甲,说他的案子判的有点重,我说我给你找人问问,然后我把他领到姜某某家,姜某某看了马某甲的判决书,当着我的面打了电话,又给高某某打的电话,然后说案子按正常程序走,等需要的时候到松原去一趟,找找办案法官。之后我就领李福来走了,过了四五天,我给李福来打电话,问案子的事情办得怎么样了,李福来说人家不给拿钱。又过了几天他来扶余找我和我媳妇吃饭,我媳妇看见他兜里有好多钱。当时也没说给马某甲办案子的事情。又过了一段时间,看守所张宝振所长给我打电话,说李福来从马某甲家骗钱了,第二天下午我联系了李福来,他说他在双城喝酒呢,他说钱叫他用了,事办不上了,钱也退不了人家。之后他怎么找的姜某某我就不知道了。我和李福来找姜某某的目的是姜某某是法院的人,跟中法的人都认识,姜某某还懂法,看能不能找中法的人给马某甲少判一年半,给王某乙判缓。我就领李福来去姜某某家了,别的事情没有参与。
11、证人姜某某证言:我认识李福来,第一次是满某某带李福来来我家的,问一个马某甲和王某乙的案子,上诉了看能不能改判。我跟他们说,你得请律师,我就给高某某打的电话,帮他们联系律师,之后他们就走了。过了10多天,他自己找的我,我叫他先找高某某,然后他又给我电话说给我拿了两条烟,当时我在八佰伴剪头发。他给高某某交律师费的当天案子就开庭了,之后我叫高某某将律师费返还给李福来了。我没找过办案的法官,承办人是谁我都不知道。除了两条烟,我再没收过李福来其他礼物。
12、证人高某某证言:我是通过姜某某认识李福来的,找我的时候拿着马某甲的判决书,咨询我开庭能怎么样,我看了他的量刑,感觉刑期稍重,我认为应该是合同诈骗,但判决是诈骗。找我的时候马某甲已经上诉了,当时说马某甲家庭困难,讲好代理费4000元,当时没带钱,也没办手续。过了10多天,他带钱来了,我收了4000元代理费。之后我就和中级人民法院联系,中法告知我已经给马某甲开庭了,我的工作没启动,事后我将代理费通过邮政银行退还给了李福来。
13、王某甲汇款收据复印件两枚。证明2014年4月21日汇款给李福来20000元,2014年4月28日汇款40000元的事实。
14、李福来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李福来收取王某甲汇款的事实。
15、马某甲通过伊某某所传字条复印件。
16、看守所2014年4月22日值班记录。其中中院提审记录。证明马某甲、王某乙诈骗上诉案,未经开庭审理,已经裁定维持原判的事实。
17、扶余市人民法院(2014)扶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李福来2013年12月30日被拘留,2014年4月1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4年4月2日取保释放。
18、收据及谅解书,被告人家属将赃款返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除以上证据外,还有公安机关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书证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福来的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先期收到被害人20000元及后期收到被告的40000元。从先期收到的20000元来看,被告李福来相信自己能够找到人帮助被害人少判刑期,并着手找人办理,包括直接找给自己办理缓刑的人,找和司法机关能接触的人及律师,故该部分若不能返还应当视为一种侵占行为。从后期收到的40000元来看,被告人明知被害人的案件已经开庭,仍然向被害人索要该款,收到该款后,并未给被害人办理请托事项,且躲避被害人,把钱财据为己有,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综合上述事实,被告人事后能够返还被害人17000元,且先期办理请托事项已经花销部分费用,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罚原则,先期的侵占行为不宜定罪。后期的40000元,被告人李福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人民币40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鉴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赔上述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福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李福来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以上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7年11月14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郭焕海
人民陪审员 商淑华
人民陪审员 王晓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