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5刑初7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住吉林省延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人林某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住吉林省龙井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龙井市)。被告人胡某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林某、胡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春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林某、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末至2015年12月4日期间,在龙井市安民街刘永芳经营的永芳超市内,以营利为目的,聚集杨某、郎某某、杜某某等13人利用麻将进行赌博,被告人林某、胡某帮助被告人李某抽头渔利,其数额达到人民币30 000余元。
案发当天,被告人林某、胡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共收缴赌资人民币118161元。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2月7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林某、胡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林某、胡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某某、刘某、张某某等28人证言;吉林省罚没款专业票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林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某、胡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
四、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仁洙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