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08-31 14:3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1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霞,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满族,长春市人,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明军,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满族,长春市人,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明英,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满族,长春市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成彦,系吉林常张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本院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霞、周明军、周明英与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赔偿一案,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霞、周明军、周明英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霞、周明军、周明英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人双方就民事部分所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霞、周明军、周明英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丽霞、周明军、周明英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向民

审 判 员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全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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