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长刑二初字第0001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家祥,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农安县,汉族,硕士研究生,原系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主任,户籍地农安县,捕前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于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孙甲夫、周宇,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亚军,女,1974年7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吉林省众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财务处副处长,户籍地四平市,捕前住长春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于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孟伟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以吉长检刑诉(201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光、张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及其辩护人孙甲夫、周宇、孟伟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家祥指使被告人刘亚军于2011年5月5日成立吉林省众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欺骗有关部门取得公司登记。
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采用多种欺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于某甲、王某甲等100余被害人钱款共计8,271,480元人民币,分述如下: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虚构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为国家事业编制单位,以在长春、吉林等地成立分支机构骗取被害人于某甲等人信任,以收取加入事业单位保证金为名,共骗取于某甲等被害人人民币65万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虚构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为国家事业编制单位,谎称通过其组织的培训即可成为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正式事业编员工,以收取培训费为名,骗取王某甲等31名学员人民币757,780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虚构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为国家事业编制单位,谎称其能帮助吴某某等人进入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正式事业编员工,骗取吴某某等8人好处费人民币1,479,700元。
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谎称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授权吉林省众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农村开展国家扶贫养殖项目,以收取养殖户保证金为名,骗取王长玲、韩小平、黄庆芳、王喜斌、李玄武、陈广军等118名农户人民币5,384,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指控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家祥辩解,我不构成诈骗罪,我没有想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王家祥的辩护人认为,王家祥收取的信息平台保证金、培训费、好处费、养殖户的保证金,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没有挥霍或携款潜逃,被告人王家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被告人王家祥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被告人刘亚军辩解,指控我与王家祥合谋共同诈骗信息平台保证金、培训费、好处费有异议,我不知情,没参与;指控我和王家祥骗取农户养殖保证金,我没起作用,王家祥借用了众泰公司的章和农户签合同。
被告人刘亚军的辩护人认为,刘亚军不是组织者和策划者,认定刘亚军参与诈骗信息平台保障金、培训费、好处费、养殖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刘亚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根据新颁布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刘亚军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虚构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简称吉林中信委)为国家事业编制单位,采取欺骗手段,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210.6718万元。现分述如下: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以吉林中信委在长春市、吉林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成立分支机构,为吉林中信委招收学员为名,谎称由吉林中信委培训电子商务信息人员,培训后分到各个乡镇建立信息站,骗得分支机构信任后,骗取分支机构信息平台保证金人民币64万元。
2010年9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谎称通过吉林中信委的培训,即可成为吉林中信委正式国家事业编员工,骗取被害人杨俊尧、王某乙等30名培训人员培训费共计人民币66.6718万元。
2010年12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谎称能帮助安排到吉林中信委工作,并成为正式国家事业编员工,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等8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0万元。
综上,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共计诈骗款项人民币210.6718万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书证:
(1)《证明》、《任命通知》证实,2010年3月28日,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成立,王家祥任主任。
(2)《情况说明》证实,吉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未批准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为事业单位的申请。
(3)《声明》证实,2010年7月,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以报刊广告等方式对外进行培训招生的宣传,并在招生简章中宣称“毕业后安置就业,享受同等事业单位待遇”为由,在吉林省内进行招生培训,此宣称系个人编造的虚假宣传;王家祥宣称的招生得到上级部门中国城乡一体化工作委员会的批准,所收学费200余万元全部上交中国城乡一体化工作委员会是不实之言。
(4)《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账户明细对账单》、《协助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并冻结2011年1月25日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汇入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账户人民币10万元。
2、被害人陈述及提供的书证材料
(1)被害人王某丙陈述及银行汇款收某某证实,2010年10月,我和王家祥见面,王家祥给我看了一些政府文件,让我在吉林市成立分支机构招收学员,培训后企业内部使用,培训后的学员都是国家事业编制。我就在吉林市给王家祥招了5名学员,并在吉林市丰满区、昌邑区、龙潭区、船营区、蛟河区、永吉市建立了分支机构,我还交给王家祥20万元的保证金。我分两次汇的钱,一次汇到刘亚军的建行账户里,一次汇到刘亚军的吉林银行账户里。
(2)被害人于某甲陈述及收某某、返款计划证实,2010年9月,王家祥向我介绍吉林中信委是国家事业单位,已经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国家给一定的资金,给一定的项目,在各地可设立分支机构,并同意我在长春设立分支机构。2010年9月末10月初,我汇给王家祥15万元,在长春设立了分支机构,给王家祥招收了7、8名学生。2011年6、7月份,我发现吉林中信委不是事业单位,我被骗了,我就找王家祥要钱,王家祥一直推脱,后期还给我1万元,现在还欠我14万元。钱我是分两次汇的,都汇到刘亚军的银行账户里,一次汇了10万元,一次汇了5万元。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及汇款收某某、银行汇款单证实,2010年9月,我得知王家祥在长春成立了吉林中信委,我俩见面后,王家祥给我看了他的任命书和上级单位发的文件,说吉林中信委是国家事业单位,设立的下属分支机构也是国家事业单位,我就相信了,王家祥让我开设分支机构,并承诺招收学员有回扣。2010年9月16日,我们成立了延边州分支机构,下设8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共交给我们65万元保证金,我们给王家祥30万元平台保障金。我们招收了十几名学生交给王家祥培训,王家祥给我们7000元回扣。给王家祥的30万元中,有10万元汇到刘亚军的建行账户上,另20万元给王家祥的现金。
(4)被害人王某甲陈述及收费票据、欠据证实,2010年12月,我通过报纸看到吉林中信委招聘干部储备班学员的广告,并在网上查找到相关信息后,2011年1月6日,我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5号办公室给我儿子辛海铭报的名,交两年的培训费3.165万元,并开具了收某某,当时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国家事业单位,培训后都是国家事业编。但吉林中信委只培训了3个月,就以乡镇急需人员为由结束培训,让辛海铭上岗,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5号吉林中信委工作,工作就是粘贴一些信息,连上了3个月班一直不给开支,我们提出退出、退款,王家祥陆续给了我几千元,现在还欠我2.5万元。
(5)被害人杨某甲陈述及欠据证实,2011年1月,通过他人介绍,我到吉林中信委报名交了1.2万元培训费,后王家祥提出中专可升大专班,我又交了2.1万元学费。培训结束后,我与吉林中信委签订了聘某某,王家祥承诺2011年11月份我们就能办成事业编,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之后我在吉林中信委农村流通处上班近3个月,上班时我没什么业务,就是干待,这期间我核实过吉林中信委不是事业编单位,我觉得上当受骗了,找王家祥要钱,王家祥说没钱,让我们回家等着。现王家祥还欠我3万元培训费。我交钱的收某某是吉林中信委财务处给我开的。期间王家祥返给我3000元。
(6)被害人王某丁陈述证实,2010年11月,我在网上看到吉林中信委招聘信息后,我到吉林中信委报名,交了1.47万元,王家祥承诺2011年11月份我们就能办成事业编,并签了聘某某。培训了2个月左右,我就在吉林中信委农村流通处上班了。后我听说王家祥被抓了,我就报案了。2011年8、9月间,王家祥返还给我3000元,我实际被骗0.9万元培训费。
(7)被害人温某某陈述及收某某证实,我看到吉林中信委的招聘信息,2011年1月2日,我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面试后被录用,聘我为培训教师并负责学生日常工作和学生纪律,让我交3万元保证金。招聘时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我们以后都是国家事业编。
(8)被害人杨某乙陈述及收某某、聘某某证实,2011年1月,我在电视上看见吉林中信委招生信息,说毕业后可以分到下设的事业单位工作,属后备干部,我就交了学费2.433万元,培训了半年多,我就开始在吉林中信委上班,负责行政工作,在单位就是换换灯泡、搬东西等活。2011年8、9月间,我发现吉林中信委根本不是事业单位,我就向王家祥要钱,后王家祥返给我3000元。我实际被骗培训费2.133万元。
(9)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及欠据、聘某某证实,2011年1月,我听别人说在吉林中信委培训后可在吉林中信委工作,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后,我就到吉林中信委报到,交了1.5万元培训费,培训了4个月左右,王家祥承诺工作5年内,将培训费返给我们,并签了合同。我在吉林中信委网络运营处工作了一年左右,直到王家祥被抓,培训费1.5万元也没返还给我。
(10)被害人王某戊陈述及欠据、聘某某证实,通过电视得知吉林中信委招工,并说吉林中信委是全国的事业单位,2011年1月5日,我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向我出示了单位的一些资料,和我签了一份合同,我交了3.165万元培训费,他们给我出了一张收某某。培训了20多天,安排我在吉林中信委办公室上网录信息,一直没给我开工资,2012年2月就找不到王家祥了,3.165万元培训费也没退给我。
(11)被害人逯某甲陈述及欠据、聘某某证实,2010年12月,我得知吉林中信委招生,培训后安排工作,2011年1月7日,我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说他们单位是国家正规事业机关,我交给王家祥3.165万元学费,培训了60多天,2011年5月安排我在吉林中信委办公室上网录信息工作,但一直没给我开工资,后我找到王家祥要求退学费,王家祥给我退了1.565万元,现还欠我1.6万元。
(1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及收某某、聘某某证实,2010年12月,我得知吉林中信委招生,培训后安排工作,2011年1月5日,我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说他们单位是国家正规事业机关,我就交了1.833万元学费。2011年5月安排我在吉林中信委办公室上网录信息工作,但一直没给我开工资,王家祥就以各种理由推脱,2011年10月就找不到王家祥了。后王家祥返我1000元,我实际被骗1.733万元。
(13)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及收某某、聘某某证实,吉林中信委的聘用老师郭某甲介绍吉林中信委是国家正规事业机关,培训半年到一年上岗给事业编制,上岗后每月退500元。2011年2月,我交给吉林中信委3.165万元培训费,培训了1个多月,2011年5月安排我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室上网录信息工作,但一直没给我开工资,后王家祥返还给我6829元,2011年10月就找不到王家祥了。我实际被骗2.4821万元。
(14)被害人朴某某陈述及收某某、欠据证实,2011年2月,我哥告诉我吉林中信委在招工,先培训再上岗,我就来到吉林中信委在延边的办公室,李明浩主任介绍吉林中信委是国家正规事业机关,我就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郭某甲接待的我,说大专班培训费3万元,培训半年到一年上岗给事业编制,上岗后每月退500元。2011年2月25日,我交了3.165万元培训费,培训了1个多月,2011年5月安排我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室上网录信息工作,但一直没给我开工资,王家祥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钱,2011年10月就找不到王家祥了。后王家祥返还给我6693元,我实际被骗2.4957万元。
(15)被害人杨某丙、何某甲、耿某某、郑某某、王某己、林某某、于某乙陈述及欠据、聘某某证实,听说吉林中信委在招工,先培训再上岗,是事业干部编。随后,我们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国家正规的事业机关单位,还向我们介绍了单位招工的情况,出示了一些简介资料,我们就签了合同,我们分别交给王家祥3万元培训费,培训了1个多月,安排我们到吉林中信委财务处、网络运营处、综合服务处、行政科、农村工作处工作,但一直没给开工资,2011年10月就找不到王家祥了。
(16)被害人王某乙、王某庚、许某某陈述及收某某、欠据、聘某某证实,在得知吉林中信委正在招工后,2011年1月5日,我们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向我介绍了单位招工的情况,说吉林中信委是国家正规事业机关单位,并出示了一些简介资料,我们签了合同,我们分别交了2.433万元培训费,培训了1个多月,2011年5月安排我们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室上网录信息工作,但一直没给我开工资,2011年10月就找不到王家祥了。
(17)被害人李某丁陈述证实,我听说吉林中信委招工,2011年1月,我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编单位,我就报名交了2.4万元培训费,培训了4个月左右,之后安排我到吉林中信委网络运营处工作近3个月,后听说王家祥被抓了,我就报案了。
(18)被害人张某甲、王某辛、金某某、贾某某、董某某、姚某某、季某某、李某丙静及收某某、聘某某陈述证实,听说吉林中信委招工,2011年1、3月,我们来到吉林中信委办公地点见到王家祥,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国家正规的事业编单位,并向我介绍了单位招工的情况,出示了一些简介资料,我们就报名签了合同,各交了1.433万元培训费,王家祥承诺2011年11月份就能给我们办成事业编。后分别安排我们到吉林中信委网络运营处、投资促进处、农村流通处工作、项目管理处近3个月,后听说王家祥被抓了,我们就报案了。
(19)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及收某某证实,2011年3月,我听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我联系让我外甥女刘畅和我女儿王娇到吉林中信委上班,王家祥管我要了共计20万元的好处费。
(20)被害人孔某某、魏某某、吴某某陈述及欠条、吉林中信委通讯录证实,孔某某听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孔某某帮助魏志强、吴某某介绍到吉林中信委工作,魏志强、吴某某分别通过他人交了15万元。后王家祥还魏志强5万元,王家祥骗魏志强10万元;王家祥收到吴某某11万元,后给吴某某打了11万元的借条。当时刘亚军是吉林中信委财务处副处长。
(2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8月,我通过张景凡找到吉林中信委的徐保民,徐保民介绍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上班得交13万元。我在吉林中信委上了10个月班后,觉得这个单位不是事业编,我找徐保民要钱,徐保民说他交给王家祥8万元。后我找不到徐保民就报案了。
(22)被害人张某乙、何某乙陈述及借据证实,2010年12月,张某乙帮助何燕到吉林中信委上班找到王家祥,王家祥说得交14万元办事业编的工作,何某乙同意了。2010年12月8日,何某乙和张某乙来到吉林中信委,将14万元交给了刘亚军后,何燕到吉林中信委上班。后来,何某乙听说吉林中信委不是事业单位,找王家祥要钱找不到了。
(23)被害人逯某乙陈述及吉林中信委出具的相关材料、还款计划、借条证实,2010年11月份,我儿子白桦听说花钱可办到吉林中信委上班,我找到徐保民,徐保民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编单位,财政拨款,想上班就得交20万元,我分两次共交了20万元,2010年11月29日,白桦到吉林中信委上班,一直工作到2012年4月。2011年2月,我发现这个单位不是事业编,我就找王家祥和徐保民要钱,后王家祥陆续还我16万元。其中,2011年10月份左右,我去吉林中信委管王家祥要钱,王家祥不在,刘亚军答应还我1万元钱,之后,由吉林中信委财务处的出纳员交给我1万元,还差4万元没还,之后就找不到王家祥和徐保民了。后听说王家祥被抓了,我就报案了。
(24)被害人张某丙陈述证实,2011年1月初,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家祥,王家祥说可帮助我儿子张亮办到吉林中信委上班,是国家事业编,并给我出示了他的工作证,让我交13万元,后我通过网络看到吉林中信委的相关资料,我就相信了。我分两次交给王家祥13万元,第一次交给王家祥6万元,第二次到吉林中信委交给刘亚军7万元。但张亮的事业编一直没解决,王家祥推脱事业编的事正在办理中。张亮干了一个多月没事,就是看电脑,我们觉得这个单位不行,就给张亮另找工作。后来听说王家祥被抓了,我就来报案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壬证言证实,2010年7月,我们中国城乡一体化工作委员会在吉林省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工作委员会,由王家祥筹办。2010年12月6日,王家祥给我们来函请示有关成立中国大学生使用技能拓展训练中心和开展网络知识更新人才培训的事,我单位给王家祥的批复是,同意他组织相关工作的筹备和论证,没有同意他进行招聘和培训学员的事。王家祥在吉林省申办事业单位的过程中,按照规定需10%的注册资金为国有资金才能申办事业单位,所以,王家祥来北京时拿来50万元,其中10万元是王家祥在办理事业单位手续过程中,通过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转来的,事没办成,10万元又转回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账户,至今还在账上。另40万元是王家祥分几次打入我卡中,我取出给了我们中国城乡一体化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某戊,这40万元是城乡一体化平台建设保障金,后这个平台建设没有正式推广,我听李某戊说还给王家祥一部分钱。2011年8月5日我们正式发表声明,王家祥打着安置就业对外招收学员的事是他个人行为,与中国城乡一体化工作委员会没有关系,法律后果由他个人承担。
(2)证人李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2月,我们成立了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工作委员会,隶属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2010年4月,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工作委员会更改隶属关系到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下的信息技术应用委员会名下,更名为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发展中心,我任主任。2010年经我们批准,王家祥在吉林省设立吉林中信委,但其从事招生办学活动我们没有审批过。2011年元旦后,王家祥为了在吉林省申报事业单位法人身份,通过银行把20万元人民币汇到我们中国城乡一体化工作委员会秘书长王某壬的个人账户,要求委员会给他出具注入资金证明,后汪涵把钱给王家祥汇回去了;第二次是因为吉林省事业单位管理局要求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的注入资金证明,王家祥又给王某壬的个人账户汇来10万元,王某壬把这笔钱取出来交给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这10万元至今仍在协会账上。
(3)证人付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初,王某壬交给我们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10万元,作为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和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工作委员会合作进行城乡信息化落点、采集、汇总、上传等业务的费用。2011年1月,在王某壬将10万元交来之前,王家祥为了在吉林省注册事业单位,要求我协会以上级单位的名义给他的吉林分支机构注资10万元,我协会就从协会账户上转到王家祥经营的一家公司账户上10万元。2011年2-3月份,王家祥说申办事业单位没办成,就把10万元还给我们协会了。因此,王某壬交给我们的10万元和王家祥交给我们的10万元不是一回事。
(4)证人孟某某证言及招生简章证实,2010年10月25日,我们长春金桥软件职业培训学校和吉林中信委曾签订过《关于培训电子商务人才的协议》,后因吉林中信委未提供与学员签订的工作就业合同,2011年1月该协议终止。
(5)证人白某某证言及租赁合同、收某某、房屋到期交接书证实,2011年1月7日至2012年1月6日,吉林中信委租我们吉林省励志计算机培训学校13间教室、2楼会议室、4楼会议室、1间办公室,合计租金21.7万元,用于安置在外地招来的100多名学生。听说这些学员是冲着安置事业编的工作来的。
(6)证人李某己证言证实,2010年10月26日,我们长春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和吉林中信委的王家祥签署过《关于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人员培训的协议》,后因吉林中信委一直没有提供出事业单位机构代码证和收费许可证,协议没有履行。
(7)证人王及雨证言证实,吉林中信委招收过70多个学员,收费高中生每年每人1.2万元,大专生3万元。学费一部分留作日常人员培训用,上交北京我们的上一级机构50万元。
(8)证人郭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左右我去吉林中信委工作,负责教育培训王家祥通过各地分支机构招收来的学员。关于招收、培训学员及收取学员费用的数额是我们吉林中信委班子成员研究定的,班子成员包括秘书长姜勇、副主任王及雨、张宇鹏、财务处长刘亚军,有会议记录,最后收费数额由王家祥拍板。吉林中信委共招收了73名学生,分成两个班,一个大专班,24名学生,每人收取培训费3万元;一个高中班,49名学生,每人收取培训费1.2万元。王家祥责成各市县办公室在基层招收学员,并承诺每名学生都回到原报名分支机构担任信息员,是国家事业编。刘亚军在整个过程中负责收取培训学员的培训费,且刘亚军知道收取的费用是学费。吉林中信委收钱、花销都由刘亚军负责。
4、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王家祥供述,2010年6月,我在报纸上看到关于招募事业合作伙伴的广告后,我来到位于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45号101室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工作委员会(简称中信委),该委员会副主任温卫华及秘书王某壬跟我介绍中信委是国家工信部批准成立的,负责全国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城乡互联平台建设,是事业组织,我提出在吉林省成立分支机构。随后,我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5号租了一个办公室,招聘了人员,给中信委打申请验收报告,2010年3月28日,我成立了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简称吉林中信委),下设秘书处、行政处、农村工作处、信息处,我任主任,副主任有王及雨、张宇鹏、李雪松,秘书长姜勇,宣教处长郭某甲,网络运营处长蔡马新,综合服务处长汪洪亮,农村工作处长刘全山,财务处长刘亚军,工会主席和政策调研处长徐保民。吉林中信委成立后,我向吉林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申请注册吉林中信委为事业单位,但没有被批准。在申请注册过程中,为了证实吉林中信委的真实性,我伪造了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关于成立吉林省工作办公室的《通知》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同意发起举办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发展中心的《批复》。之后,我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设立地区服务站招聘事业编制信息员的名义,招聘了73名学员,其中,49名高中班学员,每人收费1.433万元,24名大专学员,每人收费3万元,共计140余万元。在招聘学员时,吉林中信委没有培训学员的资质,但我在招生简章中称“毕业后安置就业,享受同等事业单位待遇”,在吉林省内进行招生培训,“招生得到中信委的批准,所收学费200余万元全部上交中信委”。我收的这140余万元,付老师课时费3万余元,在前进大街吉林省励志计算机培训学校租教室、寝室付房租21万元,在万顺租一个地方付房租6万元,在正阳街办公室5楼、7楼租一年房租付了30万元,陆续返学生费用50余万元,交给北京王某壬和李某戊50万元,欠学生费用30万元左右。我收取于某甲等人的信息平台保证金用于租房子、开支、水电、给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工作委员会40万元。我收取的培训费、好处费用于养殖和公司正常经营了。我和刘亚军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了,没登记。
(2)被告人刘亚军供述,吉林中信委的上级组织是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委员会,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城乡经济,构建经济信息网络平台,给农民提供一些致富方面的信息,负责人是王家祥。吉林中信委在吉林省事业单位管理局没有登记注册,也没有账户,是社会团体。我在吉林中信委任财务处长,负责吉林中信委的日常支出,记流水账。王家祥以吉林中信委的名义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地成立分支机构,招收学员,培训学员,收取学员的费用,我负责收取培训费,各地区分支机构上交的平台保证金,还有部分个别人的钱,通过王家祥的指示把钱放我这的,这些钱都汇到我个人账户里了。我共收取过73名学员,共计140余万元的学费。这些费用我们支付一部分讲课老师的课时费,吉林中信委在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1155号租房子的费用,后期给学生陆续返还一部分学费,给北京的王某壬和李某戊汇款50万元。我和王家祥在一起是事实婚姻,十多年了,我俩没有房子和地。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家祥对其原供述有异议,提出其没有亲口向被招收的学员说过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收取的好处费不是骗钱,是借款。经查,40余名被害人均证实,因听信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培训后可安排到事业单位上班,并成为国家正式的事业编人员,才到吉林中信委参加培训,且证人郭某乙证实“王家祥责成各市县办公室在基层招收学员,并承诺每名学员都回到原报名分支机构担任信息员,是国家事业编。”被害人刘某乙证实“听王家祥说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我联系让我外甥刘畅和我女儿王娇到吉林中信委上班,王家祥管我要20万元好处费”。王家祥在不能将被招收的学员安排为事业编,学员要求退还好处费,王家祥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出具借条、还款计划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王家祥的异议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被告人刘亚军及其辩护人对其原供述有异议,提出刘亚军没有实际参与吉林中信委招收学员的工作。经查,被害人王某丙、于某甲等人均证实,王家祥提出在吉林市、长春市等地建立分支机构,需分支机构上交建设平台保证金,我们将平台保证金汇到刘亚军的银行账户里;证人郭某乙证实,吉林中信委招收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由刘亚军负责;被害人逯某乙证实,当我发现吉林中信委不是事业单位后,我找王家祥要钱没找到,刘亚军答应还我钱,并给了我1万元钱,与刘亚军供述整个过程我负责收取费用,共收取140余万元吻合。刘亚军作为吉林中信委的财务处长,负责收取吉林中信委招收学员的费用,其行为是王家祥诈骗犯罪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刘亚军及其辩护人的异议没有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其他证据,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公诉机关还提供如下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捕经过、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破案报告书证实,2012年3月31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将王家祥、刘亚军列为网上逃犯。2012年4月12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北京市宣武区大栅栏东街同仁堂药店前将王家祥、刘亚军抓获。
2、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的自然情况。
3、长春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在长春地区个人开户信息及银行查询单证实,王家祥、刘亚军被抓获时被收缴的银行卡内没有余额。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及辩护人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辩护人提供如下证据:
1、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首届研讨会录像光盘证实,李振廷来长春市,与长春金桥学校、长春理工大学及吉林中信委有关人员,在吉林省招聘学生事宜进行研讨。
2、《票据》证实,2010年8月3日、9月8日,王家祥交给北京市天地同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李某戊吉林中信委信息平台保证金共计10万元。
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业务收费凭证证实,2010年12月24日,刘亚军给王某壬汇款人民币5万元。
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证实,2011年1月25日,王家祥给王某壬汇款人民币10万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机关认为,《光盘》只能反映李某戊和王家祥及其他人员对城乡一体化发展方式和内容进行的研讨,并没有涉及王家祥具体培训方式和目的,与本案无关。其他证据,公诉机关没有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祥伙同被告人刘亚军采取虚构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为国家事业编制单位,在长春、吉林等地成立分支机构,招收学员,通过培训可成为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正式事业编员工,可帮助进入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的手段,骗取数十名被害人的信任,收取事业单位保证金、培训费、好处费的事实,王家祥、刘亚军对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在庭审中核实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王家祥、刘亚军在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的诈骗款应从指控的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祥指使被告人刘亚军成立吉林省众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骗取公司登记的事实。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和2014年2月7日国务院颁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中规定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有27类行业,众泰公司不属于《改革方案》中规定的27类行业,应属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王家祥、刘亚军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谎称中国城乡信息一体化吉林省工作委员会授权吉林省众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农村开展国家扶贫养殖项目,以收取养殖户保证金为名,骗取100余名被害人钱款一节,经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王家祥、刘亚军将收取养殖户的保证金大部分用于购买猪崽、鸡崽、部分饲料和防疫支出,猪、鸡成栏后,王家祥、刘亚军回收了部分猪、鸡,二人被抓获时,养殖户手中还有成栏的猪、鸡,养殖户是否有损失,有多大损失不确定;另王家祥、刘亚军被抓获前,是否联系了收购猪、鸡的买家及是否筹集资金用于回收成栏猪、鸡的事实不清。因此,认定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携款潜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诈骗养殖保证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特别巨大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人数多,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惩处。王家祥、刘亚军系共同犯罪,在诈骗犯罪过程中,王家祥虚构了吉林中信委是国家事业单位,可为招收的学员安排事业编,伪造批文,负责对外宣传,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亚军受王家祥的指使,收取学员的钱款,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王家祥及其辩护人提出王家祥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王家祥没有想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没有挥霍或携款潜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吉林中信委在没有获得吉林省事业单位管理局批准为国家事业单位的情况下,王家祥仍以报刊、广告等方式对外进行培训招生宣传,称“毕业后安置就业,享受同等事业单位待遇”,在吉林省内进行招生培训,“招生得到中信委的批准,所收学费200余万元全部上交中信委”,并使用伪造的文件让被害人相信,收取信息平台保障金、培训学员的培训费、按排学员为国家事业编收取的好处费,致使于某甲等几十人被骗,共造成210.6718万元的损失。王家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钱款不能归还,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王家祥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刘亚军不知情,没参与王家祥收取信息平台保证金、培训费、好处费,刘亚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亚军与王家祥共同生活十余年,吉林中信委的财物收支均由刘亚军负责,刘亚军在明知吉林中信委不是事业单位,王家祥仍以吉林中信委是事业单位的名义,开班办学,刘亚军受王家祥的指使,收取被骗学员的费用,为王家祥的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其行为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刘亚军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的辩护人提出根据新颁布的立法解释,王家祥、刘亚军的行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辩护意见有法律依据,应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犯罪的事实、情节、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主犯】、第二十七条【从犯】、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家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刘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 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赃款予以没收,并继续追缴被告人王家祥、刘亚军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芶穗宁
代理审判员 臧万成
人民陪审员 姜 萍
二O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海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