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金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3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金辉,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长春市人,户籍地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现住址长春市南关区天欣旅店暂住(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辉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金辉在长春市双阳区,以为刘某甲办理“尘肺病退”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45,000.00元。

2015年9月,被告人赵金辉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侵害人周某某办理“尘肺病退”为由,诈骗周某某人民币15000元。

2014年5、6月份,被告人赵金辉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害人高某某办理“尘肺病退”为由,诈骗高某某人民币41000元。案发前返还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金辉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赵金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金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其只骗取起诉书指控第一起被害人刘某甲现金人民币4.5万元,其他的二起自己与他们是借贷关系,并非是骗取,所以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28日至2015年7月27日期间,被告人赵金辉在长春市双阳区,以为刘某甲办理“尘肺病退”为由,诈骗刘某甲人民币45,000.00元。

2、2015年9月,被告人赵金辉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侵害人周某某办理“尘肺病退”为由,诈骗周某某人民币15000元。

3、2014年5、6月份,被告人赵金辉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害人高某某办理“尘肺病退”为由,诈骗高某某人民币41000元。

综上,被告人诈骗作案三起,诈骗人民币10.1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返还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金辉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的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到案。

3、欠条,证实:赵金辉因办事欠刘某甲肆万伍仟元,另借壹万元,计伍万伍仟元的情况。

4、高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的交易明细一份,证实:高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肖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甲的爱人,赵金辉拿过艾某某的尘肺证,证上写的是四级,说能为刘某甲办理尘肺三级的证。为了办这事赵金辉一共拿45000元。第一次20000元;第二次10000元;第三、四次都是5000元,还有5000元是送到双阳的。我们女婿李某某知道这事。赵金辉说是找煤矿的朱二办理,不让我们给朱二打电话,后来刘某甲给朱二打电话,朱二说赵金辉是个骗子,我们就报警了。

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甲是我岳父。赵金辉为我岳父刘某甲办理尘肺病退的事,我岳父第一次拿了刘某甲20000元,后来又拿了几次,一共是45000元,后来我岳父说赵金辉是个骗子,就报警了。

3、证人朱某某证言,证实:我还叫朱二,是八面石煤矿的销售部经理。赵金辉给刘某甲办理尘肺病退的事在一个月前我才知道。刘某甲问我赵金辉是否找我给他办过尘肺病退的事,有没有给过我钱什么的。我说赵金辉两年前打电话找过我,我说办不了。赵金辉说给我20000元,我说我办不了我要你什么钱。我们八面石煤矿尘肺退休由王某甲负责,如果当事人不符合条件,审批不通过的话,谁都办不了,和有没有能力没有关系。

4、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是八面石煤矿人力资源部的,负责单位职工尘肺和工伤检查。刘某甲、赵金辉以前是煤矿下井工人。2015年夏天赵金辉找我说刘某甲想办病退,我联系的医院,赵金辉带刘某甲去检查的,医生说刘某甲尘肺太轻住不了院,之后我告诉赵金辉说办不了,赵金辉说让我帮忙办,花钱也行。因为我说办不,后来赵金辉也就没再找过我。我不知道刘某乙顶包拍片的事,也没向赵金辉提过要30000元钱的事。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我是长春市第二医院体检中心负责人,疗区副主任,负责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双阳区八面石煤矿矿工尘肺诊断、治疗在我们医院,工伤等级在劳动部门。刘某甲来检查是公对公接触,我院可以查到2014年5月12日刘某甲拍片检查尘肺标准不达标,215年7月27日刘某甲又来检查,尘肺病严重了,我们建议住院,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住院。我不认识赵金辉,没有帮助赵金辉给刘某甲办理尘肺病退,没有索要10000元的事。八面石煤矿的艾某某在2014年5月6日来我院拍过片,但没有诊断,不是我办理的。

6、证人艾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8月我在八面石煤矿办理尘肺退休的,具体过程是我们煤矿组织我们工人体检,冯首贵尘肺三级、鞠凤祥和我尘肺四级,我们三人均达到尘肺退休级别,我们就退休了。赵金辉和我是一个村的。我尘肺退休与赵金辉没关系,我也没有把我的尘肺退休证给赵金辉,我也不知道赵金辉给别人办尘肺退休的事。

7、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因为刘某甲和我是亲叔辈哥们。刘某甲知道我的尘肺等级是四级。刘某甲找我跟他拍过两次尘肺Ⅹ光片子,大概是2015年5、6月份。第一次去的中东大市场北侧的医院;第二次去的是长春市第二医院。刘某甲找赵金辉办理尘肺的事,我不知道,但这两次拍尘肺Ⅹ光片子赵金辉都跟去了。

8、证人楮某某证言,证实:周某某是我丈夫。我丈夫是八面石煤矿工人,他有尘肺病,但级别不够。2015年9月份,周某某说和他一起卸水泥的赵金辉主动给他办理尘肺退休,还说赵金辉找的一个叫朱二的人,三个月就能办理下来尘肺退休手续。开始我不同意,后来我同意了,赵金辉说得30000元,让我们先给他拿10000元,当时我丈夫周某某、栗晓天在场。后来赵金辉说朱二帮我丈夫垫5000元医药费,让我们拿5000元还给朱二,我们又拿5000元,后来尘肺退休的事也没办下来,我们联系赵金辉也联系不上了。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刘某甲陈述,证实:我是双阳区山河八面石煤矿的职工,国家对下井工人尘肺到一定级别能提前退休有政策。自己尘肺不够病退的级别,听说赵金辉能办尘肺病退的事,我就问赵金辉,他说得40000元钱。后来赵金辉主动打电话说办尘肺的事他给我办,得先给拿20000元。我跟我媳妇一研究就通过山河邮政储蓄给赵金辉汇款20000元钱。几天后,赵金辉来我家要我身份证复印件和相片,还拿着艾某某尘肺的等级证说这个证就是他找“朱二”办的。又过一段时间后,赵金辉又来我家,我给拿了10000元,还说你千万别给朱二打电话,不然他生气就不给你办了。之后赵金辉又来我家,我又分两次一共给拿10000元,每次5000元钱,赵金辉说是用于办理尘肺的事。2015年5月份,赵金辉打电话说你的事办理差不多了,得给你办理个住院医保卡,还让我给他送了5000元钱到双阳三角公园。2015年7月27日,赵金辉联系我说你能不能找个尘肺级别高的人来顶替你拍个胸片,我想起我的堂兄刘某乙,赵金辉让我带着刘某乙来长春市二院拍胸片,检查时写的我名字,我让我们单位管尘肺工作的王某甲看了胸片,他说我以前检查过尘肺没有这么重,你这种情况办理不了住院,赵金辉口头求王某甲让我住院,王某甲还是不同意就走了。赵金辉说咱们先回去,过几天再来。后来一直拖到2016年1月11日,我给朱二打电话问我办理病退的事,朱二回复我说赵金辉根本就没有找过他,你别听赵金辉的,他就是个骗子。2016年1月12日我找到赵金辉,他给我出了一张55000元的欠条,其中有10000元借款在欠条里。

2、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证实:我是八面石煤矿的工人。2015年9月份,赵金辉提出能通过朱二办理尘肺退休手续,三个月就能下尘肺退休证。开始我媳妇不同意,后来同意了。赵金辉要30000元,得先给拿10000元。我家有5000元,又向栗晓天借了5000元,一共10000元在栗晓天家门口交给了赵金辉。2015年11月12日应该是赵金辉和我们一起卸水泥的时间,赵金辉说去找朱二办尘肺退休的事了, 赵金辉说让我拿5000元给他,他好把朱二垫付5000元住院费还了。我在家拿了5000元在双阳区于家桥北加油站附近交给赵金辉了。到了快过年的时候,赵金辉说证下来了,因为煤矿有人告状,在煤矿扣着让我等等。后来我听说赵金辉被抓了,我才知道他是个骗子。

3、被害人高某某陈述,证实:我是八面石煤矿的工人。2014年5、6月份,我和赵金辉去延吉市汪清县罗子沟油页岩矿打工,赵金辉提出他通过一个叫朱二的人能帮我办尘肺残疾鉴定,还说艾某某的尘肺等级是他办的,我就相信他了。赵金辉说需要60000元,得先给他20000元,我当时给他一张我的邮政银行卡,里面有20000元,钱是我舅赵玉科在银行卡里存的20000元,赵金辉回双阳把这钱取走的。后来赵金辉让我回双阳拍片,我到虹桥医院拍完就回延吉了。到7、8月份时赵金辉说还需要钱,我让我老叔高明和赵金辉联系,给赵金辉拿了10000元,10月份,赵金辉让我去君安医院拍片,给赵金辉6000元钱,后来在长春市二院拍过一次片。到2015年6月份左右,赵金辉向我要3000元,说往医保卡里打钱,准备住院,我让我弟弟给他3000元,过10多天,赵金辉还向我要2000元,我是在双阳区啤酒厂接赵金辉的车里给的。我一共给了赵金辉41000元,尘肺也没办理下来。2016年3月13日收到170XXXXXXXX手机短信,通知我到二院住院不去后果自负。第二天我打电话是一个女的接的,说他是医保中心的,之后我和赵金辉去长春住院,但没住上。赵金辉就给我出了41000元欠条,说五至七天还我钱,但到现在一分钱也没还,电话他也关机了。后来我报案了。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赵金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期间,我和刘某甲说自己有能力办理尘肺病退休,陆续收到刘某甲4.5万元钱,自称用于给王某乙、朱某某、王某甲等人员办事了,直到2016年1月,刘某甲的尘肺退休也没有办成功,就给刘某甲写了5.5万元的欠条,其中包括给刘某甲办事的钱和向刘某甲借款。2015年5、6月份,赵金辉向高某某借款4.1万元,还款1000元后还欠4万元。2015年9月份,赵金辉向周某某借款1.5万元。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金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赵金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实无异议,对其余二起辩解自己与被害人的经济关系是借贷关系,不存在骗的行为,所以不构成诈骗罪。因其辩解与案件事实不符,且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相佐证,故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金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对被告人赵金辉诈骗刘某甲45000元、诈骗周某某15000万元、诈骗高某某40000元等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并于本判决生效后,返还给上述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全音美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