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34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12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云朋,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山河街派出所管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山河街道沿河村张家炉屯。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春梅,长春市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赵云朋盗窃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公诉刑诉(2016)20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莹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云朋及其指定辩护人王春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2社,趁被害人李振余家无人之机,从房门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人民币200余元。

2.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于长有家里无人之机,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银灰色翻盖手机一部。

3.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刘洋家里无人之机,从窗户侵入到刘洋家室内进行盗窃,盗窃一部学习机和一条金项链,该黄金项链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5658元。

4.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张建伟家无人之机,进入到张建伟家室内进行盗窃,盗窃白色三星牌手机一部。

5.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0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张云飞家无人之机,从窗户侵入到张云飞家室内进行盗窃,盗窃一条芙蓉王香烟、一盒铁观音茶叶、一对电脑音箱,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一条芙蓉王牌香烟价值206元、音箱价值20元。

6.被告人赵云朋于2014年六七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趁被害人赵书强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150余元现金。

7.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被害人谷艳春家,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现金700余元、MP3一部、一副铜镯子。

8.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5日,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趁被害人高淑英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将一部HEVP牌EVD机盗走,经鉴定,该EVD价值80元人民币。

9.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0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3社,趁被害人于丽梅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到室内,盗窃一部黑色派对牌手机和几十元零钱。

10.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宪财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元左右。

11.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玉伟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

12.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玉寒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

13.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玉范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一把银饰长命锁,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26元。

14.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7月28日,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趁被害人杨野萍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现金5800元、2个大人的白银手镯,2个小孩的白银手镯、1个银长命锁、2枚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枚黄金戒指价值分别为3444元和1722元。

15.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5月11日,窜至双阳区粮库南侧平房区,趁被害人王晓光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余元。

16.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9日,窜至双阳区南五条,趁被害人卢明佐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

17.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2月9日,窜至双阳区城中小学南侧,趁被害人赵玉臣家里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窃现金20余元。

18.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9日,窜至双阳区通阳路加油站西侧被害人车万发家,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一只银手镯,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银手镯价值为189元。

19.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城郊村8社,将被害人陈义家玻璃砸碎进入室内,盗窃现金5000余元。

20.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王志滨家无人之机,从窗户进入室内,盗窃现金30余元。

21.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窜至双阳区城郊村8社被害人赵玲家进行盗窃,盗窃20余元现金。

22. 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五六月的一天, 窜至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6社被害人谷金生家进行盗窃,盗窃一条铜质项链。

23.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月8日,窜至双阳区城郊委被害人于占江家,盗窃一个白银鸭子饰品、一个白银马饰品和一个白银手镯,经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银马饰品价值63元、白银鸭子饰品价值63元、白银手镯价值126元。

24.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月8日窜至双阳区城郊委被害人张永生家进行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5.被告人赵云朋于2014年6月17日,窜至双阳区南二条宋岩父亲被害人宋振恩家进行盗窃,未窃得财物。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被害人李振余、于长有、刘洋等人陈述、被告人赵云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云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云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赵云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赵云朋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赵云朋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云朋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0余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2月17日上午10时许,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2社,趁被害人李振余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200余元。

2.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于长有家里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部银灰色翻盖手机。

3.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刘洋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部学习机和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 658元)。

4.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张建伟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

5.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0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1社,趁被害人张云飞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人民币206元)、一盒铁观音茶叶、一对电脑音箱(价值人民币20元)。

6.被告人赵云朋于2014年六七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趁被害人赵书强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150余元。

7.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被害人谷艳春家,入户盗窃人民币700余元、MP3一部、一副铜镯子。

8.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5日,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趁被害人高淑英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部HEVP牌EVD机(价值人民币80元)。

9.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0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3社,趁被害人于丽梅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部黑色派对牌手机和几十元零钱。

10.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宪财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200元。

11.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玉伟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2.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玉寒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3.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池玉范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一把银饰长命锁(价值人民币126元)。

14.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7月28日,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7社,趁被害人杨野萍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5800元、二副白银手镯、一副白银长命锁、二枚金戒指(分别价值人民币3444元和1722元。)和一条黄金项链。

15.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5月11日,来到双阳区粮库南侧平房区,趁被害人王晓光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20余元。

16.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9日,来到双阳区南五条,趁被害人卢明佐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

17.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2月9日,来到双阳区城中小学南侧,趁被害人赵玉臣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20余元。

18.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8月9日,来到双阳区通阳路加油站西侧被害人车万发家,入户盗窃一只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89元)。

19.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七八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城郊村8社被害人陈义家,入户盗窃人民币5000元。

20.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城郊村8社,趁被害人王志滨家无人之机,入户盗窃人民币30余元。

21.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八九月的一天,来到双阳区城郊村8社被害人赵玲家,入户盗窃人民币20余元。

22. 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五六月的一天, 来到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6社被害人谷金生家,入户盗窃一条铜质项链。

23.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月8日,来到双阳区城郊委被害人于占江家,入户盗窃二个白银鸭子饰品(价值人民币63元)、一个白银马饰品(价值人民币63元)和一个白银手镯(价值人民币126元)。

24.被告人赵云朋于2015年1月8日来到双阳区城郊委被害人张永生家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25.被告人赵云朋于2014年6月17日,来到双阳区南二条被害人宋振恩家入户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另查明:经鉴定,被告人赵云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被告人免冠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赵云朋的自然情况与无前科的事实。

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赵云朋被抓获到案。

3.搜查笔录,证实:民警对被告人赵云朋的住所和工作地点进行了搜查,在山河街道沿河村后张家炉屯其家中发现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二枚、黄铜手镯二只、大小白银手镯各二只、白银长命锁一把,在双阳区龙泉池浴池赵云朋使用的衣柜内发现音响一个、铁观音茶叶半盒、黄色小型影碟机一部、黑色小广播MP3各一个、充电宝三个。

4.扣押清单,证实:赵云朋盗窃的DVD影碟机一部、金戒指二个、银锁一个、铜手镯两个、银手镯四个、广播一台、MP3一台、充电宝三个、腰包一个、音箱两个、苹果4S一部、LG手机一部、杂牌手机-部、黄金项链一条、硬币43.6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5.办案说明,证实:被害人于占江去外地打工,称被盗时间是2015年年初,具体时间记不清。

6.办案说明,证实:宋岩父母家中没有物品被盗。

7.办案说明,证实:本案中张健伟和张建伟为同一人,杨野平和杨野萍为同一人,卢明佐和卢明左为同一人。

8.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害人于占江家丢失的物品银大洋没有实物,故公安机关未对该物品进行扣押。

9.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被盗的翻盖手机、MP3、广播因无法见到实物,并无法确定被盗标的物的具体品牌、型号,无法作价;被盗铜制手镯、铜制项链因未见到实物,无法确定被盗标的物具体款式,故不予作价;被盗好记星学习机、三星白色手机、派对直板手机、LG手机未见到实物,无法确定具体型号,故不予作价;被盗苹果4型手机,未见到实物,且无法确定具体购置时间,故不予作价。

10.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赵云朋住所及工作地搜查出黄金项链一条、黄铜手镯一对,白银手镯两个(一大一小)和三部电话,未找到被害人,公安机关在继续侦查中。

11.情况说明,证实:赵云朋对杨野萍家所盗物品说不清楚,杨野萍陈述丢失的黄金项链,公安机关未搜查到,且无法提供该黄金项链发票,故公安机关以杨野萍自报的克数(14克)向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申请作价。

12.发还清单、返赃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发还给杨野萍黄金戒指2个,银手镯3个,银戒指1个,银锁一个;发还给高淑英DVD机一个;发还给张云飞音箱一对。

13.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临时鉴定意见书及吉公安康[2016]法精鉴字第13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赵云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4.长春市双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双价)字(16013)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云朋所盗物品经鉴定估价为千足金黄金项链(23克)5658元;硬盒芙蓉王牌香烟206元;Seamark音箱20元;HEVP牌EvD机80元;白银长命锁126元;千足金黄金项链(14克)3444元;千足金黄金戒指(14克)3444元;千足金黄金戒指(7克)1722元;白银手镯(30克)189元;白银鸭子饰品(10克)63元;白银马饰品(10克)63克;白银手镯(20克)126元。共计15141元。

15.指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侦查3卷)(16-42)证实:被告人赵云朋指认其盗窃地点的经过。

16.被害人李振余陈述,证实:2015年12月17日10时许, 我位于双阳区城郊村12社的家中进了一个小偷,他被我抓住了。我家存钱罐里的五角和一元的硬币被盗窃了,价值一二百元钱。

17.被害人于长有陈述,证实:2015年七八月份我家(双阳区郭家村1社)被盗了一部银灰色杂牌翻盖手机。我家东侧厨房窗户被撬开,屋里有翻动痕迹。

18.被害人刘洋陈述,证实:2015年七八月份,我家北侧门边的窗户被撬开了,被盗了一条金项链和一台蓝色学习机,屋里被翻乱了。

19.被害人张建伟陈述,证实:2015年七八月份,我家被盗一部白色三星手机,现场没有撬盗痕迹,当时屋门是开着的。

20.被害人张云飞陈述,证实:2015年10月份中旬我家被盗一条硬包芙蓉王香烟、一盒铁观音茶叶、一对黑色的迷你电脑音箱。我家西屋后窗户被撬开了,屋里有翻动痕迹。

21.被害人赵书强陈述,证实:2014年六七月份我家被盗了150元零钱,其中有纸币也有硬币。我家西屋窗户当时开了。

22.被害人谷艳春陈述,证实:2015年8月在双阳区郭家7队我家中约700元现金、一个莲花图案的MP3、两个铜镯子被盗了。

23.被害人高淑英陈述,证实:2015年8月5日在双阳区郭家7队我家中,一个红色的步步高牌子的可视DVD被盗。我家没有撬动痕迹,小偷直接跳窗户进屋的。

24.被害人于丽梅陈述,证实:2015年10月30日,在双阳区郭家3社我家中,一部黑色派对牌直板手机、抽屉内有几十元零钱被盗了。我家东屋东侧窗户被撬开,屋内被翻乱。

25.被害人池宪财陈述,证实:2015年8月左右,在双阳区城郊村8队我家中,放在衣柜内的袋里约200元现金被盗,小偷是从纱窗进来的,当时屋内被翻乱。

26.被害人池玉伟陈述,证实:2015年8月,我家中进了小偷。小偷从一个纱窗进来,把屋内翻乱了,没有丢失财物。

27.被害人池玉寒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的一天,小偷从纱窗进入我家,屋内被翻乱,没有丢失财物。

28.被害人池玉范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小偷从纱窗进入我家,屋内被翻乱,丢失了一个银饰长命锁。

29.被害人杨野萍陈述,证实:2015年7月28日上午7时到下午13时, 我位于双阳区郭家7社的家中丢失了现金5800元钱,有面值20元和100元的,还有两个黄金戒指,一大一小,大的14克左右,小的7克左右,还有两个大人戴的白银手镯,两个小孩戴的白银手镯,还有一个小孩戴的长命锁,还有一条黄金项链约14克左右。

30.证人人焦丽楠陈述,证实:我婆婆杨野萍家被盗了一条黄金项链,约14克左右,两个戒指,两个小孩手镯,两个大人手镯。黄金项链是2014年夏天买的,是在双阳区岭下葡京对面金料店,当时花了四千三百元钱,椭圆型珠,珠上百花放。有一枚戒指上有个字,但是什么字我不记得了。手镯有2个小孩的,有2个是大人的,小孩手镯上有四个字,我记得是“一帆风顺”四个字,其余的就不记得了。

31.被害人王晓光陈述,证实:2015年5月11日上午,我位于双阳区粮库南侧的家被盗,丢失了二三十元钱,都是面值1元的。小偷是从厨房窗户进来的。

32.被害人卢明佐陈述,证实:2015年八九月份, 我位于双阳区南五条的家被盗,没有丢失物品,就是屋里被翻乱了。小偷是从北侧窗户进来的,纱窗被弄坏了。

33.被害人赵玉臣陈述,证实:2015年12月9日, 我位于双阳区城中小学南侧的家被盗,丢失了20多元钱。我家后窗户玻璃被砸开了。

34.被害人张永生陈述,证实: 我家和于占江家住东西屋。2015年1月8日,我家被盗,但未丢失物品,就是室内被翻动了。

35.被害人于占江陈述,证实:2015年8月份,我家被盗,丢失了一个银手镯子(30克),2个银鸭子共10克,银马(10克)。

36.被害人车万发陈述,证实:2015年八九月份,我的家中被盗,丢失了一个银手镯子(约20克)。我家纱窗被弄坏了。

37.被害人宋岩陈述,证实:2014年6月17日晚,在双阳区二条夕阳情公寓北侧西数第二个二层楼我母亲家中被盗,未清点物品。我家北侧2楼阳台门玻璃被砸碎了。

38.被害人陈义陈述,证实:2015年七八月份的一天, 我位于双阳区郭家8社西侧的家被盗,丢失了50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我家后窗户玻璃被砸开了。

39.被害人王志滨陈述,证实:2015年八九月份,我家被盗,丢失了三十多元钱,都是面值一元、五元的。我家南侧窗户被撬开了。

40.被害人赵玲陈述,证实:2015年8月5日,我位于双阳区郭家8社的家被盗,丢失了二十多元钱,都是一元硬币。

41.被害人谷金生陈述,证实:2015年五六月份,我家被盗,丢失了一条铜质项链,约20克左右。小偷是从后窗户跳进去的。

42.被告人赵云朋供述与辩解,证实:其盗窃李振余、于长有、刘洋、张建伟、张云飞、赵书强、谷艳春、高淑英、于丽梅、池宪财、池玉伟、池玉寒、池玉范、杨野萍、王晓光、卢明佐、赵玉臣、车万发、陈义、王志滨、赵玲、谷金生、于占江、张永生、宋振恩家的事实经过。具体偷过什么自己也记不太清楚。我叫赵云朋,现在在双阳区龙泉池当服务生。2015年12月17日上午9时许,我在双阳区郭家11社溜达,看见一个大黑门锁着,就想他家里没有人。我从大墙跳进去,院里有一条大狗出来咬我,我就又跳出来了。在附近走了一圈又回到他家,我又跳进去,他家的大狗没有出来,我直接奔屋里去,里屋的门没有锁,我开门进东屋,把地柜里的衣服翻动了一会没有翻到东西,接着我又去最西侧的屋,我在屋里的立柜翻动一会也没有翻到东西。我看见电视上有一个小猪型的存钱罐,就把存钱罐里的硬币倒出来装进我的腰兜里。我刚要走就听见外面狗叫,我就藏在屋门后,接着家里的男主人进屋了,他没有发现我,这时我动了一下发出了声音,被他发现了。他进屋把我抓住,把我拽到外面的大道上,然后报警了,接着警察把我们带到派出所了。我没有钱花了,所以想偷点钱花。我不知道什么时间偷的(该人没有时间时间概念),偷的地方我也都记不清了,只有到偷那家附近才能想起来到底偷没偷。今天(2015年12月17日)对我以前所偷的人家进行指认的情况都属实。今天警察领我走到双阳火车道附近(城郊村1社于长有家)挨家挨户走的时候,我记得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楚)在这家大墙跳进去,把他家东边厨房窗户撬开了,进屋翻了一下,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就在炕上拿了一个灰色翻盖手机走了,手机后来被我扔了;民警继续带领我在附近(城郊村1社刘洋家)走,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我记得我在这家北侧把窗户撬开了,在屋里翻了一遍后发现西边屋子中看见电视旁边有个听歌的东西,我就拿走了,我又接着在旁边屋中翻,在其中一个抽屉看见一个黄色项链(具体多重说不清楚),我就把他拿走了;民警接着领我在这个屯走,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以前我发现这家(张健伟家)门没有锁,就进屋了,在东屋有个柜的抽屉中偷走了一部手机,具体牌子、颜色我不清楚;民警接着领我在这个屯走,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我记得我将这家(张云飞家)西边后窗户撬开跳进屋后,拿走了一条芙蓉王烟、一盒茶叶、一个音响,烟让我抽了,茶叶喝了,电脑音响放在我的宿舍了;民警接着领我走到铁路桥洞西侧(郭家7社赵书强家),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我把他家西边窗户撬开了,在中间屋子中床垫子上有一堆零钱,我就拿走了,我不记得有多少钱了,后来这钱都让我花了;民警接着领我在铁路桥洞西侧走(郭家7社谷艳春家),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我从他家大墙跳进去,把北边靠西的窗户撬开,在一个柜里拿了一堆硬币,还有一个戴耳机听歌的东西,还有什么东西我记不清了;民警接着领我在铁路桥洞西侧走(郭家7社高淑英家),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有天我从大墙跳进院中,他家窗户是开着,我从窗户跳进屋,在屋里翻东西没有翻到钱,我就把一个听歌的东西拿走了,就是现在被拿到派出所的红色的听歌的东西;民警接着领我在附近走(郭家3社于丽梅家), (该人用手指着其中一个房子)我将东边窗户撬开,在东屋抽屉中拿走一部手机及几十块钱的零钱。钱让我花了,什么牌子的电话我不知道;接着又来到一家(经指认,之后了解到是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的池宪财、池玉伟、池玉寒家,三家在一个大院内),当时那家大门锁着,我是从那边(西边)墙跳进去,之后每个屋都翻了,后来偷出点硬币,多少钱我忘了;之后我又在一家黑大门一家(经民警现场了解,这家是双阳区粮库南侧的王晓光家)偷过东西,是从窗户跳进去的,屋内都翻了,偷了几十块钱;之后又走到一家黑大门那家(经了解是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池玉范家),他家是一个大长房子,房子边上(东边)还有一个小棚子似的东西,这家我也偷过,当时我是从那家的窗户(经指认是西窗户)进入屋内,之后在各个屋里都翻了,在他家偷啥东西我忘记了;之后又走到一家黑大门家(经了解是双阳区城郊村8社杨野平家),我从大门跳进去之后从窗户进屋,看见电视底下有一个柜,我把柜门打开后偷了2000多元钱,还有别的东西我记不清了,之后我从窗户跑了;又在一个二楼的一家(经了解,该二楼是南四条半的卢明左家)偷过,我是从这家后边(北侧)跳进去的,在一楼偷东西,偷了什么东西我忘了;民警领着我走的时候,我发现在一家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南一条的赵玉臣家),是从这家的大门跳进去,又从窗户跳进屋,在屋里偷了几十块钱,之后我就走了;之后民警又领着我走,我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通阳路加油站北边平房区张永生家,这个房子住两家,西屋住的是于占江家),这两家我都是从窗户跳进去的,屋里都翻了,没偷到东西;之后民警又领着我走,我又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通阳路加油站西边胡同道西的车万发家),我在这家偷过东西,在屋里翻柜,偷没偷到东西我不记得了;之后民警又领着我走,我又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南二条夕阳情公寓西边宋振恩家),我在这家偷过东西,在屋里翻,偷没偷到东西我不记得了;民警又领着我走,我又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陈义家),我在这家偷过东西,是从大墙跳进去的,把他家的前窗户(南侧、西边的窗户)用石头砸碎了一块,将窗户推开后进屋,各个屋都翻了,偷了点钱,多少我记不清了,之后我就走了;民警又领着我走,我又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王志滨家)。我从大门跳进去的,他家院里边有两个房子,是在后边的那个房子里偷的,从房子的前边(南边)窗户推开后进屋的,各个屋都翻了,偷了几十块钱,之后我就走了;民警又领着我走,我又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8社赵玲家)。我是跳大墙进入院内的,从这家的后窗户(北侧窗户)进屋,我在这家屋里翻动,偷了几十块钱,偷完后我就走了;之后民警又领着我走,我又看见一家我也偷过(该人指着一家平房,现场了解到是双阳区平湖街城郊村6社谷金生家)。我是从大门跳进去的,把他家后窗户推开后,从后窗户跳进屋。在屋里翻动,偷过一个项链,是什么做的我不知道,之后我就走了。我每次盗窃的现金都被自已花了,有的冲电话费了,还有的给外地的微信好友打电话了。我不记得一共盗窃多少现金。我记忆力不好,连自己生日是什么时候都不知道。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云朋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赵云朋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云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云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二、对被告人赵云朋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李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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