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刑初92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德范,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双阳区联通公司职工,长春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6年5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第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德范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开庭审判,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朝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德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德范于2015年3月24日,以给被害人秦某某办理到区林业局工作的名义,骗取秦某某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韩德范于2016年1月21日被被害人秦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韩德范将赃款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韩德范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德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能办理工作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德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德范于2015年3月24日,以给被害人秦某某办理到区林业局工作的名义,骗取秦某某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韩德范于2016年1月21日被被害人秦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韩德范将赃款已全部返还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韩德范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韩德范系被秦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3、欠条一张,证实:2015年3月24日韩德范出具的欠条,欠办事款12万元,担保人徐某某。
4、收据一张及谅解书一份,证实:2016年1月25日韩德范返还12万元并得到被害人秦某某谅解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我和韩德范在一个办公室(保卫科)。2015年3月份的一天,韩德范对我说他手里有一个转业兵分配名额,顶这个名额可以直接上班。我问他到哪里上班,他说上双阳区林业局上班,马上就能分配。我一听这是好事,我就给我战友孙某甲打电话问他手头有没有转业兵,之后我就将韩德范和我说的话和孙某甲说了一遍。孙某甲说他有个朋友当兵转业还没找到工作,正好顶这个名额。孙某甲问我需要多少钱。我问韩德范,韩德范说15万元。过几天之后我把双方引荐在秦某某父亲家见的面,当时提到的上述人都在场,韩德范说这个名额给秦某某了,2015年7、8月份就能上班,秦某某当场给韩德范12万元现金,双方把这件事定下来了。后来秦某某家和孙某甲找我和韩德范好几趟问这事的结果,韩德范说就快办好了。下半年的时候孙某甲和我找韩德范几次,孙某甲还对韩德范说不行就别办了,把钱拿回来,韩德范很肯定的说没问题,事情就快办成了。最近几天秦某某听说韩德范在外边欠了好几个人的钱,就追韩德范更紧了,最后把韩德范整公安局来了。
2、证人孙某甲证言,证实:我的一个战友徐某某在双阳区联通公司上班。2015年3月初的时候,徐某某和我说他单位有个同事叫韩德范,韩德范和徐某某说他手里有一个复员兵分配工作的名额,问徐某某有没有熟人要办的,之后徐某某就和我说了这事,正好我的朋友秦某某刚刚复原,需要找工作,我就把这事和秦某某说了,秦某某也同意了。2015年3月24日,我约韩德范还有徐某某去秦某某的父亲家,我带着我妻子一起去的,在秦某某的父亲家我们一起谈的这事,当天韩德范说办这事需要12万元钱,你们也别总打电话追我,也别去民政局问,这事需要隐蔽的办。秦某某的父亲就把12万元钱给了韩德范,当时韩德范给出具了收条,并且作为保人的徐某某也在收条上签字了。后来我们就没有联系他,一直到中秋节的时候也没有消息,我和秦某某就去找韩德范,当时韩德范说马上就完事了,用不上十月一就能上班,我们就等到十月一,等到了十月一这事还是没有消息,我就又找的韩德范,韩德范说就快了,正办着,快完事了。到2016年1月20日,这期间我一直在催韩德范,每次他都是敷衍我,我觉得这事不对,就托朋友在双阳区民政局打听一下,问问有没有安排复员兵的事,结果是从去年3月份到今天,区民政局就没有安排复员兵工作的这个事,之后我俩就来报警了。
3、证人孙某乙证言,证实:我是韩德范的妻子。韩德范在联通公司上班。他给谭军等人办工作,对方找我家几趟,管我家要钱,他收取谁的钱,收多少详细情况,我不知道。他好像是买彩票用了,我劝过他几次。我俩都有班,以前经济情况挺好,我自己有点积蓄去年我得官颈癌手术花了20万元,现在就剩几万元钱了。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我是双阳区民政局军人安置科职员。2015年已经安置的和没有安置的军转人员中没有秦某某这个人。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实:2015年3月21日通过我的战友徐某某认识了韩德范,韩德范说手里有个退伍军人安排工作的名额,可以把我安排到双阳区林业局工作,2015年7、8月份就能上班,还说需要12万元办事用。2015年3月24日在我爸家,我把12万元现金给了韩德范,韩德范给我写了欠条,并且有徐某某作担保人签字并按了手印,当时我爸、我朋友孙某甲和他妻子也都在现场。韩德范承诺说2015年7、8月份就能上班,直到10月份都没有消息,我就多次向韩德范询问进展,韩德范每次都说快了,让我等消息,到2016年1月19日我通过朋友向民政局询问得知并没有分配退伍兵转业的事情,民政局也没有我的名字,我才发现我被骗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韩德范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初,我们单位的徐某某和我闲唠嗑时说他战友有个朋友叫秦某某,当兵回来还没有分配工作,想找人分配工作。我说我可以找人办一下。过一段时间徐某某找我说对方想办这件事,问我需要多少钱,我说怎么也得10多万元,对方同意了,这样在今年春节的时候我和徐某某到秦某某的父亲家(松柏小区),我们几个人当面说好我帮忙把秦某某的工作安排到双阳区水利局,需要费用12万元,当时秦某某家里同意了,当场给我12万元钱。我事后也帮助找几个人,一直没人答应我能办这件事,后来我找不到人办这事。秦某某打电话问我,我说这件事已经拿到区领导研究去了。我只能这么说,不然他们管我要钱,我也没钱了,钱都给我妻子看病花了。2016年1月21日秦某某和孙某甲把我找到公安局来了。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德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韩德范当庭自愿认罪,已返还骗取被害人钱款,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五十二条【罚金的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德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崇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姜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