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802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左某某,男性,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汤长春。
被告人左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白洮检刑诉(2016)第19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某、辩护人汤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5日13时许,在白城市洮北区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左某某与李某某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左某某用背包带将李某某双手捆住,用手掐李某某的脖子至其没有反抗能力,而后用菜刀砍李某某颈部喉咙处一刀之后左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二)证人马某某、刘某某的证言;(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视听资料。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因感情问题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他人重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四至七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辩称当天我约被害人去明珠花园,我俩处对象黄了后我想复合,她不同意,我俩就吵了起来,我打了她两下,他喊救命,我就用背包带将她绑起来,她喊救命,我就掐她脖子,我看她上不来气,没有反抗能力我就撒开手,便拿菜刀吓唬她,在脖子上划了一下,出血了,我就是想吓唬她,没有想杀她。
被告人辩护人汤长春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系犯罪未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左某某约前女友李某某去白城市洮北区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想与其恢复恋爱关系,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左某某用背包带将李某某双手捆住,并用手掐李某某的脖子至其没有反抗能力,后用菜刀坎向砍李某某颈部喉咙处,之后左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2016年2月22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关于本案的情况说明。(因被害人李某某喉部受伤在白城市市医院住院治疗,无法说话,被害人笔录无法制作。
(2)2016年2月19日白城市公安局通北分局出具的扣押被告人左某某物品的扣押清单:衣服一件、裤子一条、鞋一双、人民币1965元。
(3)被告人作案时穿的衣物与作案工具照片。
(4)被害人李某某伤情照片。
(5)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害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
(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左某某的身份信息以及左某某是成年人的事实。
(7)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证人马某某的身份信息。
(8)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证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
(9)2016年2月25日公安局洮北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左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我刑警大队技术中队于2016年2月15日在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厨房厨柜内,将左某某用来砍伤李某某的菜刀提取,现该物证送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二)鉴定意见
白城市洮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洮)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01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三)视听资料
左某某指认现场录像光盘2张。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我到派出所是因为2016年2月15日13时10分左右在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李某某被人割喉了,我是第一个看见李某某的人。因为我今天要去找李某某,搬到她那里住,刚下火车就去找她,刚到她住的房子那我就看见李某某把门打开了,往楼下跑,而且手被绑着,脖子全是血。李某某的手是被类似书包带皮质的两根绳子正面绑着。
2016年2月15日12时24分,我给李某某打电话,我当时在火车上,我告诉她我马上下火车了,一会去她那,她说她在她租的房子这,让我下车就去那,我说好,就挂了电话,等我下火车的时候再给李某某打电话她的电话就关机了,因为我没有去过李某某租的房子那,没有找到,我就给我的朋友樊晶打电话,樊晶去过李某某那里,于是我找到了李某某的住处,我刚上到3、4楼缓台的时候就看见李某某把门打开了,往楼下跑,跑到3、4楼缓台的时候她没站住,坐在那里了,我就看见她手背绑上了,脖子上全是血,我就给她解开了,问她怎么了,她对我说:“旭姐,救救我,帮我找我大姐。”我扶着她往楼下走,走到楼下我给樊晶打电话告诉她李某某出事了让她快点来,期间李某某告诉我去一个地方,我也没听清,我就等着樊晶来,不大一会樊晶和她对象就来了,看见李某某脖子全是血,就说赶紧送医院,我们打了两个出租车没有拉我们,就打的120,120说没有车都出去了,旁边有个私家车听见了,就让我们上他的车,然后那个人就把我们拉到了市医院,在车上李某某给了我们一个手机号,说是她大姐的,我给她大姐打电话让她赶紧到市医院,到了医院门口李某某看见了她大姐,我们就下车了,她大姐夫一看李某某脖子上有血,以为要不行了呢,抱着李某某就往医院里面跑,找医生赶紧急救,我们找了半天把李某某送进8楼的急诊室,然后李某某的大姐就报警了,不大一会警察就来了,我就被带来了派出所。
我问过李某某脖子上的伤怎么回事,她没有回答我。我去她住处的时候没注意一名男子往楼下跑。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我来光明派出所是因为我同学李某某被左某某拿刀割伤,我来说明情况。2016年2月15日12时50分,在明珠花园小区我和李某某一起住的公寓屋里。我和李某某是白城医高专的同学,李某某和左某某以前是对象关系,但是李某某前几天和我说她和左某某已经分手了。李某某想和左某某分手,左某某不想分,因此发生矛盾,左某某用刀割了李某某的喉咙。我和李某某是同学关系,年前快过年的时候我和李某某一起在明珠花园的公寓里面住,大约一起住了十多天,2016年2月1日10时左右,我和李某某一起闲聊得知李某某和左某某已经分手了,说完后我和李某某就都回家了,我们约好2016年2月15日10时左右在我们一起住的公寓见面,但是今天上午我到了以后发现李某某没有来,然后我给李某某打电话,她告诉我她还在家没有过来,于是我就去中润转了一圈,一直到中午12时左右我有些着急了,于是就又给李某某打电话,第一遍没有接,又打了一边她接了,接通知后我听李某某说话声音不正常,她在电话里面好像有哭的声音,我准备挂电话的时候听见李某某好像喊了一声救命,挂了电话后我又给她打电话,打前两遍是正在通话中,再打就关机了,我有点担心,就找了两名男生陪我一起回到明珠花园的公寓看看,结果回去一看公寓里全是血,楼道里面也有血迹,但是公寓里没人,我就报警了。李某某喉咙被左某某用刀割伤,现在在市医院。
(五)、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我叫李某某, 23岁。我来报案,2016年2月15日左某某要杀我,地点在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之前我和左某某一直处对象,在2016年2月初的时候,是左某某提出分手。2016年2月15日,左某某给我打了很多次电话,我都没接,后来他又给我发短信了,一直约我,要见面谈谈,我也不知道他要找我谈什么,后来我看他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就接了,他约我到青年街19路小客车的站点见面,后来我从我家后金宝村一社出来,到青年街下车,之后见到了左某某,当时我手里拿着手机,左某某就说,你把手机给我,我看看。我说,你干啥,你要看啥。他说,你就别管了,你把手机给我,我看看。我就把一个浅蓝色的小手机给他了,他直接就揣兜里了也没看。之后我和左某某就一起坐着19路小客车上我住的地方(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去了,到了我住的地方门口,我说我有点饿了,他还带我到小区门口的超市买了一些薯条、薯片小面包等食品,是左某某花的钱。之后我们就上楼了,上楼之后我就坐床上吃薯片,他就问我,之前有一天你说你去你姐家了,没有回家,你到底在哪里了?我说我就在我姐家里了。他就不信,他感觉我可能处新的男朋友了,他就来气了,还一直问我,你到底上哪去了?咱俩处了5、6年,才分开10多天,你就新交男朋友了。我俩就吵起来了,我说,我没有新处男朋友,他不信越来越生气,之后把我的书包带拆下来,把我的双手在身前绑起来了,开始的时候我挣扎了几下,我说,你松开,你是不是有病。他说,别动,再动我揍你。我就不动了,之后左某某还问:你那天到底在哪了?是不是和男的在一起了?我说,没有,咱俩都黄了,你别说那么多没用的。他就打我头部几拳,当时我就哭了。这时候我的电话响了,是我同学刘某某打来的,左某某直接把电话挂了,之后左某某用我的电话又给刘某某打过去,左某某告诉我,你别哭,一会我把电话打过去,我让你怎么说,你就那么说。我说,行。左某某就把电话打过去了,他用手拿着,打通后,刘某某问我,你在哪呢?左某某让我说,在家呢,没到白城呢。我就说,我在家呢,一会就去白城了,后来我在电话里喊了一声,刘某某,救命。这时,左某某就把电话挂了,之后把我按倒床上,骑在我身上,用双手死死的卡住了我的脖子,我根本说不出来话,喘不过气,挣扎了一会,我当时晕过去了,不知道过了多久,我醒过来了,发现我的身上全是血,当时有点蒙了,都不知道是哪里流出来的血,我就赶紧起来上阳台的衣服兜里拿出100多元钱,转身就开门往出跑,刚下楼走了几个台阶,就看见我同学马某某了,之后马某某把我送到市医院包扎伤口抢救了。到医院才知道伤口在脖子喉咙部位,之后我就一直在医院抢救,治疗了始终也说不了话,现在刚出院能开口说话了,就到公安机关来报案了。左某某什么时间割我的脖子我不知道,应该是我晕过去之后。左某某用什么刀砍我的脖子我不知道。
(六)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我来公安局投案自首来了,2015年2月15日13时左右我在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的西侧卧室内用一把菜刀将李某某砍了。我和李某某是情侣关系,2016年2月1日的时候我提出的分手。我砍了李某某脖子、喉咙的位置。就砍了一下。我砍李某某是因为我们分手了她外面有人了,我来气就砍她了。明珠花园42号楼2单元402室是我和李某某租的房子,我俩在那住了3个多月了,一起跟我俩租住的还有一个叫刘某某(23岁,女)的,刘某某和李某某是同学,我和李某某住西卧室,刘某某住东卧室,刘某某住在那大约有半个多月了。我用的是家用的菜刀,银白色,钢的,刀把是两片木板夹的,刀和刀把一共大约30厘米左右长,刀宽10厘米左右,一面带刃,什么牌子记不清了。当时刀放在厨房的橱柜里。我砍完李某某后又回到厨房,把刀随手扔在橱柜里了。
我和李某某处了六年对象,今年2月1日我感觉她外面有别人了,我就和她提出分手了,分手后我又想和她复合,2016年2月15日8点多就给她打电话,打了好几十个电话她都没接,我又给她发信息,后来她接了,我俩约好在青年街市场见面。11点20分左右她到了青年街,我和她见面之后我朝她要她的手机,她问我干啥,我说:“你别管我干啥了,我就看看。”她就给我一个小手机(绿色的,牌子记不清了)当时我看了一下就揣兜里了,这时候李某某说她冷,我就说一会坐上小客就不冷了,我俩就坐上了19路小客车,这趟车是到明珠花园我俩租住的房子的,在车上李某某朝我要她那个手机,我说:“没有。”李某某没说话,之后我俩就在车上坐着,没有说话。到了明珠花园小区,我俩到了李于超市门口,我说:“你等我一下,我去买盒烟。”李某某说:“我也去。”我俩就一起进超市了,她买了两袋小面包,一袋薯条,我买了一盒迎春烟,我付的钱。之后我俩从超市出来就回到楼上了,当时大约是12点左右,进屋之后我就把门反锁了,我俩就进西卧室了,进屋之后她把背的书包扔在床上,我就问她那天到底去哪了(大约2016年2月4日她晚上没回家)李某某说她上同学家住去了,我朝她要那个同学的电话,她不给,还问我俩都黄了我问这干啥,我就说我就打电话问问她在不在那,李某某不说话,我说:“你撒冷说。”李某某刚要说话,我就说:“你别老说咱俩黄了。”李某某就没说话,我又反复问了两遍,李某某说:“我是跟那个男的在一起了。”我当时就来气了,解下我的裤腰带把她手绑上了,李某某挣扎,没有绑住,我就从床上拿起她的书包用书包上的两条袋子把她的手从正面绑上了,当时她坐在床边,挣扎了几下,我说:“你别动,在动我揍你了。”李某某就不动了,我把她的手绑上之后问她那天晚上和那个男的到底干啥了,李某某说啥也没干。我就用拳头打了她头部三下,李某某就哭了。这时她的电话响了,我看号码是刘某某,就把手机拿到她耳边,在接电话之前我告诉李某某让她别哭了,就说今天在家不出来了。我把电话接通了,我没听到刘某某是怎么说的,李某某哭着说:“我在我住的地方呢。”电话里刘某某好像问了一句:“你是哭了还是刚睡醒。”李某某说:“我刚睡醒。”这时候我就把手机收回来准备挂电话,李某某喊了一句:“刘某某救我。”我就把电话挂了。我把她按到床上,骑在她身上,当时李某某在哭喊,我就用一只手捂住她的嘴,另一只手掐住她的脖子,掐了一会我就把俩手松开,我跟她说:“你能不能不哭了,在哭我就掐死你。”李某某说:“哥,你别掐死我,我都跟你六年了。”我说:“你都跟我六年了还在外面找人。”这时候我越想越来气,我就用两只手把她脖子掐住了,掐了10几秒,我就把手松开了,李某某又开始哭喊,我就又用手掐住她的脖子,掐了多久我忘了,当时我看她脸通红,嘴里往出吐吐沫,舌头从嘴里伸出来了,我以为她不行了,这时李某某的电话又响了几遍,我就更紧张了,就把掐她的手松开了,之后我把她的手机关机了。我看到李某某仰面躺在床上,咬着舌头喘气,我就起身到厨房从橱柜中取出菜刀跳上床跪在床上用菜刀在李某某喉咙的位置砍了一刀,当时李某某的脖子就出血了,我看她也不出声也不动弹,我以为她死了,我就害怕了,我又跑回厨房,把菜刀扔到橱柜中,走到阳台,从李某某的外衣兜里把她的钱掏出来揣我兜里了,然后我就走了,我把房门带上就下楼了,在楼下的时候我看到楼道口东侧有一个女生(戴着眼镜,黑色衣服,20多岁)在那站着,我就往西走了。出了小区往北走到地税局西南侧,拦了一辆出租车,我上车之后跟司机说到青年街,到了青年街我就下车了,在青年街东侧的小区里乱逛。逛了一会我就打车到东风乡政府北侧路西,有一家卖农药的,我就下车进屋了,我问老板有没有乐果,老板说卖没了。我说:“有没有别的了?”她问我:“你想管啥的。”我说:“管腻虫的。”老板说:“有别的。”我问她好使不,她说好使,我说好使就行。她给我拿了一个白色塑料瓶里面装的液体,我给了她12元钱,我出门后又到附近小卖店买了一瓶营养快线,之后我就往农药店对面的胡同里走了,走了一会我喝了两口营养快线,又后悔了,我就把农药随手扔在路边了,我又在屯子里转了大约1个多小时,之后我想通了,就打车到工商大厦附近的公安局投案自首了,之后警察就把我送到光明派出所了。
我和李某某进屋后反锁房门是因为刘某某也有房门钥匙,我不想让被人进来。我和李某某之前去超市的时候她掏兜了,我看到她外衣兜里有钱,但是不知道是多少,我砍完她之后我想我俩处了六年,她花了我不少钱,当时我兜里也没有钱了,就想到拿她的钱了。我当时没数,是一叠一百元面值的,和几张一元面值的,刚才我数了一下,一百元的二十张,一元的十张。我砍完李某某后买农药是想自杀,但是后来害怕了,就投案自首了。我掐完李某某她就在那吐吐沫,喘气,没有反抗能力了。我当时脑袋一片空白,就砍了她一刀。我知道颈部、头部为人体要害部位。我当时啥也没想,脑袋都蒙了,就直接砍在她的脖子上了。李某某被砍的时候没有反抗能力,我以为她快死了。
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左某某亦供认不讳。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因感情问题不能处理好,继而意图故意非法剥夺她人生命,造成她人重伤二级的损害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认为没有杀人的故意:经查,被告人约被害人到其家后,并没有央求被害人与其恢复恋爱关系,相反,质问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即骑在被害人身上,用双手卡住了被害人的脖子,致使被害人说不出话,喘不过气,并晕过去、又持刀坎向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喉咙,被害人受伤后流血不止、被告人亦不予以施救,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被告人死亡的后果,客观上实施了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绳勒、手掐、刀砍,在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逃出后被及时送往医院,以至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得逞,系故意杀人未遂。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构成自首。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以上诸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汤长春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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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淑琴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