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33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112刑初20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浩,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辽宁省铁岭市人,满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辽宁省开原市靠山镇派出所管区,捕前住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钟浩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浩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份期间多次以他人身份信息贷款或购分期付款手机的方式进行诈骗。

1.2014年4月,被告人钟浩以贾宇森的名义贷款现金3000元,之后钟浩归还分期还款600元,涉嫌诈骗2400元,剩余贷款没有还款能力,后被害人贾宇森归还本金和利息一共5 636元。

2.2014年11月份,被告人钟浩以宋春阳的身份购买苹果4部,涉嫌诈骗14367.8元,钟浩以宋春阳的身份信息在优分期贷款3000元,每期还款550元,分六期,共计还款3300元,此款由被害人宋春阳归还。

3.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钟浩以吕政阳的身份购买分期付款手机2部,诈骗8772.54元。后被害人吕政阳一共归还9562元。

4.2014年12月,被告人钟浩以陈博的身份购买分期付款手机2部,诈骗9525.0808元。

5.2015年1月、3月,被告人钟浩以被害人程健的身份购买分期付款手机2部,诈骗8563.41元,钟浩以程健的身份信息贷款3000元,每月还款550元,一共六期,钟浩还款2期共计1100元,剩余2200元贷款由被害人程健代为归还,后被害人程健一共归还11936.91元。

6.2015年3月,被告人钟浩以被害人王彤彤的身份购买分期付款手机2部,诈骗7866.5元,后被害人王彤彤一共归还8543.5元。

7.2015年7月,被告人以被害人刘名豪的身份购买分期付款手机3部,诈骗15700.5元。钟浩以急用钱为由,于2015年7月初从刘名豪的信用卡里骗走4000元现金,于7月末从刘名豪的信用卡里套取现金2000元。后刘名豪归还分期付款手机和信用卡一共14000元。

8.2015年7月,被告人钟浩以王琳琨身份购买分期付款手机2部,诈骗11615元。

综上,被告人钟浩一共诈骗人民币90310.53元。案发后,钟浩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曲冠佳、卢岩、周鑫等人证言、被害人贾宇森、宋春阳、吕政阳等人陈述;被告人钟浩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2015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用多人身份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业务或贷款,承诺由其还款,在取得手机及贷款后部分还款或不还款,诈骗被害人贾宇森、宋春阳、吕政阳、陈博、程健、王彤彤、刘名豪、王琳琨共计人民币88313元(取整数,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钟浩于2014年4月份,在取得被害人贾宇森的信任后,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贾宇森的身份信息从“拍来贷”网站贷款3 000元,钟浩得款后分期还款600元,诈骗贾宇森人民币2 400元。

2.2015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钟浩在取得被害人宋春阳信任后,采取上述手段,借用宋春阳的身份信息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网站、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杭州爱学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爱学贷”网站、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趣分期”网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手机4部,诈骗宋春阳人民币14 368元;在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贷款3 000元,每月还款550元,共分六期,诈骗宋春阳人民币3 300元。

3.2015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被害人吕政阳身份信息从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网站购买苹果手机2部,诈骗吕政阳人民币8773元。

4.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被害人陈博身份从杭州爱学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爱学贷”网站、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手机2部,共计诈骗陈博人民币9525元。

5.2015年1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被害人程健身份信息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网站、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手机2部,诈骗程健人民币8563元;在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贷款3 000元,每月还款550元,共分六期,钟浩还款1100元,诈骗程健人民币2200元。

6.2015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被害人王彤彤身份信息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网站、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趣分期”网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手机2部,诈骗王彤彤人民币7 867元。

7.2015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被害人刘名豪身份信息从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网站、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趣分期”网站、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网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手机3部,诈骗刘名豪人民币15701元;2015年7月份,钟浩以急用钱为名借来刘名豪的信用卡,骗取刘名豪人民币4000元。

8.2015年7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钟浩采取上述手段,借用被害人王琳琨身份信息从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趣分期”网站、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网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苹果手机2部,诈骗王琳琨人民币116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浩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

1.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钟浩的自然情况。

2.无前科劣迹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浩无前科。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浩被扭送到公安机关。

4.还款证明,证实:长春市科技学院吕政阳同学已归还在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优分期购买的5288元商品,于2015年8月28日归还5584.17元。

5.还款证明,证实:程健同学于2015年1月6日在优分期购买5288元的商品,现于2015年8月28日归还此笔费用,归还了剩余的五期月供,实际归还2423.61元。

6.借款合同、借用身份信息贷款合同,证实:甲方刘名豪与乙方钟浩鉴定借款合同,约定在网上购买3部苹果p1us手机、信用卡透支9000元、平安易贷4500元。

7.借用身份信息贷款合同,证实:乙方钟浩借用王琳琨身份信息购买2部苹果6手机。约定由乙方按合同约定还款,如有逾期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被害人王琳琨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钟浩诈骗王琳琨11616元。

9.被害人陈博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钟浩诈骗陈博9525.08元。

10.被害人程健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钟浩通过分期付款购买手机诈骗程健8563元,通过贷款诈骗程健2200元。

11.被害人吕政阳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钟浩诈骗吕政阳人民币8773元。

12.被害人宋春阳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钟浩诈骗宋春阳手机款14368元,通过贷款诈骗宋春阳3300元。

13.被害人王彤彤还款明细,证实:被告人钟浩诈骗王彤彤7866元。

14.被害人刘名豪还款明细、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钟浩诈骗刘名豪15701元。同时证实被害人刘名豪因不知道被告人钟浩用其身份在优分期网站上班里贷款的账号和密码,无法提供详单。

15.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中,优分期软件所属公司为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乐软件所属公司为深圳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学贷软件所属公司为杭州爱学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趣分期软件所属公司为北京快乐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6.证人曲冠佳证言,证实:我在安华商厦1楼卖手机。民警带到我店前的男子我见过,他来我这卖过手机,但我不知道他叫什么。2015年开春的时候,他来我店里卖过手机。一共四部苹果6手机,金色的,两部大的p1us,两部小的。这四部手机收购价比市场价格低100元,给的都是现金。

17.证人卢岩证言,证实:我在安华商厦2楼卖手机,民警带到我店前的男子我见过,他来过我这卖过手机,但是我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我收手机是否有登记,但时间长,找不到了。2015年上半年的时候,这名男子到我店里卖过手机。一共是7部,三部5S苹果手机,四部苹果6手机,其中有二部p1us, 这几部手机收购价比市场价格低100元,给的都是现金。

18.证人周鑫证言,证实:我是双阳区长春科技学院建筑系大三的在校学生,兼职“趣分期”业务员。2015年6月份的一天,我在趣分期网站上看到王琳琨购买苹果6的订单,上边有王琳琨的各项信息,之后我就给王琳琨打电话,问他是否在趣分期上订了一部苹果手机,有时间要和他签一下合同,之后我和王琳琨约定到他的寝室签订了购物合同,王琳琨签了字。我将王琳琨的信息上传到公司,公司通过物流方式快递了一部苹果6手机,这部手机是分期付款的,价值大约5500元。事后王琳琨还了第一笔帐500元,第二笔帐,第二笔账单没有还。这部手机还款期限12个月,每月500元,我和王琳琨签订的是趣分期商城购物合同,内容是王琳琨通过趣分期购物网站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分12期还款,每次还款约500元,公司一方我代替经理刘学签字,之后王琳琨签字,合同上传到公司经验证信息合格后生效。

19.被害人贾宇森陈述,证实:我来报案,自己被一个叫钟浩的人骗了。2014年4月27日钟浩找到我,说用我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分期贷款, 由钟浩还款,我就同意了。4月29日钟浩用我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在网上拍来贷贷款公司贷款3000元。7月8日贷款公司找到我,让我还款。我找到钟浩,他说还了600多元,再还2000元。9月份贷款公司又找到我,让我还款,我找到钟浩让他还款,他就不还了,我后来还了2000元。由于钟浩没有及时还款,还有剩余本金和利息3636元,相当于钟浩应该还我5636元。钟浩还以相同的理由向刘名豪、王琳琨、宋春阳、陈博、吕政阳、程健借用身份信息,用他们的身份信息购买手机及贷款。

20.被害人宋春阳陈述,证实:2015年11月,钟浩跟我说想用我名买一部手机,能分期还款,每月由他还,我同意了。11月25日他用我的身份信息在趣分期网买了一部苹果6手机,花了5288元。后来他又以急用钱的借口于12月11日在爱学贷网购买一部苹果6plus手机,花5988元。于2015年1月7日在分期乐网购买一部苹果5S手机,花4119元,于1月16日在优分期网购买了苹果6手机,花了5238元。2015年2月19日,在分期乐网贷款1500元,于2015年6月5日在优分期网贷款3000元,后来我找不到他了,就知道被骗了。在趣分期我还了3290.35元,在优分期还了8386元,在分期乐还了6397元,在爱学贷还了3905元,一共是21978.35元。钟浩借用他人身份信息分期购买手机及贷款的钱只还了一点,剩下的都没有还,他没有还钱能力。

21.被害人吕政阳陈述,证实:大约在2015年1月15日左右和4月中旬,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被钟浩在双阳区151中学食堂2楼骗了两次。2014年12月末的一天,钟浩说要用我的身份证和大学生证分期购买一部手机。2015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在双阳区151中学食堂二楼,他又和我说用我的身份信息分期购买手机用于送礼,我同意了。我当场照的我和我身份证、学生证的照片交给他。2015年4月中旬,钟浩又要以我的身份购买手机,我也同意了。第一次买了一部苹果6手机,5288元,他还了两期1406元,第二次买了一部苹果6手机,5188元,他还了三期1730元。2015年8月份,北京和创未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找我还款,我找不到钟浩,我听说我同学程健和他也是这种情况,就知道被骗了。

22.被害人陈博陈述,证实:2014年12月初的一天,钟浩和我说用我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分期购买一部苹果6手机,当天中午,趣分期的业务员找到我,我们在长春市科技学院十二舍612室见面并办理了购机手续。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钟浩以我的身份在优分期购买手机。第一次购买的苹果6手机5288元,他还了十期,还款5000元左右。第二次的苹果6手机5188元,他还了三四期,还款约2000元。7月份,二家公司找我还款,我找不到钟浩,就知道被骗了。

23.被害人程健陈述,证实:2015年1月的一天,钟浩说他有个项目需要整几个苹果6手机送礼,要用我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在网上买手机。后来钟浩让我把我手机的验证码给他,我感觉我俩关系还行,就把验证码给他,又给他传了一张我拿着身份证和学生证的照片。这样他用我的信息在网上购买了一部苹果6手机。2015年3月份,钟浩又以给人送礼为由带我去长春百脑汇分期乐公司用我的身份证、学生证购买一部苹果6plus品牌手机。2015年4月份,钟浩说急用钱,在优分期网站上用我的信息申请了3000元贷款,这笔钱打我的银行卡上,我把钱给他转了过去。钟浩还了二三期后就不还了,到8月份我就联系不上他了。其中一部是价格为5288元苹果6手机,手续费528元,逾期未还款的滞纳金407.17元,另一部是5938元苹果6plus手机。我后来一共还了11936.91元。

24.被害人王彤彤陈述,证实:我和钟浩是朋友关系,高中的时候处过对象。2015年3月末,钟浩要用我的身份信息在网上分期买电话,他把电话卖了整点钱,分期买电话的钱他再慢慢还,不用我管,我就同意了。他用我的信息在分期乐网站买了一个苹果6手机,花了5239元。2015年7月份,他又用我的信息在趣分期网站上买了一个苹果6手机,花了5683元。钟浩在趣分期上还了一期503.45元,在分期乐上还款4期1876元。之后他就不还了。这两个网站找到我,我自己把钱还上。这两次钟浩在我这骗走8543.5元。

25.被害人刘名豪陈述,证实:2015年7月份钟浩找我借我的信用卡说是急用钱,我就把信用卡借给他了,他从我的信用卡上刷走了四千元现金;又过了几天,他以用我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可以办五千元的贷款,然后帮我放高利贷为由让我提供了身份证和学生证,我和钟浩在蓝盾驾校院里周鑫处办理的业务,后来我才知道他是用我的信息在趣分期上购买了一部苹果6plus手机。过了一段时间,他又让我陪他去长春办理贷款,我们去长春市百脑汇电脑城的分期乐,他还要用我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我拿出证件并在一个单子上签字,还照了相。事后我才知道是又买了一部苹果6plus手机。又过了一段时间,他给我打电话要还我钱,让我把手机上收到的验证码给他,我想能还我钱,就把验证码给他了。后来才知道他在优分期上用我的信息购买了一部手机;7月末的时候,钟浩找我说他哥在辽宁老家那边帮他兑下一个劳务公司,还差一点钱,让我帮他在农大南门的平安易贷办理5000元贷款,我就去帮他贷款了;又过了几天钟浩和我在岭下一个金店买了两个金戒指花了2000余元,我俩一人一个,剩下的他刷出来现金拿走了。钟浩一共还了能有2000元,自已归还了信用卡及平安易贷的钱14000元。他用我的信息在网上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钱我没还。

26.被害人王琳琨陈述,证实:钟浩把我骗了,他用我的身份贷款之后被着我用我的身份信息购买了两部苹果手机,现在贷款到期了,钟浩没有还款,贷款公司向我要钱,我因为这事报案。钟浩在趣分期、分期乐上贷款分别是5588元和5488元。网站的公司找我要钱的时候我才知道钟浩消费了这两部手机。钟浩在自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的身份信息在分期乐公司消费了1300元。

27.被告人钟浩供述和辩解,证实:从2014年12月份到现在,我在双阳骗了宋春阳、陈博、程健、吕政阳、刘名豪、王琳琨一共六个人。2014年12月份,自己找到宋春阳,我说用他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在网上分期买手机。第一次在爱学贷网站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iphone6手机,第二次在趣分期网站上分期付款买了一部银色iphone6手机,第三次在优分期网站上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银色iphone6plus手机,第四次在分期乐网站上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金色的iphone5s手机。四部手机一共花费两万一千多元钱。自己还了六七期,还款约9000多元,剩余11000余元没有还;2014年12月份,我因为没有工作及收入,还需要偿还之前用宋春阳身份信息购买手机的钱,就找到陈博,跟他说用他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分期买两部电话,然后我用他的信息在优分期和爱学贷网站上购买了一部银色的iphone6手机和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一共花费一万零几百元钱。我应该还了五六期,大约还款五六千元,剩下的四五千元没有还;2015年1月份,我在双阳碰到程健和吕政阳,我说我这边有个项目要整两部手机送礼,要程健的身份证和学生证。我在优分期上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银色iphone6手机。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又以给人送礼为由用程健的信息在分期乐网站上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金色iphone6plus手机。2015年4月份的时候,我用程健的信息在优分期网站上申请了三千元贷款,这笔钱打到程健的银行卡上,他把钱转给我,两部手机加上贷款的三千元钱一共一万五千元左右,用他信息贷款买手机我还了二三期,贷款的3000元还了一二期,总共还了三四千元钱,还剩下一万二千元钱没有还;2015年1月份,我与吕政阳说要买电话送礼,让他把他的身份证和学生证信息告诉我,过了几天后,我在双阳151中学食堂二楼照了他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的照片,然后我在优分期网站上用他的信息注册账号,购买了一部iphone6手机。2015年4月份,我经吕政阳同意,用他的信息在分期乐网站上分期购买了一部iphone6手机,两部手机共花费一万元钱,我还了两期左右,共还约2000元,剩余八千元没有还;2015年7月份,我找到王琳琨,要用他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分期付款购买电话,我领王琳琨去农大南门蓝盾驾校找一个农大学生签订合同,这个人是做趣分期网站销售的,我用他的信息购买了一部iphone6plus手机。过了几天,我再次找到王琳琨,用他的信息在分期乐网站上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iphone6plus手机,我还用王琳琨的分期乐账户套现一千元现金,交二三百元电话费。我总共用他的信息贷款、买电话、后期套现和交电话费一万二千元左右。这两部电话我还了一期,套现还了一期,共偿还二千三四百元钱,还剩下约一万元未还;2015年6月中旬,我和刘名豪说我信用卡要还钱,向他借钱,于是我就用他的信用卡在双阳区岭下金科眼镜金店刷了四千元现金。过了几天,我说用刘名豪的身份证和学生证可以分期付款买电话然后套现五千元,完事后再帮他放高利挣点钱。于是我就领着他找到做趣分期网站销售的农大学生签合同,在该网站分期付款购买一部iphone6plus手机。后来我在优分期上用他的信息又分期付款购买了一部iphone6plus手机。又过了几天,我领刘名豪在长春百脑汇分期乐公司用他的信息分期购买了一部iphone6plus手机。2015年七月末的时候,我与刘名豪说我哥在老家帮我兑了一个劳务公司,还差点钱,让他帮我贷点款。我领着他到双阳农大南门的平安易贷办理了五千元的贷款,但后来贷款只下来四千五百元。过了几天,我用刘名豪信息分期购买的3部手机价值一万六七千元,信用卡和贷款一共14000余元,其中信用卡和平安易贷一点没还,趣分期作分期乐贷款买的手机我各还了一期,优分期网站购买的手机没有还。我一共还了约一千元,还有两万九千元未还。我哥没给我兑劳务公司,我也没给刘名豪放高利,都是骗他的;2015年3月份,我以王彤彤的身份信息购买两部分期付款手机,买完后,我将这两部手机卖掉;我与宋春阳、陈博、程健、吕政阳、刘名豪、王琳琨都是朋友关系,宋春阳、陈博是我上学的时候在农大认识的。程建和吕政阳是我在双阳独立高(长春市151中学)开店做买卖时候认识的,刘名豪是我在打麻将时认识的,王琳琨是通过刘名豪认识的。我之前在长春赌博输点钱,后来我在网上发现有的网站大学生分期贷款买电话利息低,我就想整几部电话出来卖点钱把钱还上,后来我也没什么工作,平时消费也得花钱,最后越欠越多,就得这样拆东墙补西墙,越滚钱越多。我用这些人信息分期购买的手机都被我卖到长春安华手机卖场。我贷款购完手机折价卖,加上利息每部手机损失约一千元。贷款购买手机后,我每次都还几期是因为如果开始不还,贷方马上就得找他们,他们就得找我,先还点就有信誉,他们不能马上找我。骗出的钱我得到四五万元,除了还点债,多数都被我挥霍掉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钟浩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公诉机关指控钟浩于2015年7月末从被害人刘名豪信用卡里套现2000元一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钟浩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钟浩非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

人民陪审员  张志斌

二〇一六年 八月十 七日

书 记 员  李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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