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白洮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身份证号码220802196406055218,吉林省白城市人,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2015年5月6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星,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晓芬,系吉林亚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5月6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孔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5月6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5月6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 2015年5月8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丙,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5月8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吉林省白城市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5月8日被白城市洮北区反渎职侵权局取保候审。2015年11月24日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洮检公诉刑诉(2015)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李春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星、张晓芬,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在2012年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农村D级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中,被告人徐某甲作为金祥乡乡建办主任,其在审核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时,明知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户中有33户不符合条件,仍然上报,给国家造成了924,000.00元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条件下,依然虚假填写危房改造申请表和开具虚假贫困证明,虚构其属于低保户的事实,分别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00元。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逾越职权,为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无房户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24,000.00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每人骗取国家补贴款28,0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被告人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滥用职权罪和诈骗罪的事实予以供认,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张星、张晓芬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没有滥用职权的想法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再者被告人徐某甲滥用职权的证据不足,退一步讲,被告人徐某甲有罪,其33户非三类人群的贫困户虽不享受28,000.00元的补助,但应该享受15,750.00元的D级贫困户,造成损失数额为404,250.00元。
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农村D级危房改造具体工作中,被告人徐某甲作为金祥乡乡建办主任,其在审核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材料时,明知各村上报的危房改造申请户中有33户不符合D级户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条件,仍然上报,但33户属D级户中的其他贫困户条件,给国家造成了404,250.00元重大经济损失。
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在明知自己不符合2012年农村D级危房改造条件下,依然虚假填写危房改造申请表和开具虚假贫困证明,虚构其属于低保户的事实,分别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12,250.00元。
上述事实,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徐某甲于1964年6月5日出生,被告人谷某某于1971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人孔某某于1977年11月3日出生,被告人付某某于1973年11月8日出生,被告人徐某乙于1972年2月8日出生,被告人徐某丙于1962年5月20日出生,被告人刘某甲于1974年1月1日出生。
2、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六人通过危房改造申请国家28,000.00元补贴款盖的新房。
3、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被告人徐某甲的干部履历表,证实徐某甲于2007年9月由计生办调任乡建办任主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六人申请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的相关手续,证实六被告人申请D级危房改造,经核实、审批后应得到国家D级危房补贴。
5、白城市洮北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六人不是残疾人。
6、2012年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联合验收汇签单,证实六被告人的D级危房改造的房屋已经俊工。
7、白城市洮北区会计核算中心专用付款通知单,证实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六人已经得到D级危房补贴款28,000.00元。
8、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城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证实白城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改造范围和目标任务,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贫困户和补助标准。
9、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证实2012年洮北区居安工程的补助对象为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按低保户标准由民政、残联核查认定)和民政部门认定的农村困难户、贫困户和补助标准。
10、吉林省农村危房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证实本次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对象及范围等。
11、吉林省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证实其标准是以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00元国家扶贫标准和2,800.00元省定扶贫标准不变价计算,到2013年相当于2,736.00元和3,330.00元。
12、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东风村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付某某、谷某某是东风村村民,2012年8月份之前在北京打工,二人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谷某某是自建的房屋,付某某是委托其哥哥建的房屋。
13、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东风村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金祥乡党委放宽政策后,经过东风村村委会核实,在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后,认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六人虽然不符合低保、五保、残疾人三类人群条件,但这六户村民家庭困难房屋破损,符合乡党委放宽政策的条件,所以东风村村委会给六户村民开具贫困证明。
14、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东风村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谷某某年收入约16,000.00元、付某某地外包收入约2,000.00元左右,夫妻外出打工收入不详、孔某某年收入约13,000.00元、徐某乙年收入约为12,000.00元、刘某甲年收入约为10,000.00元、徐某丙年收入约为12,000.00元。
15、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东风村于2015年9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9月份,金祥乡东风村村委会根据危房改造工作的要求和危房改造的条件,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危房改造的村民名单上报给金祥乡党委,名单通过后在村委会的公示板公示。
二、视听资料
讯问七名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证实七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讯问时相应情形,没有刑讯逼供现象。
三、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我家参加2012年危房改造了。我主动到村里知道2012年危房改造消息的,房子改造得是危土房,还得是低保户。在危房改造前,我家有2间土房。2012年我家当时有两口人,我和我老伴,我家有5亩地承包出去了,地租3,000.00元,一年也就能收入3,000.00元钱。2012年6、7月份,我到村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找我们一个社的副书记钟国庆,我家房子的状况他知道,我跟他说我家房子不行了,今年能不能给报上危房,钟国庆说看看吧。我家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但是我一直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上的介绍信不是我申请办的,档案上的签字都也不是我本人签的,档案里的这些材料都是村里给我办的。2012年危房改造时,我向村里交过7,000.00元钱,村里钟国庆说盖28,000.00元的房子,料钱不够,需要再交7,000.00元钱。2012年8月末开始在我家原来房子的东侧新建了40平房子,2013年3月份完工的,建完后我家直接入住了,房子质量还行。我申请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不知道不具有低保户资格的申请户是不能申请28,000元危房改造的。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母亲龙桂芹参加2012年危房改造了,其申请危房改造的手续都是我办的。2012年下大雨,3间土房子不行了,我主动找到村里,得知2012年危房改造的消息,房子得是危房还得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才能申报危房改造。我母亲家就两口人,有6亩地承包给我弟弟了,我弟弟给我父母点生活费。我替我母亲龙桂芹申请的是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又给村里补交了7,000.00元材料费。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村里让交龙桂芹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我复印好后,就交到了村里,到村里后村书记徐某丁和村跟我说,要想申请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村里还得开具一封介绍信,当时就开了。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上的介绍信是我申请村里给开的,申请表是村会计写的,内容我都知道,危房改造合同是我母亲龙桂芹签的。我知道不具有低保户资格的申请户是不能领取28,000.00元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我母亲家是在原址新建了40多平米的砖房,套内面积是40平方米,实际面积大约在50平方米左右。
3、证人方某某的证言:我从2006年到现在任金祥乡东风村的报账员,负责村上的各种收入、支出业务,向金祥乡各站所报送各种报表。2012年东风村参加农村危房改造了,正常是三类人群: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当时参加危房改造的不都是这三类人,按照乡里要求把特殊贫困户也加入了,具体乡里哪个领导说的我也不知道,我是听徐某丁书记说的,我村特殊贫困户能有13、14户。我在此次危房改造中进行调查、组织各申请改造户报名,并将有关申请材料、证件报到金祥乡乡建办审核,乡建办徐某甲主任负责这项工作。东风村所有的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申请表都是我填写的,我填写时申请户本人都到场了,内容都是申请户本人说的,申请人签字都是自己签的。家庭收入都是本人说的,村上也没有具体计算。金祥乡农村危房改造由武装部黄某某部长主抓。我参加过危房改造的会议,是乡里召开的,黄某某部长传达的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
4、证人徐某丁的证言:2012年金祥乡东风村危房改造工作由我负责,我负责全面工作。2012年9月份,乡里召开了工作会议,在这期间我们一共召开了大约5、6次会议,每次会议的主持人都是苗某某书记,参会人员有乡党委成员,乡建办主任徐某甲,还有各村村长和书记,主抓这项工作的是乡武装部部长黄某某,会议传达了2012年居安工程文件,要求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必须有残疾人证)才能申请2012年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之后乡里又召开了几次会议,会议上苗书记说政策放宽了,区里主抓这项工作的常区长说不一定是低保户,是低保户的还不愿意建,所以政策就放宽了,村里贫困的也可以申请报名。我们村一共35户参加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其中郭春林是低保户、狄金才是五保户。剩下的谷某某、徐某乙、孔某某、刘某甲、徐某丙、付某某等几个人不是三类人群,都是贫困户。谷某某家里三口人,家庭贫困,常年在外打工。徐某乙家里四口人,家庭贫困。孔某某和他母亲龙桂芬都参加了危房改造,孔某某不是低保户,但家庭贫困。刘某甲家里四口人,家庭贫困。徐某丙家里三口人,家庭贫困。付某某家里三口人,家庭贫困。在危房改造工作会议上,苗书记说政策放宽了,政策放宽后不是低保户的让村里开个介绍信,贴在档案里建档,乡出手续,区里出手续,乡里和区里出的什么手续我不知道,所以我们村就给这些不是低保户的申请户每人开了一份介绍信。
5、证人崔某某的证言:我家有四间土房不行了,到村里问得知2012年危房改造消息,当时不了解危房改造政策,我把名报上去后就给我建房了,我享受了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建房时向村里交了4,000.00元,我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6、证人徐某戊的证言:我父亲徐俊奎参加2012年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是我父亲自己去办的,我父亲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我父亲家就他自己一个人。
7、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是2004年任立新村书记,2013年任立新村书记兼村长。我们村2012年危房改造工作由我全面负责,2012年9月份,乡里召开了危房改造工作会议,在这期间一共召开了大概5次会议,每次会议的主持人都是苗某某书记,参会人员有乡党委成员,乡建办主任徐某甲,还有各村村长和书记,主抓这项工作的是乡武装部部长黄某某,会议传达了2012年居安工程文件,要求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必须有残疾人证)才能申请2012年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后乡里又召开了几次会议,会议上苗书记说政策放宽了,村里贫困的也可以申请报名,我们村一共16户参加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杨艳、孙万贵、崔国军、徐俊奎都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中的任意一种,我们村上给他们开的贫困户介绍信就是走个手续,这是乡里黄某某、徐某甲让这么办的。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参加2012年危房改造,申请的是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参加改造是村里通知的,房子不行了就能给盖,我家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我家有三口人,一年能收入5,000.00多元。
9、证人艾某某的证言:我参加2012年危房改造,申请的是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我到村里了解到危房改造政策,房子得是危房,还得是低保户才能享受危房改造。我家有四间土房,我没有成婚一直侍候我母亲,我家是贫困户,一年能收入6,000.00多元钱。
10、证人苗某某的证言:我从2009年6月份到2014年10月份在金祥乡工作过,担任党委书记一职。2012年金祥乡各个村危房改造了,改造之前乡里召开大会,乡、村干部都参加了会议,贯彻落实区里的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乡里由武装部长黄某某和乡建办具体负责,召开党委或班子会上部署分工的,当时应该有会议记录。2012年在危房改造后期,黄某某向我汇报说洮北区住建局有新要求,“边缘户”也可以享受28,000.00元补贴,说是区住建局王某乙通知的,我告诉黄某某严格按照洮北区要求办,边缘户由黄某某和徐某甲进行审定。
11、证人黄某某的证言:2011年8月4日,我担任洮北区金祥乡武装部部长,2012年三类人群28,000.00元危房改造的工作是我分管的。2012年9月份,区政府常立新副区长组织召开的会议,有住建局王局长和王某乙科长,还有各乡镇的党委书记和分管的领导,我们乡是我和苗某某书记去的,会议的主要内容就是传达省的危房改造文件内容,就是指导思想改造范围,改造程序,布置2012年三类人群危房改造工作。三类人群就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户。三类人群还得有危房的,让各个乡镇摸底看看有多少户,让开会后第二天下班前把摸底情况报上来,经过统计金祥乡有150多户,我让乡建办主任徐某甲把人数报道住建局王某乙科长那,过了两天区里又召开会议,布置建房的事。在建房过程中,有部分三类人群以外的危房特困户,提出建房申请,因为户数较多,我先向苗某某书记汇报的,苗书记说得咨询一下住建局,我给王某乙科长打的电话。后住建局王科长给我打电话通知说上述情况(有部分三类人群以外的危房特困户,提出建房申请),可以申请建房,把这些户所在的村开出困难证明,乡里审核后,写出情况说明附在档案上。当时我跟苗书记电话汇报的,苗书记说那就按区里住建局意见实施,我通知徐某甲,由徐某甲告诉各村。我们没有按照文件规定,是因为各村村民有申请,我们向住建部门提出咨询,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后才做的这项工作。但是我没看见区政府正规文件,住建局也没有正规答复,就是王某乙电话通知我的。
12、证人王某乙证言:我是2009年到住建局任住建局乡建科科长的,2012年洮北区危房改造工作我负责政策传达、户数统计、向市住建局申报,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危房改造是按照《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开展的,方案下发的时间是2012年11月27日。危房改造补助的对象是具有农村户口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28,000.00元,D级户中的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750.00元,C级户每户补助5,000.00元。危房改造是严格按照市、区两级制定的改造方案执行的。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况,一种是没有房子的低保户、五保户、困难户,另一种是危房户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金祥乡、平台镇、平安镇、东风乡都反应过。金祥乡武装部长黄某某、乡建办主任徐某甲向我反应,乡里农户有危房的不具备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这3种条件,但想申请28,000.00元危房改造。我到白城市住建局乡建科找的王桂臣科长,我俩一同到当时主管乡建的马东竹副局长那反应了洮北区各乡镇在危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马东竹副局长说,第一如果你们洮北区政府认为这些户特别困难,也可以进行改造,但是你们区政府必须担负这个责任,第二洮北区的民政及相关部门如果有特殊手段认定为这些户为贫困户也可以进行改造。原则上必须按照市里的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严格执行。我把从马东竹局长那得到的答复向副局长孙某某副局长进行汇报,孙某某副局长说让我回复给各乡镇,要各乡镇严格按照白城市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执行,如果洮北区民政局给你们认证为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就可以进行改造。我没有向金祥乡传达过“有危房但不具备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资格的特困户提出建房申请也可以参加2012年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只要村里开出贫困证明,乡里审核认定,写出情况说明附在档案上就可以的”内容,我当时说要严格按照2012年白城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执行,不具有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申请户要想改造必须到洮北区民政部门认定,由洮北区民政部门开具证明也可以进行改造。
13、证人孙某某的证言:2012年我主管危房改造工作,是按照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文件开展工作的。改造过程中有乡镇向我们局王某乙科长反应过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有危房,家庭贫困,想参加2012年28,000.00元农村危房改造。王某乙向我汇报了,我让他和市建委沟通后,回来向我汇报说市建委要求严格按照省、市农村危房改造精神开展危房改造工作。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确认,民政部门开具证明后才能参加危房改造,另外乡镇政府针对这样情况必须向区政府请示。
四、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1992年考到金祥乡政府计划生育办,2007年到乡建办工作,2007年10月份任乡建办主任至今。乡建办主任主要负责规划区域内宅基地审批,负责2008年泥草房改造,2011年后危房改造。2012年金祥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由金祥乡苗某某书记主抓全面工作,武装部长黄某某主抓金祥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我负责具体工作实施。我在2012年金祥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负责整理各村报表、对各村报到乡里的危房改造户的证件进行核实、协调补贴资金、各村突发事件、危房鉴定、组织乡里对新建房屋验收。2012年9月末来的政策,乡里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共召开2次。当时在会上黄某某传达的《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2012年参加危房改造必须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任意一种类型,简称三类人群,要求各村摸底,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制成报表同时将低保证、五保证、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一同报到我们乡建办。乡建办对各村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把够条件的各户重新形成报表报给黄某某部长,黄某某部长签完字后再报给苗某某书记,苗书记签完字报到洮北区住建局,走完这套程序就开始施工。申请28,000.00元补贴的必需上报低保证、五保证、残疾证、村上出据的贫困介绍信,其他的还有危房改造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农居危房贫困户类别鉴定登记表、农居危房摸底调查分户登记表、危险房屋鉴定报告、危房改造合同书。以上这些危房改造材料乡建办审核完,由黄某某部长在农村危房改造审批意见表上签字,由我再报送到洮北区住建局。金祥乡农村危房改造分户档案是我们乡建办装订的。危房D级户中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28,000.00元,危房D级户中的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750.00元,C级保暖工程每户补助5,000.00元。补助对象(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的核查认定工作由我拿着各村提供的改造户有关材料到金祥乡民政办、洮北区残联、乡民政局进行核对。2012年金祥乡有122户享受28,000.00元补贴了,其中有89户是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还有33户村里开介绍信证明的贫困户。按照《洮北区农村居安工程实施方案》内容规定,这33户不允许享受28,000.00元农村危房改造补贴,只有符合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才可以享受,这33户均不是“三类人群”的任意一种类型。金祥乡各村里确实有房子不行的,村里也向乡里申请过,但他们都不是“三类人群”,所以就用各村开具的介绍信来完善危房改造分户档案。我当时向黄某某汇报了,符合“三类人群”的分一类一共是89户,贫困户的分一类一共是33户,经过请示领导黄某某,我就把这不符合条件的33户报了上去。这33户不应当参加2012年危房改造,我应当按照文件要求将符合“三类人群”的申请户报到区里。我原来就掌握这33户的情况,2012年没下去走访,根据各村开具的介绍信就上报了。将2012年申请危房改造的122户报到洮北区住建局后,住建局报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钱拨到乡会管站,根据施工进度边建边拨款。
2、被告人谷某某的供述:2012年7月份,我家有2间半土房不行了,我到村里找徐某丁书记,把情况和他说了,正好也赶上2012年的危房改造政策,帮我把名报上去,徐某丁说村里看看再定。2012年10月份的时候,村里让我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我复印好后,就交到了村里,在村里还填写了一些表,我还在表上签字了。我家有9.6亩地,租给我哥每年5,500.00元,再加上地直补,地一年能收入6,500.00元钱,我家一年能收入20,000.00余元。我知道没有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资格是不能参加28,000.00元危房改造的,我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要想申请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必须得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证明自己贫困,所以就到村里开了。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申请表中的谷某某都是我本人写的,剩下的其他内容是我们村方某某会计替我代写的。在建筑施工时,徐某丁书记说建这28,000.00元的房子工钱不够,还得交7,000.00元,我又直接交给徐某丁7,000.00元。我认识到这件事做错了,不符合条件不应当申请2012年危房改造。
3、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2012年我和我母亲的房子都不行了,我就找到村书记徐某丁,问最近是否有危房改造的消息,能补助多少款,徐某丁说将来可能还有更好的政策,让我回家听信。后来,村书记徐某丁跟我说有28,000.00元危房改造政策了,问我报不报名,我说让我盖我就盖吧。2012年危房改造政策是房子得是危房,还得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才能享受28,000.00元危房改造。我母亲一共有4间土房,她把其中的两间给我了,我和我母亲分别用其中两间申请的2012年危房改造。我家有六口人,户口是分开的,我自己一个户口,我父母和我弟弟一个户口,我妻子和孩子的户口在黑龙江。我家有1垧地水田,每年出租10,000.00元钱,再加上直补款1,500.00元,还有我出去打工挣的钱,一年能收入20,000.00余元。2012年9月末的时候,社主任打电话说低保户的集中到村委会,村里研究一下房子怎么改造,我母亲是低保户。我就带着我母亲到村委会开会,会上研究决定说要统一找施工队,想垫地基就自己整,不想垫地基的就把土房扒倒重建。从屋里面测量净剩40平交7,000.00元,从外面测量40平交4,000.00元。村里定下改造方案后,我们就回家着手准备了。后来村里让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我就把我妈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交到了村里。过了半个月后,村里又通知我也可以参加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我也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交到了村里。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申请表不是我本人填的,是我说的,我们村会计方某某替我写的,孔某某的签字也不是我本人签的。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2012年危房改造户证件处粘贴的介绍信是我本人到村里申请的,我知道这28,000.00元是给三类人群建的房,我不属三类人群,要想申请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必须得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证明自己贫困,所以就到村里开了。危房改造档案中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都是我家。我和我母亲一共新建了80平房子,我自己找了一个施工队建的,一共花了90,000.00余元,钱是我自己先垫上的,2013年9月份的时候,我到村里领的现金。我知道我不符合条件参加2012年享受28,000.00元危房改造。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2012年的时候,因为我家两间土房不行了,我到村里填了一个申请书,不知道能补助多少钱。2012年8、9月份,村里通知2012年有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我从北京回来了,到村里填申请表,还委托我哥付茂华办理危房改造事宜。我的身份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都是我回到北京邮寄回来的,我哥替我交到村里的。我家有三口人,我和我妻子还有我孩子,有3亩地,把地给我哥种了,我父母在我哥家住,我就把地白给他种了。我2007年到北京怀柔打工,给一公司开车,2011年的时候一月工资是1,400.00元,我媳妇在纸制品厂打工月收入1,500.00元,我孩子在怀柔上学,一年能收入20,000.00余元。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申请表是我本人说的,村会计方某某替我填写的。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危房改造户证件处粘贴的介绍信是我本人到村里申请的,因为当时我知道这28,000.00元是给低保户建的房,我不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要想申请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必须得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证明自己贫困,所以就到村里开了。危房改造前、中、后照片都是我家,照片上的人是我哥付茂华,危房补助款28,000.00元是2013年冬天我哥到村里领的现金。我认识到申请2012年农村危房改造这件事做错了,我不符合条件不应当申请。
5、被告人徐某乙的供述:2012年我家房子不行了,我就找到村里看有没有好的政策可以申请改造房子,但当时没有政策。2012年9月末的时候,徐某丁书记通知我说2012年有危房改造消息,房子得是危房,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才能享受28,000.00元危房改造。2012年的时候,我家有三间土房,我和我妻子还有我儿子,家有9亩地,承包了5亩地,一年能收入20,000.00余元。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的危房改造户证件处粘贴的介绍信是我本人到村里申请的,我知道享受28,000.00元是给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建的房,我不属这三类人群,要想享受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必须得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证明自己贫困,所以就到村里开了。我知道自己不属三类人群,不应该享受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
6、被告人徐某丙的供述:2012年我家房子不行了,我到村里找徐某丁书记才了解到有危房改造消息,房子得是危房,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才能享受28,000.00元危房改造。2012年的时候,我家有三间土房,我和我妻子还有我儿子,有1垧地,农闲的时候我和我儿子都出去打工,一年能收入20,000.00余元。我申请的是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我自己又给村里交了7,000.00元。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申请表中的徐某丙签名和其他内容都是我们村方某某会计替我代写的。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的危房改造户证件处粘贴的介绍信是我本人到村里申请的,我知道享受28,000.00元是给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建的房,我不属这三类人群,要想享受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必须得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证明自己贫困,所以就到村里开了。我家房子是村里找施工队统一建的,施工队应该是洮南的。我知道自己不属三类人群,不应该享受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
7、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12年的时候我家房子倒了,我就到村里找徐某丁书记,才知道2012年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政策,房子得是危房,还得有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资格。2012年的时候,我家有三间土房,我和我妻子还有俩个孩子,家有5亩地,农闲的时候出去打工,一年能收入10,000.00余元。这张彩色照片中西侧的房子是我家,东侧是我老丈人家,2013年我在我和我老丈人房子的中间又接了40平的砖房,现在这两个房子连在一起了。洮北区农居危房改造申请表中刘某甲名是我本人签的,其他内容是我们村方某某问我后替我代写的。危房改造分户档案中,危房改造户证件处粘贴的介绍信是我本人到村里申请的,我知道享受28,000.00元是给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建的房,我不属这三类人群,要想享受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必须得到村里开具介绍信证明自己贫困,所以就到村里开了。我家房子是我自己找施工队建了40平,2013年又接了40平,一共花了40,000.00余元。我知道自己不属三类人群,不应该享受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
被告人徐某甲的辩护人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证据如下:
1、白城市洮北区金祥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8日出据的关于金祥乡2012年居安工程建设中33户贫困户建设的说明,2012年9月末,区政府召开居安工程专题工作会议,一是传达省危房改造的文件,二是部署洮北区2012年三类人群的建房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区政府相继召开三次专题会议,最终为解决一些非三类人群户的危房改造问题,决定将改造户的范围扩大到特殊贫困户,并要求乡、村两级出具贫困证明材料(档案中有)。按照区政府的工作要求,金祥乡召开了全乡大会,部署本乡的居安工程工作,由当时在任的党委书记亲自主持部署此项工作,会后各村上报需改造户数,其中就有33户贫困户而非三类人群的户数。
2、证人任某某、张某丙、杨某某、刘某乙、滕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徐某丁、武某某、雷某某、王某丙的关于金祥乡2012年将特殊贫困户纳入农村居安工程建设的证实材料,2012年10月,我参加了金祥乡政府召开的居安工程建设会议,参加人员为乡村两级干部,会议主要内容如下:一、乡党委书记和分管领导黄某某分别传达了洮北区政府会议精神,区政府同意将特殊贫困户(三类人群边缘户)纳入此次居安工程改造范围内。二、会议要求各村把本村需要房屋改造的特殊贫困户(三类人群边缘户)上报到乡建办,上报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特殊贫困户,二是现有住房必须是土房。三、会议要求各村会后抓紧落实,由村委会开具特殊贫困户贫困证明,连同其它相关资料报到乡建办,再由乡建办报分管领导审批。以上内容情况属实。
本院对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张星、张晓芬,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与公诉机关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审查后认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被告人徐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2012年农村居安工程申报过程中,明知居安工程文件中要求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必须有残疾证)的三类人群才能申请享受28,000.00元的D级危房改造,且将金祥乡33户应该享受15,750.00元的D级贫困户,通过各户所在村委会开具特殊贫困户证明后也按具有三类人群条件进行申报了28,000.00元的危房改造,后经上级部门的审批,这33户贫困户均享受28,000.00元危房补助款。由于被告人徐某甲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逾越职权将不符合条件的33户贫困户按三类人群进行申报危房改造,虽33户不够三类人群的标准,但属于接近三类人群的贫困户,按国家危房改造政策应属享受15,750.00元的D级危房改造户,故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12,250.00元×33户=404,250.00元。本院对被告人徐某甲辩护人认为徐某甲不构成滥用职权的观点不予采纳,对徐某甲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数额为404,250.00元的意见予以采信。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明知自己属享受15,750.00元的D级贫困户危房改造条件,仍要求村委会开具特殊贫困户证明来享受28,000.00元的三类人群危房改造标准,每人骗取国家补助款12,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利用危房改造申报过程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逾越职权致使国家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404,2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每人骗取了国家危房补助款12,250.00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六被告人在案发后将部分赃款退还,本院在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三、被告人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四、被告人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五、被告人徐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六、被告人徐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七、被告人刘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八、扣押被告人谷某某、孔某某、付某某、徐某乙、徐某丙、刘某甲在案的每人非法所得5,000.00元在五日内依法上缴国库,继续责令六被告人每人在一个月内退赔危房补助款7,250.00元。
上述六被告人的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上述六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陶立鹃
审 判 员 张恩友
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
二O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