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鹏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17
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0月15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穿青人,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原系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临时工、协勤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因涉嫌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立新,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玉兰,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5)安市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4)普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兴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杨立新、胡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4年,李*(另案)为了谋利与山东人冯*、郭*(二人另案)共谋组织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省参加高考,冯*、郭*负责收集外省籍学生信息提供给李*,李*负责寻找能办理户口的人,双方约定落户一个外省籍学生,冯*、郭*付给李*5800元至14000元不等的价格。

之后,李*找到被告人陈某,并将从冯*、郭*处得到的外省籍学生信息提供给陈某,由陈某负责办理外省籍学生在贵州省的落户手续,李*与陈某商定每办理一个外省籍学生落户到普定县鸡场坡乡,李*给陈某共计3100元。从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利用从事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户籍管理等有关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户籍管理规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逾越职权擅自录入户口,共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马1、付某东等90人的户口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落户在普定县鸡场坡乡,致使李某枫等70余人报名参加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除其中6人户籍信息被删除外,被告人陈某收取李*的人民币共计260400元。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陈某向普定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其中:2010年3月2日、3月22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李某枫、陈某文、吴*3人的信息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3人在普定县鸡场坡乡的落户手续,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9300元。

2011年1月13日、2月13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赵某兰、赵某玟、王某萱、马2、万某旭、万1、宋某琪、粟某琦、陈2、石2、冯2、郭2、崔某侨、刘1、王1、刘2、孟某萍、牛某婷、胡1、夏某甲、于某雅、刘6、刘某震、孟某力、蒋*25人的信息先后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手续,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77500元。

2012年1月12日至6月21日,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吴3、许1、宋2、谢2、岳某阳、马某斌、刘某莉、马4、李承润、刘某甲、张2、石2、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仲某辉、李2、曹1、张某某雷、刘某雅、纪*、韩某天、苏某冰、王3、陈+、魏1、张某某葳、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张某某真、朱*、张5、周某雨、黄某菊、刘538人的信息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手续,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117800元。

2013年6月29日至11月26日,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曹某临、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刘4、苏某冉、何某君、张某某诗、赵真滔、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刘某予、陈亦帆、段某宇、田某允、马1、付某东24人的信息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手续,除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被发现删除曹某临、刘6、范某昊、黄某光、苏某冉、万某菲6人的户籍信息外,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55800元。

被告人陈某违规录入的90名外省籍人员中,除被发现删除6人和郭2、纪*、韩某天、黄某菊、刘5、李某行未在贵州报名参加高考外,其余78人均在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参加高考,挤占贵州省招生教育资源,严重破坏正常高考秩序,严重影响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

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李*、冯*、郭*、李某枫、陈某文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等村委证明、普定县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户口录入名单、查询考生信息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表、中国信合储蓄(卡)业务凭证、中国农业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在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担任临时工、协勤人员期间,明知马1、付某东、刘某甲等90余人不是贵州省户籍,利用从事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户籍管理等有关工作的职务之便,违法法律规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逾越职权擅自为上述人员办理虚假户籍,致使李某枫等70余人参加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严重破坏我市的正常高考秩序,挤占了我省高考招生教育资源,严重影响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被告人陈某在为上述人员办理虚假户籍过程中,非法收受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0400元,为李*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自己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称2010年和2011年向李*收取的办理身份证费是每人80元。

辩护人杨立新、胡玉兰对被告人陈某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无异议,辩称被告人陈某在2013年初之前只是派出所的临时工并代替正式民警工作,其向派出所提供的是劳务,而不是从事公务,其于2013年被聘为协勤后的行为才能认定为从事公务的行为。因此,被告人陈某的受贿金额应当认定为53400元。同时,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没有前科,社会危害性小,并有检举王7的行为,此外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行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08年初被聘用到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工作,2013年3月27日被普定县公安局聘用为协勤人员,其在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工作期间,先后从事户籍管理、协助开展片区工作及行政内勤工作。自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利用从事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户籍管理等有关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户籍管理规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逾越职权擅自录入户口,共将李*(另案)提供的外省籍学生李某枫、陈某文等90人的户口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落户在普定县鸡场坡乡。除其中6人的户籍信息被发现后删除外,被告人陈某共收取李*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59840元(其中以办理身份证为由收取7840元)。2014年6月30日,安顺市公安局及普定县公安局相关人员到鸡场坡派出所核查外来人员落户情况并发现该所存在违规办理户口的情况后,被告人陈某向该派出所领导坦白其未经审核批准,私自为他人办理落户手续的犯罪事实。

其中:2010年3月1日、3月22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李某枫、陈某文、吴*3人的信息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3人在普定县鸡场坡乡的落户手续,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9240元。

2011年1月23日、2月13日,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赵某兰、赵某玟、王某萱、马2、万某旭、万1、宋某琪、粟某琦、陈2、石2、冯2、郭2、崔某侨、刘1、王1、刘2、孟某萍、牛某婷、胡1、夏某甲、于某雅、刘6、刘某震、孟某力、蒋*25人的信息先后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手续,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77000元。

2012年1月12日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吴3、许1、宋2、谢2、岳某阳、马某斌、刘某莉、马4、杨某某润、刘某甲、张2、石2、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仲某辉、李2、曹1、张某某雷、刘某雅、纪*、韩某天、苏某冰、王3、陈+、魏1、张某某葳、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张某某真、朱*、张5、周某雨、黄某菊、刘538人的信息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手续,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117800元。

2013年6月29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李*提供的外省籍学生曹某临、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刘4、苏某冉、何某君、张某某诗、赵某韬、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刘某予、陈某帆、段某宇、田某允、马1、付某东24人的信息录入贵州省人口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落户手续,除2013年12月12日至2014年2月12日被发现删除曹某临、刘6、范某昊、黄某光、苏某冉、万某菲6人的户籍信息外,被告人陈某共收取李*给予的人民币55800元。

被告人陈某违规录入的90名外省籍人员中,除被发现删除6人和郭2、纪*、韩某天、黄某菊、刘5、李某行未在贵州报名参加高考外,其余78人均在安顺市西秀区、普定县参加高考,挤占贵州省招生教育资源,严重破坏正常高考秩序,严重影响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

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09年,我办的一个叫韩某霖的外省籍学生落户鸡场坡参加高考。我通过王7认识陈某后,2010年10月份郭*联系我问今年能不能办理外省学生户口落户贵州的事。我就打电话给陈某说,如果他能帮忙将外省学生户口落户到贵州,每落户一个学生我拿3000元给陈某。从2010年开始我就和他谈妥每落户一个外省考生给他3000元。这几年的外省考生身份证都是我在晓鸡相馆拿回执单给陈某办理,并按每个100元的办证费拿钱给陈某。我和郭*联系的主要方式是电话和163邮箱,邮箱帐号是×××@163.com,邮箱密码是:liyong2655j2130,里面来信的“云扬”、“扬”都是郭*;QQ号是×××,密码和邮箱密码一样。经我看过“鸡场坡派出所补录入户名单”、“鸡场坡派出所出生入户人员名单”,有90个是我找陈某办理的。我2010年让陈某办理的3个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高考的是陈某文、李某枫、吴*。陈某文、李某枫的身份信息是冯*或郭*通过手机发给我的,吴*的身份信息是邓某某拿给我的。然后我就将这3个人的身份信息拿给陈某,落户后给了陈某9000元现金。2011年办理落户的有万1、宋某琪、粟某琦、陈2、石2、牛某婷、胡1、夏某甲、于某雅、刘6、刘某震、梦某力、蒋*、孟某萍、刘2、万某旭、马2、王某萱、赵静雯、赵某兰、王1、刘1、崔某侨、郭2、冯225个,其中蒋*是邓某某让我办的,其余24个都是冯*让我办的。我按每个人3000元将75000元钱拿给陈某。办理身份证按每人100元拿钱给陈某,总共是77500元。这77500元中有一些是陈某来普定的时候我拿现金给他的,大部分的钱我都是拿存在陈某的账户上。2012年的有刘某甲、张2、石2、黄某菊、周某雨、刘5、张5、吴3、许1、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刘某雅、纪*、韩某天、苏某冰、王3、陈+、魏1、张某某葳、张某某真、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朱2、李2、仲某辉、杨某某润、马4、刘某莉、马某斌、岳某阳、谢2、宋2、曹1、张某某蕾38个。其中曹1是邓某某让我办的,其他的都是冯*、郭*让我办的。也是按每个人3000元拿钱给陈某。2013年办理落户的有马1、付某东、刘某予、段某宇、陈某帆、田某允、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曹某临、刘4、苏某冉、何某君、张某某诗、赵某韬24个。我把这些学生的信息传给陈某,办好一个户口给他3000元钱,同时学生身份证也是他办的,办好一个给他100元。这些外省籍学生信息大部分是郭*通过手机短信和邮箱传给我的,其中何某君、张某某诗、赵某韬、曹1、蒋*5个人的信息是邓某某通过邮箱发给我的,这5个人是邓某某请我帮他办的。我给郭*和邓某某办理外省籍学生落户鸡场坡,自己也得到好处的。2011年之前每个郭*给我5800元、2011年每个是8000元、2012年11000元、2013年14000元,但他只是按每人8000元兑现给我。大部分是通过汇款方式给我,有部分现金是郭*的母亲冯*拿给我的。除了2013年陈某录入的24个人中有曹某临、刘6、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苏某冉 6个被普定县公安局发现删除了,其余的都是按每人3000元的落户费及每人100元的办理身份证费兑现给陈某。邓某某总共找我办理了9个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有吴*、朱2、张某某真、陈+、蒋*、张某某诗、何某君、赵某韬、曹1。2010年邓某某给了我5800元,2011年给了我8000元,2012年给了我11000元,2013年办的3个给了我45000元,2014年办的3个给了我62000元。我拿给陈某的钱大部分钱是存在陈某账户上的,只有一些是拿的现金。我共拿得260400元钱给陈某,其中252000元用于外省籍学生落户贵州并办理户口本,8400元用于办理学生身份证。有207000元是我存在陈某的账户上,除了这些钱我还拿得有现金给他。我在找陈某之前,我曾找王7为郭*办理过外省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并给王7好处费。

2、证人郭*的证言证实,2007年我在安顺骥志高中上学时认识了李*。我只有一个电子邮箱,邮箱号是×××,我用这个电子邮箱给李*发过“扬”、“云扬”、“郭*”的邮件,邮件里面的学生信息都是山东户籍的,请李*帮我把这些学生办成贵州省的户籍在贵州进行高考。认识李*后,他问我在山东这边有没有想来贵州参加高考的,他可以帮忙办理。我当时在学校,就让我妈在山东那边问问有没有学生想到贵州来参加高考的,可以帮他们办到贵州来。由我妈在山东和学生家长联系,确定来贵州考试的考生后,我就用手机短信把学生的信息发给李*,用电子邮箱把学生的照片发给李*办理身份证,落户贵州手续办好后他会发信息通知我,我再告诉我妈。学生家长那边都是我妈联系,也有学生家长听说主动找过我妈,但我从来没有和学生家长接触过。找李*办理非贵州省籍学生落户贵州,要通过贵州这边的公安局派出所,李*发过鸡场坡派出所办好的户籍证明给我看,我就知道了他的朋友是派出所的人员了。2009年他问我有无想来贵州参加高考的学生,每个5000元。2010年李*说每个学生要收8000元,2011年李*告诉我每个学生的办理价格9000元,2012年李*报给我的价格是10000元左右,2013年每个学生的价格是11000左右,2014年每个学生的价格涨到14000元。李*办理这事我们拿得好处费给他,他说其中500元是他的好处费,剩下的他要拿给公安办户籍的朋友。今年涨到14000元落户一个,李*说这边出事了,所以只按每人8500元拿给他。除了今年没有全部兑现给李*外,往年的都按人数把钱通过汇款、转账等方式全部拿给他了。从2008年至今,李*通过公安办户籍的朋友给我们办理了80多个非贵州省籍学生落户贵州普定鸡场坡乡,经我看过“鸡场坡派出所补录入户人员名单”和“鸡场坡派出所出生入户人员名单”,通过李*公安办户籍的朋友落户的学生有:韩某霖、李某枫、陈某文、万1、宋某琪、粟某琦、陈2、石2、牛某婷、胡1、夏某甲、于某雅、刘6、刘某震、梦某力、孟某萍、刘2、万某旭、马2、王某萱、赵静雯、赵某兰、王1、刘1、崔某侨、郭2、冯2、刘某甲、张2、石2、黄某菊、周某雨、刘5、张5、吴3、许1、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刘某雅、纪*、韩某天、苏某冰、王3、魏1、张某某葳、万某飞、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李2、仲某辉、杨某某润、马4、刘某莉、马某斌、岳某阳、谢2、宋2、张某某蕾、马1、付某东、刘某予、段某宇、陈某帆、田某允、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曹某临、刘4、苏某冉,一共83人。其中2009年落户的是韩某霖,2010年落户的是李某枫、陈某文。2011年落户的是赵某兰、赵某玟、王某萱、马2、万某旭、万1、宋某琪、栗某琦、陈2、石2、冯2、郭2、崔某侨、刘1、王1、刘2、孟某萍、牛某婷、胡1、夏孟飞、于某雅、刘6、刘某震、孟某力。2012年落户的有吴3、许1、宋2、谢2、岳某阳、马某斌、刘某莉、马4、杨某某润、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仲某辉、李2、张某某蕾、刘某雅、纪*、韩某天、刘某甲、张2、石2、苏某冰、王3、魏1、张某某葳、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张5、周某雨、黄某菊、刘5。2013年落户的有曹某临、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刘4、苏某冉、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刘某予、陈某帆、段某宇、田某允、马1、付某东。

3、证人冯*的证言证实,2008年我儿子郭*在安顺骥志高中读书,我来安顺,通过骥志高中的校长认识了李*。从2008年至今,我给李*发过来了90多个非贵州省籍学生信息,成功落户贵州的有82个学生,但有10多个学生没有来考试。2009年高考办理了1个学生,叫韩某霖,我将5000元现金拿给李*。2009年10月我给李*用短信发了10多个山东学生的信息参加2010年高考,最终只成功办理了李某枫、陈某文两个学生。李*说每落户一个要8500元,我就让我儿子将当年办理户口的钱汇给了李*,具体金额以郭*说的为准。2011年高考办理了24个学生,学生姓名记不清了,24个学生每个8500元就是204000元。李*给我办了4个学生的学籍,每个3000元,付给李*12000元。2012年高考我让李*办理了24个山东籍学生落户贵州,这24个学生的姓名是:刘某甲、张2、石2、周某雨、张5、吴3、许1、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刘某雅、纪*、韩某天、李2、仲某辉、杨某某润、马4、刘某莉、马某斌、岳某阳、谢2、宋2、张某某蕾。2012年李*还帮我办理了10个山东籍学生落户到贵州参加2013年高考,是苏某冰、王3、魏1、张某某葳、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黄某菊、刘5,每个学生落户给他办户口的朋友11000元钱,给他500元。10个学生只有6个来考试,每个11500元, 2013年高考我共给李*69000元。2013年办理了21个山东籍学生落户到贵州准备参加2014年高考,是马1、付某东、刘某予、段某宇、陈某帆、田某允、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曹某临、刘4、苏某冉。李*说每个要收14000元,有7个学生没来高考,分别是曹某临、刘6、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苏某冉、李某行。所以我只是按14个学生,每个学生8500元将钱汇给了李*,一共给了李*119000元。2010年至2014年的学生信息都是郭*用手机发给李*,学生相片也是郭*用电子邮箱发给李*。从2008年至今,我一共给李*761100元钱用于办理山东籍学生落户贵州,除了之前我让郭*汇给李*的那121100元钱,其余的钱都是我汇给李*的,一是通过我自己的农行卡直接转到李*农行卡里,二是直接拿现金在信用社柜台汇到李*信用社账号里。这761100元钱都是落户到贵州的非贵州籍的学生家长给的,我每个人多给他们收了1000多元钱自己用。2009年高考每个学生给他5000元,2010年和2011年李*说每个学生要8500元, 2012年李*说每个学生要10500元。2013年李*说每个学生要给他11500元。学生信息是学生家长给我,我让郭*用手机短信发给李*,学生的相片郭*用邮箱发给李*。因我和李*联系时,李*说有时候我说话他听不懂,让郭*和他联系,再由郭*转告我,每年都是我这边先把学生信息发给李*以后再谈落户的价格。每年办户口李*怎么操作我不知道,只要他能让山东学生落上贵州户口,拿到身份证并参加高考,他要多少钱我就给他多少。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13年4月份从普定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到鸡场坡派出所工作并任副所长至今,张某某分管行政内勤和户籍内勤。我去的时候陈某是包片民警,2013年8月陈某负责行政内勤至今,以前他在所里的工作我不清楚。派出所户籍管理方面的工作主要有新出生人口的户口录入、户口迁出迁入、死亡注销、民族、性别、年龄、姓名、户口性质等业务更改。户口录入含新生录入、16周岁以上录入。工作流程是申请人提出申请附带相关证明材料,片区民警审核签字,报领导包括所长、教导员、副所长签字批准,交由户籍内勤录入。16周岁以上的户口录入还需片区民警进行调查核实,经所领导签字后要报县局治安大队批准方可入户。陈某违规录入的事是在2013年12月份,县局治安大队和纪委到我们所里查到有6个违规录入的户口,当时就删除了4个,有2户已迁出,县局对陈某进行了处分。2014年6月30日市局和县局治安大队到我们所,知道还有违规录入的情形,当时找到陈某他没有承认,最后通过系统发现录入的人员和陈某有关联。

5、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到鸡场派出所工作任教导员,当时的所长杜某某于2013年调到马场派出所任所长后,我是教导员主持工作至今。陈某应该是2008年初去鸡场派出所的,开始是负责协助片区民警值班,搞一些基础档案,2010年才调来搞户籍直到2013年初才把他调出来,由娄某接手搞户籍。一般情况上户口需要这些手续:一是村里证明,二是计生诚信证明,三是填表,所填的表要有管片民警签字,所领导审核签字,这些手续是补录上户口所需的。如果其他情况,需要的手续、证明更多。我们所里的电脑如果是连接内网的,只要知道密码都可以登录进系统,陈某原来搞过户籍工作,他是知道密码的,而且原来对这一方面要求也不太严格。所领导是否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户籍录入情况进行检查没有要求。我去鸡场坡派出所时王7还在鸡场坡派出所工作,他在2010年前就调走了。

6、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2008年7月到2013年3月任鸡场坡派出所所长,陈某是上任所长李某武聘的临时工,我在期间他一直都是临时工,他是2009年所里明确为户籍办理人员。户籍录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年满18岁以前新出生录入和年满18岁以后补录入。新出生录入落户的人要有申请、出生证、村委证明、计生家庭卡,填写审批表经片区民警审批签名后报所领导包括所长、教导员和副所长审批后才能拿到户籍窗口进行户口录入。18周岁以上的录入在2012年以后县公安局下文要求除了需要上述材料外,还要报县局治安大队户政中队的中队长和大队长审批签名后才能补录落户。2013年12月份我看到普定县公安局关于鸡场坡派出所违规办理户口的通报时才知道陈某违规办理户口,在这之前一无所知。办理身份证是由当事人持像片回执单和户口册到户籍窗口直接办理,初次申领是20元一个,快证加收15元的快递费,丢失换领收40元,办证的钱是由贵州省公安厅收取。利用辅警和临时人员在窗口办理户籍工作是不符合规定的,但结合实际,普遍都是辅警和临时人员在做这方面的工作。

7、证人褚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5月13日在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工作,具体从事红岩警务区片区警务工作,我到鸡场派出所时户籍民警是夏某乙,大约一年多才换我作为户籍民警。当时除了所领导只有我是正式民警,所领导就决定拿我的警号申报户籍民警,但我不涉及户籍工作,具体由所领导安排其他辅警或临时人员负责户籍录入等管理工作。办理户籍工作的人员先后有陈某、贺某洪、李+、田某某、王某某、娄某某、张某某,后面的人都是陈某教出来的。户籍管理帐号和密码全所的人都知道,都能进户籍管理系统,到王某某、娄某某以后,所领导讲过只能由户籍管理人员自己设密码,不能让其他人知道。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13年4月被借用到鸡场坡派出所从事户籍办理工作,当时的户籍民警是褚某某,我们办理户口都是用他的警号和密码登陆,全所的人都知道登陆户籍管理系统的密码。我在的那段时间,陈某是负责鸡场坡派出所的行政内勤工作。陈某有时进入户籍管理系统办理过身份证,其他没有看到他办过。户口录入要村里的证明,计生证明,本人申请,片区民警签字、所领导签字才能办理,外省的要当地派出所出具未落户证明,才能落户。

9、证人娄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12年5月被鸡场坡派出所聘为临时工,当年8月杜某某所长安排我和陈某负责户籍办理工作,到2013年11月我就离开鸡场坡派出所了。我在鸡场坡派出所工作时,派出所户籍管理系统的帐号和密码大家都是知道的,陈某比我去得早,都是他教我们学会户口管理工作的。上户口需要村里面的证明、计生家庭档案、出生证明、片区民警签字、所领导签字再录到户籍信息系统里。陈某违规办理户口的情况我不知道,是我离开鸡场坡派出所后,回去时见治安大队的人在那里,陈某在写检讨,出什么问题没有讲。刚开始时是我和陈某负责办理户籍,后来陈某负责行政内勤是我和王某某负责,但陈某有时也参加办理户籍。

10、证人夏某乙的证言证实,我从2010年5月至2011年10月在鸡场坡派出所上班,从事片区民警工作,没有从事过户籍管理工作。我在鸡场坡派出所工作期间,我记得户籍民警是杨某某的名字,但是他已调去化处派出所了,实际录入人员是聘用人员,有雷某和陈某,我去鸡场坡派出所之前,雷某和陈某已在那里上班。2012年我已调离鸡场坡派出所,鸡场坡派出所是如何把我改为户籍警的情况我不清楚。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05年5月至2010年5月在鸡场坡派出所上班,负责片区工作,我记得2007年还是2008年,户籍管理系统更新换代是以我的名字申报的,信息录入人员是挂我的名字,实际我没有负责户籍管理工作。操作信息录入的人员由所里安排聘用人员张/、陈某、王7等人,我把账号、密码告诉他们,由他们操作,后来密码由他们自己掌握,可以修改。陈某是2006年到鸡场坡派出所上班的,王7是2005年至2009年到鸡场坡派出所上班的。我调离鸡场坡派出所后,信息系统录入人员还是我的名字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按正常程序,我调离该所应该重新申报,更换账号和密码。

1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李*请郭某某吃饭,郭某某就喊我一起去,在吃饭的时候,郭某某问我,李*这边有几个在外省务工的子女,是普定户口的学生想回来考试,在你的班报名,我说只要是普定的就行。后来高考报名时,李*就带得4个学生来找我,并把他们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拿给我看,确实是普定户口,就在我班进行高考报名了。经我看过“2011年考生报名录取信息名单”,就是牛某婷、万某旭、冯2、刘某震这4个学生。

1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的一天,李*打电话给我说他亲戚的孩子要从外省转来普定参加高考报名,我给他说按规定可以的,过了一个星期,他又打电话给我,我给李*说:“快要到报名的时间了,你的亲戚要来报名不来”,李*说:“要来报名的”并约我吃饭,我答应他后,我想准备安排到李某某的尖子班,我就约高三一班班主任李某某一起到颐景园的一个小餐馆,吃饭时李*就介绍他亲戚是鸡场坡的,有户口册,就拿得两个户口册给我看,我看到确实是鸡场坡的户口。我当时就给李某某讲:“李*的这两个亲戚就安排在你这个班了”,李某某也同意。到报名的时候就由李某某帮李*办理,我就没有过问这个事了。当时李*只拿得两个户口册给我看,印象中一个叫什么旭的,一个姓冯,我以为就是两个。直到前几天李某某打电话给我讲当时李*找他报名的是4个学生,我才知道。

14、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高考报名前,李*来普定炽章中学找我,说有3个学生想在炽章中学报名高考。我问李*成绩如何,是哪里的户口。李*说是普定户口,成绩很优秀,是从安顺过来的。我就对李*说每个学生我要收1500元的报名手续费,李*把3个学生的手续费4500元交给我,我就将李*提供的李某枫、陈某文、吴*这3个学生报名并参加了当年的高考。我找李*违规办过非贵州省籍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2011年有两个,一个叫蒋*(四川籍学生)、另一个记不清楚名字了。2012年有一个曹1(四川籍学生),2014年我河南的一个姓李的朋友找我说想办3个非贵州省籍的学生落户贵州参加高考,于是我把李*的电话给他,他和李*联系。2014年落户到贵州参加高考的3个学生是何某君、张某某诗、赵某韬。2011年的两个学生落户我通过信用社的卡转帐共拿得16000元给李*,2012年李*帮我将曹1落户到贵州,我给了李*10000元。2014年我河南姓李的朋友找李*办的这三个学生落户贵州,河南姓李的这个朋友给我说第一次和李*接触不太相信李*,所以他先把4万元(具体金额以银行账单为准)打到我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上,2014年年初我又将这4万元打到李*农村信用社的卡上。2010年的蒋*和另外一个学生、2012年的曹1是李*直接将这三个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拿给我的,这三个学生高考报名后李*就来拿走了户口本,高考完后李*就来拿走身份证。2014年3个学生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怎么处理的我不清楚。我看李*帮我们办理的非贵州籍学生都是落户到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我想李*是找鸡场坡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办的。

15、证人鲁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11年高考报名时,邓某某拿得6个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叫我给这6个学生报名,我就在网上给这6个学生报了名,随后把他们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邓某某。过两三天,李*就带来4个学生来摄像,在给学生摄像之前,有一个自称郭*的人打电话给我讲他是李*办理参加高考这4个学生的亲人,并把这4个学生的名字讲给我听。在普定中医院体检的时候,李*带这4个学生来体检。我报名的6个学生是蒋*、胡1、石2、刘6、刘2、马2这6个学生。2012年高考报名时候,李*拿得9个学生的户口本和身份证给我,我给他办理了9个学生的报名手续,这9个学生是宋2、仲某辉、赵2、岳某阳、石2、曹1、刘某甲、马某斌、冯2。2013年高考报名前,李*打电话给我说要有学生来参加高考报名,还有一个山东口音的女人也打电话给我说今年郭*来不了,帮李*办的学生高考等事宜希望我们学校多帮忙。后来有一天,李*拿了11个学生的户口本给我,过了几天我就带上这11个户口本到普定炽章中学的四楼普定县招生办设的社会考生的报名点报名,这11个学生分别是王*、张某某葳、石某瑶、王3、陈+、魏1、张4、郭某硕、苏某冰、张某某真、朱*。在2014年的时候,我给李*办了5个学生的报名手续,分别是赵某韬、张某某诗、何某君、刘4、张某某涵。

16、证人周*亮的证言证实,我在安顺行知中学任教期间,没有参加高考招录工作,也不清楚学校是安排谁负责高考招录工作,我们班上没有赵某韬、张某某诗、何某君、张某某涵这四个学生,也不认识这几个人。

17、证人夏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南华小区。2011年,我母亲通过一个叫冯*的把我的户口办到贵州安顺参加高考,并给了冯*12000元。我高考前叫夏某非,身份证号码是************,冯*建议将我的身份信息修改,我同意就改为夏某甲了。是我妈带我去贵州安顺与一个男的联系办理的高考相关手续,后来我听说这个男的是冯*的儿子。

18、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我2012年在贵州普定县参加高考,没考上。2013年在贵州西秀区参加高考,考上了齐鲁工业大学。是我父母把我办到那边去高考的,我父母找了一个叫冯*的人给我办理高考需要的手续,我父母2012年就给了冯*40000元,2013年给了她27000元。我以前叫刘某戈,身份证是湖北的,出生日期是1994年3月3日,冯*建议就将刘某戈改成刘某甲了。

1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我通过朋友认识冯*,说她可以把山东学生办到贵州参加高考,我就电话联系她见面,定价50000元,我先给她25000元,并将我儿子郭某硕的身份信息用短信发给她,将照片发到她给我的一个邮箱,然后我儿子郭某硕就参加了2013年的贵州高考,录取在昆明理工大学读书,我就将剩下的25000元拿给冯*。当时是冯*将我儿子的出生日期1995年3月4日改为1995年3月8日后给我说的。

20、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8至9月份,我听说冯*能把山东学生办到贵州参加高考,于是我就找到冯*,并把我儿子某力的身份信息和照片给冯*,她就把我儿子办到贵州去高考了。害怕影响就把我儿子某力改名为孟某力,我分几次给了冯*15000元,同时还负责冯*来回的车费。

21、证人范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家住山东省单县。在2013年8至9月份,我听说冯*可以将我们这边的学生落户到贵州参加高考,我准备将我儿子范某赫办到贵州高考,联系冯*后我将我儿子的信息和照片发给冯*,怕出事影响孩子,当时我发给冯*的信息中将我儿子范某赫改名为范某昊,把出生日期由1996年6月29日改为1996年11月9日,和冯*商定成功将范某赫落户贵州高考,我们会给她五六万元作为报酬。后来我儿子不愿意去贵州高考,我们就一直没联系冯*,也没给她钱。

22、证人饶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纳支村村民。我的户口(册上)户主是我,户口上就是我和我儿子饶某某瑜二人,我妻子的户口未迁来。我不认识付某东、马1,也没有申请将他们迁入我的户口上落户,我不清楚我的户口上怎么会有付某东、马1。

23、证人张*林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骂若村支书。我们村岩脚组没有叫刘5、张7、杨2、段某宇、田某允、陈某帆、刘某予的人,这几个人不知怎么回事落户在我村。

24、证人刘*祥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贝村副支书。原来我们煤硐村和那贝村各是一个村,我原任煤硐村主任,四年前支部就并了,两村并了一年,不管哪家人口我都熟悉。煤硐村没有万某菲这个人,连姓万的都没有。那贝村也没有周某雨、张6、刘5、包2、姚某焜这五个人。我本身是脚那组的,我们组没有郭2、张8、雷某这三户人,郭2、张某某蕾、谢2、岳某阳、马某斌、刘某莉、李2这七人不是我们脚那组的人。

25、证人方*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贝村副主任。我们煤硐村和那贝村党支部合并四年了,我对两村的人都熟悉。我们村没有周某雨、张6、刘5、包2、姚某焜、万某菲这六个人,从来没见过。

26、证人陈*礼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煤硐村那贝村总支部书记。我在那贝村当了十三年的村领导,那贝村和煤洞村合并了四年,我对两村的人员很熟悉。我们那贝村绝对没有周某雨、张6、刘5、包2、姚某焜这几个人,煤洞村也没有万某菲这个人。煤洞村脚那组没有纪*这个人,连姓纪的都没有,没有张5这个考上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的人,没有叫范某昊、黄某光、郭某硕、吴3、许1、曹某鸣、刘某朋、韩某天、王3、张某某葳、张4、谢2、岳某阳、刘某莉、马某斌、雷某、陈+、赵2、李2、曹某临、苏某冰、魏1、王*和石某瑶的人,也没有山东省单县有亲戚的人。我们村委没有为上述人员出过证明到派出所落户和销户。

27、证人左*贤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煤硐村那贝村主任。我对煤洞村、那贝村的人员信息是熟悉的,我们煤洞村没有姓万的,这个万某菲不是煤洞村的人,其他的周某雨、张6、刘5、包2、姚某焜也不是那贝村的人。我们村没有叫黄某菊、刘5、李某行、张某某涵、刘4这几个人。我们村2012年没有叫吴某儿的人考取山东科技大学、没有叫宋2的人考取安徽农业大学。2013年没有叫刘某雅的人考取重庆科技大学、没有叫刘某甲的人考取大学,没有叫张2的人考取北京体育大学,没有叫仲某辉、叫刘6、苏某冉的人。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我村同意,是怎样落户在我村的我不清楚。我们那贝村没有刘2、宋2、仲某辉这三个人,我们村有两户叫陈某的人家,但这两户陈某家都没有刘2、宋2、仲某辉这三个人。

28、证人张*高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骂若村村民。2013年我们村没有叫张某某真的女孩考取北京城市学院,我村没有这个人。

29、证人甘*玉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落东村支书。我们村没有叫苏某冰、雷某、石某瑶、王*、魏1的人,这五个人应该是假户口。

30、证人朱*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白桥村支书。我家没有叫朱*的人考上北京城市学院,也没有申请朱*落户到我家,不知道朱*怎么落户在我家的户口上。

31、证人饶*国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纳支村村民。我不认识张某某诗、赵某韬、何某君、石2、马2、杨某某润,也没有申请将他们落户到我的户头上,不清楚是怎么落在我户口上的。

32、证人伍*忠的证言证实,我现在任鸡场坡乡那兑村主任,是原来的那兑与龙井村合并后的新村。我们村王家组没有叫王泽萱的人,也没有考取西安翻译学院的人,我们村没有叫王1的人,原来龙井村满天星组没有叫陈2的人,也没有考取吉林省大学的人,没有叫马2的人,连姓马的都没有。

33、证人曹*超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播简村主任。我们播简村平寨组没有蒋*这个人,连姓蒋的都没有。播下组有一家姓蒋的,他家最小的儿子都三十多岁了,绝对没有蒋*这人。

34、证人伍*亮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新寨村主任。经我看过“人口信息”,我们新寨村确实没有叫刘6、陈某文这两个人。

35、证人张明*政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砂岩村支书。经我仔细看过“人口信息”,我们砂岩村没有叫刘某震这户人。

36、证人杨*勇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白桥村主任。经我仔细看过“人口信息”,我们白桥村小街组确实没有叫胡1的人。

37、证人宋*智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肖家村主任。我们肖家村没有叫赵某兰这户人家,没有赵某玟这个人。韩川发是我们肖家村的,但他家没有叫韩某霖的人。赵某兰、赵某玟、韩某霖这三人不是我们村的。

38、证人李*发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红岩村主任。我们红岩村没有叫崔某侨这户人家,我们村从来没有姓崔的人家。

39、证人陈*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落东村主任。经我回忆、核查下来,我们落东村没有叫于某雅、夏某甲的这两个人。

40、证人黄*学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长坡村支书。经我核实,我们长坡村孟勾组没有叫孟某力这户人家。

41、证人陈*林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纳支村主任。我们纳支村有饶某某、饶*国这两户人家,但这两家都没有叫曹1、马2、杨某某润的家属或亲戚,也没有牛某婷这户人。我们村没有曹1、马2、杨某某润、牛某婷这四人。

42、证人曾*贤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芮村主任。经我核实,那芮村支家组没有刘1这个人。

43、证人陈*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柴家村计生专干。经我核实,我们村柴下组没有李某枫、吴*、粟某琦这三户人家,这三人不是我们柴下组的人。

44、证人龚*定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波大村支书。经我看过“人口信息”,我们波大村确实没有冯2这个人。

45、证人王*方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高坡村计生专干。经我核实,我们高坡村后箐组没有万1、宋某琪这两个人。

46、证人李*达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那构村计生专干。经我核实,我们那构村林家组没有万某旭、石2这两个人。

47、证人王*华的证言证实,我是鸡场坡乡果骂村主任。经我核实,我们果骂村长田组没有孟某萍这个人。

48、被告人陈某供述,我2008年到鸡场坡派出所当临时工,负责信息录入,2010年主要从事户籍员负责当地户口管理工作,同时也负责信息录入,2013年元月份转为辅警,2013年8月从事内勤工作。2010年初认识了在普定县烟草公司上班的李*后,2010年初所领导就安排我办理户口工作了,到2013年9月我就负责行政内勤的工作了。2010年初认识李*后,他讲让我给他落几个外地人户口,他说是外省的学生为了来我们贵州参加高考,办好一个户口给我3000元。我从2010年开始到2013年底一共给李*办理了90个外省学生在普定县鸡场坡乡落户的虚假户口和身份证,经我看过户口信息表,马1、付某东、刘某甲、张2、石2、黄某菊、周某雨、刘5、张5、刘某予、陈某帆、段某宇、田某允、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曹某临、刘4、苏某冉、何某君、张某某诗、赵某韬、吴3、许1、吴某儿、赵2、曹某鸣、刘某朋、刘某雅、纪*、韩某天、苏某冰、王3、陈+、魏1、张某某葳、张楚真、王*、郭某硕、石某瑶、张4、朱2、冯2、郭2、崔某侨、刘1、王1、赵某兰、赵某玟、王某萱、马2、万某旭、刘2、孟某萍、李某枫、陈某文、吴*、万1、宋某琪、粟某琦、陈2、石2、牛某婷、胡1、夏某甲、于某雅、刘6、刘某震、孟某力、蒋*、张某某蕾、曹1、宋2、谢2、岳某阳、马某斌、刘某莉、马4、杨某某润、仲某辉、李2这90个外省籍学生是我录入鸡场坡户口的名字。其中,2010年录入3个,2011年录入25个,2012年录入38个,2013年录入24个,分别是马1、付某东、刘某予、段某宇、陈某帆、田某允、李某行、杨2、张7、刘5、姚某焜、张某某涵、刘6、张6、包2、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曹某临、刘4、苏某冉、何某君、张某某诗、赵某韬。除被删除的6个外,李*按每落户一个人给我3000元的好处费。2010年、2011年每办一个二代身份证我收李*80元,除去办理快证制证费35元,每个我中得45元,2012年、2013年每个收100元,除了制证费每个35元(2012年和2013年只有7至8个是慢证,每个制证费20元),我共得了李*3740元,加上落户费我共得了255740元。李*有时把钱打在我的农村信用社帐户里,有时也直接拿现金给我,我得的钱陆续消费了。我是2010年初认识李*的,所以2009年的那个韩某霖不是我办的。2013年办的24个,有6个被删除,我从李*处得了18个学生落户的54000元,办理身份证的钱1800元,共计55800元钱。我以前给李*借过钱,通过抵扣还剩下25000元钱,李*2014年就从银行打得25000元钱给我。

按照户口管理规定,户口录入的程序是要有录入审批表,表上要有片区民警签字,所领导签字同意,要有村居委会证明,能够证明所在辖区的身份证明和没有落户口的证明。这些外地学生的户口是我给李*违反规定私自录入的,没有经过派出所领导同意,没有相关证明材料。这样做是为了贪图李*给我的这些钱。

李*将需要录入人的信息发给我后,我就通过鸡场坡派出所唯一的户籍管理帐号进入贵州省人口户籍管理系统,输入李*提供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我统一输入为汉族,随便选鸡场坡乡的一个村作为录入地址,系统就自动生成身份证号,这样就完成一个户口的录入。这些学生参加高考被录取后就来办户口迁移手续。每个派出所由县公安局注册一个正式民警的警号作为账号,并设有密码,我搞户籍工作以后,户籍警开始是杨某某,然后是夏某乙,最后是褚某某。我作为辅警没有上户口的权限,录入外省籍学生的户籍就是用了以上几个户籍警的账号,密码在所里面做户籍录入的人都是晓得的。我没负责户籍办理工作后,还知道账号和密码的,所以我还继续给李*办理外省学生落户鸡场坡。

49、普定县鸡场坡乡煤硐村委、那贝村委、骂若村委、纳支村委、果骂村委、那构村委、高坡村委、波大村委、柴家村委、那芮村委、长坡村委、落东村委、红岩村委、肖家村委、白桥村委、新寨村委、播简村委、那兑村委、砂岩村委的证明证实,经上述19个村委核实,煤硐村无纪*、张5、范某昊、黄某光、郭某硕、吴3、许1、曹某鸣、刘某朋、韩某天、王3、张某某葳、张4、谢2、岳某阳、刘某莉、马某斌、雷某、陈+、赵2、李2、苏某冰、魏1、曹某临、苏某冉、王*、石某瑶、万某菲、郭2、张某某蕾等人;那贝村无黄某菊、刘5、李某行、张某某涵、刘4、刘某甲、张2、吴某儿、刘某雅、宋2、刘6、苏某冉、仲某辉、周某雨、张6、刘5、包2、姚某焜等人,该村那上组两户陈某家没有宋2、仲某辉二人,也没有叫刘2的人;骂若村无张某某真、陈某帆、田某允、段某宇、杨2、张7、刘某予和刘5等人;纳支村无马1、付某东二人,该村土坝组饶*国家无马4、杨某某润二人,饶某某家无叫曹1的人,土坝组也无叫牛某婷的人;果骂村长田组没有孟某萍这个人;那构村林家组无万某旭、石2二人;高坡村后箐组无万1和宋某琪二人;波大村一组无叫冯2的人;柴家村下组无李某枫、吴*、粟某琦三人;那芮村支家寨组无叫刘1的人;长坡村孟勾组无叫孟某力的人;落东村石头组无叫于某雅的人,客田组没有叫夏某甲的人;红岩村大土组无叫崔某侨的人;肖家村波志组无赵某兰、赵某玟二人;白桥村无叫朱2的人,该村小街组无叫胡1的人;新寨村落洞组无叫刘6的人,地坝组无叫陈某文的人;播简村平寨组无叫蒋*的人;那兑村无王泽萱、王1、陈2、马2等人;砂岩村仡佬二组无叫刘某震的人。

50、取证笔录及李*邮箱收、发邮件的提取资料123份证实,2014年9月11日,侦查人员陈某某、汪某从李*×××@163.com的邮箱内提取网页资料共123份,并经李*核对。李*的收件箱内2011年2月至2013年11月收到郭*的邮件,提取资料55页,内容包含学生信息、家长联系方式、学生办理身份证照片等。李*的发件箱内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发给郭*的邮件,提取资料68页,内容包含学生照片、身份证回执单、户籍信息、部分学生的考生成绩及录取资料等。

51、普定县公安局户政科出具的鸡场坡派出所出生入户人员名单、补录入户名单证实,鸡场坡派出所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录入的人员(年龄段为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共153人,其中包含马1、付某东等51人;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录入的人员(年龄段为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共105人,其中包含冯2、郭2等28人;2008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录入的人员(年龄段为1991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共42人,其中包含张某某蕾、曹1等11人。

52、户籍证明及人口信息证实,2010年3月1日至2013年11月26日期间,马1、付某东等90人将其户籍落户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登记类别部分为补报往年出生,迁入原因部分为因错漏补报。

53、户籍证明书证实,魏1、王*等27人确系居住在山东省单县辖区内并有正式户口的居民。

54、查询考生信息表、考生报名录取信息名单证实,李某枫、陈某文等人分别报名参加贵州省2010年至2014年高考,其中2011年录取牛某婷等10人。

55、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表证实,2010年,李某枫、陈某文等3人报名参加贵州省高考;2011年,赵某兰、赵某玟等21人报名参加贵州省高考;2012年,吴3、许1等16人报名参加贵州省高考;2013年,朱*、张4等14人报名参加贵州省高考;2014年、张某某涵、周某雨、万某菲等19人报名参加贵州省高考。以上73名报名人员不包括宋2、仲某辉、赵2、岳某阳、石2、曹1六人。

56、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出具的人口迁出信息查询及迁出详细信息证实,刘某朋、赵2等人高考被录取后已将户口从鸡场坡乡迁往高校所在地。

57、普定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取消2014年高考考生赵某韬等5名考生高考成绩的请示证实,因赵某韬、刘4、张某某涵、张某某诗、何某君2014年高考报名的户籍属违规办理的虚假户口,普定县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向上级招生考试部门请示取消高考成绩。

58、安顺市西秀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对骥志高中22名考生户籍信息核实情况的报告证实,骥志高中22名考生利用违规办理虚假户口手段骗取考试资格参加2014年高考,建议安顺市招生委员会取消高考成绩,22名考生包含陈某违规办理的周某雨等14人。

59、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陈某违规为他人办理落户手续的调查情况证实,该所档案无周某雨等14人的入户审批资料。曹某临、刘6、万某菲、范某昊、黄某光、苏某冉6人的户籍信息被发现系违规录入后,分别于2013年12月12日、2014年2月11日及同月12日被删除。

60、安顺市西秀区教育局监察内审科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办理表证实,2013年8月至11月,周某雨等14人以回户籍地参加高考为由转学到骥志高中。

61、安顺市教育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对违规考生处理情况的说明证实,省招生考试院决定取消骥志高中22名违规考生2014年高考成绩。经查,除2014年发现的22名违规考生利用虚假手段获取本地户籍在我市参加高考外,从2009年至2013年,普定县还发现70余名外省学生流入我市参加高考,严重破坏了我市的正常高考秩序,挤占了我省高考招生教育资源,严重影响了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

62、普定县公安局派出所岗位职责标准证实,派出所户籍民警岗位职责标准为:办理日常户口迁移和变更,更正手续,上报需要审批的户口手续材料;做好各项户口统计,填写各种户口统计报表;认真做好常住人口、暂住人口、流动人口、重点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户口簿、户口迁移证、暂住证、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发放和管理工作等。

63、中国信合储蓄(卡)业务凭证12份证实,陈某的储蓄卡(卡号为×××)2010年12月19日至2011年8月28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共计77000元;2012年1月22日至2012年6月26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共计69000元;2013年1月10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36000元;2014年6月12日,显示柜台现金续存25000元。总金额为207000元。

64、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的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中国农业银行综合运用系统郭*的交易明细证实,2008年5月31日至2011年9月9日,该账户分别从菏泽市单县支行、烟台市芝罘区支行、烟台市分行进账18笔款项,总金额为450900元。

65、李*在贵州省信用联社账户中“农信银”外省打款入账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李*2011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25日分别从单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烟台市芝罘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进账8笔款项,总金额为224600元。

66、单县农村信用社冯*的个人业务存款凭证2份、中国农业银行安顺北门支行银行卡存款凭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烟台三站分理处银行卡存款凭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烟台芝罘支行银行卡存款凭条1份、中国农业银行单县支行银行卡存款凭条19份证实,2008年12月14日至2013年8月15日,冯*、郭*分别在山东、贵州等地通过转账汇款、现金存款等方式为李*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1笔,总金额为588100元。

67、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6月30日,普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贺某松等人陪同安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戴勇一行到该所核查外来人员落户情况,该所内勤陈某不在所内,通过安顺市公安局后台查询得知该所存在违规办理户口。当日17时许陈某回所,戴勇一行离开后,陈某向该所教导员张某某坦白其未经任何领导审核批准,私自为他人办理落户手续,后被带到普定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68、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于2008年初经聘用到该所工作,2009年至2013年3月负责户籍办理工作;2013年3月经普定县公安局聘用为协勤人员,2013年3月至8月协助开展片区工作,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负责行政内勤工作。

69、普定县公安局、普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公通字[2013]53号文件证实,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陈某被普定县公安局聘用为协勤人员。

7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0月15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穿青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鸡场坡乡****。

71、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陈某讯问的合法性,且讯问笔录的内容与此相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被聘用在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工作期间,明知李某枫、陈某文等90人不是贵州省户籍,利用从事普定县公安局鸡场坡派出所户籍管理等有关工作的职务之便,违反法律规定,未经任何审批程序,逾越职权擅自为上述人员办理虚假户籍,致使李某枫等70余人参加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严重破坏了正常的高考秩序,挤占了我省高考招生教育资源,严重影响教育部门正常的招生管理工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李某枫、陈某文等90人办理虚假户籍过程中,非法收受李*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59840元,为李*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上级有关部门发现被告人陈某所在的单位存在违规办理户口的情况后,在未确定犯罪嫌疑人时,其向单位领导坦白自己未经审批、私自为他人办理落户手续的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询问时,又交代了自己向李*收受部分贿赂的事实,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及有悔罪行为等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在派出所工作初期虽然是临时人员,其行为系代表派出所履行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应当认定为从事公务,因而,其从2010年起在违规办理虚假户籍过程中非法收受李*的人民币共计259840元均应认定为其受贿数额,故辩护人以被告人陈某在2013年初之前只是派出所的临时工为由,辩称被告人陈某在2013年初之前不是从事公务,其受贿金额应当认定为53400元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本案在侦查阶段,李*向侦查人员交代王7为其违规办理落户手续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后,被告人陈某才向侦查人员反映该事实,因此,辩护人称被告人陈某检举王7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此外,被告人陈某违规为90人办理虚假户籍,致使70余人参加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且受贿数额达259840元,其犯罪后果严重,故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

二、违法所得25984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 剑

审 判 员  刘坤元

人民陪审员  魏正永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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