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尚俊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14
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 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接到胡某某的电话取得联系后,窜至六盘水市钟山区安居工程普泽医院门口向胡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4.85克)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举报人证言,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收据及鉴定文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海洛因14.85克,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程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

(所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毒品海洛因14.85克、作案手机一部及电子秤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 鸿

人民陪审员  戴贤敏

人民陪审员  聂耀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保 鹏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