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勤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13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甲,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围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不良的贵JN3354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违规载人从三都县九阡镇沿水昔村公路往水昔方向行驶,车辆行至水昔村公路4KM+9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乘坐该车的被害人潘某乙、马艳琴、杨然然及被告人潘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害人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潘某甲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潘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识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对被害人(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死者)家属谅解。到案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潘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幅度内量刑,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甲辩解称,事故发生后,在现场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识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对被害人(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我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制动系统不良的贵JN3354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核载1人,核定载质量350KG,货箱实载3人)违规载人从三都县九阡镇沿水昔村公路往水昔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三都县村道C060线(水昔村公路)4KM+900M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事故,造成乘坐该车的被害人潘某乙、马艳琴、杨然然及被告人潘某甲不同程度受伤。后被害人潘某乙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潘某乙、马艳琴、杨然然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甲在现场及时报警,设置警示标识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乙(死者)家属50 000元,得到死者潘某乙家属的书面谅解。被害人马艳琴及其女儿杨然然受伤后,被送到荔波县医院住院治疗,自己承担住院治疗费,不要求被告人潘某甲承担马艳琴和杨然然的住院治疗费,并对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被告人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尸体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机动车综合性能司法鉴定报告书、毒物检验鉴定报告、死亡证明、协议书、收条复印件、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违规驾驶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和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潘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潘某甲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潘某甲的行为属自首。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潘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6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左裕祥

代理审判员  韦慧昌

人民陪审员  陈加梅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蒙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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