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仁X、唐忠X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4:13
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胜X,男。因涉嫌盗窃罪,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7月2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韦朝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潘晓东,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永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2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辩护人陆 可,贵州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胜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永祥,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韦绍然,贵州天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韦以X,男。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潘英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2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7月25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8月6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抓获,同年8月7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三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4]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建保、高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胜X、被告人韦朝X及其辩护人潘晓东、被告人潘永X及其辩护人陆可、被告人杨胜X及其辩护人潘永祥、被告人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月8日至6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有时部份有时共同又有时参与其它人,分别到都匀市、榕江县、镇远县、本县巫不乡等地多次盗窃耕牛,其中:被告人杨胜X参与盗窃耕牛12起,共30头牛,总价值为234 900元;被告人韦朝X参与盗窃耕牛11起,共28头牛,总价值为222 700元;被告人杨胜X参与盗窃耕牛5起,共18头牛,总价值为141500元;被告人潘永X参与盗窃耕牛7起,共18头牛,价值为121 600元;被告人韦以X参与盗窃耕牛3起,共12头牛,价值为73 100元;被告人潘英X参与盗窃耕牛2起,共10头牛,价值为62 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耕牛2起,共4头牛,价值为27 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盗窃耕牛1起,计1头牛,价值为12 000元。

2、200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杨胜X伙同杨道羲、韦学光(已判刑)在三都县都江镇巫詹河桥下乡村公路发现两天前翻在此的贵J36457货车无人看守,于是将车子的4个佳通牌110型钢丝轮胎(带钢盆)从车上拆下,用拖拉机拉到甲雄村藏匿。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潘英X、韦以X、张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达较大以上,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胜X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九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韦朝X在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九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杨胜X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八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潘永X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韦以X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潘英X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杨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韦朝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只参与盗窃四次。

辩护人潘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朝X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第一起和第七起犯罪事实以及对被盗耕牛的鉴定价格存疑,且被告人韦朝X当庭认罪,无前科,建议对被告人韦朝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潘永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陆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永X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潘永X当庭认罪,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被盗耕牛的鉴定价格有水份,建议对被告人潘永X判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杨胜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只参与盗窃三起。

辩护人潘永祥、韦绍然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胜X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第九起和第十一起犯罪事实存疑,且鉴定价格偏高,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韦以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潘英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和杨秀才(另案处理)驾驶车辆从三都县来到贵新高速都匀市杨柳街镇德化村境内,由被告人杨秀才守车,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下车至德化村四组刘启会家,将刘启会圈养在自己家牛圈内的2头黄牛盗走,后将牛变卖。经鉴定,被盗2头耕牛价值9 000元。

2、2014年2月11日晚,被告人唐某某邀约被告人杨胜X、潘英X沿厦蓉高速三都往榕江方向行驶,行驶至三都县巫不乡境内后,被告人唐某某将自己事先踩好点的盗窃地点告知被告人杨胜X、潘英X。由被告人唐某某守车,被告人杨胜X和潘英X则根据唐某某的提示走到三都县巫不乡大脑村上麻力组,将该组村民杨光德饲养在自家房屋后背坡镰刀磊(地名)田边牛棚里的1头黄母牛盗走,三人将盗窃得的耕牛用唐某某驾驶的面包车拉到三都变卖,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1头耕牛价值12 000元。

3、2014年3月3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和杨胜金(另案处理)驾驶车辆窜至都匀市坝固镇羊列村,杨胜金把车辆停好后,被告人杨胜X、韦朝X下车来到羊列村二组文荣宽家,将文荣宽圈养在自己家牛圈的2头黄牛盗走,后将牛变卖。经鉴定,被盗2头耕牛价值20 000元。

4、2014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驾驶车辆从三都县出发,窜至厦蓉高速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境内,被告人杨胜X把车停在高速公路路边,被告人韦朝X、潘永X下车来到五星村十五组韦永三家,将韦永三圈养在家中牛圈的2头黄牛盗走,三名被告人将牛变卖。经鉴定,被盗2头耕牛价值13 500元。

5、2014年3月30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和杨胜金驾驶车辆从三都县出发,窜至厦蓉高速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境内,杨胜金把车停在高速公路路边,被告人韦朝X、杨胜X下车来到五星村十组吴培安家,将吴培安圈养在家中牛圈的1头公水牛盗走,三名被告人将牛变卖。经鉴定,被盗1头耕牛价值9 700元。

6、2014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杨胜X和韦洪进(另案处理)、张某某驾驶车辆窜至三都县都江镇甲找村六组,将该组村民潘跃林关在自己家牛圈内的2头黄牛盗走,三名被告人将牛变卖。经鉴定,被盗2头耕牛价值12 200元。

7、2014年4月7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秀才和韦洪进驾驶车辆从三都县出发,走厦蓉高速从都匀市东站下高速,来到都匀市大坪镇营盘村六组,将该组村民韦华辉圈养在自己家牛圈内的1头黄母牛盗走,被告人将被盗牛变卖。经鉴定,被盗1头耕牛价值11 500元。

8、201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和韦老归(另案处理)相互邀约到榕江县偷牛,当晚由被告人杨胜X驾驶贵JA5779轻卡车、被告人韦朝X驾驶面包车来到厦蓉高速榕江县三江乡境内,将车辆停在厦蓉高速路边,被告人杨胜X、韦朝X守车,韦老归带路,被告人杨胜X、韦以X、潘英X、潘永X和韦老归来到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溪口组,将该组村民周元义圈养在溪口坝子(地名)牛圈内的2头黄牛、李荣波圈养在何家湾(地名)牛圈内的1头黄母牛、姚茂忠圈养在溪口里头沟(地名)牛圈内的2头黄牛、周继勇圈养在何家湾牛圈内的2头黄牛、钟兴平圈养在溪口何家岭牛圈内的2头黄牛,共计9头牛盗走,被告人将盗得的9头耕牛拉到三都县水龙乡变卖。经鉴定,被盗9头耕牛价值50 100元。

9、2014年5月8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驾驶贵JA5779白色轻卡车和面包车两辆车沿厦蓉高速榕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三都县都江镇地段千秋高速路洞口后,被告人韦朝X同被告人韦以X下车去偷牛,其他被告人则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韦朝X、韦以X走出高速公路来到三都县都江镇千秋村一组,将该组村民潘发文饲养在自家牛圈中的1头黄母牛盗走,把牛拉到高速公路上以后,被告人韦朝X、韦以X、潘永X、杨胜X、杨胜X就将在潘发文家盗窃得的耕牛装上车,后将被盗耕牛变卖。经鉴定,被盗1头耕牛价值8 500元。

10、2014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杨胜X邀约被告人韦朝X、潘永X一起到都匀市大坪镇盗窃耕牛。被告人杨胜X驾驶贵JV5339白色五菱宏光面包车带着韦朝X、潘永X沿厦蓉高速都匀方向行驶,在厦蓉高速清水江路段(该路段系都匀市王司镇),被告人韦朝X、潘永X两人下车走到高速公路旁的桃花村,将罗绍恒家饲养在自家牛圈的1头黄母牛盗走,并装上杨胜X驾驶的面包车拉回三都,在三都县收费站被设卡盘查的三都县公安局民警发现,被告人杨胜X等人弃车和牛逃离。经鉴定,被盗1头耕牛价值10 000元。

11、2014年5月30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杨胜X驾驶贵JA5779车窜至榕江县平江乡德腊村一组,将该组村民潘天芝圈养在牛打溪(地名)牛圈内的1头水牛、莫玉平圈养在拱桥山(地名)溪边牛圈内的1头水牛、王胜刚圈养在牛打溪(地名)牛圈内的1头水牛、杨昌明饲养在拱桥山(地名)溪边牛圈内的1头水牛,共计4头水牛盗走,三名被告人将盗得的4头耕牛变卖。经鉴定,被盗4头耕牛价值33 900元。

12、2014年6月2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杨胜X三人驾驶贵JA5779白色轻卡车到黔东南州镇远县盗窃耕牛。三名被告人从三都县城出发,来到镇远县羊场镇,被告人杨胜X负责守车,被告人韦朝X、杨胜X进寨子进行盗窃,被告人韦朝X、杨胜X到该镇羊场行政村麻孔上组盗窃得李崇贵家1头水母牛后,又到该村何家寨组盗窃何明先、何明忠家母黄牛各1头,后用车将三头耕牛拉到黔南州都匀市,将其中两头耕牛以9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正忠(另案处理),另一头耕牛由韦朝X付了300元运费后由吴正忠拉到三都县丰乐镇变卖,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被盗3头耕牛价值37 500元。

13、2014年6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潘发刚(另案处理)到榕江县偷牛。在去榕江之前被告人张某某先找到韦以X要求其帮忙拉盗窃得来的耕牛,韦以X同意后,被告人张某某立即赶往榕江县新华乡与潘发刚、韦老归(另案处理)三人骑着一辆摩托车到榕江县栽麻乡,被告人张某某和韦老归负责盗窃耕牛,潘发刚则等待被告人韦以X等人驾驶车辆从三都来,被告人张某某和韦老归得知被告人韦以X已驾驶车辆从三都来后,立即实施盗窃,将榕江县栽麻乡归柳村五组杨秀恒家饲养在牛圈内的1头黑色的黄牯牛、杨求平家饲养在牛圈内的1头母黄牛盗走,两人将盗窃得到的两头耕牛拉出牛圈并等待韦以X等人前来装牛时,得知韦以X等人驾驶的车辆出现故障,后两人将盗得的耕牛丢弃在田坝里并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2头耕牛价值14 800元。

14、2014年6月18日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驾驶车牌号为贵JD6305白色轻卡车窜至镇远县羊场镇塘旗屯行政村,被告人韦朝X、潘永X将该村打杵岩组村民蒋启斌关在自己家牛圈内的2头黄牛盗走。上述三名被告人将盗得的耕牛拉到三都县九阡镇板高村上板高组潘永X家后,被三都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被盗2头耕牛价值19 000元。

15、200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杨胜X伙同杨道羲、韦学光(已判刑)在三都县都江镇巫詹河桥下乡村公路发现两天前翻在此的贵J36457货车无人看守,于是将车子的4个佳通牌110型钢丝轮胎(带钢盆)从车上拆下,用拖拉机拉到甲雄村藏匿。经鉴定,被盗轮胎价值8 659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胜X参与盗窃耕牛12起,共30头牛,总价值为234 900元;货车轮胎价值为8 659.20元,共计243559.2元。被告人韦朝X参与盗窃耕牛11起,共28头牛,总价值为222 700元。被告人潘永X参与盗窃耕牛7起,共18头牛,价值为121 600元。被告人杨胜X参与盗窃耕牛5起,共18头牛,总价值为142 000元。被告人韦以X参与盗窃耕牛3起,共12头牛,价值为73 400元。被告人潘英X参与盗窃耕牛2起,共10头牛,价值为62 100元。被告人张某某参与盗窃耕牛2起,共4头牛,价值为27 000元;被告人唐某某参与盗窃耕牛1起,计1头牛,价值为12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接受案件刑事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1、刘启会、杨光德、文荣宽、韦永三、吴培安、潘跃林、潘发文、姚茂忠、周元义、李荣波、钟兴平、周继勇、罗绍恒、杨昌明、李政华、何应举、蒋启斌、王同乡等人及群众因耕牛、货车轮胎被盗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警后分别立案侦查。

2、贵州省公安厅2014年7月23日黔公指管字[2014]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经对韦朝X、潘永X、杨胜X等人盗窃案的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决定由黔南州三都县公安局管辖。请黔东南州镇远县、榕江县公安局在3日内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移送该公安机关。

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杨胜X供述的主要内容:我是从2014年1月份到6月份期间,参与潘永X、杨胜X、韦朝X他们几个人在三都、榕江、都匀、镇远等地的乡镇偷牛:(1)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杨秀才在都匀市杨柳街偷了两头黄牛,当天我负责开车、放哨,韦朝X、潘永X去偷,韦朝X以7 500元的价格把牛卖去,我分得2 000元。(2)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杨胜金三个人到都匀坝固的一个乡下盗得一户人家的两头黄牛,韦朝X以7 500元的价格买去,我分得2 300元。(3)我同韦朝X、潘永X在厦容高速清水江服务区往都匀方向大约3公里处偷得两头牛,一头黄母牛,一头母牛仔,拉到韦朝X家卖,每人分得1 300元钱。(4)2014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邀韦朝X、杨胜金开车到都匀市大坪镇离厦蓉高速清水江服务区约1公里的路边停车,杨胜金守车,我和韦朝X到高速公路右边坎下寨子的一户人家偷得一头水牛,拉到韦朝X家,第二天,韦朝X拿6 000元给我,每人分得2 000元钱。(5)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张某某、韦红进(杨昌清女婿)到都江镇甲找村偷得一户人家两头黄牛,是张某某和韦红进去偷的,把牛拉到三都县三合镇行偿村,韦红进找人卖得7 500元,我分得2 200元。(6)我同杨秀才、韦洪进、潘永X、韦朝X在大坪辖区偷得一头黄母牛,拉到韦朝X家卖,每人分得900元。(7)我与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和一个榕江大伯,共七个人到榕江县三江镇一个叫四格的地方偷得九头黄牛,拉到杨胜X家卖得26 000元,我分得3 000元。(8)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杨胜X、潘永X、韦以X、韦朝X五个人到都江镇千秋村偷得一头黄牛,拉到三都县白家寨,韦朝X以5 000元的价格卖掉,我分得1 000元。(9)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三个人,到都匀王司乡下偷得一头黄牛,我们把牛拉到韦朝X家去,由韦朝X卖得4 000元,我分得1 300元。(10)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杨胜X三个人到榕江县平江乡偷得四头水牛,拉到三都县三合镇行偿村,韦朝X去找人来买,卖得18 000元,我分得5 000元。(11)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杨胜X、潘永X、韦以X、韦朝X五个人到镇远的一个乡下偷得三头牛,其中两头黄牛,一头水牛,把牛拉到都匀,韦朝X联系人来买,卖得15 800元,我分得2 000元,这次除去4 000元的费用。(12)今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三个人到镇远羊场偷得两头黄牛,我们刚把牛拉到三都九阡潘永X家警察就来抓人了,我就逃跑,潘永X和韦朝X当场被抓。(13)今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杨秀康到榕江县前面下高速后大约五、六公里远的一个乡镇偷得一头水牛,韦朝X出价6 000元把牛买去,我得2 000元。(14)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到从江县的一个乡下偷牛,是在高速路附近偷得一头黄牛,韦朝X拿去卖得4500元,我分得1 300元。(15)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杨秀才还有一个姓韦的(杨昌清女婿),在都匀高速路东站附近的一个乡下偷得一头黄母牛,韦朝X把牛拉去卖得4 500元,我分得900元。(16)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杨秀才共四个人到麻江县一个寨子里面偷得一头黄母牛,拉到韦朝X家卖得4 000元,我分得800元。(17)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杨胜X他们几个一起去榕江偷牛,当天晚上我们在榕江八开偷得两头牛,我们把牛拉到三都县三合镇行偿,韦朝X把牛卖得12 000元,我分得2 000元。(18)今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三个人到都匀厦容高速公路边的一个寨子上去偷得一头黄牛,我们把牛拉到三都卖得5 000元,我分得1 500元。(19)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潘永X三个人到剑河县的一个乡下偷得一头黄母牛,把牛拉到三都,由韦朝X去卖得4000元,我分得1 300元。(20)今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韦朝X、杨胜X、韦以X、潘永X五个人到镇远的一个乡下偷得两户人家的两头黄牛,把牛拉到三都九阡,由潘永X的弟弟拉到街上卖得15 000元,我分得3 000元。

2009年的一天晚上11时许,我和杨道羲在都江巫詹河桥下发现有一辆红色货车翻下到河边,无人看守,于是用车上的工具把两个后轮胎卸下来并抬到乡村公路边,杨道羲打电话给韦学光开农用车来装,由于车子打滑,我们三人把轮胎推到路边藏匿。对于所偷轮胎鉴定价为8 659.2元,我没意见。

2、被告人韦朝X供述的主要内容:(1)2014年5月11日晚22时许,杨胜X开租来的贵JV5339白色五凌宏光面包车和我、潘永X到清水江高速路边的一个寨子偷得一头黄母牛,返回到丹寨路口我下车走回三都,杨胜X和潘永X开车快到三都收费站的时候,车子翻在路边,杨胜X将牛拉到路边捆,因为有警察来了,他们弃车逃跑。(2)2014年的一天晚上,杨胜X寨子上的一个哥弟邀约我和杨胜X开车去都匀市坝固镇一个寨子一户靠近坡脚的牛棚中偷了两头黄母牛,拉来三都县塘州乡场坝卖得7 600元,我和杨胜X各分得1 500元,余下归杨胜X的那个哥弟。(3)2014年 6月18日晚,我、杨胜X与潘永X相约开我的贵JD6305货车从三都县到镇远县乡下的一个寨子山坡上的牛棚偷得两头黄牛,拉到三都县九阡镇潘永X家,被公安机关扣下。(4)2014年6月初的一天晚上,老情约我和杨胜X开小货车去镇远乡下偷得三头牛拉到都匀173,将两头黄牛以9 6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姓吴的商人,一头水牛给姓吴的那个商人代卖,得8 300元,我只得2 000元,其余的钱由老情和杨胜X分。

3、被告人潘永X供述的主要内容:我于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2年因涉嫌绑架被三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一日。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伙计”邀我和韦朝X开了一辆白色面包车到厦蓉高速清水江路段,我和韦朝X下到车都匀市一个寨子偷得一头黄母牛,拉到丹寨羊甲收费站,韦朝X发现有警察查车叫我们先走。我和“伙计”开车到三都县收费站,又见有警察查车,觉得牛带不走了牵到路边拴在一颗树上,“伙计”则开着车往收费站走,不知道他被抓没有;2014年6月19日早上9点多钟,韦朝X和“伙计”开一辆灰色的双排座小货车拉两头黄牛到九阡我的家中卖给我,还没有讲价,就被警察抓了。

4、被告人杨胜X供述的主要内容:一个多月前,我和韦朝X、潘永X、韦以X一起以16 800元购买一辆车牌为贵JA5779的白色轻卡车用于盗窃耕牛。(1)2014年4月底的一天,我、潘永X、韦以X、韦朝X、大伯、潘英X、还有一个带路的人,在厦蓉高速下去走两个小时的地方偷得9头黄牛,卖得27 000元。(2)一个多月以前一天晚上,我、韦朝X、杨胜X在镇远偷得三头牛,卖得16 800元。(3)约两个月前的一天晚上,我和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由杨胜X开贵JA5779轻卡货车、韦朝X开面包车两个车到都江镇千秋高速路段,韦朝X和韦以X下车去偷得一头黄牛,到三都卖得6 000块钱。(4)约三个月前的一天晚上12点左右,我和潘英X、老高三人坐老高的一辆五菱荣光面包车从高速路到三都县巫不乡偷牛,老高把事先踩好点的盗窃地点告知,我和潘英X按老高的提示到巫不境内的一个牛棚偷得一头黄母牛,拉到塘州卖得5 000多块钱,每人分得1 000多块钱。(5)还没有过年的时候,我、老高、大伯我们三个人,在大伯的带路下,在高速四格(地名)下去走20分钟的地方偷得两头牛,卖后我们每人分得2 000元。(6)2013年3月份的一天,我、大伯、潘永X、杨胜X、韦朝X、韦以X我们六个人,由大伯带路,在三都与榕江交界的地方,偷得四头牛,两头水牛,两头黄牛,卖得18 000元。(7)大概在一个多月以前,我、韦以X、潘永X、杨胜X、韦朝X在镇远境内偷得两头黄牛,一公一母,卖得15 000元。(8)今年2月份的一天,老高、我、长生我们三个人到厦蓉高速四格(地名)附近,在一个牛棚偷得一头黄母牛,卖得3 300元。

我先后参与韦朝X、杨胜X、潘永X、潘英X、韦以X、“榕江大伯”、“老高”等人盗窃耕牛8次,共偷得耕牛23头。

5、被告人韦以X供述的主要内容:2012年3月份,我因盗窃摩托车被三都法院判刑1年8个月,2013年11月释放。今年清明节过后的一天,杨胜X邀我、 “老芳”、“老头”四个人凑钱买了一辆旧的轻卡货车用于偷牛,我交了4 000元钱,杨胜X交了3 000元钱,“老芳”、“老头”不知道交多少钱。(1)五月份的一天,我和老芳、老头、老国、杨胜X五人开买来的贵JA5779货车,老芳开自己的面包车去榕江,由榕江的大伯带我们到一个山坡上,从两个牛圈里偷得四头牛,拉回三都卖得18 000元,我分得2 000元。(2)我、老芳、老国、老头、杨胜X五个人开老芳的面包车和贵JA5779车货车到都江镇千秋高速路隧道口那里,我和老芳下车到千秋寨子偷得一头黄母牛,拉回三都卖得6 000元。(3)五月的一天晚上,我、老芳、老国、老头、杨胜X五个人开老芳的面包车和贵JA5779货车去镇远偷得两头牛,拉回三都卖得15 000元,我分得2 000多元。(4)今年6月18日,“老水”叫我,我又叫杨秀才、杨胜X一起开贵JA5779货车去榕江帮“老豹”拉偷来的牛。由于车子的离合器坏了,没有帮“老豹”拉牛,就开回三都了。

我同杨胜X、韦朝X、杨胜X、潘永X及一个叫榕江大伯的人盗窃耕牛,我先后参与盗窃耕牛四次,共偷得耕牛16头。

6、被告人潘英X供述的主要内容:我1994年因抢劫和非法拘禁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刑13年,在凯里监狱服刑于2001年10月份出狱。我总共有三次犯罪行为:(1)今年三月份左右的一天,唐某某邀我和杨胜X开车到高速公路巫不乡地界,唐某某守车,我和杨胜X根据唐某某的指点走到寨子的牛棚偷得一头母黄牛,拉回三都卖得3 700元,我分得1 200元。(2)三月份的一天,唐某某叫我陪他开车上高速公路到榕江,有一个榕江人已经把一头小母牛拉到路边了,于是我们三人把牛装上车拉回三都卖给杨胜X得3 700元钱,每人分得800元钱。(3)今年四月份的一天,我、杨胜X、韦朝X、杨胜X、韦以X、潘永X还有一个榕江的人在榕江县三江乡,偷得九头牛,拉回三都杨胜X寨子上去卖得26 000元,我分得2 700元。

7、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今年6月份的一天我和榕江兴华的“老豹”、还有一个叫大伯的人到榕江县一个寨子山坡的牛棚偷得两头黄母牛,牵到半坡路边,韦以X拉牛的货车坏了,将牛丢在那里,骑摩托车回家。

8、被告人唐某某供述的主要内容:(1)2014年2月10几号,我接到榕江“长生”电话后就开在都匀市租的五菱宏光面包车到厦蓉高速公路榕江出口的大桥上装偷来的一头黑色黄母牛,拉到水龙,第二天长生拿460元钱给我。(2)在第一次偷牛后的十多天的晚上,一个人打电话叫我去拉偷得的牛,于是叫杨胜X一起开车到榕江收费站掉头往三都方向快到四格的高速公路上装上这个人和另外两个人偷来的两头牛拉到水龙,杨胜X和他们拉牛去卖。第二天他们在三合镇撮箕口拿了600多元钱给我。(3)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榕江大伯打电话叫我开车到厦蓉高速四格掉头往三都方向到聚摆隧洞等,他们在那边隧洞装牛。半个小时后,大伯就打电话我先走,他们偷得两头牛,后大伯分1 000元钱给我。(4)2014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我与杨胜X、老潘开车从厦蓉高速路到巫不乡境内停车后,跟杨胜X、老潘说了偷牛的路线和地点,我守车等候。他们下车偷得一头黄母牛装上我开的面包车,拉到杨胜X的寨子卖得4 800元,我分得1 100元。(5)2014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我与杨胜X、老潘开车到榕江四格上来一点的厦蓉高速路上停车,杨胜X和老潘就下车去偷得两头牛来,老潘叫另外两个人开一辆奇瑞面包车来装牛,这次我分得500元钱。(6)今年3-4月份,杨胜X叫我开车到厦蓉高速榕江四格那里,杨胜X和“老奎”下车去偷得一头黄母牛,事后我分得600元钱。(7)今年四月份,杨胜X喊我送他和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到厦蓉高速打鱼境内排洞隧道哪里,他两就下车去偷得一头牛和两个小牛崽,拉到水龙杨胜X家的寨子,事后我分得1 100元。(8)四月份,杨胜X喊我开车送他和“胡子”到厦蓉高速榕江境内四格那里,他们下车去偷得一头黄母牛,另喊得车来拉走,事后杨胜X分给我700元钱。

三、被害人陈述:

1、刘启会陈述:我家于2014年1月9日4时许,被盗窃两头母牛而报案,被盗窃的牛是头一天在麻江县谷硐镇花4 200元和4 800元购买,共计9 000元。

2、杨光德陈述:我家于2014年2月12日7时发现被盗窃一头黄母牛,牛的市场价值人民币12 000元。

3、文荣宽陈述:我家于2014年3月3日8时许发现被盗窃两头黄母牛,价值总在12 000元。

4、韦永三陈述:我家于2014年3月15日7时许发现被盗窃两头黄牛,总价值15 000元,而到派出所报案。

5、吴培安陈述:我家于2014年3月31日早上发现被盗窃一头黄母牛,价值7 000元人民币,到而到派出所报案。

6、潘跃林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7日6时发现被盗窃两头黄牛,总价值14 000元,而到派出所报案。

7、韦华辉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8日凌晨被盗窃黄母牛一头,价值1 0000元人民币,而到派出所报案。

8、潘发文陈述:我家于2014年5月8日夜晚,被盗窃黄母牛一头,约值8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

9、周元义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29日7时许发现养在溪口牛棚的两头黄牛被盗,价值8 000余元,而到派出报案。

10、李荣波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29日7时许发现养在溪口牛棚的一头黄母牛被盗,价值6 000余元,而到派出报案。

11、姚茂忠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28日晚夜养在溪口牛棚的一头黄牛和一头牛崽被盗,价值9 000余元,而到派出报案。昨天晚寨子总共被盗窃9头牛。

12、周继勇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28日晚夜养在溪口牛棚的两头耕牛被盗,价值12 000元,而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晚寨子被盗耕牛共9头牛。

13、钟兴平陈述:我家于2014年4月28日晚夜养在溪口牛棚的两头耕牛被盗,损失10 000元多,而到公安机关报案。

14、罗绍恒陈述:我家于2014年5月11日晚夜被盗一头黄母牛,价值11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

15、潘天芝陈述:我于2014年5月31日早上发现被盗一头水母牛,价值10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

16、莫玉平陈述:我于2014年5月31日早上发现被盗一头水母牛,价值10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

17、王胜刚陈述:我2014年5月31日6时许发现被盗一头水母牛,价值10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

18、杨昌明陈述:我于2014年5月31日7时许发现被盗一头耕牛,价值12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

19、何明忠陈述:我于2014年6月3日7时许发现被盗一头黄母牛,价值10 000元,而到派出报案。我堂哥何明先的牛也被盗。

20、何明先陈述:我于2014年6月3日早上发现被盗一头黄母牛,价值10 000元,而到派出所报案。

21、何应举陈述:我家于2014年6月3日6时许发现被盗一头黄母牛,价值10 000元,而向派出报警。

22、罗玉珍陈述:我于2014年6月3日5时许发现被盗一头水母牛,价值12 000元,而到派出所报案。

23、杨秀恒陈述:我于2014年6月19日早上发现被盗一头黄牛,去年11月花6 800元购买。寨子杨求平的一头牛也被盗,喊人到距离牛棚约1公里的半坡找到我家和杨求平的耕牛。

24、杨求平陈述:我于 2014年6月19日凌晨发现被盗一头黄母牛,到离牛棚1公里的地方找回,牛是3月份以7 800元购买。

25、蒋启斌陈述:我家于2014年6月19日早上发现两头黄牛被盗,价值18 000元,而向派出报警。

26、王同香陈述:我家货车翻在巫詹河无人看守时,被盗四个轮胎,共计损失15 100元。

四、证人证言:

1、吴正忠证实: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早上还没亮,我开着贵HAB691小货车到都匀173路口跟姓韦的男子以9 600元购买得两头黄母牛。第二天早上10点过钟我帮他拉水母牛去平寨卖,得300元运费,听说他的水母牛卖了8 600元钱。

2、韦学光(已判刑)证实:2009年5月20日晚上12时许与杨胜X、杨道羲在巫詹河盗窃汽车轮胎。

3、杨道羲(已判刑)证实:2009年5月21日2时许伙同杨胜X、韦学光在巫詹河盗窃4 个汽车轮胎。

4、杨武贤证实:2014年4月28日晚上开车到翁沟坡头睡觉,听到牛在往四格方向的坡路上叫,怀疑有人在偷牛,由于只有我一个人不敢去追,天亮时去看,发现很多牛脚印。

5、李政华证实:父亲李崇贵于2014年6月3日5时许发现被盗一头水母牛,打电话要我报警,被盗牛的价值12 000元。

6、杨胜威证实:我于2014年5月10日中午到三都县三合镇益嘉旅社租得贵J5339白色面包车到水龙地祥双寨吃酒, 11日18时20分许回到三都,把车子钥匙交给堂哥杨胜X,5月12日凌晨杨胜X打电话说车子被公安查,才知道是用车偷牛。

7、张秀美证实:我家只饲养一头驴,是丈夫杨胜X于6月份花10 000元跟一个外地人买的。

8、杨杰证实:杨胜X家有三头牛昨天被公安机关拉去了;还有一头驴,是他花钱跟别人买的。

9、潘发清证实:潘发文家的牛在2014年5月份左右被偷去,价值在八、九千元。

10、粟金亮证实:杨光德家于2014年2月11日被盗一头黄母牛,价值12 000元。

11杨胜华证实:杨胜X、杨道羲、韦学光在巫詹河偷得货车轮胎后联系我找人买。

12:石英亮的证实:2014年5月20日杨胜X、杨道羲、韦学光在巫詹河偷得别人货车轮胎,而向派出所举报。

13、潘宏文证实:2014年5月20日4时许,韦学光打电话说他的车子在巫詹河翻车叫我帮拉上来,7时我开车到那里见他的农用车打滑,我的车子也打滑,听说对面翻的车子轮胎被偷了就回家。

五、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杨胜X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2014年4月5日和我一起到三都县都江镇甲找村六组潘跃林家盗窃两头牛的杨昌清女婿韦洪进。

2、杨胜X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胜X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2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韦朝X。

(2)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胜X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7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杨胜X。

(3)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胜X从一组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5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老高”,即唐某某。

(4)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胜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6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潘永X。

(5)2014年7月14日被告人杨胜X从不同男性张正面免冠照片12中指出04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韦以X。

3、潘英X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潘英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9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老奎”,即韦以X。

(2)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潘英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7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老国”,即杨胜X。

(3)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潘英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4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年纪较大的那个人”,即潘永X。

(4)2014年6月24日被告人潘英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老芳”,即韦朝X。

(5)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潘英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6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老情”,即杨胜X。

(6)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潘英X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5号照片上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老高”,即唐某某。

4、2014年8月21日被告人唐某某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08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参与我一起盗窃耕牛的“榕江大伯”,即韦老归。

5、2014年6月21日吴正忠从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12张中指出8号照片上的男子说:他就是卖牛给我的韦姓男子,即韦朝X。

六、现场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1、被告人杨胜X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大坪镇营盘村方寨岔路口指认:2014年3月我伙同韦朝X、韦洪进、潘永X、杨秀才到都匀市大坪镇营盘村盗窃一头黄母牛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下车后进寨子的路线等。

(2)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厦蓉高速都匀往三都方向1314公里指认:2014年3月14日晚我伙同韦朝X、潘永X到都匀市大坪镇韦永三家盗窃两头耕牛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下车后进寨子的路线等。

(3)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扮龙十组指认: 2014年3月30日晚我伙同韦朝X、潘永X到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扮龙十组吴培安家盗窃耕牛一头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下车后进寨子的路线等。

(4)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厦蓉高速都匀市王司镇桃花村路段指认:2014年5月我伙同韦朝X、潘永X到都匀市王司镇盗窃罗绍恒家耕牛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等。

(5)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杨胜X到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坝固镇指认:2014年3月份的一天我伙同韦朝X、杨胜金到都匀市坝固镇营盘村羊列三组盗窃文荣宽家牛两头的盗窃地点、停车地点、装牛地点等。

(6)2014年8月5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麻江县贤昌镇甲耳村铁冲组指认:2014年3月20日凌晨,我伙同韦朝X、潘永X、杨秀才到麻江县贤昌镇甲耳村盗窃周正雄家耕牛一头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下车后进寨子的路线等。

(7)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现场位于从江县谷坪乡高余村指认:2014年5月我伙同韦朝X、杨秀康到从江县谷坪乡高余村四组吴文吉家盗窃耕牛一头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下车后进寨子的路线等。

(8)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榕江县平江乡指认:2014年3月我伙同韦朝X、杨胜X到榕江县平江乡盗窃四头耕牛的停车地点、装牛地点等。

(9)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榕江县指认:2014年5月份我伙同他人在榕江县盗窃九头牛的装牛地点。

2、杨胜X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龙村溪口组指认:我伙同韦以X、韦朝X、潘永X、杨胜X、“榕江大伯”、潘英X在这里盗窃得九头黄牛。

(2)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榕江县平江乡巴鲁村陈家寨指认:我伙同潘永X、“榕江大伯”、韦以X、韦朝X、杨胜X在这里盗窃得两头黄牛。

(3)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四格村指认:我伙同潘英X、韦以X、韦朝X、杨胜X、在这里盗窃得两头黄牛。

(4)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乡巴鬼塘边指认:我伙同韦朝X、杨胜X在这里盗窃得三头牛。

(5)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乡至镇远县城的28公里处何家寨指认:2014年6月的一天,我伙同韦朝X、杨胜X在这里盗窃得两头黄牛。

(6)2014年6月26日被告人杨胜X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乡至镇远县城的26公里处指认:我伙同韦朝X、杨胜X在这里盗窃得一头水母牛。

3、被告人潘英X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潘英X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龙村何家岭指认:我伙同杨胜X、韦朝X、杨胜X、潘永X、韦以X、“榕江大伯”到这里盗窃得9头黄牛。

(2)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潘英X到现场位于三都县巫不乡大脑村上麻力组指认:我伙同他人到这里盗窃得1头黄牛。

4、被告人张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1)2014年 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现场位于榕江县栽麻乡归柳村五组杨秀恒家牛棚指认:我到这里盗窃得杨秀恒家牛。

(2)2014年 6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现场位于榕江县栽麻乡归柳村五组杨求平家牛棚指认:我到这里盗窃得杨求平家牛。

5、被告人唐某某到现场位于三都县巫不乡指认:我伙同杨胜X、老潘在巫不乡境内盗窃杨光德家耕牛的装牛地点。

6、同案犯韦学光到现场位于都江镇巫詹河桥头指认:我伙同杨胜X、杨道羲在这里盗窃车轮胎。

7、同案犯杨道羲到现场位于都江镇巫詹河桥头指认:我伙同韦学光、杨胜X在这里盗窃车轮胎。

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

1、刘启会家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都匀市杨柳街镇德化村四组刘启会牛圈处勘验检查情况。

2、文荣宽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3月3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坝固镇羊列村文荣宽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3、都匀市大平辖区五星村10组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大坪辖区五星村十组农户吴英付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4、潘跃林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6月7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三都县都江镇甲找村十组潘跃林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5、韦华辉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8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都匀市大坪镇营盘村六组韦华辉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6、潘发文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5月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都江镇千秋村一组潘发文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7、周元义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溪口坝子周元义家牛棚勘验检查情况。

8、李荣波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何家湾坡李荣波家牛棚勘验检查情况。

9、姚茂忠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三根杉树姚茂忠家牛棚勘验检查情况。

10、周继勇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何家湾坡周继勇家牛棚勘验检查情况。

11、钟兴平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4月2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何家湾坡钟兴平家牛棚勘验检查情况。

12、何明忠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镇羊场行政村何家寨子组何明忠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13、李政华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镇羊场行政村麻孔上组李政华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14、何明贤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6月3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镇羊场行政村何家寨子组何明贤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15、蒋启斌耕牛被盗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2014年6月19日公安机关到现场位于镇远县羊场镇旗屯村打杵岩组蒋启斌家牛圈勘验检查情况。

八、提取笔录:公安民警等到杨胜X、韦学光、杨道羲藏匿轮胎的地点提取三个轮胎。

九、扣押和返还物品清单及照片:2014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扣押韦学光持有的黑色带钢盆佳通牌110汽车轮胎3只,并发还给王同香。

十、抓获经过:

1、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杨胜X在阳春市春城大城宾馆281房被阳春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民警抓获。

2、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韦朝X在三都县九阡镇板高村上板高组潘永X家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3、2014年6月20日被告人潘永X在三都县九阡镇板高村上板高组自己家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4、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杨胜X在三都县三合镇蒋家旅社对面公路边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5、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韦以X在三都县三合镇中营公路边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6、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潘英X在三都县三合镇中营杨胜X租房处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7、2014年8月6日被告人唐某某在三都县三合镇团结路其租房处被三都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十一、鉴定意见:

1、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三价认字[2014]3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

(1)镇远县羊场乡羊场行政村上组李崇荣家被盗的水母牛价格为11 500元。

(2)同村的何明先家、何明忠家分别被盗的黄母牛价格均为13 000元,共计26 000元。

上述被盗的牛总价格为37 500元。

2、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三价认字[2014]3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

(1)潘发文家被盗的一头黄牛价格为8 500元。

(2)杨德先家被盗的一头黄牛价格为12 000元。

(3)杨光德家被盗一头黄母牛价格为12 000元。

(4)罗绍恒家被盗的一头黄牛价格为10 000元。

上述被盗的牛总价格为42 500元。

3、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三价认字[2014]48号《价格鉴定意见书》:

(1)都匀市杨柳街镇德化村刘启会家被盗的两头黄牛价格分别为4 800元和4 200元,共计9 000元。

(2)都匀市坝固镇羊列村文荣宽家被盗两头黄母牛价格均为10 000元,共计:20 000元。

(3)从江县谷坪乡高余村吴文吉被盗的一头公水牛价格为7 800元。

(4)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韦永三家被盗的一头黄母牛价格为8 500元,一头黄牛仔价格为5 000元,共计13 500元。

(5)都匀市大坪镇五星村吴培安家被盗的一头黄牛价格为9 700元。

(6)三都县都江镇甲找村潘跃林家被盗的一头大公牛价格为7 000元,一头小公牛价格为5 200元,共计12 200元。

(7)都匀市大坪镇营盘村韦华辉家被盗一头黄母牛价格为11 500元。

(8)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周元义家被盗一头黄母牛价格为9500元,一头公牛仔价格为1 000元,共计10 500元。

(9)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李荣波家被盗一头母牛价格为6700元。

(10)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姚茂忠家被盗一头母牛价格为8200元,一头公牛仔价格为1 500元,共计9 700元。

(11)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周继勇家被盗一头母牛价格为7800元,一头公牛价格为5 200元,共计13 000元。

(12)榕江县三江乡乔尤村钟兴平家被盗一头公牛仔价格为2 000元,一头母牛价格8 200元,共计10 200元。

(13)榕江县平江乡德腊村潘天芝家被盗一头水母价格为9300元。

(14)榕江县平江乡德腊村莫玉平家被盗一头耕牛价格为7800元。

(15)榕江县平江乡德腊村王胜刚家被盗一头水母牛价格为9 000元。

(16)榕江县平江乡德腊村杨昌明家被盗一头耕牛价格为7800元。

(17)镇远县羊场镇塘旗屯行政村蒋启斌家被盗一头黄母牛价格为9 000元,一头公黄牛价格为10 000元,共计19 000元。

上述被盗的牛总价格为186 700元。

4、三都县价格认证中心二○○九年七月八日三价认字[2009]14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被盗大货车轮胎4只和钢盆4个,价格为8 695元。

十二、户籍证明:

1、被告人杨胜X于1979年10月3日生。

2、被告人韦朝X于1975年1月1日生。

3、被告人潘永X于1966年11月15日生。

4、被告人杨胜X于1981年2月4日生。

5、被告人韦以X于1982年4月16日生。

6、被告人潘英X于1970年8月6日生。

7、被告人张某某于1983年6月15日生。

8、被告人唐某某于1981年3月17日生。

十三、刑事判决书:

1、三都县人民法院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2011)三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杨道羲因在三都县都江镇巫詹河桥下乡村公路盗窃轮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三都县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二月八日(2009)三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韦学光因三都县都江镇巫詹河桥下乡村公路盗窃轮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3、三都县人民法院二○○四年二月六日(2004)三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胜X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十四、前科材料:

1、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告人杨胜X于200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告人潘永X于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3、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告人杨胜X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二年三个月。

4、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告人韦以X于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三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5、公安机关通过讯问和《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进行查询发现被告人潘英X于1994年因犯抢劫罪被丹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潘英X、韦以X、张某某、唐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重要生产资料耕牛,其中: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上述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韦以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韦朝X、杨胜X参与盗窃的次数、耕牛数量,有同案犯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韦朝X、杨胜X的辩解理由和部分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杨胜X、韦朝X、潘永X、杨胜X、韦以X、潘英X、张某某、唐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胜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4日起至2023年5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韦朝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九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

三、被告人杨胜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22日止。)

四、被告人潘永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

五、被告人韦以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22日止。)

六、被告人潘英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9月22日止。)

七、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

八、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蒙锡渊

审判员  左裕祥

审判员  谢仁光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韦慧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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