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但成燕,男,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盘县看守所。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5]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但成燕犯运输毒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但成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21时许,一个叫“高哥”(另案处理)的人让被告人但成燕帮其将毒品从云南省运输到贵州省盘县红果镇,并给被告人但成燕一万元的好处费。被告人但成燕答应后,携带毒品驾驶其租赁的车牌号为云D889XJ轿车从云南省沿沪昆高速往贵州省盘县方向行驶,次日6时许,途径盘县平关毒品检查站时,被盘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82.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0.04克、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及作案通讯工具“lenovo”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但成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某、丁某某、但某某、代某某的证言,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毒品嫌疑物开封笔录及照片,过关发票,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领条,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但成燕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牟取利益,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予以运输,途中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2.5克、甲基苯丙胺0.04克,共计282.5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但成燕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但成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告人但成燕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公诉机关于庭审中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但成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
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82.5克、甲基苯丙胺0.04克及作案通讯工具“lenovo”牌黑色直板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司春艳
人民陪审员 袁 燕
人民陪审员 周 春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抒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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