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减刑裁定书

2016-08-31 14:06
罪犯王娟,女,1969年12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务川县,苗族,本科文化,现在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2011年9月20日,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黔毕中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11)黔高刑二终字第7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贵州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5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育兵、助理检察员刘明和执行机关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干警陈秋月、温慧华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娟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在2013年9月至2014年8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入监以来,其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王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36年12月18日止)。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常礼贵

审 判 员  李江南

代理审判员  王 虎

二○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秋秋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