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甲,身份证号码……,安徽省阜南县人。2015年4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12日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蔡尔荣,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德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加入名为“连锁经营”的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国家发展重点项目”为名,鼓吹“五级三晋制”、“投资与回报”、“缴纳69800元怎样可以赚到1040万元”等,通过“考察”、“上课”等方式欺骗亲戚、朋友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最少需要申购1份份额,累计申购不超过21份,第1份份额为3800元,其余每份为3300元),并可以直接发展3名下线,从而层层复制发展,以发展的人员数量以及购买份额作为返利的依据。
该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1-2份是业务员级别,3-9份是业务组长级别,10-64份是业务主任级别,65-599份是业务经理级别,600份以上是老总级别)组成层级,以积累的份额和设置的要求作为晋升到下一个层级的条件。并通过“经理室”等形式对下线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被告人张某甲在该组织中系其父张某宇(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并发展了简某某、贾谋、刘某某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通过这三人间接发展下线70余人。2014年5月晋升为“老总”级别后,张某甲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A*区*栋**-4号设置“经理室”,并下设“大总管”、“自律总管”、“自律配合窗口”、“能力窗口”、“经晨窗口”等五大窗口,对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清单、连锁经营资料、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4日起至2016年10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U盘一个、纸质笔记本一个、银行卡九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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