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金庆洲,居民身份证号码……。2014年11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4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庆洲犯放火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庆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13时许,被告人金庆洲与被害人刘某甲乙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福苑*栋*楼*号房屋内,因索要传销投入的资金未果而心生怨念,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医用酒精放火焚烧房屋,欲与被害人刘某甲乙同归于尽,并造成刘某甲乙和自己被烧伤。经鉴定,刘某甲乙全身大面积烧伤属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根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金庆洲以放火的方式杀害他人,造成他人重伤,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金庆洲对起诉指控当庭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害人刘某甲乙将被告人金庆洲从湖南叫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加入传销组织,金庆洲又将其妻子等亲属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2014年10月31日,金庆洲从湖南来到贵阳,多次向刘某甲乙索要加入传销组织时投入的资金均遭拒。2014年11月4日13时许,金庆洲酒后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龙福苑*栋*楼*号的一间房屋内又向刘某甲乙索要加入传销组织时投入的资金未果,遂用事先准备好的医用酒精在屋内倒撒,欲与刘某甲乙同归于尽,刘某甲乙见状来抢酒精致身上被撒酒精。金庆洲此时打燃手中的火机引燃倒撒的酒精,造成刘某甲乙和自己被烧伤。经鉴定,刘某甲乙的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2015]临鉴字第1589号证实:刘某甲乙全身大面积烧伤属重伤二级。
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及金庆洲对现场的指认、证人对金庆洲的辨认。
3、被害人刘某甲乙陈述:案发当天中午12时许,我和金庆洲、李某某、邓某某等人在世纪城龙福苑*栋*楼*号吃完饭后,金庆洲单独把我叫到一间房间里,他把门反锁后,坐到沙发上就问我要钱,说他是我叫到贵阳做传销的,现在只找我要钱,我说现没钱,等过两天再给他。他说不给钱不行,不给的话就拿我的命来抵,然后他就去拿墙边的酒精往地上倒,我就去抢瓶子阻止他,他就把酒精直接往我身上倒,并拿火机把火点着了。火烧起来后他就从窗户跑了出去,我就呼救,门外的人踢开门进来帮我把身上的火扑灭。他在上个月月底的时候就找我要过钱,我说没有钱,有的话会给他的。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我与金庆洲、刘某甲乙等人在世纪城龙福苑*栋*楼*号吃饭,后我在一间房内休息,听到另一间房内传出刘某甲乙大喊快开门、快开门,我们把门打开后,见房间里全是火,刘某甲乙全身也是火,我模模糊糊看见金庆洲蹲在窗台上。灭了火后我下楼去,见刘某甲乙在楼外站着,金庆洲在楼外面的木椅子上坐着,过一会警察就来了。
4、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甲乙的姐,是刘某甲乙叫金庆洲来贵阳搞传销的。2014年10月31日15时许,金庆洲从老家回来,在世纪城龙福苑*栋*楼*号房内,金庆洲就和刘某甲乙谈关于退钱的事,双方争执起来,金庆洲就说:反正今天我是有备而来的,要不然就是你死,要不然就是我死,大不了同归于尽,我去买两百元的汽油,我活不了,大家都不要想活。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12时许,金庆洲打电话给刘某甲乙,叫她到龙福苑*栋*-*来商量退我们搞“连锁经营”投入的钱,12时30分左右我和金庆洲就到了,看见刘某甲乙等人在房间里等我们吃饭。饭后金庆洲就叫刘某甲乙到一间房间里去,不知谁就把门关了,我听到金庆洲叫刘某甲乙退钱,然后就听到争吵。后刘某甲乙叫游某某快来,我们去开门,打不开,见有白烟冒出来,就踢开门灭火。2014年10月31日我和金庆洲去找刘某甲乙退钱,当时他们吵了一架,金庆洲叫我去买汽油,说他不想活了,要和刘某甲乙同归于尽,我还劝他算了。我听金庆洲说他去买过汽油,但加油站管理严,没买到。
6、被告人金庆洲供述:2014年10月31日我从到贵阳,目的是向刘某甲乙要回我及亲属投进去搞传销的钱,但刘某甲乙说没钱给我,我很气愤,就说你不给钱,我就只能将命交给你了,大不了用汽油化了。后我用手机上网查了周边加油店及买汽油的事情,但查询的结果是买不到。刘某甲乙还喊和我关系较好的传销人员曾某某来做过我的工作,要我冷静。之后又把我叫到贵阳,喊了两个老总来跟我谈话,叫我不要放弃。我当时就说了我的目的就是拿钱,拿不到什么都不行。后我给曾某某打电话骗他,说我东西都买好了,让他给上面的人说一下,我是想吓一吓他们,我好快点得钱,但第二天我问曾某某,他还是说没有结果。我就很生气,就去龙福苑门口“湘医诊所”里买了十瓶酒精,然后在旁边的小超市里买了一瓶大瓶的矿泉水,将水倒在旁边花池里,提着空瓶回到我住的龙福苑*栋**-*号,在房间里将十瓶酒精倒在空水瓶里。昨天晚上,我给李某某买好火车票,让他先回家。今天早上,我就拿着装着酒精的水瓶和李某某的行李到龙福苑*栋*-*房,到了之后,我出去等曾某某的电话,曾某某给我讲拿回钱的事情应该是不行了,当时我就绝望了,回到龙福苑*栋*-*房,吃了午饭,我还喝了一瓶二锅头白酒。吃完饭,我就叫刘某甲乙到厕所旁边的寝室,进去后我就将门反锁,我就开始和她谈,叫她给她姐姐打电话,把钱退给我,就这样谈了两三分钟,她一直就说退不了钱,加上当时也喝了酒,我很气愤,就将之前放在房间沙发旁的酒精拿出来,说既然这样,我就只能选择这样了,于是我说开始往地上倒酒精,刘某甲乙看到了,就开始大声喊游哥快点来,一边喊一边来拉我的手,想把装酒精的瓶子拖过去,但没能从我手里拖过去。然后我就拿出火机,看到后,刘某甲乙来抓我拿火机的手,我就将瓶子扔掉,这时,外面在踢门,我就用背抵住门,不知怎么弄的,我拿打火机的手就点燃了,我就用力甩,一下就将地上的酒精点燃,就燃起了大火。我的衣服裤子也燃起来,我就跳到沙发上,脱了裤子,跑到窗户边,从六楼爬到五楼,进入五楼后,我就去开门,应该是主人反锁了,门打不开,我就从五楼跳到一楼的草坪上了。我知道刘某甲乙会因火势大而死亡,但当时我听到外面有人在说话,也有踢门的声音,我想到他们会救的,就没管她了。因我及家人借了二十多万来搞传销,为这事,婚也离了,现家里又急需用钱,亲戚朋友都不愿和我交往,我就恨刘某甲乙,想和她同归于尽,一起烧死算了。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庆洲因受被害人刘某甲乙邀约,加入传销组织,在向刘某甲乙索要投入的资金时,不冷静处理,使用点燃酒精意欲与刘某甲乙同归于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能成立,应予更正。金庆洲归案后至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庆洲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5日起至2027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人民陪审员 刘 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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