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浪、欧某某、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8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浪,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息烽县人。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欧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捕前住……。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龙里县人。2015年2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浪、欧某某、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浪、欧某某、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浪伙同宋某某经预谋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兰州路利用电子干扰器开车门的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兰州路美食城旁的粤B737GH车辆后备箱内的3瓶茅台酒及一瓶白酒盗走,经鉴定,3瓶茅台酒总价值为2658元。

2、2015年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张浪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兰州路美食城,利用电子干扰器开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6000余元、被害人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卡、农业银行卡等物品。

3、2015年1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张浪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福州街,利用电子干扰器开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盗窃得现金6000余元、苹果5S手机一部,酷派手机一部等物品。经鉴定,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3202元,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862元。

4、2015年1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张浪伙同欧某某经预谋后,由欧某某驾驶其所租赁的马自达轿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福州街,利用电子干扰器开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廖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盗窃得一台平板电脑及一个黑色手提包等物品。经鉴定,所盗电脑价值人民币1059元。

5、2015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张浪伙同欧某某经预谋后,由欧某某驾驶其租赁的马自达轿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福州街,利用电子干扰器开车门的方式,对被害人李某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实施盗窃,盗得现金6900元、苹果5手机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手提包一个、银行卡数等物品。经鉴定,所盗苹果5手机价值人民币2368元,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5088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浪因犯非法拘禁罪,于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9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浪、欧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浪多次盗窃价值34137元,数额巨大;欧某某盗窃价值15415元,数额较大;宋某某盗窃价值26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欧某某、宋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三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张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盗窃罪,是累犯,同时根据本案的作案手段及社会危害,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欧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龙珊珊

代理审判员  惠艳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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