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8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仁兴,23岁,身份证号码……,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2012年8月8日因抢劫罪被云南省富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4年8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23岁,身份证号码……,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邓某某,25岁,身份证号码……,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2015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潘乐婧,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仁兴、吴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5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经预谋后,在贵阳市观山湖区会展城会展南路和观山东路交叉口,通过使用开锁工具打开车门,将被害人郭某某车内的9条利群香烟、6包硬中华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4320元)以及4包利群香烟盗走。

2、2015年3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碧海乾图小区,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余某车内6瓶飞天茅台酒和一副Gucci牌眼镜(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8070元)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并发还失主。

3、2015年3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美的林城尚客公寓酒店附近,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将被害人曾某某车内的12瓶飞天茅台酒、1瓶习酒1988、4包盛世贵烟、4包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11300元)、4瓶老客栈土酒、10瓶茅渊老酒、4瓶茅台镇散酒以及1瓶茅台酱香标准酒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罗仁兴租赁车辆、吴某某购买开锁工具用于作案,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邓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罗仁兴、邓某某、吴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品已大部分追回返还失主,酌情从轻处罚。邓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是从犯,主观恶性不大,请求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罗仁兴因犯抢劫罪于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被云南省富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止,服刑期间,其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2014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即一年七个月零二十一天。罗仁兴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仁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加上原判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零二十一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邓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6年3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刘 犟

人民陪审员  陈 进

二○一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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