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帮林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7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帮林,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八日因犯抢夺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4)372号起诉书、观检公诉刑诉(2015)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石帮林犯诈骗罪,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丽娜、被告人石帮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石帮林与杨某某、卯某(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石帮林、卯某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在贵阳市白云区“吉兴汽车”租赁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贵A***70的银白色大众迈腾汽车,随后又伪造车辆所有人及车辆相关手续。当天15时许,由卯某冒充车辆所有人,将贵A***70大众迈腾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赵某某。经鉴定,贵A***70的银白色大众迈腾汽车110160元。

2014年5月,杨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伪造的驾驶证等相关证件在贵阳市云岩区“久盛汽车租赁公司” 租用一辆车牌为贵A***30的别克英朗轿车,后又伪造车辆所有人的相关信息,伙同被告人石帮林将该车以7万元的价格变卖给贵阳市云岩区****投资有限公司。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4234元。

另查明,涉案车辆已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帮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帮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54394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石帮林提出其有自首、立功的情节,经查,石帮林无自首,但石帮林提供了同案人杨某某的真实姓名、住址、户籍地,为公安机关成功提供破案线索,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石帮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诈骗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石帮林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帮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惠艳琳

代理审判员  龙珊珊

二○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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