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商某,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2014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商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妃妮、被告人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中旬至11月期间,被告人商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隧道和大关隧道内,先后20余次盗窃中国移动公司的总价值为3949元的普通阻燃馈线325米,以及中国电信公司的总价值为4680元的天馈线390米。商某的行为已造成大关隧道和黔灵山隧道长时间内数千用户通信讯号的中断。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馈线,造成一定区域内通信信号中断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商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小刀2把、夹钳1把、手电筒2把、运动挎包1个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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