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瑞元,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2011年2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瑞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瑞元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瑞元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新寨村风机厂停车场,使用伪造的收车条及驾驶证件蒙骗停车场管理人员,将自己被查扣的价值为11000元的贵A***5R哈飞路宝牌汽车取出。 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王瑞元采用相同的方式,伪造印章、收车条后提供给张某某取车,张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新寨村风机厂取车时被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被告人王瑞元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辩认笔录、物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瑞元违反法律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信誉,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王瑞元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瑞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 浩
二○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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