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某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7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遵义县人。2014年11月3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某某系贵州省乐天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其在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利用负责宽度安装现场确认及收取客户宽带费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客户宽带费共计16020元人民币占为己有。

另冉某某明知不能安装或安装情况不明的区域,向客户谎称可以安装宽带,骗取宽带安装费共计72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劳务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冉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龙珊珊

代理审判员  张鸿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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