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6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务工农民。2014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2015年1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代兰,贵州大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明及其委托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明购置开锁工具后,驾驶牌号为贵A***87的轿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新世界小区、世纪城小区大肆进行入户盗窃犯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陈明窜至观山湖区新世界小区水临镜17栋****号,趁无人之机,采取技术性开锁的手段,将洪某某家中的1台苹果笔记本电脑、1台ipad air平板电脑、1台ipad mini平板电脑(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4992元)及3瓶茅台酒、多件金银首饰盗走。

2014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明窜至观山湖区新世界小区水临镜8栋1单元***号,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秦某某家中的现金6000元、1台ipad平板电脑、5瓶茅台酒(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为6632元)及手表、戒指、耳环、摄像机等物盗走。

同日,被告人陈明窜至新世界小区水临镜4栋*单元***号,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1部索尼相机、1部佳能相机、1台ipad平板电脑、1台华硕牌平板电脑(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8562元)及美元、旧版人民币、纪念币等物盗走。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明窜至观山湖区世纪城小区龙凯苑**栋*单元7楼2号,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的1台ipiad2平板电脑、1台ipiad mini2平板电脑(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4023元)及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戒指、项链、玉坠、镯子等物盗走。    

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明窜至观山湖区新世界小区水临镜**栋*单元403号,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康某某家中的6瓶飞天茅台酒、2条盛世贵烟(上述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7280元)及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ipiad平板电脑、1部iphone4手机、耳钉、项链、吊坠、手镯、手表等物盗走。  

同日,被告人陈明窜至新世界小区水临镜**栋1**4号,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崔某家中的1台索尼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644元)及项链、坠子、戒指、耳钉等物盗走。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证人证言、失主陈述、鉴定意见、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陈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黄 浩

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

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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