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身份证号码……,贵州省开阳县人。2015年1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碧海花园碧水云天水漪阁2号楼负41号门面内,容留妇女李某(1998年8月16日出生)、冯某某、杨某某等人卖淫,并通过从嫖资中提成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5年1月14日16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该门面内抓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黄某某、李某等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指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罗某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惠艳琳
代理审判员 张鸿芸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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