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尹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5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黔西县人。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林某某,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农民,贵州省黔西县人,户籍地……,住……。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朱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贵阳市人,户籍地……,住……。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尹某某,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金沙县人,住……。2014年9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2014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尹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雪峰、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尹某某和朱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到贵阳市白云区沙子哨监狱四监区背后的工地上,将工地上价值共计1700元的100余根钢管盗走。

2014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贵阳市白云区中国航空规划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地,将工地上价值共计1690元的70余根钢管和100余个十字扣件盗走。

2014年9月,被告人彭某某和林某某经预谋后,连续两个晚上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贵阳市白云区沙子哨监狱四监区背后的工地上,将工地上价值共计2040元的120根钢管盗走。

2014年9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贵阳市白云区沙子哨四方坡木材厂,正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在场群众发现并扭送至沙文派出所。

2014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和林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白色五菱面包车到贵阳市观山湖区中铁五局有限公司贵阳轨道交通一号线六标段工地,将工地库房大门撬开后,将库房中的2台照明变压器、3台螺旋式千斤顶(价值1017元)、5部上海荣丰三相混凝土振动器、8部重庆漫洋三相混凝土振动器(价值2560元)、1部异步电动机、30个十字扣件(价值150元)和4根钢筋(价值20元)盗走。彭某某和林某某驾车逃至另一工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被追缴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证言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彭某某、林某某、朱某某、尹某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且均积极参与盗窃,在本案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中彭某某实施盗窃4次,金额9,177元;被告人林某某实施盗窃2次,金额5,787元;被告人朱某某实施盗窃2次,金额1,700元;被告人尹某某实施盗窃1次,金额1,700元。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尹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惠艳琳

代理审判员  候林凤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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