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国林,居民身份证号码……,贵州省三穗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穗县,2014年10月2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国林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10月,被告人罗国林在贵州绿云能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通过盗窃公司仓库钥匙的手段,先后九次进入贵阳市观山湖区绿地联盛国际11号楼该公司仓库内盗窃茅台酒共120瓶,经鉴定价值117600元。2014年10月27日,被告人罗国林到贵阳市公安局新世界派出所投案自首,破案后,公安机关已追回27瓶茅台酒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国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被盗物品发票、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国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罗国林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部分赃物已追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第六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国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并发还受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龙 珊 珊
人民陪审员 邓 秋 君
代理审判员 张 鸿 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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