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光南,身份证号码:……,贵州省龙里县人,文盲或半文盲。2014年11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一看守所。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4]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光南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光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陈光南与陈光某(已判决)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三组向严某某索要工钱时,双方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陈光南用木棒将严某某之妻李某头部打伤致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图、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光南因索要工钱时不冷静处理,持木棒打伤他人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陈光南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本案起因等具体案情,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光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龙珊珊
人民陪审员 邓秋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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