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琪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4
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琪,身份证号码:……,贵州省贵阳市人,2014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被逮捕,2014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范应普,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4]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琪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琪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原贵阳市金阳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对辖区上麦村十二滩部分区域土地进行征收过程中,被告人李琪伺机向该土地储备中心提交虚假材料,用以证明本人系十二滩被征收土地上附着林木的受偿主体。金阳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对虚假材料所主张的苗木进行评估后予以货币赔付,李琪据此骗取国家林木赔偿款1,836,563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李琪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琪对起诉指控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琪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观山湖区政府在2012年对观山湖区上麦十二滩土地征拨期间,对土地上的林木,按不同标准赔偿,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赔偿标准高于没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因李琪持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部分没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但又在自己土地上种植了林木的村民遂找到李琪,通过签订虚假土地租用协议的方式,将下麦村村民张某某,张某德、华某某、华某学、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等人土地面积附着物纳入李琪的苗圃证范围。并约定对林木的赔偿,农户与李琪各占50%。李琪通过上述手段骗取国家征地赔偿款1,836,563元,案发后,该款已退回土储中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土储中心提供的李琪申报及赔付资料:A、附着物补偿协议:甲方土储中心(包某某),乙方李琪,丙方下麦村委会(宋某某)。依据《黔惠资评【2013号032】号》资产评估报告,《筑金管字【2007】14号》文件精神,甲方支付乙方苗木补偿费1836563元。B、甲方土储中心、李琪委托乙方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对李琪苗木评估议定书。C、2012年6月12日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委托贵州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李琪苗木评估。D、李琪2013年6月3领取1836563元支票存根、收据。

2、惠仕资产评估公司资料:

A、评估委托书:委托人土储中心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对土储中心提供的资产进行评估。

B、李琪林木种子生产证。

C、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2013年5月形成的调查报告:月对下麦村土地面积地块上李琪苗木种类(樱花、茶叶玉兰、女贞等)标注图,所涉及:下麦村四组张某某、张某华、张某英、张某芬、陈某某、田某某、田某菊、张某贵、;下麦村五组:华某明、华某某、刘某洪、张某稼、杜某贵。

D、李琪2005年2月分别与华某某、华某明、刘某某、陈某某、田某某、张某贵、张某某、土地租用协议。

3、证人邓某乙甲证言: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舅子赵某某找到我,问我是否认识下麦村的村民李琪,说是他的姨姥华某某在十二滩项目紧挨到李琪家有土地,土地上种得有树,说下麦村6组的李琪有苗圃证,让我找李琪说一下,在征收部门下来丈量的时候带到一起量一下,这样可以多获得一些赔偿。我说我要找人问一下,我找到下麦村六组的组长李某某,李某某是李琪的亲兄弟,李某某带我在位于下麦村六组的搅拌站新大新公司那里见到李琪,我对李琪说我有个亲戚叫华某某,和李琪家地紧挨有块地,想挂靠李琪的苗木证一起量,这样可以多获得一些赔偿款,李琪答应后,我打电话给我舅子赵某某,说李琪同意华某某的土地里的树挂靠她的苗圃证赔,让华某某自己和李琪联系。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我的姨姥华某某是下麦村的人,在下麦村有经果林,2013年,华某某的经果林要被十二滩项目征收,为了得到更高的赔偿,华某某找到我,让我找个苗圃证来挂靠赔偿,之后,我找到我的妹夫邓某乙甲让他给华某某找苗圃证,过了几天,邓某乙甲告诉我,下麦村的李琪有苗圃证,可以拿给华某某挂靠,因华某某和邓某乙甲认识,华某某直接和邓某乙甲联系,至于他们是如何谈的我不清楚,之后的事情我都不清楚。如果经果林没有苗圃证,只能按照土地附着物每亩1.8万元的价格补偿,如果有苗圃证,可以按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赔偿,得到的赔偿就多,具体可以得到多少我不清楚。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我在2011年1月份到2013年10月份在贵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金阳分中心工作,主要在观山湖区十二滩项目指挥部负责项目的征地工作。观山湖区十二滩公园项目中李琪户的苗木园的土地时我去测量的,李琪提供的苗木证也是我去进行核实的。2012年10月份,因为观山湖区轻轨项目征用到李琪户的苗木园,而根据李琪提供的与农户的租赁协议以及丘块图,李琪户的苗木园有部分在十二滩体育公园项目中,我就到下麦村测量李琪户在该项目中的土地,测量下来大约有20多亩,这些土地都是李琪租用的。量完土地后,我就根据李琪提供的租赁协议、土地丘块图以及苗木生产、销售许可证等材料,到观山湖区农林水利中心调查李琪户苗木证的真实性,后来核实下来李琪户的苗木证是真实的,但是由于李琪户的苗木证是补办过的,查证不到观山湖区农林水利中心划定给李琪的苗木生产场地丘块图,只知道其生产地划定在下麦村内,面积为50亩。然后我就将我收集到的材料交给观山湖区土储中心办公室,由其他工作人员负责李琪户后期的调查评估工作。在轻轨项目征用到李琪户的苗木园时,李琪说她在十二滩项目中还有苗木园,并提供了租地协议,我们在观山湖区农林水利中心调不到李琪户划定的苗木生产地丘块图,只有根据李琪提供的与农户的租赁协议以及租赁地块的丘块图来进行测量,而李琪提供的丘块图是分散,在观山湖区轻轨项目中有20亩左右,在观山湖区十二滩项目有20多亩。刚开始李琪一共提供了80多亩,具体数字记不清楚了,但我告诉李琪,我们只能按照苗木证上的50亩进行测量,并且测量完后要将苗木证没收,因此李琪就陆陆续续的将苗木的亩数减到40多亩。我是根据李琪提供的与农户的租地协议,通知农户所在的村委会,再由村里面通知农户,由我们土储中心的工作人员、村委会工作人员以及农户本人三方的人共同在场进行测量的。当时在场的具体村民我并不认识,都是地块的户主,是由村里面村里所在地的的小组长通知来的,当时在场的下麦村的小组长有张某某、张老三、刘某某、李某某某。当时李琪没有在场。根据《筑金管【2007】14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地面附着物,如果有《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以及长期种植的果园类经济作物,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后就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评估公司对地面附着物进行调查评估。如果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地面附着物,就实行18000元每亩包干制,不再请评估公司进行调查和价格评估。我们在对李琪户苗木园的土地征用期间实行的就是这个规定。我将李琪在十二滩体育公园项目土地测量好后就将数据报到观山湖区土地储备中心的办公室,由办公室委托贵州惠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李琪户的地面附着物进行评估,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又委托贵州省林业学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到场统计苗木的种类和数量。我只负责将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和林业调查设计队的工作人员带到现场,最后再在调查统计的结果上签字确认。

6、证人邓某乙的证言:2012年10月份,因为观山湖区轻轨项目征用到李琪户的苗木园,而根据李琪提供的与农户的租赁协议,当时李琪一共提供上来的苗木园有70多亩,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了,分别在观山湖区轻轨项目和十二滩体育公园项目里面,我们办公室负责征地的项目负责人宋某某拿李琪提供的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到观山湖区农林水利中心核实,核实下来李琪所提供的苗木证是真实的,其苗木证标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在下麦村,但没有划定具体生产地点的丘块图,生产面积大小为50亩。我们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后,经过研究,我们决定根据李琪提供的租地协议和苗木证,让李琪在租地范围内任选50亩苗木进行测量评估,其余多出的亩数按地面附着物18,000元每亩包干制,并且测量核实后将苗木证上的亩数核减掉,但后来李琪只提供了40多亩的苗木进行测量评估。然后由负责征地工作的宋某某根据李琪提供的与农户的租地协议,通知到具体的农户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到现场测量土地,测量完土地后,就委托贵州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对李琪户的苗木进行资产评估,而惠仕资产评估公司又委托贵州省林业学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李琪户的苗木进行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时我没有在现场,因为我也不太了解具体过程。林业调查队将调查统计的结果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供给惠仕资产评估公司,惠仕资产评估公司根据林业调查队的调查报告,作出总体的价格评估,并形成资产评估报告交给观山湖区土储中心,然后我们将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告观山湖区重点项目征拆指挥部,由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再与李琪签订补偿协议,兑现补偿款。在轻轨项目征用到李琪户的苗木园时,李琪说她在十二滩项目中还有苗木园,并提供了租地协议,我们在观山湖区农林水利中心调不到李琪户划定的苗木生产地丘块图,只有根据李琪提供的与农户的租赁协议以及租赁地块的丘块图来进行测量,而李琪提供的丘块图是分散,在观山湖区轻轨项目中有20亩左右,在观山湖区十二滩项目有20多亩。

7、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观山湖区十二滩公园项目中李琪户的苗木调查是我负责的。大概是在2012年10月初,贵阳市土地储备中心金阳分区中心找到贵州省林业学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委托我们对十二滩建设项目中征用的土地上的苗木进行调查,并将需要调查的地块勘界图、户主信息等资料提供给我们。2012年10月15-20日期间,我和调查队同事余某某、杨某某、龙某某对李琪户的苗木进行了调查,对李琪户的苗木做完调查统计完数量后,由李琪和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我们再根据调查的结果作出一个完整的调查报告提供给惠仕资产评估公司进行价格评估。我们是根据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给我们的李琪与下麦村村民的租地协议、李琪户的苗木丘块图,再由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和李琪的兄弟带着我们到现场实地调查。李琪提供过她的苗圃证的复印件给我们。因为李琪户属于个人申请调查的,我们没有对地点进行核实。苗木的种类是根据我们的专业知识在现场进行确定;数量是根据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同一地块上的同一种苗木,抽一小块进行统计后,再计算这一地块上这一种苗木的数量有多少,同时我们还要统计苗木的米径、树高、树冠等数据。我们调查出来李琪户在观山湖区十二滩项目征用土地上的苗木种类有樱花、广玉兰、大叶女贞、茶叶、紫荆花、桂花,全部数量有51897株。我本人鉴定出来的树种有茶叶、广玉兰、桂花。其他树种是由我们同事余某某鉴定出来的。我分不清楚樱桃树和樱花树,是由余某某去认的。李琪的兄弟当时介绍说是樱花树。

8、证人余某某的证言:大概在2012年10月初,朱某某找到我,要我帮他在十二滩公园项目中对征收土地上的苗木做种类鉴定,我答应了。10月15日-20日期间,贵州省林业学校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朱某某带着我以及其他的两个调查人员对李琪户的苗木进行调查和统计。当时是朱某某老师带着我们和资产方的人员进行对接的,由资产方的人员带着我们到李琪户苗木所在的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统计,我到现场以后,首先看到的有樱花树和大叶女贞,朱某某让我对那一片的苗木种类进行鉴定,我分别抽了四、五株进行鉴定,鉴定出种类之后,我将鉴定结果告诉朱某某,然后我就离开了。我不是调查规划设计队的工作人员,我是在外面做园艺工作的。朱某某因为认识我,且知道我是做园艺工作的,所以他有不认识的苗木的时候,就找我帮忙鉴定。我有一个园艺助工的资格证,但这个资格证有没有苗木鉴定资质我不清楚。我当时对李琪户的苗木鉴定中鉴定出有樱花树、大叶女贞、广玉兰,其他的我记不清了。当时李琪的兄弟带着我们到现场,指着山上的一片苗木,说这一片种的都是樱花树,因为当时没有路上山,我就在山坡脚边的一片苗木里面随即抽取了四、五株苗木进行调查,我看这些苗木的外形是樱花树,且树皮比较光滑,因此我鉴定出来这些苗木是樱花树。

9、证人郝某某的证言:我在贵州惠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担任评估人员,职责是根据公司的要求对需要评估的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相关的工作,主要是现场勘查、市场调查、撰写报告。2012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贵州惠仕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某安排我协助刘某伟,负责李琪苗木评估项目,并撰写相应的评估报告,我在接到孙某某安排后,公司组织我和华某、龙某、陈某某和土地储备中心的龙某华到实地查看。当时,李琪方给了我公司一张关于种植苗木的树种及数量的表格。回来后,我告诉孙某某李琪这个项目所涉及的苗木数量和树种都比较多,需要让调查队来进行调查核对,我们才能根据调查结果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过了几天,刘某伟告诉我说土地储备中心那边很急,要先出具一份预测算结果表,但我告诉刘某伟现在没有具体的调查数据,刘某伟便让我、华某及龙某先根据李琪出具树种及数量的单据拟定预测算结果表,我们听后便根据李琪提供的树种及数量单据拟定了预测算结果表,当时拟定好预测算结果表通过孙某某审核到财务盖完章后,我便给了刘某伟。2013年4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刘某伟让我把公司做好的预测算结果表单据拿给林木调查队的朱某某,我把结果发给朱某某。2013年5月,苗木调查队向我公司提供了关于李琪苗木项目的具体调查数据,但当时我因出差不在公司,具体的撰写李琪苗木评估报告的不是我,是由华某撰写提供的。”

10、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我是下麦村六组的组长,在我们组的大小事务都是我在负责,大概在2012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下麦村村委委员邓某乙甲找到我说想让我介绍一下我妹妹李琪认识,邓某乙甲说有事情想跟李琪商量,所以我就让他们在兴达兴搅拌站门口见面,因为那天我有事,在介绍他们见面之后我就走了,他们具体说来什么我不知道。2013年中旬,我妹妹李琪通知我去村委调解李琪在十二滩项目苗圃赔偿争议的事情,因为当时在调解现场有争吵,所以没有成功。后来我问过几次李琪这件事,她没有给我说。后来与张某某、华老三等人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我不知道。

1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是李琪丈夫,我是在李琪拿到补偿款之后才知道李琪因为补偿款的事情和下麦村的张某宝等人有纠纷,张某宝等人认为李琪的赔偿款有800多万元,但是李琪实际只领取到了180余万元,我多次给李琪做工作,说如果实在扯不清楚,就把这180万元补偿款通过村里面交还给政府,因为李琪担心交钱回政府之后,张某宝等人会找她麻烦,就一直在找亲戚去解释。在扯皮期间,下麦村主任宋某某曾经召集李琪和张某宝等人进行调解,将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材料给他们看,但是张某宝等人还是不相信李琪只领取了180万的补偿款,2014年4月份,张某宝等人就报警了。

12、证人华某某的证言:我家在白岩老顶十二滩项目中被征收一块一亩八分左右的土地,现在这块地已经被十二滩项目征收了,有没有动工我不知道,我在这块土地上种植有樱桃树、李子树、梨树、花红、茶树等树种,大部分树龄都有十年了,还有一些小的树是我后来陆续栽种的。2012年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政府为十二滩公园项目征地,我在白岩老顶的一块一亩八分左右的土地,我在我的这块土地上种植有樱桃树、李子树、梨树、花红、茶树等树种。我和我姨姥赵某某在闲聊时赵某某提到没有苗圃证的话征收土地时地上的附着物是一万八千元人民币包干赔偿的,如果有苗圃证就可以评估赔偿,我就抱着试一试的心理让赵某某去问一问谁有苗圃证,想用别人的苗圃证来将我种的树评估赔偿,这样可以多得一些补偿款。赵某某找到邓某乙甲问谁有苗圃证,经过邓某乙甲介绍知道李琪有苗圃证。

2012年底,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邓某乙甲通知我去我家在白岩老顶的地给李琪指我家地的界限,我父亲华某学有一块三亩左右的地在我的地旁边,我就将我父亲的地和我的地的界限一起指给李琪看了,李琪让我回去等消息。2013年下半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问赵某某我那块地的苗木赔偿情况,赵某某说不知道,让我找邓某乙甲,我找到邓某乙甲,邓某乙甲说赔偿款还没有发下来,2014年年初,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倒观山湖区土储中心查询后才知道我家的苗木已经经过评估,并且已经领取了补偿款。我找到李琪询问补偿款的事情,李琪说我没有权利找她,因为她没有和我签协议,她是和邓某乙甲签的协议,让我去找邓某乙甲,李琪还说她和邓某乙甲已经结账了的,但是我找到邓某乙甲,邓某乙甲说他和李琪还没有算清楚,让我不要着急,当邓某乙甲和李琪知道我去土储中心查询过赔款后,就一直在找借口拖着不给我钱。分配赔偿款的事情,是赵某某主要在操作,补偿款由提供苗木证的一方分一半,剩下的一半由我和赵某某、邓某乙甲平分。我家在白岩老顶的地苗圃补偿,因为邓某乙甲一直给我讲他和李琪的帐还没有结清楚,所以还没有分钱给我。在李琪的兄弟李某某的调解下,答应借给我六万元人民币,将钱给我的时候我还给李琪打了借条,我和李琪约定六万元是她先借给我,等邓某乙甲将补偿款给我以后我再还给李琪,在李琪将钱借给我后的第三天,李琪的兄弟李老四来找到我,说李琪出事了,让我将李琪借给我的钱给他,李老四写了一张借条给我,说在李琪回来以后用他给我的借条换回我写给李琪的借条。

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观山湖区十二滩湖要修十二滩公园,要征用我和幺叔(张某贵)的土地,由于我和我幺叔的土地上都种有樱桃树,所以我就去找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问我和我幺叔家的土地和地面附着物的赔偿问题,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说土地可以按国家标准赔偿,但是土地上面的附着物要有苗圃证才能赔偿,我说我没有苗圃证,土地储备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我只要能够找到苗圃证就可以了,然后我就回村子里面询问,得知我们村六组的李琪有苗圃证,于是我就去找李琪协商,让李琪将她的苗圃证给我,套用在我和我幺叔的土地上,等以后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款下来以后,我们和李琪平分赔偿款,我和李琪商量好后,就和她签订了合伙协议。签完协议后,以后赔偿手续都是由李琪去弄的,我就只是在李琪拿来的文件上签字,经过李琪的操作,她被我和我幺叔土地上附着物的赔偿标准从樱桃树变成樱花树,后来地面附着物的赔偿款赔偿下来有400多万元,我应该分到200多万元,但是李琪只拿了45万元给我。我的土地有9亩多,征用我幺叔的土地有2亩多,加起来一共11亩多。我和李琪商量,李琪将她自己的苗圃证给我,套用在我和我幺叔种的樱桃树上,如果我和我幺叔的樱桃树按照地面附着物的标准赔偿下来后,赔偿款我们和李琪各分一半。李琪还和我们村四组的张老四签订过合伙协议,但赔偿款下来后,李琪也是没有分钱给张老四。2011年11月左右,李琪打电话叫我去李琪家,李琪拟了土地租用协议,说要有土地租用协议才能得到国家赔款,然后我就在土地租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张某贵的我打电话征求他同意之后也代签了按了手印。这两份土地租用协议都是李琪拟定的,土地租用协议上的日期是提前写成2006年2月10日了的,真实签订是2011年11月左右。

14、向某某(张老四)的证言:大约2011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因为修建十二滩公园,要征收我家的土地,因为我家土地上种得有樱桃树,所以我到土地储备中心找工作人员问我家的土地和种的树怎么赔偿。工作人员告诉我,土地是按国家标准赔偿,土地上种植的数要有苗圃证才能得到赔偿。当时我听到我哥张某某说我们村里的李琪有苗圃证,我哥叫我和他一起找李琪协商,让李琪将她的苗圃证给我们挂靠,等土地种植的附着物得到赔偿款以后,我们再和李琪分取赔偿款,我和我哥张某某与李琪商量好以后,就签订了合伙协议。我和张某某、李琪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得到十二滩项目赔偿款以后,我的2亩土地赔偿款我获得百分之五十,李琪得到百分之五十。我哥张某某的土地赔偿款他自己获得百分之五十,李琪获得百分之五十。我家种植的数从来没有办理过苗圃证。我和李琪签订合作协议以后没多久,李琪说没有用到我家的土地,我家没有赔偿款,我就没有过问这个事情,不知道得到多少赔偿款。”

1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我家在十二滩白岩老顶有一亩多点土地,在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已经被国家征占了,土地补偿款我已记领了。观山湖区土地储备中心丈量我土地时我在现场的。当时是以93,100元每亩的包干赔偿,其中包括土地补偿和青苗补偿。我家的土地从集体分了后,基本上都没有耕种,后来大家就在土地上栽种了樱桃树。我家的土地没有出租给别人。这份土地租用协议是2011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们村的张某某找到我,说是他想在十二滩工程开工的时候买个挖机做工程,让我把土地租给他,等他做成工程后不要去堵工。过了几天,张某某就拿了这份土地租用协议给我签了。由于我没有文化,协议的内容是什么我不清楚。

1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在白岩老顶,我和我两个妹妹,田某菊、田某美的地是一起的,一共有六亩地,一开始我在白岩老顶的土上种的都是玉米和高粱这类的庄稼,2003年的时候金阳开始建设征地,听说种树的话能够多得赔偿一些钱,而且种植果树还可以收获水果卖,比种植玉米和高粱的收益高,所以我就开始在我的土地上种植樱桃树、梨树、桃子、紫荆花、茶叶等经济作物。我没有和任何人签过租地协议。在白岩老顶的地一直是我自己在耕种。大概在2013年3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下麦村四组的组长张某某通知我说白岩老顶的地要被政府征收,让我们去自家的地里指地,在量地的人测量后,大概过了一个礼拜,村里就将量地的结果在村里公示出来,我去看了一下我家的土地测量下来大概有6亩地,总共赔偿款五十多万元,我对于我的土地的赔偿没有异议,过了一段时间,下麦村四组的财务通知我去领取了补偿款的存折。当时土地上的附着物是按18,000元每亩包干赔偿的。我没与李琪签订过土地租用协议,也没有在任何土地租用协议上签过字。

1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在下麦村四组白岩有土地,面积大约2亩,现在这块地已经被轻轨一号线工程征用,但是还没有动工,现在这块土地上还种得有葡萄树、杨梅树、樱桃树、茶叶树,这些树都是陆陆续续种上去的,最老的有头十年,小的也有七、八年了。这块地被征收的时候,全部都是由我妹妹刘某兰去处理的,包括丈量土地面积、签征地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都是由我妹妹刘某兰去办理的,我不知道具体,只知道一共赔了50来万,我得了18万,我外公得了10多万,我妹妹刘某兰得了18万。当时土地上的附着物就赔了18,000元的青苗补偿费。这块地从来没有租给别人。

18、被告人李琪供述:2011年,张某某找到我想挂靠我的苗圃证,用来获取十二滩公园征收赔偿,他说赔偿下来给我点管理费,我就答应了。2012年邓某乙甲打电话给我说找我有事,他说他在十二滩也有苗木,想挂靠我的苗圃证来获得十二滩项目征收赔偿。邓某乙甲说等赔偿款下来了用点钱感谢我,我当时想到邓某乙甲是我们村委委员,既然来挂靠我的苗圃证,应该不会有问题,于是我就答应了。2012年7、8月份的时候,观山湖区土地储备中心打电话给我说要我上交苗圃数据,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他给我说了他的苗木树种和数量,之后我又找邓某乙甲问了相应的树种和数量,经过我整理之后以我苗圃的名义上交了中心。2013年,中心打电话给我说可以领取赔偿款了,我就去领取了180多万的支票。然后转账到我中国建设银行的卡上。张某某土地上种的树种我不清楚,我没有去看过,是张某某告诉我主要种的是樱花。

在2013年下半年,我打电话给张某某喊他来算账,准备把他的钱给他。我给张某某说我只赔偿的180多万,张某某不相信就说他不来,叫我给他一个星期核实,之后我打电话给他,他说他应该得到是400多万,我一直催他,但是他都不来。后来我说要将赔偿款退给中心,张某某说你退回去我也要这笔钱,他说我和他有合伙协议,所以这笔赔偿款一直在我账上。在2013年底,我和邓某乙甲算下我要付给邓某乙甲80多万,因为张某某一直不来算账,我就只先给了他365,000元,邓某乙甲给我打了收条。在2014年初的时候华某某找到我说邓某乙甲的赔偿款里面有他的钱,我让他找邓某乙甲。后来华某某威胁我要报警,我就给了他60,000元。我和张某某、陈某某、张某贵、田某某、华某学、华某某、刘某某的土地租用协议是在2011年的时候,因为土地储备中心要求我提供这些土地的租用协议,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就来金朱西路找到我提供了土地所属的名字给我,具体是谁我记不起来了,之后我打电话给邓某乙甲,邓某乙甲在电话里面提供几个名字给我,我拿到名字就自己拟了土地租用协议,因为张某某和邓某乙甲说他们的树是7、8年前就栽的,所以在土地租用协议上签的日期就写成了2005年和2006年,实际签名日期是2011年。上面的签名是我根据张某某和邓某乙甲提供给我的名字自己签的。我把土地协议写好后交到了观山湖区土地储备中心。在2012年我将资料交到中心后,过了一个月左右,工作人员打电话叫我去指现场,我就打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就到现场带工作人员指认他的苗木的地界和数量,我没有具体参与。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琪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被征用地系自己租来种植林木的,从而骗取国家补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未认定本案为共同犯罪不当。观山湖区作为贵阳市的新兴城区,其城市建设关系到贵阳市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李琪类似的种房、种树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若不从重处罚,不足以警示以身试法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24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黄 浩

代理审判员  龙珊珊

代理审判员  张鸿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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