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3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1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14日,因刑事和解,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龙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因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顺达驾校门口的工地上产生纠纷,遂用手殴打陈某某头部,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鼻骨、右侧颧骨骨折。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2、户籍证明;3、刑事谅解书等书证;4、证人朱某甲丙、朱某甲丙等的证言;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指认笔录等。以此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甲定罪科刑。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因与被害人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观音桥办事处顺达驾校门口的工地上产生纠纷,遂用手殴打陈某某头部等处,造成被害人陈某某鼻骨、右侧颧骨骨折。经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1月8日在检察机关的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2800元。被害方表示

对被告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事情是这样的,今天下午15时20分左右,我在观音桥顺达驾校做工,然后有个老人(不认识)走过来用手指着我就乱骂,说我们撤他们的方板,我当时好好地给这老人讲,喊他不要乱骂,这老人不听,继续乱骂我,然后我就冲过去打了他的头部两拳,这老人就让到一边电话喊人,过了几分钟,这老人家喊来四五个人其中有两个年轻儿子(不认识,有个身穿黑色衣服的,大约有25岁左右)就抓住我踢了我一脚,然后我的父亲朱某甲丙拉他们,他们就把我父亲朱某甲丙拉开,我看见他们拉我父亲,我就跑到我的摩托车里拿一根伸缩铁棍冲过来,他们看见我手里拿着铁棍,就让开了,然后就喊我等着,在场看见的人将我拉开,我走楼上打电话给我哥说我被人打,让他过来一下,我从驾校楼上下来后,那个身穿黑色衣服的又冲过来打了我一拳,驾校里的校长就将我拉开并打电话报警。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就把我喊来派出所处理。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月4日那天下午大约3点钟左右,我正在观音桥顺达驾校的工地上,我是为驾校看管工地,我就发现我们已经搭好的箱板被旁边干活的另外一些工人拆去用了。我就去问他们为什么要拆我们的箱板。我刚说了几句话,就被一个小伙子(不知道名字,他们是另一帮工人)一下冲上来,朝我的头上打了几拳,又打了我几耳光,当时就把我的鼻子、颧骨的那个地方打肿起来。当时在那里的有这小伙子的父亲(不知道名字,也是干活的工人)在。我被打后就往有驾校工人人员的那里走,边走边喊说我被打,这小伙子才没有追我的。然后我才告诉驾校的人和我儿子陈文广。我儿子来后问这小伙子为哪样打我,他还从他的摩托车里拿出一根铁棒,结果被人些拉住,还打到我儿子的手几下。没有过多久,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然后就把那小伙子带到派出所,我就被送到市医院来治疗了。

证人朱某甲丙的证词:2014年6月4日下午3点钟左右,我在顺达驾校工地做工。听见我身后的驾校坝坝里闹哄哄的,我就出来看。下来后我就听见陈某某(后来才知道的名字)说他被朱某甲打到了,当时朱某甲父亲朱某甲丙在。这时候双方都没有打了。过了一会陈某某的儿子(我不知道名字)喊了大概10多个人来,问他爸爸(陈某某)是谁打你,陈某某就指朱某甲说是他打的,陈某某的儿子就打了朱某甲几下,没有打到几下,我就和驾校里面的人上前劝住,我说你们最好不要打了,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就把朱某甲带走了,陈某某也被他儿子送到医院治疗。

证人朱某甲丙的证词:2014年6月4日下午3点左右,我带几个工人和我家儿子在观音桥五里坪顺达驾校里做工。我们去工地旁边拿方子来用,陈某某过来说方子是他的不准我们用,我说是你的那我们就不用了,然后他就走了。一会儿陈某某又来,看见我家儿子朱某甲在堆方子的旁边站起,陈某某过来指着我家儿子就骂,陈某某具体骂什么我没有听清楚,我就看见我家儿子朱某甲打了陈某某脑壳几拳,其中有一拳打在陈某某的右边脸上。我赶紧跑去把他们拉开了。陈某某马上就跑到驾校大门边去打电话了,一会儿陈某某家儿子就喊了四五个人来了,那几个人来了抓住我家朱某甲就打,我和周围的人跑去把他们拉开。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来了,把我家儿子带去派出所里了。我就把陈某某送到医院去检查治疗,检查后结果是陈某某被朱某甲打到的右脸上有骨折,他就住院治疗了。我昨天已经给他交了4000多块钱的住院费。

证人罗某某的证词:2014年6月4号下午3点左右,我和朱某甲丙、朱某甲丙、朱某甲丙还有朱某甲(朱某甲丙家儿子)一起在观音桥顺达驾校工地做工。我听见有人闹后,就看到陈某某(后来才知道的名字)说我们拿了他们那个工地的方板来用,在驾校坝坝里闹,然后朱某甲就上前和他理论,讲了几句陈某某还在乱骂,我就看见朱某甲打了陈某某脸部一拳,我们在的人就喊不要打。陈某某转身就跑了,我看见他边跑边打电话。过了一会儿陈某某的儿子(我不知道名字)喊了大概10多个人来,陈某某的儿子用脚踢了朱某甲两脚,朱某甲就转身跑到了他的摩托车前,拿了一根铁棍出来准备打架,我就和驾校里面的人上前劝住双方,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就把朱某甲的铁棍收了并带走了朱某甲,陈某某也被他的儿子送到医院去了。

鉴定书:证实陈某某鼻骨骨折及右侧颧弓骨折。结论为轻伤二级。

刑事谅解书、收据:证实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同时原告方表示谅解朱某甲。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故依法对朱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卫琼

人民陪审员  王祖栋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0一五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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