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3
公诉机关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小名“小老幺”,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生机村新街组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建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后来在张建带领下,找到其扔掉的另一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分别编号为1号、2号。经称量,编号1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96克、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8.71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建贩卖毒品的1号、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均检测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相片;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张建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生机镇生机村新街组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张建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两包,两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分别编号为1号、2号。经称量,编号1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0.96克、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8.717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建贩卖毒品的1号、2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内均检测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建的供述:2014年10月7日15时许,有一个人打我的电话称,他刚从戒毒所出来,问我有东西(海洛因)没有。我开始说没有,后来他说要10个(意思是十克),我说身上没钱,叫他来生机打我电话,但要先付1,000元钱的定金,拿到海洛因后再付剩下的4,000元钱。后来他就到生机找我,我们就在生机新街路口那里见面。我就到生机信用社取了3,000元钱,他就拿事先说好的1,000元钱的定金给我。我就带他到生机村新街组我舅舅梅某某家那里,叫他等我,然后我就骑摩托车到云南省镇雄县仁和镇街上一个“小卫卫”的哪里买了10个(十克)毒品海洛因,买成3,800元。在回来的路上我毒瘾发作,我就吃了两克左右,到生机时,已经是20时许。我就直接到我舅舅家,他还在那里,他就问我东西拿来没有,我说拿来了,我问他的钱准备好没有,他说要拿称过,然后我就开门,就看到上来几个人把我揪住,我就把手里的海洛因扔到我舅舅家门前的地里去了,公安民警就从我的身上搜出一克左右海洛因,然后带民警到地里把我扔掉的海洛因找回来。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9月6日我才从戒毒所强制戒毒回家,我还想吸食毒品,但是家里管得很紧。2014年10月7日中午,我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问到林口一个卖海洛因的叫“小老幺”的电话,我就打电话给“小老幺”,说我要跟他拿点东西(海洛因),“小老幺”就问我要多少,我说要十个(每个一克),然后我问他价格,他说每个是500元钱,但要先交1,000元钱的定金,剩下的4,000元拿到海洛因再付,他叫我到生机新街拿钱给他。我就骑摩托车到生机找到他,他到生机信用社取钱后,就带我到他生机新街的一亲戚家,我就拿了1,000元钱给他,他就叫我在他亲戚家等他去拿海洛因。到20时许,他来后,就叫我拿钱给他看,我就把准备好的4,000元钱拿给他看,他又从他的上衣拿海洛因出来给我看,外面一层是用白色塑料纸包起,里面一层是用红色塑料纸包起的,我看了后就说海洛因可能不够,要称一下。他说如果不信,就去找筷子来吊,因为一个(一克)海洛因和一支香烟一样重,他刚说完,就开门出去找筷子,他刚把门打开,我就看见有人跑进来,就把他按住,他就把手里的海洛因往外边扔出去。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持有人张建海洛因两包、手机一部。

4、称量笔录及指认毒品刑事照片:张建在现场的情况下,对其贩卖的两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行称量,1号净重0.96克、2号净重8.717克。

5、鉴定结论通知书证明:张建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号、2号送检,送检检材内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

6、通话清单证明:手机号码155XXXXXXXX与手机号155XXXXXXXX在2014年10月7日通话8次。

7、提取笔录:2014年10月7日22时许,在抓获张建的过程中,在张建的身上搜出一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另一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张建在慌乱中将其扔到梅某某家门口的地里,后在张建的指认下,在梅某某家门口的地里将其找到。

8、毒品收据证明:毕节市七星关分局禁毒大队收到七星关分局生机派出所交来毒品两包,净重分别0.96克、8.717克。

9、刑事照片:张建对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称量时和对贩卖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指认照片。

10、抓获经过:2014年10月7日21时许,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生机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毕节市七星区生机镇新街组贩卖毒品海洛因,在所长安排下,带领队员到新街组村民梅某某家中将正贩卖毒品海洛因的张建抓获,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两包。

11、户籍证明:张建生于1972年9月2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且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张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归案后,被告人张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张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建的刑期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4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浩 然

人民陪审员  钟 庆 芬

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英

二0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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