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甲,贵州省六盘水市人,个体经营户。2014年5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健、代理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4日,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隆煤矿(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以下简称湾田煤业公司)发生3死3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后,杨某甲丙(已判刑)利用职务之便,以隐瞒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为条件,向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提出需要400万元,用于协调隐瞒煤矿发生事故有关事宜。经陈某甲与湾田煤业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商量后,同意杨某甲丙索取400万元的要求。为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商定采用杨某甲丙先用60万元作为虚假入股湾田煤业公司下属的旧屋基煤矿的方式,确保给予杨某甲丙400万元的行贿行为不被发现。2013年11月,为了掩盖索取400万元的事实,杨某甲丙安排被告人杨某甲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入股60万元的虚假协议。被告人杨某甲明知这400万元是湾田煤业公司送给杨某甲丙的好处费,仍然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入股60万元的虚假协议,并要求湾田煤业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到2014年年底以不低于400万元买回60万元的股份。为隐瞒索贿行为,故意将签订协议的时间提前为2013年8月5日,将出具承诺书的时间提前为2013年8月30日。2013年12月9日,杨某甲根据杨某甲丙的安排,从杨某甲丙的账户转款60万元到湾田煤业公司。湾田煤业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将杨某甲存入湾田煤业公司的60万元退给杨某甲,杨某甲通过电话将此情况告知杨某甲丙,杨某甲丙让杨某甲先保管。2014年3月,杨某甲丙要求湾田煤业公司兑现索贿的400万元,湾田煤业公司承诺于2014年4月底以“退股”的形式收购杨某甲丙“股份”的50%,给付杨某甲丙200万元,剩余在2014年6月兑现。2014年4月,杨某甲丙因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被调查,杨某甲将湾田煤业公司退还杨某甲丙的60万元转存到其父杨某甲丙的账户上。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人陈某甲、刘某某、苏某某、杨某甲丙等人的证言,任职文件、搭股协议、承诺书、银行交易凭条、收据、记账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杨某甲系从犯,又系犯罪未遂,庭审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但辩称没有与杨某甲丙同谋。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4日,贵州湾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田煤业公司)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后,时任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杨某甲丙利用职务便利,以采用虚假调查,上报虚假调查结论等方式,帮助金隆煤矿隐瞒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为条件,向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提出需要400万元,用于协调隐瞒煤矿发生事故相关事宜。后经陈某甲与湾田煤业公司董事长刘某某、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商量后,同意杨某甲丙索取400万的要求。同时,为规避法律责任,双方商定由杨某甲丙先用60万元作为虚假入股湾田煤业公司下属六盘水市盘县的旧屋基煤矿,一年后退股以不低于400万元收购该60万元“股份”的方式,确保给予杨某甲丙400万元的行为不被发现。2013年11月,杨某甲丙为掩盖和保证索取的400万元得以实现,在事先审阅并修改湾田煤业公司提供的搭股协议内容后,便电话安排其侄儿杨某甲出面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搭股60万元的虚假协议,以及索要一年后保证以不低于400万元收购60万元“股份”的承诺书。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400万元是湾田煤业公司送给其叔叔杨某甲丙的好处费,明知湾田煤业公司在将协议时间提前为2013年8月5日的情况下,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了虚假搭股协议,并在协议后向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索要到承诺书。为了与搭股协议时间相匹配,苏某某在出具承诺书时,将时间提前为2013年8月30日。2013年12月9日,为了使杨某甲丙“入股”在形式上更为合理,在湾田煤业公司的电话通知下,被告人杨某甲根据杨某甲丙安排,从杨某甲丙的账户转款60万至其账户后,再转至湾田煤业公司作虚假入股。2014年1月20日,为消除杨某甲丙的顾虑,湾田煤业公司以分红的形式,将杨某甲丙以杨某甲名义存入湾田煤业公司的60万元退还杨某甲账户,杨某甲丙得知后安排杨某甲先行代为保管。2014年3月,杨某甲丙提前要求湾田煤业公司兑现索贿的400万元,湾田煤业公司承诺于2014年4月底以“退股”的形式收购杨某甲丙“股份”的50%,给付杨某甲丙200万元,剩余的200万元在2014年6月兑现。后因金隆煤矿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调查,杨某甲丙索取的400万元才未获取。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将湾田煤业公司退还杨某甲丙用于违法犯罪的现金人民币60万元中的58万元转存到其父杨某甲丙的账户上。2014年6月4日,杨某甲丙将该款上交侦查机关。同年12月19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杨某甲丙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中判决将该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杨某甲供述:2013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我叔叔杨某甲丙打电话让我到湾田煤业以我的名义签订协议入股60万元,一年之后让他们用400万元收购这60万元的股份,因担心湾田煤业公司不给,还叫我在签订入股协议时喊对方与我签订承诺书,保证一年后用400万元收购这60万元的股份,并用短信将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的号码发给我,叫我与陈总联系。之后我电话联系陈某甲并表明身份,让他联系去和湾田煤业公司签订入股协议。当天晚上7点左右,陈某甲从外面赶到盘县红果镇后,就打电话让我到湾田大厦18楼他们的公司去。我到湾田大厦18楼公司办公室,陈某甲在介绍了他们公司董事长刘某某后就拿出一份协议书,让我在2013年12月打款60万元到他们公司账上,到2014年1月分红60万元给我,一年以后他们公司再委托朋友以不低于400万元来收购这60万元的股份。我看了一下协议后,就按陈某甲的要求,以我的名义和湾田煤业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某签了字。协议签好后,我让刘某某写一份承诺书给我,刘某某没有写,陈某甲说董事长不管这些事,等苏总来和我签。当天晚上我将签订协议及承诺书的情况向杨某甲丙汇报后,杨某甲丙发短信叫我听陈某甲的安排。过了几天,陈某甲打电话说苏总到了,让我去湾田大厦18楼办公室签承诺书。当时苏某某、陈某甲都在场,经陈某甲介绍后,苏某某就拿出一份手写承诺书给我看,我没有意见后,苏某某就在承诺书上签字,并把承诺书原件给我。当天我就将此事电话告知杨某甲丙,杨某甲丙让我将承诺书保管好。2013年12月上旬的一天,陈某甲和湾田煤业公司的财务先后用电话和短信与我联系,让我把60万元汇到刘某某的账户上。我打电话联系杨某甲丙后,杨某甲丙就在贵阳拿他的工行卡给我,并告诉我密码,让我先从他的账上转60万元到我的账上,再从我的账上打到湾田煤业公司刘某某的账上。我在贵阳转款60万元后,就拿着回执单到盘县湾田煤业公司财务上开了一张收据。到了2014年1月中旬,陈某甲打电话说煤矿分红60万元给我,让我把卡号和身份证号发给他。第二天这60万元就到我的农业银行账户上了。随后我电话将此事告知杨某甲丙,并问要不要转到他的账户上去,杨某甲丙就说先放在我的账户上。这60万元分红款是杨某甲丙的,搭股协议实际上也是杨某甲丙搭股。2014年3月杨某甲丙安排我用别人的名字开个户头,说陈某乙转款18万元过来,我就用表姐夫田某某的名字开了一个户头。过了两天,这18万元到账后,杨某甲丙叫我把分红的60万元与这18万元存在一起,于是我就先取了50多万元存在田某某的账户上。到2014年4月听说杨某甲丙被检察机关调查,我怕这笔钱被检察机关查出来,就把这70多万元取出来,转到用我父亲杨某甲丙身份证在盘县红果农行开的账户上,如果不被检察机关发现,我就准备把这笔钱吞了。同时,由于杨某甲丙安排我和湾田煤业公司签订搭股协议和承诺书,我害怕杨某甲丙的事情牵扯到我,被追究责任,所以你们检察机关和我联系后,我就关闭手机,用别人身份证到昆明、大理、丽江等地旅游。
苏某某在承诺书中有两个承诺,其中第一个承诺“在2014年1月底红利分红60万元”已经实现,第二个承诺“在2014年年底如果全部退股,保证委托朋友不低于400万元全部收购”,因还没有到2014年年底,所以还没有实现。如果到了2014年年底,杨某甲丙安排我提出退股的话,我肯定要提出退股的,而且按照承诺书,苏某某们最低是要以400万元来收购这60万元股份的。这400万元如果到账后,我肯定是要给杨某甲丙的,因为杨某甲丙之前对我很好,很关照我,作为亲人,我们之间有经济上的往来,平时我也会从杨某甲丙那里拿点钱用,他也会从我这里拿点钱去用,大家平时都是相互支持的,所以在帮他办理入股的这件事上,我没有向他提条件。你们出示的“搭股协议(旧屋基)、承诺书、湾田煤业集团收据”就是我邮寄给你们的书面材料。我寄给你们的这份协议是我保存的,签订的时间是2013年10月中下旬,而上面的时间写成2013年8月5日,是陈某甲和刘某某当时商量决定后让我这样写的,而且事后我给杨某甲丙汇报,杨某甲丙就说签了就行。至于湾田煤业公司保存的那份落款时间不是我写的,协议上面的“三、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由甲方按期根据经营情况向乙方分配红利或亏损”不是实际情况,正是因为这样,杨某甲丙怕对方不给钱,才要我让刘某某写承诺书,也就是不管是否盈利,都要保证一年之后用400万元来收购这60万元的股份。承诺书上的时间提前写成2013年8月30日是苏某某自己写的,至于原因我不清楚,事后我也给杨某甲丙汇报过,杨某甲丙当时说签了就行。我叔叔杨某甲丙安排我以我的名义去签订搭股协议,以及打款60万元到刘某某账户,是因为他是百里杜鹃管委会副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方便出面与对方签订协议和直接打款到对方账上,加上我是他的侄儿,平时和他关系很密切,很信任我。我和刘某某签订的搭股协议是假的,承诺书上涉及的400万元是苏某某、刘某某们送给杨某甲丙的好处,至于他们为什么要送杨某甲丙400万元我不知道,杨某甲丙的这些安排我觉得不正常。
2、证人杨某甲丙证实:2013年10月4日,百里杜鹃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瓦斯事故后,我们百里杜鹃管委会将事故隐瞒未上报。2013年10月中下旬的一天周末,金隆煤矿的陈某甲联系找我有点事情,我就喊他到贵阳贵龙酒店大厅见面喝茶。陈某甲对我说金隆煤矿出了这起事故,请我帮忙协调相关人员,不要将事故情况泄露出去,并提出想拿点钱来请我帮忙处理这个事情,让煤矿不被关闭,相关人员不被处理。我就说要400万元的协调费。当时陈某甲说他回去和公司领导商量后再答复我。后来陈某甲又来找我,我就问协调费400万元怎么解决,陈某甲说直接拿400万元给我对大家都不好,他们公司在盘县收购了一个旧屋基煤矿,要搞增值扩股,为了规避法律,让我入股60万元到煤矿,在退股时兑现之前我们商量的400万元。由于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入股,加上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在陈某甲的建议下,我想到侄子杨某甲平时还听话,和我关系也还可以,是最好的人选,我就把杨某甲的电话告诉陈某甲,并打电话给杨某甲说了这个情况,安排杨某甲去操作,并说陈某甲会联系他谈具体入股的事情。后来陈某甲和杨某甲是怎么联系的不清楚,只是在签订入股协议前,陈某甲将入股协议的草稿拿给我看过。2013年年底,杨某甲告诉我,他已代表我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了入股协议,同时,陈某甲也给我说他们已和杨某甲签订了入股合同,至于何时交60万元叫等他通知。当时我就叫杨某甲保管到协议,之后我们就等陈某甲通知拿钱入股。2013年年底,在陈某甲的通知下,我就叫杨某甲打60万到湾田煤业公司财务上去,但杨某甲没有这么多钱,我就从我的工商银行账户上转了60万元到杨某甲的账上,当时是我自己去转的还是拿卡给杨某甲去转的记不清了,然后再从杨某甲账户上转到湾田煤业财务上。后来我因担心400万不能兑现,甚至连60万元也打水漂,我就问陈某甲搞得成不,陈某甲叫我放心,实在不行他们可以写一份“湾田煤业公司保证在一定的时间内以400万元收购我60万元的股份”的承诺书给我,以实现给我400万元协调费的事情,于是我就让陈某甲与杨某甲联系,至于陈某甲们与杨某甲是如何签订承诺书的我不清楚,只是在苏某某签订承诺书后,陈某甲和杨某甲都电话给我说过这个事情。2014年1月,陈某甲说湾田煤业公司已打了60万元到杨某甲账户,杨某甲也打电话说盘县旧屋基煤矿已将交进去的60万元打给他了,我就叫杨某甲把钱放在他的账上。实际上我们并没有缴纳股金,入股是假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兑现之前我和陈某甲商量的400万元,是取得400万元的一种手段,表面上看起来合理一点。2014年3月左右,我和陈某甲谈到旧屋基煤矿退股的事情,陈某甲说时间还不到,并说旧屋基煤矿的前景可以,建议我退一半股份,剩下的一半之后再兑现,但后来因金隆煤矿事故被发现,退股的事情没有实现。正是因为这样,在后来由我组织的第二次事故调查中,我们不认真、不深入,走过场,避重就轻,有意回避事故真相,导致金隆煤矿没有被停产整顿,没有被处罚,相关人员也没有被处理。
3、证人陈某甲证实:2013年国庆期间我们贵州湾田煤业公司百里杜鹃风景区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瓦斯爆炸后,在百里杜鹃管委会分管安全的副主任杨某甲丙的大力帮助下,煤矿没有被关停,相关人员没有被处理。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杨某甲丙打电话约我到贵阳贵龙酒店见面。我到酒店大厅与杨某甲丙见面后,杨某甲丙就说我们金隆煤矿发生的事故严格来讲相关人员要被追究责任,煤矿要被关闭,需要300至400万元的费用去协调,我说这需要向湾田煤业集团公司领导汇报了再说,并随后走了。当天我将此事向金隆煤矿负责人苏某某汇报,苏某某说钱是应该拿的,但要汇报,于是我又向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汇报,刘某某不同意,说直接拿钱是违法的,可以让杨某甲丙以其他人的名义入股60万到公司旧屋基煤矿,杨某甲丙退股时用400万收购,以此实现杨某甲丙索要400万元的要求,并让我去和杨某甲丙谈。过了几天,杨某甲丙又打电话和我在贵龙酒店见面,我把公司为规避法律,以入股方式变相给杨某甲丙400万元好处费的想法告诉杨某甲丙后,杨某甲丙没有表态。过了几天,我到杨某甲丙办公室问他的想法,并将我们公司员工使用的搭股协议模式拿给杨某甲丙看,杨某甲丙就同意以其在盘县的侄子杨某甲出面并以杨某甲的名义入股,具体怎样做他会给杨某甲讲,并提出协议要修改成几个月后就可以退股,而且退股时不管煤矿是否盈利,都要以400万收购他的股份,我说这400万协议上不好体现,几个月退股不符合市场规则,并答应2014年年底退股,但杨某甲丙不放心,就要我们公司给他一份承诺书。当时我就让杨某甲丙把我的电话给他亲戚,我去盘县时再带他亲戚去签协议,并将此事向刘某某、苏某某反馈。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杨某甲打电话说他是杨某甲丙的侄子,杨某甲丙安排他来办理入股相关手续,我说到盘县总公司开会时再与他办理。大约三天后的晚上,我到盘县湾田煤业集团总公司就打电话叫杨某甲到公司18楼的小会议室,把事先修改(第四条)好的一份虚假搭股协议拿来给杨某甲和刘某某签订,签订时我提议把时间提前一点。协议签订好后,杨某甲要刘某某写一份承诺书,保证退股时要以400万元收购60万元股份,当时我和刘某某劝他不要担心,说我们无论如何这400万元都要送给杨某甲丙的,但杨某甲非要承诺书,最后我就说董事长不管这个事,过后让苏某某写给他,之后我就把情况电话告诉杨某甲丙,并叫他等我通知交60万。后来我把承诺书的事给苏某某说了后,苏某某不知请示刘某某没有就答应了。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我和苏某某到总公司开会,我就通知杨某甲到集团办公室,把他介绍给苏某某,由苏某某写了一份一年内退股时保证拿400万元的承诺书给杨某甲。当时我还提醒苏某某把时间提前,与搭股协议的时间相一致。至于杨某甲为何提出要我们公司给其承诺,我想可能是杨某甲丙让他这样做的,而且我们以400万元收回60万元股份杨某甲丙应该给杨某甲讲过,其目的就是不管我们旧屋基煤矿是否盈利都要给他400万元,这400万元并不包括入股的60万元。杨某甲走后,我就打电话将承诺书的事情告知杨某甲丙。2013年12月初,因旧屋基煤矿要分红了,为了在形式上看起来有依有据,掩盖公司送400万元给杨某甲丙的事情,我就电话通知杨某甲丙打60万元过来好给他分红,杨某甲丙就让我通知杨某甲去办,后来杨某甲把60万汇到公司账上。2014年1月,我们以分红形式把他入股的60万退给杨某甲后,我就打电话告知杨某甲丙,实际上杨某甲入的是干股,并不是真的入股,这60万元也不是红利,这样做主要是让杨某甲丙放心,400万会兑现给他的。2014年3月,杨某甲丙提出退股兑现400万元,我就向苏某某反馈,苏某某经请示刘某某后就说答应杨某甲丙的要求,叫杨某甲丙不要担心,建议杨某甲丙4月底先退50%,给杨某甲丙200万元,剩下的200万元在6月份再给。我和杨某甲丙沟通后,杨某甲丙就同意了,但后来因金隆煤矿瞒报事故被调查,就未来得及兑现给杨某甲丙200万元。
你们出示的搭股协议就是2013年10月底我事先准备好后带杨某甲去与刘某某签订的,甲方签字是刘某某亲笔签的,乙方杨某甲的签名及地址是杨某甲签的,落款日期2013年8月5日是我写的。之所以将落款日期提前是当时我们煤矿快要分红了,为了回避金隆煤矿发生安全事故,逃避行贿受贿的法律责任,让入股与煤矿发生的事故没有关系,我才把时间提前。
4、证人苏某某证实:2013年10月4日金隆煤矿发生3死3伤的瓦斯爆炸安全事故后,为了煤矿不被关闭,相关责任人不被追究,当时的百管委副主任杨某甲丙帮助我们做了大量隐瞒事故工作。2013年11月的一天,我们湾田煤业公司副总经理陈某甲找我说杨某甲丙去找他了,说处理这次事故需要我们金隆煤矿拿出300万至400万元,我就说金额太大,作不了主,要给董事长刘某某汇报。我给刘某某汇报此事后,刘某某说金额太大,不能直接给杨某甲丙,否则我们就是行贿,让杨某甲丙找可靠的人到公司的盘县旧屋基煤矿入股60万元,一年以后如果杨某甲丙要退股,就安排公司的人员以400万元收购杨某甲丙的股份,并叫陈某甲去和杨某甲丙沟通后再向他汇报。我把刘某某的意思转达给陈某甲,陈某甲就去找杨某甲丙协商。过了几天后,陈某甲来说杨某甲丙同意这种入股方式,我就向刘某某汇报,刘某某就同意了。又过了几天,陈某甲带着杨某甲丙的亲戚杨某甲到我们盘县湾田煤业公司签订入股协议。记不清是11月份还是12月份,陈某甲说杨某甲丙因担心公司不给他400万,杨某甲要求刘某某写承诺书,但刘某某不写,而且刘某某和陈某甲当时给杨某甲还说湾田煤业不管怎样,都会送杨某甲丙400万,最后陈某甲就要我写给杨某甲。我向刘某某汇报并得到同意后,就到集团办公室当到陈某甲写了一份不管煤矿是否盈利,只要杨某甲退股,都要以不低于400万元收购杨某甲股份的承诺书给杨某甲。当时写承诺书时我还给杨某甲说其实没必要写承诺书,我们不会赖账,这400万我们会送给杨某甲丙的,但杨某甲说这是杨某甲丙的要求。后来杨某甲确实以现金的方式入股60万元,但这不是真正的入股。2014年1月杨某甲丙在我们公司以红利形式分得60万元,是公司直接汇到杨某甲账户上的,但这60万元不属于杨某甲丙分得的红利,而是将杨某甲交来的60万元拿给杨某甲丙。2014年3月的一天,陈某甲说杨某甲丙要求退股,也就是要求将承诺的400万元通过杨某甲给他,由于承诺书上的退股时间是2014年年底,我就打电话向刘某某汇报,刘某某说要等2014年4月底才能退,并建议杨某甲丙先退50%,先给200万,然后再收购剩余的50%,再给杨某甲丙200万。过了几天,陈某甲将这个意思转达后就给我说杨某甲丙同意了。过了不久,因金隆煤矿瞒报事故被调查,就没来得及先给杨某甲丙200万元。
你们出示落款日期2013 年8月30日的承诺书是我2013年11月初在盘县红果湾田大厦18楼写给杨某甲的,并不是2013 年8月30日,承诺书上除了杨某甲在2014年年底要求退股,保证以不低于400万元收购全部股份的内容是真实以外,其余内容都不是真实的,因为杨某甲是2013年10月底和刘某某签订搭股协议的,并不是8月5日,杨某甲入股60万元也是假的,说2014年元月底保证红利分红60万元,实际上也不是分红,而是以分红的方式将杨某甲丙之前通过杨某甲交来的60万元拿给杨某甲丙,这样杨某甲丙所谓60万元的股金就还在公司,我们再以400万元来收购,这样就达到杨某甲丙之前向我们索要400万元的目的。至于承诺书时间提前的问题,是因为刘某某和杨某甲签订虚假搭股协议的时间提前到2013年8月5日,为了不相互矛盾,我才写成2013年8月30日。
5、证人刘某某证实:金隆煤矿是我们湾田煤业集团的下属煤矿,负责人苏某某是我们湾田煤业集团的副总。金隆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后,在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苏某某打电话说事故处理好了,百管委分管安全的副主任杨某甲丙要300万至400万元的协调感谢费。我说这么大的金额,直接拿是违法的。苏某某说可不可以让杨某甲丙入股,再通过购买股份的方式给杨某甲丙400万。为了保住金隆煤矿不被关闭,相关人员不被处理,我当时就说可以,但要让杨某甲丙的亲属入股60万到盘县旧屋基煤矿,一年后才能退股。后来陈某甲又给我说这个事情,我就对陈某甲说,直接给钱是违法的,但可以让杨某甲丙假入股60万元到湾田煤业公司旧屋基煤矿,退股时再用400万元的价格收购他的股份,以实现杨某甲丙索要400万元的要求。之后陈某甲就去找杨某甲丙谈入股的事情,杨某甲丙就同意了。2013年10月底的一天,陈某甲带着杨某甲丙的侄儿杨某甲到我的办公室,拿出一份准备好的搭股协议,由我和杨某甲签字并各保留一份。协议上我们不承认杨某甲是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是因为入股只是一个形式,协议是虚假的,而且签订协议时,由于煤矿马上要分红,杨某甲入股时间短,分红不太合理,所以陈某甲还提议将签订时间提前到2013年8月5日。协议签好后,杨某甲丙为了保证400万元到手,杨某甲就要我写一份除了60万之外,无论旧屋基煤矿是否盈亏,一年后都要保证用400万元收回60万元股份的承诺书,我和陈某甲就叫杨某甲不要担心,说公司不会赖账,400万元我们会送给杨某甲丙的,但杨某甲说杨某甲丙怕我们不给这400万元,非要叫我们写不可,当时我没有写,陈某甲就把杨某甲拉出去了。后来经我同意由苏某某给杨某甲写了个承诺书。2013年12月9日,因旧屋基煤矿快要分红了,为了形式上更为合理,我们就通知杨某甲把60万元打到公司账上。2014年1月20日,由于搭股协议上写着杨某甲丙要承担投资风险,实际上杨某甲丙是不可能承担风险的,但我们怕杨某甲丙担心,就以分红的形式打了第一笔60万元的好处费到杨某甲账户上,杨某甲之前打到我们账户上所谓的60万元股本还是在的,之后我们还得以400万元的价格来收购,因为杨某甲丙的要求就是除了所谓的股本60万元之外,还要我们再给他400万元。2014年3月,苏某某电话说杨某甲丙要退股,要求我们兑现400万元,我说旧屋基煤矿前景很好,喊他叫杨某甲丙不要担心,并建议4月底先退50%,先给杨某甲丙200万元,剩下的50%过一段时间再退。之后的一天,苏某某给我说杨某甲丙同意先退50%。后来由于煤矿瞒报事故的事情在4月底前被查出,所以同意杨某甲丙先退50%股份就没有实现。
6、证人陈某乙证实:2013年杨某甲丙和我联系投资事宜后,杨某甲丙的侄儿杨某甲打款500万元到我账上,由我按浙江当地的标准三个月付一次利息。2014年3月中旬的一天,我按杨某甲丙的安排,在收到杨某甲发给我的一个农行账号后,就打了三个月共18万元的利息到这个账户上。打款后我就打电话通知杨某甲丙,杨某甲丙说打过来就行。
7、证人杨某甲丙证实:我儿子杨某甲前几年拿了我几十万元去做生意。2014年4月,杨某甲叫我和他到盘县红果农行办了张尾号9677的卡,并在上面存了一笔钱,说是还我的钱。前两天我取了4万给我妻子看病。你们出示的农行客户资料登记、变更表、存款凭条上客户签名都是我签的,上面存款数额76万元是杨某甲存的,只不过我当时没有看具体存款数额。
8、证人田某某证实:2014年3月中旬,杨某甲向我借身份证去银行开户转款,我就把身份证给他。过了30分钟左右,杨某甲开完户就把身份证给我了。2014年4月中旬,杨某甲打电话叫我拿身份证给他用一下,过了两三个小时,杨某甲就把身份证还我了。你们出示的相关银行凭条,不是我签的字。
9、证人张某某证实:2014年4月25日我和杨某甲一起从盘县出来到昆明玩,杨某甲说他没有带身份证,也没有用自己的电话,所以一路上都是用我的身份证登记开房。
10、搭股协议、承诺书: 2013年8月5日杨某甲与刘某某签订60万元的旧屋基煤矿搭股协议,协议约定杨某甲不属于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只享受分红等;2013年8月30日苏某某承诺杨某甲于2013年8月5日在盘县旧屋基煤矿搭股现金60万,保证在2014年元月底红利分红60万元,如杨某甲在2014年底要求全部退股,保证委托朋友不低于400万元全部收购。
11、银行交易凭条、收据、记账凭证、短信等:2013年12月9日从杨某甲丙工行账户转入杨某甲工行账户60万元,同日该款从杨某甲的账户转入刘某某的招商行账户,后湾田煤业集团出具收到杨某甲旧屋基煤矿入股款60万元的收据;2014年1月20日从刘某某招商行账户汇入杨某甲农行账户60万元旧屋基煤矿分红款;2014年4月12日以田某某名字开户的银行账户存入18万元;2014年4月15日杨某甲以杨某甲丙名字开户,在银行存入76万元。
12、任职文件:2010年11月14日杨某甲丙任百里杜鹃管委会副主任,2012年1月15日杨某甲丙负责分管工业生产、经贸、供销、乡企、信息产业、煤调、安全生产等工作。
13、暂扣款通知、收据:2014年6月4日毕节市人民检察院暂扣杨某甲丙上交涉案款76万元,其中涉及本案用于旧屋基煤矿假入股退回的有58万元。
14、刑事判决书:2014年12月19日杨某甲丙因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及没收杨某甲丙上交侦查机关的58万元。
15、户籍信息:杨某甲出生于1988年12月17日,符合受贿罪主体年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甲受毕节市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原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杨某甲丙安排,在帮助杨某甲丙与湾田煤业公司签订搭股协议过程中,主观上不仅明知400万元系湾田煤业公司向杨某甲丙行贿的贿赂款,而且事后还帮助杨某甲丙转款虚假入股,以及向湾田煤业公司索要兑现400万元的承诺书等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被告人杨某甲在帮助杨某甲丙受贿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目的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加之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其亲属在案发后又主动上交涉案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对公诉机关建议对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诉意见,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杨某甲提出“没有与杨某甲丙同谋”的辩解,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冯 军 良
审判员 王 丽 平
审判员 张 军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邱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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