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达毅,捕前系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副镇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对坡镇人大代表,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由毕节市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开文,贵州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486号起诉书指控张达毅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62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达毅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黔毕中刑终字第4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审理事实部分不清、程序存在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达毅、辩护人贾开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0年到2011年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田边村实施应急水源工程项目,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应急水源工程款人民币70,366.00元。
二、2009年至2011年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建华村、沟脚村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人民币91,822.00元。
三、2007年至2013年前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实施沼气池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实施沼气池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截留手段贪污国家沼气池工程款人民币118,843.00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张达毅的供述与辩解;毕节市七星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函、张达毅任职文件;评估报告、应急水源工程、烟水配套工程、沼气池工程财务凭证、工资发放花名册、补助兑现核查表;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等。以此认为被告人张达毅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贪污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达毅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达毅有自首情节,交赃积极,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减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到2011年期间,毕节市民政局划拨80,000.00元给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田边村实施应急水源工程项目资金,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分管并负责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应急水源工程款人民币41,392.5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达毅的供述: 2006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对坡镇副镇长期间,分管农业、财贸工作;2011年7月至今任对坡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联系安全生产。我分管农业工作期间,主要分管的站所有农业服务中心(包含水利站、农技站)、畜牧兽医站、林业站、财政所、会计所。实施的涉农工程有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农村应急水源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安全饮水工程、天然林保护工程、经果林工程。我亲自经办的有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农村应急水源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农村应急水源建设工程于2009或2010年的工程,是2010年实施的,当年完工,实施地点是对坡镇田边村。工程投资80,000.00元,资金由原毕节市民政局下拨到对坡镇民政的账上。工程未进行招投标,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大约是2009年3月,邓某甲找到田边村的村主任胡某乙,安排由胡某乙修建应急水源工程,修建地点是邓某甲带队考察确定的,邓某甲让胡某乙做个工程预算,然后叫胡某乙来找我商量如何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接下来胡某甲和胡某乙负责工程实施。 找小工和购买材料是胡某乙和胡某甲负责,工钱和材料款也是由他们去支付,算下来用去多少钱再由我支付给胡某乙和胡某甲。工程完工后,实际支付工程款21,000.00元,工程结余59,000.00元……2009年3月工程动工,在工程建设期间我预借了51,000.00元的工程款,实际支付胡某乙和胡某甲工程款21,000.00元,剩余30,000.00元。2009年年底工程结束后,一天中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把剩余的30,000.00元揣在上衣口袋里,在对坡镇政府二楼会议室里找到邓某甲,我向他汇报工程建设及资金结余情况,我问邓某甲结余资金如何处理,他就让我和他一同去张某甲的宿舍里叫张某甲,当时张某甲在宿舍里,邓某甲把张某甲叫上和我一同去了三楼我的宿舍,在我的宿舍里,邓某甲让我把应急水源工程修建资金及使用情况作介绍,我说工程已经完工,我借出来的工程款付了21,000.00元给胡某乙和胡某甲,还有30,000.00元在我这儿,于是我从上衣口袋中拿出这30,000.00元(100元票面的三扎,每扎100张)交给邓某甲。邓某甲就分给我和张某甲每人一扎(10,000.00元),他自己留了一扎(10,000.00元),邓某甲当时还说让我按80,000.00元的工程支出履行报账手续,报账以后剩余的29,000.00元拿给他用作协调经费。之后的一天下午,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我和邓某甲一起从对坡回毕节,邓某甲开车,我坐在车上,没有其他人了。邓某甲对我说让我去把账报了,报出来的钱拿20,000.00元给他,余下的9,000.00元给我。过了几天,我按邓某甲的要求把工程支出履行报账手续后,领出36,000.00多元(含税钱7,000.00余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打电话给邓某甲告诉他我已经报账把钱领出来了,我在桂花市场那儿等他拿钱给他,邓某甲说他过来。几分钟后,邓某甲就开着对坡镇政府贵FD1916的白色丰田车来到毕节桂花市场农行门口,我就上车拿了20,000.00元给他(100元票面的两扎,每扎100张),余下的9,000.00元我就自己留下了。应急水源工程履行报账手续是按工程预算拨款来报账的,而不是按实际支出来报账的,我到卖管件的商店开了一张管件发票(发票具体金额记不清了),然后自己制了一张材料清单(清单上列了砖、水泥砂石和工人工资等),管件发票金额和清单开支共计80,700.00余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去找会计所出纳刘某某报账时,刘某某退还我原来借款51,000.00元的借条,另付给了我29,000.00余元现金(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虚列支出分到的19,000.00元应急水源工程资金,我都用于平时零星的生活开支了。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于2009年实施,上级下拨工程资金80,000.00元,实施结束后实际报账金额为80,700.00元(含税收)实际支付大约21,000.00元,工程结余59,700.00余元,其中我分得19,700.00元,邓某甲分得30,000.00元,张某甲分得10,000.00元。(张达毅4月10日自书)
2、证人邓某甲证言:对坡镇实施应急水源工程实施的村比较多,田边村应该是有应急水源工程的。对坡镇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负责组织实施,各片区领导干部和村干部配合实施,但具体是如何实施的,我不清楚。张达毅没有给我汇报过对坡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的实施情况和工程款的使用情况。一般都是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分管领导提供相关的票据及支出依据签字入账。张达毅是否拿过对坡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的相关票据给我签字没有,我记不清楚了。2010年12月26日,“列支、邓某甲”的签字是我本人所签。一般需要书记、镇长签字只是完善报账手续,看一下工程款是否超出预算,如果没有超出预算就给他签字。只要事情做完了,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我也没有认真的想过。具体的开支情况是由经办人负责,是不是真实,我就不知道了。张达毅或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把沼气池工程款、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应急水源工程款分给我过。
3、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在对坡镇任副书记、镇长期间,我只记得在对坡镇牛落坑实施过应急水源工程。当时牛落坑被新闻媒体报道,上级也比较重视,张吉勇书记曾经批示拨了5万元的款,但工程是怎么实施、怎么验收、由谁负责,我不清楚。我记得我带过一次水利局的工作人员到何官屯去看过杉寨片区的水源点,该水源点也供应田边村。但工程最后是否实施我不清楚。张达毅是否负责对坡镇应急水源工程,我不清楚,他也没有向我汇报过。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从来没有分过对坡镇应急水源工程款给我。对坡镇政府相关工作人员从来没有把沼气池工程款、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应急水源工程款分给我。
4、证人胡某甲证言:2007年至2013年12月任对坡镇田边村副主任;2013年12月至今任对坡镇田边村村主任兼计生主任。对坡镇田边村搞过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的。时间是在2010年下半年的,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对坡镇政府要搞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时任对坡镇党委书记邓某甲到我们村实地考察过,我就给邓某甲反映田边村大地组的饮用水池漏的很,希望政府帮忙维修,邓某甲就叫我找张达毅联系,因为张达毅当时是对坡镇副镇长,主要分管农业,同时他也是杉寨片区(包括杉寨村、田边村、新门村、乐海村)的包片领导,这片工作是由张达毅负责,后来我就主要和张达毅联系。张达毅叫我负责找人维修田边村大地组的饮用水池,工程费用待完工后再和我结算。另外,我们村村主任胡某乙负责其他组的饮用水池建设工程。大地组的饮用水池维修我是找我们村泥水工人孙家德(田边村田边组人)做的,当时我和他谈好的工钱是每天200元,其他是老百姓义务投工投劳。田边村大地组的饮用水池维修的材料是由对坡镇政府提供的,是由张达毅负责。张达毅叫师傅拖了1吨水泥和1车石沙给我,让我用这些材料维修大地组水池。工程结束后我在张达毅的手中领过700.00元的人工工资。维修田边村大地组水池用的材料就是1吨水泥和1车石沙,没有用过其他材料。
5、证人胡某乙证言:对坡镇田边村搞过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的。时间是在2010年下半年的,但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当时对坡镇政府要搞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我和时任对坡镇副镇长张达毅到我们村实地考察修建水池,修建地点选在田边村瓦厂组,另外还在大地组维修了一个水池。因为张达毅当时是对坡镇副镇长,主要分管农业,同时他也是杉寨片区(包括杉寨村、田边村、新门村、乐海村)的包片领导,这片工作是由张达毅负责,所以我主要是和张达毅联系。张达毅安排我负责找人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工程预算是我做的,当时我算了一下大概要3,000.00元,张达毅就安排我写一张借款单,金额为3,000.00元,张达毅在借款单上签字叫我到对坡镇财政所出纳刘某某处借款。我就在刘某某那里借了3,000.00元钱,开始找人修建水池。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是我找瓦厂组的村民义务投工投劳修建的,没有开人工工资给村民。我用我从财政所借出来的3,000.00元购买了水泥、钢筋、砖、石沙,当时用去3,300.00元,直到到现在我从财政所借出的这3,000.00元都还没有跟财政所结算,张达毅是否和财政所结账我不知道;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还用了4,500.00元的水管,是我和张达毅在毕节安家井卖水管的商店购买的,水管钱是张达毅支付的,商店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楚了,水管是张达毅临时找人运的,运费是250.00元,也是张达毅出的钱。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的人工是田边村瓦厂组的村民义务投工投劳修建的。修建田边村瓦厂组的饮用水池是和对坡镇政府签订工程合同的,是张达毅拿给我签的,当时张达毅说这是我们村的项目,需要履行个手续,让我签字。2010年5月21日,金额为13,520.00元,领款人:胡某乙,这张领款单领款人一栏“胡某乙”的名字是我签的,但钱不是我领的。我记得当时张达毅安排我在一张空白的领款单上签字,他说是为了做工程财务资料报账,因为他是领导,所以我也没有多问。田边村抗旱应急水源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代表签字一栏“胡某乙”的名字是我签的,是张达毅安排我在合同上签的字。大地组的水池维修是是胡某甲负责,具体要他才清楚。
6、证人刘某某证言:2010年对坡镇田边村实施过的。应急水源工程款进入对坡镇会计进行核算的,这项工程的工程预算是8万元,这8万元是民政局下拨到社会事务办的账上,再由社会事务办交到会计所的,这个项目是由当时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负责。2010年对坡镇田边村实施过应急水源工程在对坡镇会计所借过工程款的。在对坡镇田边村实施过应急水源工程之初张达毅在会计所写借款单借过工程款,是分多次借出去的,共计借出多少次应急水源工程款我记不清楚了,大概借了工程预算款的70%到80%,具体借了多少工程款我记不清楚了。我还记得田边村的村干部胡某乙也在我这里借过工程款,是张达毅安排胡某乙来借的,2010年对坡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结束后,张达毅拿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的相关财务材料在我这里进行报账,我经过核算后,除去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启动之初在我这里借的款(包括张达毅和胡某乙在这个项目上的借款)外,剩余的工程款以现金的方式拿给张达毅,相关的借款单我也是拿给张达毅的。这项工程的账是已经做平了的。
7、证人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申某甲、肖某甲、严某甲、邓某乙、兰某某、朱某甲、周某甲等人均证实:田边村应急工程是大家义务出工出劳,只得政府家一吨水泥和一车砂子。
8、证人张某甲乙、肖某乙、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证实:从未参加过2010年修建田边村瓦厂组、大地组水池工程,也没有在工人工资花名册上签过字、领过钱。
9、书证部分:
(1)《毕节市民政局关于划拨对坡镇等8个镇(乡)升级救灾捐赠资金的通知》证实:其中对坡镇得到田边村水源点建设捐赠资金8万元。
(2)相关记账凭证、书证等证实:
(3)记账凭证证实:2014年4月11日张达毅注,这张记账凭证以及所附原始凭证是我在应急水源工程上报的账,总计金额为80,768.5元,其中21,768.5元是实际支出的,59,000.00元是虚列支出。
(4)应急水源工程开支明细表证实:共计开支80,768.5元。
(5)领款单证实:2010年5月23日,胡某甲领到应急水源工程采购沙石等材料款15,965.00元。
(6)领款单证实:2010年5月21日,胡某乙领到应急水源工程购砖、沙石等款13,520.00元。经胡某乙辨认称:名字是张达毅喊签的,但是13,520.00元不是胡某乙领的。
(7)购买管件一批发票两张、自吸泵收据一张证实:三张票据金额共计11376.5+8700+650=20,726.5元,经胡某甲和胡某乙辨认后称:这些材料不是二人采购的,应急水源工程也没有见过(用过)这些材料。
(8)领款单证实:2010年5月16日购买手锤、钢钎等工具257.00元。
(9)应急水源工程技术人员工资发放花名册证实:(胡某甲、胡某乙辨认:)胡某甲:没有找过名单上的11个人做过田边村应急水源工程,也没有发放过工资给他们。胡某乙:找过其中4个做义务工,没有支付工资。
(10)评估报告:经贵州金正房地产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对坡镇田边村2010年实施的应急水源工程中,新建水池金额合计7,870.93元,维修水池金额合计1,763.02元。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张达毅。被告人拒绝签字。
综上,应急水源工程项目记账凭证及开支明细显示张达毅报账金额为80,768.50元,扣除评估报告中维修水池资金1,763.02元及新建水池资金7,870.93元,以及胡某乙签字领取的13,520.00元,胡某甲签字领取的16,222.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达毅贪污国家应急水源工程款人民币70,366.00元有误,贪污金额应为41,392.55元。
二、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在该镇建华村、沟脚村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分管并负责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列支出手段贪污国家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人民币91,82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达毅的供述:我分管农业工作期间,对坡镇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烟水配套工程是在之前已经实施完毕,到我分管农业时,主要负责烟水配套工程的维修,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是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分三批实施,2008年和2009年是建华村实施,2010年是在沟脚村实施,各年度维修时间大概是在每年年底到下一年年初的这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原毕节市烟办下达(投资)的维修工程资金每年度都不一样,是由烟办、水利局、烟草公司联合派人去实地调查,根据原来实施的烟水配套工程损毁情况来确定维修资金数额。2008年下拨资金10万元左右;2009年和2010年其中一年下拨的维修资金是5.5万元左右,另外一年是3.5万元左右,这三年下拨的维修资金共20万元左右,加上按上级要求对坡镇政府匹配的10%(约2万元),该工程总投资22万元左右,资金全部到位,进入对坡镇财政所进行核算。2008年到2010年当时是我分管农业,该项目由我具体负责实施。由于工作量小,没有进行招投标,采取直接发包的方式。由我直接找韩军、罗师(只知道姓氏,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两人来做此项工程。2008年是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主要由韩军负责技术,主要是维修管道、机房。2009年建华村和2010年沟脚村的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主要由罗师负责技术,主要是维修管道、机房。建华村的小工是由建华村村支书申时祥、村主任龙跃银找本村村民来做,沟脚村的小工是由沟脚村村支书申某乙找本村村民来做。技术工工价是我直接支付给韩军和罗师,小工工资是我拿给村干部,由村干部拿给村民。我是否和韩军、罗师签定的有施工合同,我记不清楚了。这三批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完工后,我实际支付工程款10万元左右,工程剩余资金12万元左右。2008年年底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束后,我分别向对坡镇的党委书记邓某甲(在邓某甲对坡镇宿舍里)和对坡镇的镇长李某丙(在李某丙对坡镇宿舍里)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告诉他们说工程结束了,剩余的资金有9,000.00元(实际剩余56,000.00元)同时我提议说结余的这部分资金我们三人一人分点,意思就是三个人平均分,邓某甲和李某丙都表示同意。过了几天,我就分别到邓某甲的宿舍和李某丙的宿舍里把我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们,我拿了3,000.00元给邓某甲(100元票面的30张,未包扎),拿了3,000.00元给李某丙(100元票面的30张,未包扎),除了拿6,000.00元钱给邓某甲和李某丙之外,其余的50,000.00元都是我自己得。2009年年底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束后,我又分别向对坡镇的党委书记邓某甲(在邓某甲的宿舍里)和对坡镇的镇长张某甲(在张某甲的宿舍里)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告诉他们说工程结束了,结余资金15,000.00元(实际结余36,000.00元),同时我提议说结余的这部分资金由我们三人一个分点,意思就是三个人平均分,邓某甲和张某甲都表示同意。过了几天,我就分别到邓某甲的宿舍和张某甲的宿舍里把我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们,每人5,000.00元(100元票面,未包扎),我实际得26,000.00元。2010年年底对坡镇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束后,我分别向对坡镇的党委书记邓某甲(在邓某甲的宿舍里)和对坡镇的镇长张某甲(在张某甲的宿舍里)汇报工程建设情况,并告诉他们说工程结束了,结余资金有14,400.00元(实际结余26,000.00元),同时我提议说领导们辛苦了,结余的这部分资金就由邓某甲、张某甲和我三人平分了,邓某甲和张某甲都说可以。过了几天,我就分别到邓某甲的宿舍和张某甲的宿舍里把我准备好的钱给了他们,每人4,800.00元(100元票面,未包扎),我实际得16,400.00元……每年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我是按工程总预算金额报的账,对于没有实际支出的这部分,我是采取虚列人工工资、材料费来把账冲平,报账资料情况是这样的:一是通过小广告找到做发票生意的人开具建筑材料发票和实际购买管件的商店也开的有发票,二是自己编制人工工资清单。准备好报账资料后,将复印件交到原毕节市烟办,原毕节市烟办通过会计核算中心将项目资金拨到对坡镇财政所,我再将原件交到镇财政所履行报账手续将工程款领出来。我按工程总预算金额报账的情况邓某甲、李某丙、张某甲他们对于我按虚列部分支出,按工程总预算金额报账的情况都知道的,但是他们不知道我具体虚列了多少支出,也不知道虚列哪些支出。我三次分到的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结余资金是这样处理的:2008年的50,000.00元钱,我是自己存放在家里,用于我个人平时零星生活开支;2009年的26,000.00元钱,我是自己存放在家里,用于我个人平时零星生活开支;2010年的16,400.00元钱,我是自己存放在家里,用于我个人平时零星生活开支。我将这些钱用于平时的生活开支,我家人不知道。我没有给我家人讲过。
2、证人邓某甲证言: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是由区烟办牵头,对坡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负责对接配合实施,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在我印象中,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款没有过对坡政府的账,我自己也没有签过有关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票据。“2011年8月31日,制单标号19的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共计8页”的情况是:单据上签字时间为2011年8月5日,“列支、邓某甲”的签字是我本人所签,一般需要书记、镇长签字只是完善报账手续,看一下工程款是否超出预算,如果没有超出预算就给他签字。只要事情做完了,支出是否真实发生我也没有认真的想过。张达毅或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分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款给我过。我印象当中有一年年底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张达毅到我对坡镇的寝室来拿了3,000.00元给我,说是拿给我儿子的压岁钱,张达毅说完转身就走了,我也来不及追出去把钱拿给他,过后这3,000.00元钱我也没有退,我一直找机会拿点东西给张达毅家娃儿,但一直都没有找到机会。张达毅拿给我的这3,000.00元钱我不清楚是什么钱。
3、证人李某丙证言:我在对坡镇任职期间,在对坡镇的建华村和沟脚村搞过烟水配套工程,是区烟局负责组织实施。但没有搞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在我任职期间,对坡镇烟水配套工程是由区烟局负责组织实施,没有搞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所以不存在任何人分钱给我。
4、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在对坡镇任副书记、镇长期间,我记得对坡镇建华村实施过一次烟水配套工程维修,具体是哪年实施的我不清楚,具体是怎么实施、怎么验收、具体由谁负责,这些情况我都不清楚。对坡镇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资金是否有结余,我不清楚。张达毅没有向我汇报过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相关事宜。对坡镇党委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从来没有人把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工程款分给我过,我也没有收到过。“时间2010年5月31日,制单编号22,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共计3页 ,2010年7月31日,制单编号21,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共计2页”的情况是,经我看过这些凭证并认真回忆,你们出示的报账材料上“张某甲”的名字是我本人所签的,我记得有一次张达毅来找我,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他给我讲建华村的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搞完了,请我在报账材料上签字完善报账手续,我当时也没有具体看上面的内容,也没有认真审核,我就在报账材料上签了我的名字。张达毅请你签字的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报账材料上所列的开支是否真实发生,我不知道。具体是张达毅经手,就连张达毅从哪里报的账,我也不清楚。
5、证人刘某某证言:对坡镇实施过几次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具体实施几次我不太清楚,我只记得在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实施过。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是由时任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负责实施的,在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写借条在我这里预借工程款去实施,工程实施完毕后是张达毅拿相关的票据在我这里报账,我再把之前的借条退还给张达毅。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预借了2次以上工程款,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预借的总金额大概有5、6万元,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实施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总预算是多少,这个项目是区烟办的项目,总预算大概是14万余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项目工程款是拨到对坡镇财政所的账上,镇财政所再划拨到镇会计所的账上。项目负责人张达毅写借条在我这里借款,我就从信用社取出钱拿给他。项目实施完毕之后张达毅拿相关票据在我这里报账,我记得张达毅在我这里报过2次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账,一次是6万余元,另外一次是8万余元,总共15万余元,但具体每次具体报账的金额我记不清楚了,具体金额以报账的财务资料记载的为准。张达毅2次报账的总金额除抵扣他之前的借款外,我还补了张达毅10万元左右现金。“2010年5月31日,制单编号为22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2页原始凭证;2010年7月31日,制单编号为21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2页原始凭证; 2011年8月31日,制单编号为19号记账凭证及所附的7页原始凭证”的情况,以上这些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是张达毅提供给我的报账依据,是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开支依据。从张达毅提供的报账依据看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共计开支157,368.00元。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开支的这157,368.00元是否真实我不清楚,具体要张达毅才知道,只要张达毅提供的财务单据符合要求我就接收他的票据履行报账程序。根据规定,提供的财务单据只要有经手人签字,分管财政的领导签字,还需要主要领导(镇长或书记)签字同意报销,就视为是符合报账程序,至于提供的财务单据的是否真实我不知道 ,我也无法具体核实财务单据的真实性。
6、证人罗某甲证言:我是搞机电维修的,我在对坡镇沟脚村作过维修,是张达毅叫我去做的,属于烟水配套工程,得了2,000.00元钱左右工钱,包括材料以及工时费。
7、证人韩某某证言:2008年开始一直到现在我都在做饮水工程的管道安装、维修。2009年至2010年这段时间,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时我在对坡镇做欣源公司的饮水工程,对坡镇政府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找到我喊我找几个人帮他做对坡镇烟水配套管道维修,我就找到罗某乙(小吉场人)和我一起去做沟脚村和建华村烟水配套管道维修,我们只负责维修,没有提供材料,由于当时我做起欣源公司的工程,所以我就只做了几天就没有做了,剩下的烟水管道维修我就交给罗某乙去做了,最后工时费是罗某乙拿给我的,大概得了三四百元,具体金额记不清楚了。
8、证人罗某乙证言:我帮对坡镇搞过管道维修的,大概是在2009年至2010年那段时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是张达毅来找我帮他们镇的建华村、沟脚村烟水配套工程的管道,和我做的还有韩军,坐了十多天,最后结算下来,我得了5,000.00元左右,是张达毅拿给我的,我拿了三四百给韩军,张达毅没有从我的店买过材料。
9、证人陈某甲证言:我在2009年(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在对坡镇作过建华村、沟脚村的烟水配套工程,是张达毅喊我去的,主要是几点水泵维修,最后算下来得了5,000.00元钱左右工时费和材料费,是张达毅给我的。
10、证人路某某证言:(出示单据后)对坡镇确实在我们这里买过塑料管道,但是购买的人我不认识,总金额大概是2万到3万元,你们出示的两张单据是我们店的,但是上面的内容不是我书写的而且他们购买的金额没有7万多,金额为四万多元的发票是真实的,是我们店开出去的。
11、证人申某丙证言:维修烟水配套工程的技工是张达毅请来的,主要是维修管道、水泵、机房等,我只认识一个技工名字叫韩军,技工吃住都在我兄弟申时恒(2013年已去世)家,张达毅安排我帮技工指点水管的线路,有一个小工是张达毅让我帮他喊的,是我家兄弟申时恒。技工工资是张达毅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技工工资我不清楚。最后结算下来,我家兄弟申时恒得了746.00元钱,这746元是我在张达毅处代领的,张达毅还拿了500.00元的管护费给我。
12、证人龙某甲证言:张达毅安排让我帮他喊的两个小工,这两个小工是我们村的村民朱某某和吴某某。技工工资是张达毅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技工工资我不清楚。最后结算下来,朱某乙和吴某甲的小工工资总共得了1,300.00元钱,这1,300.00元是我在张达毅处代领的,当时我帮张达毅焊接大门和招呼工人,工时费和材料费共计2,000.00元,这2,000.00元是我在张达毅处签字领取的。除了张达毅拿给我的这些钱外,张达毅没有拿过其他钱我。
13、证人申某丙证言:维修管道、水泵、机房等,技工吃住都在我家,这些技工我都不认识,小工是张达毅安排我喊的,我叫的小工是我们村的村民申某丁和张光某,技工工资是张达毅支付的,具体支付多少技工工资我不清楚,小工工资和技工在我家吃住的伙食费是张达毅拿给我的,一共大概1,500.00元,具体数额以检察机关核实的为准,我再把小工工资拿给小工,张达毅还拿了500.00元的管护费给我,这是我管理烟水配套工程的管护费,其他的张达毅没有给过我。
14、证人朱某乙、舒某甲、陈某甲乙、熊某甲、熊某乙、舒某乙、舒某丙、沈某某、肖某丙、杨某某、金某某证实:没有参加过烟水配套工程,也没有签字领过钱。
15、证人申某丙的证言:需要清理烤烟地里管道,张达毅让我给他找小工我就给他找我兄弟申时恒做小工。张达毅让你找小工的那一年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需要多少资金我不知道。关于该配套维修包括哪些项目我只知道清理管道,是否还有其他项目我不知道。清理管道需要用到哪些材料,是如何进行的我不知道,我没有参与。我只找过我兄弟申时恒在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中做小工,其他的我就没找过了。
16、证人龙某甲的证言:我搞过建华村的烟水配套维修两次,时间应该是在2009年至2010年期间,每年一次。两年的维修都是由张达毅负责的,我记得有一年(2009年或2010年,具体是哪一年我记不清楚了)需要清淤、搬运电机,我就给他找了小工,我还记得那一年我自己还参与做了防盗门和防护栏。我参与的那一年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包括水池清淤、维修电机、水泵、配电柜、焊接水池与水池之间的钢管,还换了一道防盗门和防护栏。水池清淤主要是人工清淤,不用材料,是我找村民做的,我找的是我们村的吴某甲和朱某乙,这两人的人工工资是我从张达毅那里领出来之后再拿给他们的,我记得拿给他们的工资是1,300.00元;维修电机、配电柜、水泵是张达毅镇长找来的技工做的,具体用了哪些材料我不清楚,材料也不是我购买的,我记得张达毅镇长找来维修电机、配电柜、水泵的人工工资是张达毅自己付的,具体付多少我不知道。焊接水池与水池之间连接钢管用的材料主要是焊条,至于是否有其他材料我不清楚。技工是张达毅镇长喊来的,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人工工资也是张达毅自己付的,具体是多少我不知道。防盗门和防护栏是我焊的,所需材料包括钢筋、角铁、铁皮和焊条,这些材料都是我自己购买的,材料花了多少钱我记不清除了,最后和张达毅结算下来,材料和人工总共是2,000.00元,这2,000.00元是我从张达毅那里领的。我记起来了,我除了找吴某甲和朱某乙在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中做小工之外,我还让我父亲龙某乙帮忙抽水,我印象中我父亲得了1,500.00元左右人工工资,这1,500.00元也是我从张达毅那里领的。其他的我就没有找过了。对于我参与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中,是否进行过水池到烤烟地的塑料管道更换和维修我没有这个印象了。
17、 证人吴某甲的证言:我参与做过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我们做的是水池清淤和搬运电机,没有用材料,最后结算下来我和我姐哥朱某乙得了几百元小工费,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这几百元是从我们村村干部龙跃银处领取的。
18、证人龙某乙的证言:我参与做过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当时是我儿子龙跃银让我帮忙做烟水配套维修的抽水工作,我记得我做了有十七八个工程,最后结算下来得了1,500.00元的人工工资。
19、证人申某乙的证言:当时我记得我们村烟水配套工程在大路上安装的铁管被车辆压漏了,我给分管农业张达毅副镇长汇报,张达毅让我找两个小工来帮忙维修一下,一开始他问我每人每天开60.00元看能不能做,我说我们这个地方至少每天要开80.00元才有人做,最后张达毅同意了。我就找我们村张光某和申某丁来做小工,帮忙维修管道,张光某和申某丁主要是负责开挖管道,接管道的师傅是张达毅喊来的,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我帮忙招呼,张达毅喊来的师傅是在我家吃住,最后结算下来张达毅拿了1,500.00元给我,我拿了800.00元人工工资给申某丁和张光某,每人400.00元,另外700.00元是技工师傅在我家吃住以及我的误工补助,我就只是找过申某丁和张光某做小工。
20、证人申某丁、张某甲丙证实:参与做过对坡镇沟脚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的,是我们村的申某乙支书喊我们的,最后结算下来我张光某都得了400.00元小工费(每个工时80.00元)。
21、证人罗某乙的证言:我在建华村和沟脚村做烟水配套工程管道维修用的材料包括PE管、和管件,PE管、和管件是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购买的,不是由我提供的。在建华用的PE管大概有一百多来米,沟脚用的PE管大概有六七十米,管件用掉的数目我记不清楚了,我记得建华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找人送来的是两口袋管件。
22、书证部分:
(1)2009年毕节市烟水配套工程维修补助资金情况等。
毕节市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2009年烟水配套工程补贴维修资金5.07万元。2010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8.06万元。
(3)七星关区烟草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七星关区烟水工程维修资金专款转向用于烟水工程的维修,不能用于工程维修中的劳务费、就餐和差旅费。
综上,对坡镇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实施了2次。第一次是2009年,实施地点在对坡镇建华村,工程实际报账的金额是67,746.00元,对坡镇建华村烟水配套维修工程被告人实际支出项目包括:支付陈江的技工工资5,000.00元,支付给由申时祥代领申时恒的小工工资746.00元,支付给申时祥的管护费500.00元,支付给申某乙管护费500元,支付给龙跃银焊接大门的材料工资2,000.00元,支付给由龙跃银代领朱某乙的小工工资1,300.00元,材料费17,000.00元,实际支出共计27,046.00元,被告人虚列支出工程款40,700.00元;第二次是在2010年,在对坡镇建华村和沟脚村实施烟水配套维修工程,工程实际报账的金额是89,622.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路绍瑜的材料款3万元,支付给罗某乙的技工工资5,000.00元,支付给罗振旭的技工工资2,000.00元,支付给由申某乙代为支付的小工工资1,500.00元,实际支出共计38,500.00元,被告人虚列支出工程款51,122.00元。以上这2个工程被告人共计虚列支出91,822.00元。
三、2007年至2010年前期间,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实施沼气池工程,张达毅作为对坡镇副镇长,分管并负责实施沼气池工程。工程实施过程中,张达毅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非法截留手段贪污国家沼气池工程款人民币118,87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达毅的供述:农村沼气池项目是在我未分管农业以前就已经实施了,2007年我分管农业工作以后,这项工作就由我主抓。沼气池实施过程中所需的灯炉具、抽料器、密封剂、水泥,由原毕节市农业局统一采购,由对坡镇自行到原毕节市农业局指定的地点拖运,物资运费从补助农户现金中扣除。现金补助和技工工资是由会计核算下拨到镇扶贫站,由我写领条领出去发放给技工和相关村民。2007年第一批,原毕节市农业局下达给对坡镇的68口沼气池建设任务,其中杉寨村41口、田边村27口,上报的技工工资每口是320.00元,补助给农户现金标准是每口是380.00元。2007年第二批下达给对坡镇的是110口国债沼气池建设任务,其中法坭村60口,建华村50口,上报的技工工资每口是360.00元,补助给农户现金标准是每口是379.00元。2008年中央新增80口沼气池建设任务,上报的技工工资每口是400.00元,补助给农户现金标准是每口是968.6元。2009年中央新增70口沼气池建设任务,上报的技工工资每口是400.00元,补助给农户现金标准是每口是961.76元。2010年新增175口沼气池建设任务,上报的技工工资每口是480.00元,补助给农户现金标准是每口是944.06元。我在实际发放技工工资和农户的现金补助时没有按上报的标准来发放。具体我每年发放的标准都不一样。2007年至2010年沼气池工程款中技工工资和农户的现金补助是有结余的。2007年第一批结余18,000.00余元;2007年第二批结余14,000.00余元;2008年结余25,000.00余元;2009年结余14000余元;2010年结余54,000.00余元。大约在2007年年底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政府三楼邓某甲的宿舍找到他,我说2007年第一批“三改”补助未发放完,工程还结余6,000.00元(工程实际结余18,000.00元),我给他们讲你们两个主要领导(邓某甲和李某丙)都辛苦了,把结余的钱每人提点给你们,意思就是邓某甲和李某丙各得 2,000.00元,剩下的我自己得,邓某甲表示同意。当天我又在政府院坝找到李某丙,我对李某丙也说了同样的话,并告诉他我已经向邓某甲汇报了此事,邓某甲是同意的,李某丙听我说完也说可以的。两、三天后我从宿舍里拿了4,000.00元(100元票面),到邓某甲的宿舍里给了他2,000.00元,又到二楼李某丙的宿舍给了他2,000.00元,余下大约14,000.00元我自己留下了。大约在2008年年初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到政府三楼邓某甲的宿舍找到他,我说2007年第二批“三改”补助未发放完,工程还结余9,000.00元(工程实际结余14,000.00余元),我给他们讲你们两个主要领导(邓某甲和李某丙)都辛苦了,把结余的钱每人提点给你们,意思就是邓某甲和李某丙各得3,000.00元,剩下的我自己得,邓某甲表示同意。过了两三天我又在李某丙寝室找到李某丙,我对李某丙也说了同样的话,并告诉他我已经向邓某甲汇报了此事,邓某甲是同意的,李某丙听我说完也说可以。又过了几天,我从宿舍里拿了6,000.00元,到邓某甲的宿舍里给了他3,000.00元,又到二楼李某丙的宿舍给了他3,000.00元,余下的8,000.00元我自己留下了。2011年年初,2008年和2009年的沼气池是一起验收的,资金也是2011年年初下拨的,我说2008年和2009年沼气池工程共结余9,000.00元(工程实际结余39,000.00余元),我给邓某甲讲你们两个主要领导(邓某甲和张某甲)都辛苦了,把结余的钱每人提点给你们,意思就是邓某甲和张某甲各得3,000.00元,剩下的我自己得,邓某甲表示同意。过了两三天我又在张某甲寝室找到张某甲,我对张某甲也说了同样的话,并告诉他我已经向邓某甲汇报了此事,邓某甲是同意的,张某甲听我说完也说可以。又过了几天,我从宿舍里拿了6,000.00元,到邓某甲的宿舍里给了他3,000.00元,又到二楼张某甲的宿舍给了他3,000.00元,余下的33,000.00元我自己留下了。2010年的沼气池工程结余54,000.00余元,我没有分给任何人,2011年9月份的时候我买车(长安福特、车价110,000.00左右)时,我就用这笔钱买车了。2007年至2010年沼气池项目结余的资金中除了我用于购车的这笔钱和分给其他人的钱之外,其余的钱我都是用于平时零星的生活开支。2007年第二批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16,779.00元。2008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23,787.80元、2009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7,552.36元。2010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45,370.84元。以上4年的沼气池工程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18,873.00元。
2、证人邓某甲证言:根据区党委政府的安排,区农牧局牵头,由各乡镇配合实施,各乡镇根据任务的安排分解到各片区,由各片区具体组织实施,如在实施过程中需协调技术等问题时,由对坡镇的分管农业副镇长牵头和区农牧局协调组织各片区实施。从2006年、2007年开始到2010年左右的这段时间,每年都实施了沼气池工程。每年上级下达沼气池任务时,对坡镇都要开会将沼气池任务分到各片区,由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牵头,各片区具体实施。之前我一直以为是由区农业局将沼气池款直接支付给农户的,直到3个月之前,原对坡镇扶贫站站长余某某、财政所出纳刘某某到我家来找我完善之前一张报账单据的签字手续,谈到纪委正在调查张达毅沼气池的事情,我才知道是区农业局将沼气池款下拨到对坡镇扶贫站,由张达毅在扶贫站领出去付给农户的我印象中,张达毅在一次对坡镇办公会议上汇报实施沼气池区农业局要求各农户进行“改厕、改厨、改卫”,称为三改,张达毅还汇报了每个片区的实施进度,当时我、当时的镇长(李某丙或张某甲,具体是哪一个我记不清楚了)就在会上安排各片区领导督促实施。对坡镇沼气池工程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张达毅没有在对坡镇办公会议上汇报过,也没有给我个人汇报过,具体沼气池款是怎样使用和发放的张达毅最清楚。张达毅没有谈到分沼气池工程款给我,也没有实际分沼气池工程款给我。
3、证人李某丙证言:对坡镇的沼气池工程我主要负责工程的安排、督查和推进。对坡镇沼气池工程是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牵头,由各片区的领导干部负责组织实施,由于当时张达毅分管农业,沼气池技工都是由他协调找来的。2007年搞了50多口,主要是杉寨村和田边村,我记得当时沼气池工程挖坑进度还可以,但张达毅负责的技术这块上进度比较慢。2008年在建华村搞了几十口,具体多少口记不清楚了,其他村也搞了沼气池建设任务,具体多少口记不清楚了。2008年和2009年我主抓通村通组公路这块工作,同时也抓沼气池工作,主要是督查沼气池工程的进度,具体沼气池实施的情况我不清楚。我在对坡镇任职期间,沼气池工程资金是如何管理和使用的 我不清楚。财务是时任对坡镇党委书记邓某甲管,分管财务的是领导是时任副镇长张达毅,300.00元以下的张达毅签字,超过300.00元的要邓某甲签字或开党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在对坡镇任职期间,沼气池工程资金是否有结余我不清楚。张达毅没有给我汇报过沼气池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张达毅或对坡镇其他工作人员没有将对坡镇沼气池工程款分过给。
4、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在对坡镇任副书记、镇长期间,我印象深刻的只有一次,具体是哪一年实施的记不清楚了,当时对坡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张达毅在党政办公会议提出沼气池分解任务,将任务下达到各片区,由各片区负责宣传发动,但沼气池工程实施具体是由张达毅负责对坡镇沼气池工程是怎样实施的,我不清楚,我只负责督促沼气池工程的进度。对坡镇沼气池工程的资金是怎么管理和发放的我不清楚。张达毅没有向我汇报过,只是我在督促沼气池工程的进度时将发现的情况向张达毅讲。对坡镇沼气池工程的资金我没有经手,是否有结余我不清楚。据我了解农业局拨付的沼气池工程资金是不够修沼气池的,老百姓除了要投工投劳外,还要贴一部分资金才能把沼气池修好,根本就不可能有结余沼气池资金可言。我以我的党籍担保,张达毅从来没有分过沼气池工程资金给我。张达毅从来没有在我参加的党政办公会议和我个人汇报过。
5、证人邱某甲证言:我家修建了1口沼气池,都是以我的名字邱某甲申请的指标,是在2010年修建的。修建沼气池的技工是政府喊来的,水泥是也是政府拖来的,具体多少包水泥我记不清楚了,但每口沼气池拖的水泥包数都是一样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所需的砖、石沙、钢筋都是我家自行购买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得了485.00元现金补助,建池现金补助是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张达毅来发放的。我不知道国家对每口沼气池补助农户的现金标准。
6、证人邱某乙证言:我家修建过1口沼气池,都是以我的名字邱某乙申请的指标,是在2010年修建的。修建沼气池的技工是政府喊来的,水泥是也是政府拖来的,具体多少包水泥我记不清楚了,但每口沼气池拖的水泥包数都是一样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所需的砖、石沙、钢筋都是我家自行购买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得了730.00元现金补助,建池现金补助是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来发放的,但我不认识。我不知道国家对每口沼气池补助农户的现金标准。
7、证人熊某丙证言:我家修建了1口沼气池,是以我的名字熊某丙申请的指标,是在2010年修建的。修建沼气池的技工是政府喊来的,水泥是也是政府拖来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所需的砖、石沙、钢筋都是我家自行购买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得了400.00元现金补助,建池现金补助是对坡镇政府工作人员张达毅来发放的。我知道国家对每口沼气池补助农户的现金标准。
8、证人赵某某证言:我家修建了1口沼气池,是以我的名字赵某某申请的指标,大概5、6年前修建的,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水泥是也是政府拖来的,是免费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所需的材料砖、石沙、钢筋都是我家自行购买的,我家修建的沼气池得了90元现金补助,包括做圈补助了30.00元的,做厕所补助得了60.00元。沼气池是我自己出工修建的,大概得了300.00多元的人工工资。我不知道国家对每口沼气池补助农户的现金标准。
9、七星关区农牧局关于农村沼气池建设项目资金是用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沼气池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村沼气池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
10、证人余某某的证言:我是从2005年至2011年担任对坡镇扶贫站负责人的。扶贫站有专门的账户,账户上的资金主要是扶贫项目款,如:养羊、养猪扶贫项目款,还有煤炭补助款。一般拨到扶贫站的资金都是上级农办(现在叫扶贫办)拨的扶贫资金。另外,从2008年开始,对坡镇沼气池补助款也是通过对坡镇扶贫办的账户。2008年年初时,具体时间我记不清除了,我们对坡镇分管农业,副镇长张达毅给我说是按上级要求,对坡镇沼气池补助款要过扶贫专户,避免过政府财政所账户与其他资金混在一起。因为之前在党政办公会上,就明确张达毅负责对坡镇沼气池项目,而且张达毅又同时分管财政,我就同意了。之后,从2008年到现在,对坡镇沼气池补助款都是从扶贫办账户上过。从2008年到2012年期间,每次都是张达毅给我讲说是沼气池补助款到了给他说,到了的话,你要用就来取。张达毅就写好领条交到我这里,由我开具现金支票给他。他再到信用社从扶贫站账户支取出现金。每次张达毅来找我领钱总是说技工些追他要工资,他自己要买材料,急着用钱,由于他负责着沼气池项目建设,我也没多想。2007年至2010年对坡镇沼气池项目补助款是支取完的,每一次拨款到位,张达毅就写领条从我这里开现金支票把沼气池补助款领出去了。你们出示的财务资料中,领款人为张达毅的15张领款条,收款人为张达毅的3张收据都是张达毅写来交给我的,领款条及收据上所列款项也是张达毅从我这里开现金支票后到信用社支取的。我有需要补充的,就是沼气池补助款过扶贫站账户这件事,我曾经给张达毅讲过让他提供沼气池补助款发放花名册给扶贫工作站,因为扶贫站所过资金均属扶贫资金,都是要做账的。我给张达毅讲过多次,但张达毅一直未提供给我们扶贫站。
11、证人周某乙、吴某乙、胡某乙、谢某某、周某丙、周某丁、严某乙、艾某某、严某丙等人的证言证实在三改项目上各农户领取的补助资金,均与发放在名册上的不相符。
12、书证部份:
(1)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沼气池修建国家补助兑现核查表证实各农户领取款情况。
(2)关于下达2007年、2008年、2009年沼气建池的各项文件、批复、通知、任务表、花名册等书证证实下达后对坡镇杉寨村、田边村、法坭村、建华村的沼气任务及补助给农户的现金标准。
综上,2007年对坡镇第一批沼气池工程实施68口,杉寨村41口,田边村27口,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每口360.00元,共计24,480.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胡某乙代付的27口沼气池拖水泥的运费每口66.00元,共计1,782.00元;支付运68口沼气池灯具的运费1,700.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5,615.00元,被告人共计实际支出9,097.00元,2007年第一批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5,383.00元。
2007年第二批沼气池工程实施110口,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每口379.00元,共计41,690.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110口沼气池运水泥的运费7,150.00元,支付运110口沼气池灯具运费2,750.00元,支付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12,261.00元,被告人给农户共计提供27.5方沙子,按当时的市场价连运费折合人民币2,750.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24,911.00元,2007年第二批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6,779.00元。
2008年沼气池工程实施80口,每口的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968.60元,共计77,488.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运80口沼气池水泥的运费7,600.00元,支付运80口沼气池灯具运费2,400.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43,700.2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53,700.20元,2008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23,787.80元。
2009年沼气池工程实施70口,每口的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961.76元,共计67,323.2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运70口沼气池水泥的运费8,050.00元,支付运70口沼气池灯具运费2,310.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39,410.84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49,770.84元,2009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7,552.36元。
2010年沼气池工程实施175口,每口的农户现金补助标准是944.06元,共计165,210.5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的项目包括:支付运175口沼气池水泥的运费26,250.00元,支付运175口沼气池灯具运费6,125.00元,实际补助给农户的现金补助共计80,009.66元,被告人给中心村每口沼气池购买750块砖,5.5方沙子,共计10口沼气池,按当时的市场价连运费折合人民币每块砖0.4元共计3,000.00元,沙子连运费共计4,455.00元,被告人实际支出共计119,839.66元,2010年农户现金补助剩余45,370.84元。
以上4年的沼气池工程农户现金补助剩余118,873.00元。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张达毅生于1972年4月13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对坡镇文件证实:2006年8月4日被告人张达毅协助书记工作、分管农业农村、财贸工作;2006年12月11日协助镇长工作、分管农村、财贸等工作;2011年1月19日张达毅(党委委员、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分管农业农村、财贸、科协等工作,分管财政所、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兽医站。2011年8月4日任中共对坡镇第六届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3)中共七星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纪委)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区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对坡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达毅存在违纪问题,之后区纪委安排了调查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14年3月12日至4月10日期间,张达毅主动到区纪委接受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担任对坡镇党委委员、副镇长期间的违纪违法事实。
(4)区纪委案件移送函证实:区纪委于2014年4月10日将张达毅涉嫌犯罪的有关材料移接到送区检察院。
(5)区纪委情况说明证实:张达毅于2014年3月14日将其本人卡号为×××的工商银行银联卡上交区纪委,卡上存有现金15万余元。
(6)汽车采购合同及机动车购买发票证实:张达毅于2011年10月25日在贵州高山贸易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购买了福克斯牌轿车一辆,金额为102,800.00元
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且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应予以确认。
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达毅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区纪委虽接到群众举报张达毅存在违纪问题,但未实际掌握张达毅的犯罪事实,张达毅主动到区纪委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到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待自己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故对这一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有交赃积极、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达毅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达毅身为毕节市七星关区对坡镇副镇长、纪委书记,利用对工程分管、负责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252,057.55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达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达毅在区纪委积极交赃款150,00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主动上交了用赃款购买的贵FE7826号福克斯牌轿车一辆,可对被告人张达毅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达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赃款人民币150,000.00元及用赃款人民币10 2,800.00元购买的贵FE7826号福克斯牌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达毅的刑期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 浩 然
人民陪审员 周 美 仙
人民陪审员 周 良 惠
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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