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某,贵州省毕节县人,曾因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和盗窃罪,于2000年1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1月2日至2010年3月2日被强制戒毒。现涉赚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贩卖毒品罪,于 2014年11月11日被原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 [20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一、2014年11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北路北门口贩卖毒品给徐某某时被民警查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1包,称量净重0.14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二乙酰吗啡成份。
二、2014年3、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支发令枪及十发发令枪子弹,后将该发令枪改装后随身携带,同年11月10日在其贩卖毒品时,该发令枪被一同查获。经鉴定,袁某某所持发令枪为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杨某某的证词;鉴定文书;称量记录;指认现场记录、前科材料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同时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对其适用数罪并罚。另被告人有前科劣迹行为,应对其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袁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笫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卫 琼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王 祖 栋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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