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顾某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现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下同)刑事拘留,同月26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语、赵波, 系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字[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甲及其辩护人吴语、赵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在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内的一教室内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在该教室内监考的过程中发现顾某甲有作弊嫌疑,遂将顾某甲试卷收走,经顾某甲求情后返还。顾某甲交卷后用教室内的一张凳子砸向陈某某,致陈某某面部受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缑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顾某甲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以此指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其定罪科刑。
被告人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吴语、赵波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家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顾某甲从轻判处,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甲在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内的一教室内参加考试。考试过程中,被害人陈某某在该教室内监考,发现顾某甲有作弊嫌疑,遂将顾某甲试卷收走,经顾某甲求情后返还。顾某甲交卷后用教室内的一张凳子砸向陈某某,致陈某某面部受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2015年4月2日经主持原、被告双方调解已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方一次性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2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毕节职院汽修专业读书,那天下午举行期末考试,当时有两个老师监考,刚发完试卷,我转身给我背后的那个同学讲话,我就给我的那个同学说这个题目绝对选C,然后女的那个监考老师就发现了,就说我作弊,就把我的试卷收了,我请她原谅我,她没有说话,但过了几分钟后她就把试卷给我了。后来我交卷的时候,那个男的监考老师不在,女的那个监考老师还在教室里巡视学生的,我想着那个女老师那样对我我不舒服,我又转身走回来,用右手顺手提起一个学生坐的凳子朝那个监考老师砸去,然后我就走了。我到门口的时候,男的那个监考老师可能是听到响声,就问我是什么情况,然后我摇了一下头就走了。我是在2014年12月15日17时许在赫章县城一个叫红蚂蚁的网吧里面上网时被抓获的。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26日下午15时许,我和周某某在监考工矿系11级汽修班的期终考试,刚发完试卷,就有个同学向后面的人问是选什么,我就去制止,后来我把他的试卷收了后他向我求情,我就还给了他。后来学生些都交卷了,还剩4、5个学生在里面。这个学生继续做试卷,我看见他不安稳,我就告诉他过去的事就过去了,叫他认真做试卷,他没有答我的话,仍在做试卷,我就到教室后排看另一名同学做试卷,周某某老师就出去还一名同学的笔,在我转身背对黑板时,后面发生什么事情我就不知道了。当我恢复一点记忆时,还在学校送我到医院的途中,校医告诉我,我被学生打,并叫我不要讲话。
3.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某(男,现在毕节市公安局工作,案发时在毕节职业技术学院上班)的证言证实:2012年12月26日下午,我和陈某某一起负责监考,在监考的过程中就有一个男生作弊,陈某某就去制止,后来那个学生向陈某某求情,后来陈某某就将试卷给了那个学生,那个学生就坐在第一排讲桌面前的位置去了。后来考试就正常进行了,到考试快要结束的时候,好像考场就剩下4个人了,因为我们没有带笔,我就事先给一位同学借了一支笔来填考场记录,那个学生交卷出去,我就到门边还他的笔。陈某某就在后排去查看学生做题的情况,当我在还笔的时候,我就听见“砰”的一身,坐在第一排讲桌面前的那个男生就往教室外面跑,我当时没有反应过来是怎么回事,我就喊他站住,还用手去拉了他的衣服以下。但是我一下子反应过来,陈某某来当时没有站在考场里面了。我一慌就把那个男生放开到考场中间去看陈某某老师,我就看见陈某某爬在地上,我就将她扶起来,就看到陈某某的头部出血,陈某某老师就说了一句是哪回事,我就将她背到外面,后来就送去医院了。
(2)证人缑某某(男,21岁,系在场人)的证言证实:那天下午考试,是陈某某老师和一个叫周某某老师一起监考我们,刚开始考试的时候,陈某某老师监考的比较严格,不让同学转头,东张西望的。但是我们班的顾某甲同学就转过头来问后面的同学这道题目选什么?后来陈某某老师就说了他几句,然后他就继续做题目,后来陈某某老师就站在我的旁边看我做题,顾某甲就用一张凳子朝陈某某老师砸了过去,刚好砸在陈某某老师的头部,那个学生就跑了,陈某某就摔倒在地上了,接着好像就没有意识了。之后周老师往外面去追顾某甲,但是没有追到,周老师回来之后就和我还有一个学生将陈某某老师抬出教室,外面一个巡考的老师好像是叫成坤老师就将陈某某老师送去校医院了。
(3)证人顾某乙(顾某甲的父亲)的证言证实:顾某甲打伤人之后,我去医院看过那个老师的,看见她的眼睛处是有伤的,她还叫我去找孩子,但没有找到。
4.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住院病历证实: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因外伤致左上中切牙、侧切牙折断、尖牙牙震荡属轻伤;因外伤致枕部头皮裂伤属轻微伤;因外伤致双侧眼眶皮肤裂伤属轻微伤。鉴定意见已告知。
5.现场指认记录证实:顾某甲对现场进行指认。
6.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顾某甲,男,1994年12月14日出生。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15日顾某甲在毕节市赫章县红蚂蚁网吧被赫章警方抓获。
(3)委托书证实:被害人陈某某全权委托毕节职业技术学院处理本案。
(4)调解协议书、收据、撤诉书:证实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其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顾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双方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故依法对顾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卫 琼
人民陪审员 王 祖 栋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莹(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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