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2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5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5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游逛至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环东路谢家院时,发现被害人温某某家中无人,便从窗户翻进温某某家中,将温某某家放在床边的一台组装电脑的主机及显示屏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脑(含主机及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00元。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评估结论,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科刑。

被告人顾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顾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游逛至毕节市七星关环东路谢家院时,发现被害人温某某家中无人,便从窗户翻进温某某家中,将温某某家放在床边的一台组装电脑的主机及显示屏盗走。经毕节市七星关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电脑(含主机及显示屏)价值人民币2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温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蔡某某的证言,评估结论,刑事判决书,现场指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翻窗入室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顾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顾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5年7月6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丽 平

人民陪审员  赵 明 贵

人民陪审员  李 朝 俊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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