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贩卖毒品一案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2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13时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关城区翠屏路附近小龙潭路口的公路上贩卖毒品给周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可凝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67克。经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含有二乙酰吗啡成份。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根据陈某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张欢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张某乙甲、张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称量笔录及刑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收据、通话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相关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的张某乙抓获,有立功情节,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判处。对公诉人所提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有立功情节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应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5年7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 荣 琼

人民陪审员  钟 庆 芬

人民陪审员  周 玉 英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陆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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