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8-31 13:52
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桂琼,安顺市普定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释放。取保候审期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家琴,毕节市赫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4日因患艾滋病取保候审。2014年11月17日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8日再次被取保。2015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石某某,毕节市赫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圣国、徐松,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安顺市普定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毕节市赫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盛,贵州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毕节市赫章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区看守所。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胡某某及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顾圣国、徐松,被告人石某某的辩护人徐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7日,被告人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当日上午10时许,五人在遵义市正安县县城内,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甲信任后,趁王某乙甲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王某乙甲人民币37,000元。2、2014年9月8日,被告人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当日下午,五人来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路,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信任后,趁孙某某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孙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等物,后取走孙某某卡上人民币59,000元。 3、2014年10月14日,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胡某某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当日上午,六人在遵义市桐梓县城内,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的信任后,趁王某乙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王某乙人民币12,000元。4、2012年5月6日,姚桂琼和陈桂兰(另案处理)、小桂兰(另案处理)及小罗马(另案处理)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当日上午,四人至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街上,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趁刘某某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刘某某人民币2,600元钱。对前述指控,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当庭提交了:1、辨认笔录、指认记录、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甲、孙某某、王某乙及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家琴、姚桂琼、陈某某、杨某某、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趁被害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姚桂琼辩称,对指控的罪名我没有意见,在赫章我只得2,100元钱,其他作案所得的钱记不清了。被告人杨家琴辩称,对指控认可,作案是我提议的,我分得一万一千六百元,剩下的钱大家用了。被告人石某某辩称,对指控没有意见,我得一万一千多元。辩护人顾圣国、徐松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石某某在案中系从犯,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已完全退赃,且归案前无前科劣迹,同时家中有一16岁的小女孩在水城三中上高三,请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指控认可,参与作案是我会开车把我喊起去的,我分得一万多元,请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参与作案是我姐喊的,我没有分到钱,只是负责开车。辩护人徐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杨某某基于亲情关系听信杨家琴怂恿,在案中仅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参与直接分赃,归案后积极主动认罪,愿意痛改前非,且和其妻石某某均身陷牢狱,家中父母年老,有小孩读书,恳请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辩称,对指控无意见,我是在车中坐起,请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1、2012年5月6日,姚桂琼和陈桂兰(另案处理)、小桂兰(另案处理)及小罗马(另案处理)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当日上午,四人至毕节市赫章县白果镇街上,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信任后,趁刘某某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刘某某人民币2,100元钱。2、2014年中秋节前的一天,因被告人石某某向被告人杨家琴借钱,杨家琴无钱可借,便称其在法制频道和报刊上看到有人用迷信诈骗方式骗钱,提议用此方是骗钱来用。其后杨家琴便邀约其大嫂姚桂琼、弟杨某某及妻子石某某、朋友陈某某四人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五人于2014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在遵义市正安县县城内,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甲信任后,趁王某乙甲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王某乙甲人民币37,000元。次日下午,五人来到毕节市七星关区环城路,又以同样方式盗走孙某某的银行卡及密码等物,从银行取走孙某某卡上人民币59,000元。 3、2014年10月14日,五人再次预谋采用迷信手段实施盗窃后,伙同胡某某于当日上午在遵义市桐梓县城内,分工合作,以算命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信任,并趁王某乙不备,在“做法”过程中,通过调包方式盗走王某乙人民币12,0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王某乙甲、孙某某、王某乙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如数发还,刘某某对被告人姚桂琼的行为予以谅解,王某乙对前述六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姚桂琼供述,2013年5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赫章我和陈桂兰、小兰还有一个开车的,通过用迷信迷信算命的方式。诈骗一个年龄在40岁左右的一个妇女,得2,000多元钱。具体经过是,2013年农历四五月的一天,我在安顺家里,平坝的陈桂兰带着一个叫小桂兰的女人坐了一个男人开的黑色的轿车到安顺接我一起来赫章,但当天我们没有直接到赫章,是在路上的有个小镇上住的旅社,第二天到赫章的时候是12点多钟,我们到了赫章的西屯时,那天正好赶场,我们就分工由陈桂兰和小桂兰去找可以行骗的对象,说她们找人带过来我看,说我是懂迷信活动,能够帮人逢凶化吉。她们就上街去了,去了后,陈桂兰和小桂兰就一起带来个三四十岁的女的,并且告诉了我说这个女人有多少岁,家里有几个孩子等基本情况,我就用笔简单的假记了一下,我就对这个女人说她如果不及时找80岁会法事的先生化解的话,她家在三天之内一定有大难。这个女人就说要请我化解,我先是说要化解要她回家去找铜钱化解,并且对她说她三十岁就要三十个铜钱,四十岁就要四十个铜钱,多少岁就要多少个,找来我帮她化解。她说找不到这么多,还有其他办法没有,我说可以用她现在买菜买米的钱。她问我要多少,我就说多少都行,十块八块都可以。但这个就像七月半烧包一样,有能力就多烧点,没有能力就少点,反正是心安理得。她说她身上才两百多,我说反正这钱都是她的,不是我们要她的,都是拿给她包起来做过法事后她就带回去,问她家里还有没有,如果有就回去拿些来,一起包了给她做了法事她拿回去就一切平安了。于是她就回去拿钱,我就在西屯街上修很多房子的那里等她,并且我告诉她这个钱不能去借,必须是自己的。她去了一二十分钟后就拿起钱回来了,我就喊她把她所有的钱集中在一起,拿在手里用嘴吹三口气后给我,我就用我随身携带的黑色食品袋把她的钱包起后,让她背对着我,我就假装给她做法,嘴里一边念咒语,手一边在她的背上画符,就在她背对我的时间,我就把我事先准备好的同样的黑色食品袋换掉装她的钱的那个黑色食品袋,然后就把不是装钱的那个黑色食品袋拿给她,我对她说叫她拿回去放在枕头下面,不要打开看,最好是三天以后再打开,就可以逢凶化吉了。她走后,我们几个就上车去赫章,到了赫章车站后,我们打开她的钱来看,一共是2,100元钱还是2,000元钱不太记得清楚了,除了车子费用和其他生活开支留在陈桂兰那里有她开支外,我们三个和驾驶员四个人一个分了四百块。我们就回安顺了,到安顺我就一个人回普定了。陈桂兰我只知道是平坝的,具体她家我不知道,小桂兰和开车的是陈桂兰带来的,开车的陈桂兰喊她小马罗还是什么,我都不认识。

此次作案时,陈桂兰冒充老师,小桂兰假装找娃娃,搭上话后将被害人带去找老爷爷看,然后带到我在的地方,先是假装个小桂兰看,然后给这个女的看。

其后,我认识杨家琴、杨某某、石某某、胡某某、陈老文等人。我们一起有过违法犯罪事实,具体是:在今年九月份,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我和杨家琴电话联系都说想出去找点钱,后来杨家琴找了陈老文和杨某某及石某某,一共五个人一起去找钱。我们三个婆娘负责去骗,杨某某负责开车,陈老文负责取钱,得钱后大家平分。当时陈老文开一辆轿车(车牌我记不得),汇合后的当天我们就出发去遵义,第二天到了遵义的一个县城(哪个县我不知道)以同样的方式骗一个妇女,至于骗得多少钱我记不得了。当天得手后,我们开车来到毕节,找旅社住下,到第二天,我们又以同样的方式出去,在毕节城区的一条街道上骗一个妇女,那个妇女把她的500元现金、一枚黄金戒指和一对黄金耳环、还有一张银行卡装在我们事先准备好的口袋里。这次我们总共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只记得我大概分得一万余元。这次是陈老文和杨某某换起开的车子,一辆轿车,牌照和颜色我都记不得了。做了前面这些以后,在10月3日,我们五个(我、杨家琴、杨某某、石某某、陈老文)加上胡某某一起开车出去旅游,一直到前几天才回回到贵州。在我们开车从重庆回到遵义的路上,到一个好像叫桐什么的县城,由我们四个女的负责骗(在回来贵州的路上我们就商量好要在贵州骗点钱的),还是同样的方式骗了一个妇女。这次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只是在分钱的时候先给了我三百元(是我先垫出去的),之后平分时我得了一千多元,一千几以及是谁递过来给我的我都记不清楚。第二天下午就在毕节被抓获了。

我们开来的是一辆灰白色面包车,车牌贵B(具体车牌记不得),陈老文说是他租来的,从今年10月3号就租起的。参与作案的十月份之前那几次就只有我、杨某某、石某某、陈老文、杨家琴五个人;十月份之后的加了胡某某共六个人。我分得的钱拿去还账了,现在我包里就剩下几百元钱,其他人的钱我不清楚。

之前在赫章作案时得款是2,100元。后来作案时候的分工都是之前说好的,我们四个妇女就负责找人,然后大部分都是杨家琴和石某某找人来,胡某某负责传一下话,放一下凤,我作为算命的人来算。杨某某负责开车,陈老文负责取钱,有时候也开车。最后骗得钱之后按人头平分。用去的费用大家来摊。但钱都是拿给杨家琴看病去了。

2、被告人杨家琴供述,我有违法犯罪的情况,就是和石某某(我兄弟媳妇)、陈老文(小名,学名不清楚)、我家大嫂姚桂琼、还有我兄弟杨某某通过迷信诈骗的方式骗人家的钱,不过我兄弟杨某某只是参与开车。

是这样的,在大概中秋节前一段时间的一天,我兄弟媳妇石某某打电话给我,说是她家按揭的房子没有钱交,想跟我借点钱,我说我没有钱。我就跟我兄弟媳妇说,我在法制频道和报纸上看到过有人用迷信诈骗的方式骗钱,叫她和我兄弟杨某某一起过贵阳我的租房来,用这种方式去骗点钱来用。我兄弟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我兄弟媳妇同意来,所以他也同意来,他可以开车。后来我想到我兄弟杨某某一个人开车太累,所以我打电话叫上之前认识的一个叫陈老文(学名我不清楚)的朋友,叫他和我一起出去找点钱(就是去骗钱的意思),他一开始不同意,后来我说几天就回来了,并叫他开起他的车子来,他就同意了。过了两三天,我兄弟杨某某和石某某从赫章到六枝联系上陈老文,陈老文和杨某某、石某某,还有我大嫂姚桂琼也一起和他们来我位于贵阳的租房。我们一起在贵阳汇合后,直接开车到遵义市区休息,第二天我们又开车到遵义市正安县去,我们到正安县是下雨的,我们在正安县的一个小旅社住了一晚,在旅社的时候看天气预报,发现毕节市区没有下雨,于是我们就商量到毕节来做"迷信"(就是通过迷信骗别人的钱),当时我们还商量我和我兄弟媳妇石某某负责去寻找目标,之后带来交给姚桂琼,姚桂琼假装算命的,然后说受害人家中有灾,叫受害人把钱拿出来,之后找机会换掉。陈老文和杨某某负责开车。商量好之后,第三天我们开起陈老文的轿车,赶到毕节,之后在毕节新客车站不远处开了三个房间。到毕节后的第二天一早七点过钟,我们五个就起床来寻找作案的目标。在寻找的过程中,我和石某某到处去找人搭话,一直找了好几个都没有成功。后来在十点半左右,石某某就和一个六十多岁的女老人搭上话了。石某某就假装说找人,说她家姑娘是疯的,现在跑了,问这个女老人知不知道。女老人说不知道。我看到这个女老人应该可以骗,于是我看准时机走假装走过去,我说我姓张,至于说是叫张什么我记不得了。问他们又什么事,石某某就说她家娃儿不见了,我就说有个人掐指掐得准得很,我可以带她去。同时我还请这个女老人一起去,女老人也同意了。在去的过程中,我还问这个女老人家有几口人,把她家的信息得知后,我打电话提前告知了姚桂琼,姚桂琼其实离我们并不远,她看得见我们的。之后我和石某某带这个女老人找到姚桂琼,姚桂琼说算命的就是她的爷爷,不过现在她爷爷不在,她自己也可以帮我们掐指的。于是姚桂琼给她们两个人算命。姚桂琼先假装给石某某算命,说石某某家小姑娘可以找得到,不过要她先去买点红布来,她可以帮她"隔"(隔就是消灾的意思)。于是石某某就趁机先离开,之后姚桂琼又开始给这个女老人算。她就按照我之前给她说的,算出了这个女老人说了她家的信息(具体信息我现在记不得了),其实是我之前就告诉姚桂琼了的。女老人听了之后觉得都是对的,于是就相信了姚桂琼。后来姚桂琼假装说这个女老人家娃儿些要出事,叫这个女老人拿钱出来解。具体情况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我是游来游去的,怕有人来。这个女老人把她的银行卡,500元还是700元的现金,还有一对黄金耳环,一枚黄金戒指全部拿出来,姚桂琼假装说去拿符,大概十多分钟,姚桂琼回来,拿起一个黑色的胶口袋,叫女老人把卡和密码,现金首饰等全部放在胶子口袋内,姚桂琼当着老人的面把口袋用胶布抱包起,这时候有人过路,我就去看过路的人。等我转过身来后,姚桂琼已经把女老人的东西调包了。姚桂琼叫女老人拿起封好的口袋回去,三天之后再打开。于是我们两个就离开了现场。我们得手后,离开不到200米,姚桂琼把包交给陈老文,叫陈老文赶紧去取钱。同时我打电话给我兄弟媳妇,说我们已经得手了,叫我兄弟他们开起车到碧阳大桥等我们,我们打车过去找他们。之后陈老文一个人去取钱,我和姚桂琼打车到碧阳大桥,我们到碧阳大桥后等了半个小时左右,和我兄弟媳妇打电话,她说他们在高速路的收费站路口。于是我们又走路到碧阳大桥过去的高速路收费站路口,在哪儿找到了我兄弟他们。我们到的时候,陈老文已经到了。在车上陈老文说是得了六万多元钱,而且还说当时他去取钱,取了48,000元钱,在柜台没有取完,又跑到其他的自动柜员机去取了10000多。当时我们在车上,把钱就拿出来分,按照人头来平分,我分得一万一千元,至于首饰之类的,好像是谁拿了,然后折成钱,我又分得300多元。之后,我们开起车,到织金休息了一晚上,第二天开车回普定,因为我大嫂姚桂琼家是普定的。到了普定后,我大嫂回家,我从普定坐车回贵阳,我兄弟和我兄弟媳妇同陈老文回六枝,之后再回赫章。

我们当时来毕节的时候就是我、我兄弟杨某某、杨某某媳妇石某某和陈老文五个人。

我们在诈骗之前的分工是我和石某某负责寻找作案目标,套取信息后通过电话告知姚桂琼,之后由姚桂琼通过算命的方式,套取受害人的现金等物品,如果有卡,交给陈老文去取,杨某某就负责开车。

我只知道陈老文开的是一辆江淮轿车,是一辆贵阳牌照的车子,也就是贵A,至于后面的数字是多少我记不得了,颜色不是白色就是灰色。我听陈老文说这辆车是他在贵阳购买的一辆二手车。

我伙同石某某他们在毕节所骗的这个女老人叫什么名字,当时她说了的,不过我记不得了,我只记得她看样子有六十多岁了。

我在毕节诈骗后分得的钱我还了一部分给姚桂琼,又还了一部分给石某某,又用了点,现在还剩大概两千多元钱。

我还有其他犯罪的情况,来毕节之前我们在遵义正安县城的时候,还诈骗了一个50岁左右的女子。

是这样的,当时我们到正安县城,开了房间商量好了之后,在早上九点过十点钟,我们按照之前商量好的,我和石某某去寻找作案目标,这次也是石某某找到的作案目标,是在正安县城的一个学校旁找到的。石某某假装找女儿,问这个受害人。这个女子说没有看到,我就假装上去说可以带她们去找人算命,还要求她们一起去。这个女的就同意了。姚桂琼在不远的地方等着我们,我在套取了这个女子的信息后打电话告诉了姚桂琼,是我打的还是石某某打的我记不得了。找到姚桂琼之后,我们和在毕节的这次一样,同样也是先给石某某算了之后,石某某离开。然后再假装给这个女子算命,同样也是说她家娃儿要出事,要她拿钱出来画符。于是这个女说她的钱在卡上,要去银行取。于是我就陪她到一个十字路口(有一个广场)的建设银行取钱,该女子进银行取钱,我就到旁边的一个公厕去上厕所。等我上好厕所之后,受害人已经取好钱到建设银行的对面等我了。我和受害人一起回到姚桂琼给她算命的地方,然后姚桂琼就假装把钱和卡装起,我出去找水喝,我回来的时候姚桂琼已经包好了,当时广场上人多,我们三个就走过去一点,在走的过程中,姚桂琼就把准备好的包把受害人的包调换了。调了包后,姚桂琼叫这个受害人回家去,三天之后再打开,受害人离开之后,我兄弟杨某某就开起车带起陈老文和石某某来接我们,之后我们就直接开车来毕节。在路上的时候,我们五个人就把钱平分了,每人分得5,000元还是6,000元(具体记不得了),剩下的钱就作为我们路上的费用。

我们在正安县城所诈骗的这个女子我记得是个当地人,有50岁左右,我记得当时她说她的头昏,正准备去输液,其他的特征我回忆不起来了。我和该受害人在建设银行取的现金全部是100元面值。一般我们在诈骗的时候,都是我们三个女的去面对受害人,不过两个男生杨某某和陈老文他们一般都不会离我们太远,有时候看得到,有时候看不到,如果需要传递信息,就通过电话联系。在正安县城实施诈骗时,我们穿的衣服是那一件记不得了,不过我们在毕节城区和在正安县城穿的衣服,应该是一样的没有换。

我和陈老文、姚桂琼、杨正元、石某某之间在作案之前我们都是认识的,相互之间都是熟悉的人。

除此以外,我还有其他的违法犯罪。就是这次从北京回来,我们经过遵义桐梓的时候(2014年10月14、15号其中一天)我们做了一次。那天10点过的时候,我们六个(我、姚桂琼。杨某某、陈老文、石某某、胡某某)在桐梓城边上骗了一个四十岁的女的,是石某某上去假装向她询问找姑娘,我看到这个女的搭话后,就上去假装说带她们去找人算,然后姚桂琼就装算命先生,说这个女的家里有灾,叫她拿钱来解。这个女的身上好像有8,000元,我又陪同她到附近的一家农村信用社取了4,000元钱,取完钱后找到姚桂琼,姚桂琼就叫这个女的把钱和她带着的戒指放到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我们就趁她不注意的时候把口袋换了。

这次我们共骗到12,000元,还有几枚黄金戒指(具体几枚我记不清除了)和两棵转运珠。我们六个人每人分了1,500元,剩下的3,000元作为公款支出由我保管,戒指和转运珠交给陈老文保管。

在2014年10月17日早上10点左右,我们六个人到毕节市大方县后,也是以相同的方法:石某某去搭讪,我上去介绍,姚桂琼来假装算命先生骗钱。但是这次只骗得了300元钱。这300元钱没有分而是作为公款支出放在我这里保管。

我们六个中四个妇女负责诈骗,两个男生(陈老文、杨某某)负责开车,骗到的钱大家平分。胡某某和我们一样,主要是寻找可作案的目标,石某某先找到后,她就在周围转,看有其他人来不。当时开的是一辆灰白色的面包车,是陈老文开过来的,牌照是贵B的。前后我分得11,600元钱。

3、被告人石某某供述,我于2014年7月份检查出患有子宫癌,我就去找我家姑子杨家琴借钱动手术。杨家琴说她没钱,叫我和她一起去骗人。一开始我爱人不同意,但后面同意才帮忙开车。到2014年9月份,杨家琴打电话叫我们到她贵阳家中集合。在我姑子家的还有陈老文、姚桂琼。之后就是在杨家琴家里学骗人方法:我假装找姑娘,装得很可怜,到时候她(杨家琴)会带去找算命的人,然后去找大嫂(姚桂琼),姚桂琼负责帮人家算命,后面就由我姑子和大嫂去骗人家的钱。陈老文负责开车和取钱,陈老文开不起的时候就叫我爱人杨某某帮忙开车。当晚我们从贵阳到遵义,在遵义休息了一晚上,又从遵义到毕节。到第二天早上7点左右,我们五个人就到七星关区去寻找作案目标。之后我们按照之前商量好的方法骗了一个老阿姨。

我们总共骗了50,000多元钱,具体是56,000元还是59,000元我记不清楚了。我、陈老文、大嫂每人分得11,000元,杨家琴分得7,000元,杨某某分得3,700元。除了我们的开销我们还剩一万多元钱用来旅游了,我们五个人加上胡某某一起去北京旅游。

我分得的钱用来看病和到北京旅游都用完了。胡某某和我们旅游的费用是她自己拿的钱,她也没有和我们一起诈骗。出来诈骗我爱人杨某某是知道的。

我还有其他违法犯罪事实的。在2014年9月份(也就是我们来毕节的前一天)的早上,我们五个人(我、杨家琴、杨某某、姚桂琼、陈老文)在遵义骗了一个四十多岁的女的。这次骗得了37,000元,每人分得了6,000元,剩下7,000元就算开销的费用,交给陈老文保管。这6,000元我作为开支了。

还有一次在遵义桐梓我们用同样的手段骗了一个女的,时间是今年10月份,具体几号我记不得了。这一次骗到有黄金戒指,具体是多少我不清楚,钱骗到多少我也不清楚,而且这次的钱没有分,而是作为大家的开支。

4、被告人陈某某(即陈老文)供述, 2014年9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接到杨家琴打来的电话,叫我出来和他们(杨家琴、小桂琴、石姐、石姐家丈夫杨哥)一起做生意,叫我帮他们开车,还叫我去租面包车。但最后面包车没租成还是开了我那辆白色江淮牌两厢轿车(车牌号是贵A7272T)搭载石姐和杨哥到贵阳杨家琴家里和杨家琴、小桂琴见面。在遵义住了一晚上。之后第二天上午出发从贵阳到遵义来毕节,下午三点左右到的。在毕节市七星关区老客车站那里诈骗了一个人,得那个人的59,000元钱后我们分赃后于10月3日去北京旅游。具体情况是,到毕节的第二天上午八点过杨家琴打电话喊我和他们一起出去。之后一段时间小桂琴给我一张银行卡和一张写有一些数字的纸条,说是那张银行卡的密码,叫我去取钱。在银行柜台工作人员给我说上面还有五万多,我说全部取出来,他说取五万元以上要持本人身份证。我就随便叫他给我取了48,000元钱。之后石姐又在卡上取了11,000元钱,总的钱五个人平分了。我们没有商量诈骗的细节,他们只是叫我帮他们开车,到时候一起分钱。小桂琴交给我的银行卡我不知道是怎么来的,是我问小桂琴要到哪里去取,她说是我们做的哪里都可以取。我就知道她们是骗来的。银行卡在石姐将里面的钱取出来之后就丢了的。我们每个人分得11,500元钱,剩余的钱做大家的开销花完了。我分得的已经被我用完了。我分得的只有现金,也没有看见他们分其他东西。骗得那个人的59,000元钱后我们分了赃,于10月3日去北京旅游。回来经过重庆,2014年10月14日,我们从重庆到遵义市的辖区内的一个县城(我不知道那里是什么地方),在那里休息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我们在那个城里寻找诈骗的目标,由我和杨哥负责开车并在车那里等,杨家琴、小桂琴、石姐就去诈骗。这次杨家琴拿钱给我时说除了我们一起的费用外就只给我1,200元,总共诈骗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也不知道其他人得了多少钱,只是一直说的都是平分。另外杨家琴还拿了大概是三枚黄金戒指、两颗黄金珠子叫我保管好,等以后处理了大家再分。我们当时没有商量,但由于之前都是杨家琴、小桂琴、石姐直接实施诈骗,我和杨哥负责开车和在外围接应她们,我们已经形成一种默契。我得的1,200元我用于买烟抽、开食宿费用和其他日常的开销了。其他人基本上都是跟我一起消费的,但具体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杨家琴叫我保管的黄金戒指大概是三枚(有一枚顶上有一颗小宝石,另外两枚都是小圆圈形状,三枚的重量我都不知道,价值我也不确定)、两颗黄金珠子(就是平时看到别人有和一根线穿着戴在手指上的那种,价值我不知道)。黄金戒指和黄金珠子我是放在口袋里的,在大方县的时候,我没注意就弄丢了。2014年10月14日,我们到遵义住了几天。10月16日下午我们开车到大方县城里住了一晚上,第二天早上起来后我们准备在大方县城里面寻找诈骗目标,才骗了二三百元钱。之后我们开车来毕节,在七星关区就被你们公安机关抓获了。那二三百元钱没有分,用来加油了。

我们在遵义和大方县作案时开的车是我在六枝特区城区内租来的,是一辆灰色长安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楚了。我们以每天100元钱租的。

另外,在我们来毕节市进行诈骗之前,我和杨家琴、石某某、石某某老公、姚桂琼一共五个人到过贵州遵义正安县,是我开“江淮”白色轿车去的,车号是贵A7272T,是杨家琴喊去的,杨家琴没有说什么,但是应该是去骗钱。到了正安县之后,杨家琴和姚桂琼石某某他们三个女生出去,我和杨某某在车上等,之后我一个人又下车去游了一下,一个多小时之后,我接到杨家琴的电话,叫我走了,于是我找到杨家琴他们,然后我们就返回遵义,之后他们拿了1,200元钱给我,没有说是什么钱,不过这个钱应该是骗来的。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我和石某某、陈老文。胡某某、姚桂琼、杨家琴一起骗过几次人。第一次是在今年9月份的时候我姐杨家琴喊我和他们一起来毕节骗钱,当时讲好我就是负责开车。这次骗到钱的,但是骗到多少钱我不知道,他们也没有分钱给我。第二次是今年10月3日我和石某某、陈老文。胡某某、姚桂琼、杨家琴约好到北京去玩,10月15日晚上回遵义城边一个叫马家湾的地方休息了一晚上。在第二天(10月16日)早上由我开车到旅馆附近找诈骗对象,我在车边游玩等她们,她们回来没有跟我说骗到钱没有。后来从遵义到毕节,经过大方的时候在大方于10月17日早上骗到了300元钱,都是100元面值的,我们没有分,一直在杨家琴那里。之后就是到昨天下午就被你们抓住了。我不知道他们的骗钱方法,每次我都只负责开车。这一帮人中,我和我妻子石某某是我姐杨家琴喊我们去的,其他几个人是怎么来的我就不知道了。除此以外,我没有参与过诈骗其他人。

对得到的钱,我没有分得。

6、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4年10月03日,我们六个人(我、杨家琴、姚桂琼、石某某、杨某某、陈老文)租了一辆白色的面包车去北京玩。到2014年10月14日我们才从北京回来,在2014年10月14日早上9点左右,我、杨家琴、姚桂琼、石某某、杨某某、陈老文六个人在遵义诈骗了一个四十多岁的一个妇女。也是先由石某某上去问这个妇女是否看到她家的弱智女儿,这个女的就说没有看到,这时杨家琴就上去说认识一个算命的先生,算得很准的,就带着石某某和这个妇女去找姚桂琼,由姚桂琼假扮算命先生来骗这个妇女的钱。姚桂琼给这个妇女说她家有灾难,叫她拿钱来解了。这个妇女听后就去拿了10,000多元(具体的我不知道)来,姚桂琼和杨家琴就叫这个妇女用黑色的塑料口袋抱起,然后趁这个妇女不注意把她的钱换了。骗得的钱我们是六个人平分的,这次我分得了1,500元左右。留了几千块钱来吃饭加油。除了现金外还得三、四枚黄金戒指和两颗黄金转运珠,另外好像还有一对耳环(这个我不太确定),首饰是谁保管我不清楚。我们骗这个妇女的地点具体是在遵义,我不熟悉。是在路边骗的这个妇女。这次我负责打外围(放风)。作案时我们分工是这样的,我和石某某负责找作案目标,杨家琴和姚桂琼负责带去找算命先生来骗钱,杨家琴和姚桂琼两人的角色是可以互换的,杨某某和陈老文负责放哨和开车,如果骗的银行卡和存折,就交给开车的人去取钱。这种诈骗方式我们是在电视上看到的。

2014年10月17日9点左右,我伙同杨家琴、姚桂琼、石某某、杨某某、陈老文在毕节市大方县以算命为由诈骗了300元。当时由石某某假装向一个四十岁左右的女子询问是否看到一个姑娘,然后由杨家琴上去说认识算命的准得很,就把石某某和那个女子带去找姚桂琼,由姚桂琼假装算命先生给石某某先算,叫石某某买红布来解,石某某走后就给这个女子算,就说这个女子家里人有灾难,喊她拿钱来解,她说她没有钱,就只有三百块钱。然后就乘机把这个女子拿来钱换成了纸。就骗得了300元。这300元我们一起用来加油、吃饭和开旅社了。我和杨某某、陈老文负责在外围放哨。杨某某和陈老文还负责开车。是今天才到毕节的。参与作案,我分得1,500元钱。

7、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来报案。2013年农历四月初八的天我在曾家河坝被人诈骗3,000元,今天我在白果煤炭沟村宇通公司警务室边上遇见当时骗我的那些人,一共3个人,我就喊我的家人把骗我的其中一个女的扭送来派出所,另外的人跑掉了。2013年农历四月初八的天早上10时许,我去西屯街上赶场,到夜郎大道彬彬超市的这里遇见一个女的,这个女的问我看见一个小姑娘没有,我说没看见。正在这个时候,从彬彬超市房角处走出来另外一个女的,说她是二小的老师,她妈生糖尿病是曾家河坝的有个老爷爷看好的,叫向我问她给姑娘的这个女的去找这个老爷爷看一下,就能找到她姑娘了。这个女的叫我和她们一起去,自称是赫章二小的老师的这个女的说她带这个女的去,我出于好心就和她们去了。走到曾家河坝一栋房子前,自称二小老师的就带我和这个女的上楼去找那个老爷爷,刚到楼梯口就下来今天被我们扭送来的这个女的,就给二小的这个老师说她兄弟家生了个小娃娃,老爷爷不让生人去她家,她是老爷爷的徒弟,她帮这个女的看,喊走河边空气好点的地方看,她帮这个女的看完后就主动拉起我的手看,她说我是不是姓刘,我说是,她又说我有46岁,我也说是。她看过我的手后说我有凶星,说我家老公和我家儿子要出大事。问我的存折上有多少钱,我说没有钱,又问我家里有多少钱,我说有两三千,她就叫我拿来她帮我解,钱越多越好。自称是二小老师的这个就说叫她帮我解一下,这是救人命。我听了后害怕,她叫我不要给任何人讲,我老公都不能讲,把电话关机,要不就不灵了。我就回家,把家里的3000左右元钱拿来,有2,500元是100元面值的,其他的有50的,20的,10元的,一共有3000左右,把钱拿到曾家河坝后,我就把钱拿给今天我们扭送来的这个女的,这个女的把我的钱用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包起,用胶布缠好,把钱放在我的衣服口袋里,我伸手去拿,她说我的手有汗,她帮我放,她就把缠好的钱放在我的衣服包里,叫我往家里面走,不要回头看,回到家后钱放在枕头下面,并且吃三天的素,放三天后拿出来他们的凶就化解了。到第三天,我按她的要求做,等把钱拿出来打开一看,里面全是废纸,就知道被骗了。

8、被害人王某乙甲陈述,2014年9月7日09时我出去耍时,在正安县凤仪镇御景豪庭附近遇见一个女的,自称是在找她的女儿,并问我看见没有,我就说我没有看见,她继续给我说,最后又来了一个女的,她听到我们在那说,然后找女儿的那个女子也说没有看到,可她却说她知道一个看迷信的,看得挺准,并要求有两个人同时去才能看,当时我也不想去,可找女儿的那个女子在那里苦苦要求,我也觉得她可怜,于是便和她们一起去了,到山水家园的廉租房小区门口时,从里面走出来一个大约40岁的女子,她就给找女儿的那个女子看了,然后那个找女儿的女子就走了,然后她就说给我看,她看了并说我儿子在几天之内要出事,然后她说要拿钱来画符,化解我儿子的灾祸,她说需要40,000元钱才能给我儿子消灾。当时我有点相信,然后我就到十字口建设银行的柜台上取了37,000元的现金。我取完钱后又到山水花园将37,000元钱及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并拿给了那个看迷信的女子,对方把钱拿过去就用一个黑色塑料袋包好的,过了一会儿她就把那个装钱的塑料袋给我了,并要求我在2014年09月09日20时才能打开,在今晚20时我把装钱的黑色塑料袋打开时,发现里面不是我的现金和卡,而全是废纸,然后我就去看迷信的地方找,结果没有找到看迷信的那个女子,于是我便报案了。对方是以看迷信给我说我儿子在几天之内要出事,并要求我拿钱来化解的方式骗我的。说找女儿的女子大约40多岁左右,身高约1.65米,当天上身穿花色衣服,下身穿深色裤子;介绍我们去看迷信的女子看起来大约50多岁,身高约1.7米,当天上身穿的黑白相间的衣服,下身穿的黑色裤子;给我看迷信的女的大约40岁,身高约1.68米,体型微胖,当天上身穿的绿色短袖,下身穿白色裤子。

我被骗的有37,000元现金和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卡里有3,000多元钱,我还没有到银行去查我卡上的钱是否被取走。那37,000元钱是我丈夫在福建打工给我寄来我准备拿来装修房子的。我是在山水家园外面的石凳子上将钱和卡拿给对方的,当时大约是9月7日早上09时许。被骗现金都是100元面值的,是我前天早上在银行取出来的。对方要我把密码写在卡上,不写密码的话菩萨就不会显灵,所以我就把银行卡的密码都写在卡上了的。

我到银行取钱的时候是介绍我们去看迷信的那个女子和我一起的,她陪我到了十字路口之后她就一直在十字路口等我,我取完钱之后我们又一起打车到山水家园。我与对方没有通过电话。对方说话我听起来有点像是四川口音,又有点像遵义口音,我感觉不出来她们到底是什么地方的人。

9、被害人孙某某陈述,今天早上09时左右,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文笔路遇到一个穿红色衣服的女人,穿红色衣服的女人说:“阿姨,你看见一个16岁的小姑娘没有,穿红衣服,神经有点问题”。我说:“我没有看见,我不是这里的人”。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和我一起往松山路走,走了一分钟左右,遇见一个自称叫张梅的女人,叫张梅的女人说:“真可怜,这上面有一个80多岁的老爷子,80多岁的老爷子算得很准,你跟着一起去嘛,如果你有什么事情还可以问一下。”当时我就好奇,我就和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叫张梅的女人一起往环北路方向走,走到一个公交车站台的地方,我们一起走进一个巷子里面,准备上楼去,结果又遇到一个蓝色衣服的女人,穿蓝色衣服的女人说:“你们来的不是时候,我老爷子这三天之后都不接见人,等过了这三天后,你们再来嘛。”张梅说:“这是我的姨妈(指我),这个是我表姐(穿红色衣服的女人)”。穿蓝色衣服的女人说:“既然是你的亲戚,那我去求一下我家老爷子”。叫张梅的女人说:“你家老爷子不是传得有技术给你的”。穿蓝色衣服的女人说:“你们在楼下等一下,我上去问我老爷子”。过了2分钟左右,穿蓝色衣服的女人说:“走,我们找一个风水好的地方,我给你们看一下”。我当时还是好奇,我也跟着她们一起去,到环城北路中段,我们走公路边,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对穿红色衣服的女人说:“你女儿明天就回来,你去买一把剪刀、纸钱、香、1尺2寸红布,你将东西准备好后,我帮你解”。之后穿红色衣服的女人就去买东西。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对我说:“你姓孙,你家有四个娃儿,两个是女儿,两个是男娃儿”。当时我就觉得很神,我就相信了。她看我的额头说:“你的额头上显一个棺木,你家要出大事”。我说:“你看出是哪样事情,你直接给我讲”。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又拉我的右手看:“你家这个事情要出在你家幺儿身上”。当时我就害怕,我就问是什么原因。穿蓝色衣服的女人说:“三年前,你幺儿在路上看见一辆车子压死了一个姑娘,当时把尸体抬开后,你幺儿走到那里踩到地上的血,那个死的人正好和你幺儿是一样的属相,你幺儿就把阴魂带到家里面去了。你只有回家去找两老都是80多岁的会解的人帮他解一下,这个阴魂在你家,要不时都会有响动,你家还有好多事情都是阴魂带来的”。我说我找不了这样的人,请师做主。叫张梅的女人说:“干脆你就帮她整一下了”。穿蓝色衣服的女人说:“我去请求老爷子给你开光的纸搭阴桥,解一下,但是你要诚心,你不诚心老爷子知道的,只是三天之后你拿三块钱给老爷子,就是开纸钱,你身上有好多钱”。我说我只有500块钱。她说:“这符里面要有金银首饰,这500元钱反正都是要放在符里面的,金越多越好,金多了后就会压得住。你还有钱没有?”我说:“我的存折里面有50,000多元钱”。她说:“你去把钱取出来”。我说我要用钱装修房子。她说:“不取也可以,那么你就把卡夹在符里面,反正都是你的,我马上去老爷子那里去拿符”。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去了30分钟左右,张梅说:“她要慢慢的整”。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回来时拿来一个黑色塑料口袋,里面装着一道符,一些纸。她叫我把金银首饰、现金、银行卡全部装进黑色塑料袋口袋里面,当时我觉得反正都是我的东西,我也就没有在意,她说:“你要诚心,你现在把你的银行卡密码写在纸上,一起装进黑色塑料口袋里面”。结果我就把我的银行卡密码(密码:686868)写放在黑色口袋里面。她说:“你看好哈,你的东西都在的”。她就当着我的面用透明胶将黑色塑料口袋包好。她要做法事,让我转身,她在我身上写我儿子王仁平的名字。结果我转身后,她就把黑色塑料口袋装进我的单肩包里面,她说:“你不能转身,你一直往前走,越走越发,如果你转身的话我就不说了”。之后我就一个人回家,等我回到松山路,三江花园后,我觉得不对劲。之后我就叫我幺儿王仁平一起到毕节市七星关区松山路贵州银行里去查钱,结果就发现我的银行卡里面没钱了。我知道我被诈骗了,之后我就到你们公安机关报案了。

我被诈骗了现金500元钱,银行卡里面的59,000元钱被取走;被诈骗了一对耳环,因为耳环是2月份,我用一个旧耳环去换的,价值1,400余元,没有发票的,但是我没有带来;被诈骗的还有一枚黄金戒指,3克多,是去年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威宁路购买的,当时买着1,400余元,有发票,我也没有把发票带来。我的总损失60,000余元。诈骗我的穿红色衣服的女人,30多岁的样子,毕节口音,身材偏瘦,瓜子脸,其他特征我没有注意到;自称张梅的女人,50岁左右,毕节口音,身材偏瘦,长头发,瓜子脸,其他特征我不清楚;穿蓝色衣服的女人大约40岁左右,也是毕节口音,身材微胖,圆脸,其他特征我不清楚。

等我回家后,我发现黑色塑料口袋里面就是一些纸,有一张洁牙卡,有几个铝质的环。

10、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来报案,我被骗了。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天早上10点过的时候我送我妹到官渡河后回家,走到官渡河三岔路路口时遇到一个女的大概四十来岁穿一件旧的格子花布西装,这女的哭着过来问我有没有看到她女儿,说是她女儿神经有问题,穿一条红色运动裤,走失一个星期了,当时我就给她说我没有见过。她又给我说昨天她问一个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说是在这附近见过。于是我就给她说让他到附近去贴寻人启事,这时又来了一个女的(大概五十多岁,穿一件黑色外套,平地布鞋),起先问我的那个女的就又用同样的话问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妇女,穿黑色衣服的妇女就给她说让她去问一个九十多岁卜卦的老人,还说是以前她家有亲戚去问过很准的,那个女的就说她不认识那个老人,于是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妇女就给那个女的说她带她过去,这女的就跟着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女的一起去了。当时我就觉得好奇,就跟着她们一起去,在路上我还听见那个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妇女说是她母亲以前到那个老人那里去看过糖尿病,当时那个老人就给她母亲开了一张药单,她母亲拿着药单来吃,两个月就吃好了。我听说想到我姐姐也有糖尿病就想去看看在什么地方,到时候带我姐姐去看。于是我就给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妇女说我也想去看看,我就跟着她们一起去了。我们三人一起走到南天门家属院42栋时,遇到一个四十多岁穿一套黑色运动服的妇女从楼上下来,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妇女看到那个女的后就过去问她爷爷有没有在家,有个大姐有急事要问他,那个穿一套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说她爷爷今天不看,穿黑色外套的那个女的就说麻烦你给爷爷说一下可不可以让你看,这位大姐的确有急事。然后那个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打了一个电话给她爷爷说是有人找他看事情可不可以给她看,这时我就听见电话里面有一个老年人的声音说那你给她看一下。那个女的挂了电话后就给那个穿花布西装的女的说她要找个风水好的地方,于是我们就一起向外面走去。这时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说你姓刘,今年四十岁,今天来是为了她女儿的事情来的,那个穿花布衣服的女的就说是的,还说是她女儿不见了。当时我们一边说一边走,那个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说你今天不用找了,你女儿现在在西南方向的,就算你去找也找不到,你去买一把剪刀和一尺二寸红布来我给你破,到明天你女儿就回来。还给那个穿花衣服的女的说你和你老公不合,现在你老公也不在你身边,我们走到电信大楼对面的时候那个穿花衣服的女的就去买东西去了。那个穿花衣服的女的走后,那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就对我说我还以为是你看(当时我们一边说话一边往前走)说是你比她还危险。我们走到官渡河医院旁边向蟠龙大道方向的高速公路桥下的时候那个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对我说我姓王,今年41岁,有一个儿子,但是在最近三天内会有危险,说是因为我脸上有一个棺材印,还说是如果你相信我我可以给你化解。当时我听她这么说我儿子有危险我心里又着急,就问她要怎么化解,那个女的就说要一万二千元钱和金、银、铜三种,说是你今年41岁,最好是拿41个铜钱,当时我就说我家里面没有铜钱,问她金银的首饰可不可以,她就给我说现在的银铁的比较多就不要用银的了,我听她这么说我就从包里把我的首饰盒拿出来打开里面的首饰给她看,问她像这样的首饰可不可以,她说就这种就行了。随后她又问我身上有没有这么多钱,我说我现在身上没那么多钱,要去取。那个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说那你去取钱我回去给你画符,一会你们就在这里等我就行了。于是那个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回电信家属院区了,我和那个穿黑色外套的女的就到马鞍山信用社去取钱。走到信用社门口时那女的就没有和我一起进去,我在信用社取了3,500元钱后就出来和那个穿黑色外套的女的一起回官渡河医院旁边向蟠龙大道方向的高速公路桥下去了,走到桥下时那个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已经到桥下,我们到了后穿黑色运动服的女的就问我准备好了没有。我就把钱和首饰盒拿出来递给那个女的,那个女的接过钱和首饰盒后就拿钱叠好后放进了她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随后她又用透明胶布来把那个装钱和首饰盒的黑色塑料袋缠好后就走到我背后来,还叫我不要动,心里面想着要观音菩萨保佑我。这时她就在我身后念,我也不知道她念了些什么,而且还拿着装钱和首饰盒的塑料袋在我身上绕了一圈,绕完一圈就给我说你看好这是你的钱和首饰,现在给你放在你包里面,于是她就把那个黑色塑料袋放进了我背的挎包里面,还给我说回家后吃三颗米后就把这包东西放在你睡觉的枕头下面,三天过后再打开把里面的符拿出来烧了化水喝三口,再把门打开叫儿子的名字三声叫他回来,然后再把符水泼出门去。等把这些事情做完后你就拿三元钱到我爷爷那里去烧香,还说是你有一个最亲近的人生病了到时候可以把她带到她们那里去,她爷爷给我亲人看,到时候她也可以给她开中药。随后那个女的就叫我回去,说是一直往前走不要回头,遇到熟悉的人打招呼点个头就行了不要说话。然后我就一直往回走,回到家后我就感觉被人骗了就急忙打开那个黑色的塑料袋看,发现里面一叠纸和四个铁丝圈的圈。于是我就到派出所来报警了。

我总共被骗了12,000元钱和四枚黄金戒指和两枚黄金转运珠。被骗的两枚黄金转运珠都是椭圆形的用黑色线编好的,四枚黄金戒指中有一枚是绿色翡翠衔接的。现金和首饰一共价值在一万七八左右。被骗的戒指和转运珠都没有发票。一共有三个人对我进行诈骗,都是女的,而且都是毕节口音。第一个女的,身高大概在一米五左右,年龄大概在四十岁左右,穿一件花格子女士西装,一条蓝色西裤,一双胶鞋;第二个女的,身高在一米五三的样子,年龄大概在五十多岁,穿一件黑色带拉链的外套,一条黑色的运动裤,一双黑色的布鞋;第三个女的,身高大概在一米六左右,年龄大概在五十岁左右的样子,而且头发染黑过,头皮那里长出来的头发都是白的,穿一套黑色的运动服,一双黑色的女士布鞋。她们是以给人看手相、卜卦的方式,说是家人有危险,给我家人解难,用假的东西骗取钱财的方式对我进行诈骗的。开始的时候就是来一个女的哭着问我有没有看到过她走失的女儿,后来又来个女的说是她认识一个看相、卜卦的老人,而且还很准,还说是她母亲也是在那里看过病,还看好了。随后那个女的就带我们去找那个看相的。走到看相那个老人家楼下的时候就遇到看相那个老人的孙媳妇,说是他爷爷今天不给任何人看,还说是她爷爷传给她了,她会看。随后她就先给那个女的看,看完后就说我家人有危险,她可以帮我化解,然后就叫我准备钱和首饰,等我把东西准备好后她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假东西把我的钱和首饰换走了。被骗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4日早上,被骗现金12,000元,四枚黄金戒指,价值10,000元左右,两枚黄金转运珠,价值1,100元左右,一对黄金耳环,重7.8克,价值2,000元钱左右。相关票据我回家再找一下,被骗的黄金戒指有一枚镶有翡翠,一枚是两个扇形形状,一枚是树叶形状,一枚是一朵梅花,两个转运珠是椭圆形的。

11、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刘某某从十二张不同女性照片中辨认出使用迷信活动盗窃其现金的人,即为本案被告人姚桂琼。被害人孙某某分别于2014年9月17日、2014年10月22日,辨认出诈骗自己的姚桂琼。案发时给自己假称女儿失踪的人石某某。2014年11月10日,经被害人王某乙对诈骗自己的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出自称是神医儿媳妇的女子姚桂琼,自称是张老师的杨家琴,自称是姓刘的女子石某某。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家琴对伙同自己在七星关区、大方县、遵义市等地诈骗的其他嫌疑人进行辨认,经辨认,杨家琴辨认出同伙陈老文(陈某某)。2014年11月9日,被告人石某某对伙同他人于2014年10月中旬在遵义市下属的一个县等地诈骗的被害人进行辨认,经辨认,石某某辨认出被害人王某乙。被告人姚桂琼对伙同他人于2014年10月中旬在遵义市桐梓县的一个县等地诈骗的被害人进行辨认,经辨认,姚桂琼辨认出被害人王某乙。同日,被告人胡某某对伙同他人在七星关区、大方县、遵义市等地诈骗的被害人辨认,胡某某未辨认出。

12、指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18日,石某某对在七星关区环城路诈骗一个老人59,000元的现场进行指认,地点包括遇见受害人地点以及将受害人交给姚桂琼的地点。同时对陈老文到七星关区翠屏路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钱的现场指认。2014年12月8日,石某某分别对伙同他人在正安县和桐梓县的所实施的犯罪现场指认。

2014年10月18日,姚桂琼对在七星关区环城路诈骗一个老人59,000元的现场进行指认。2014年12月8日,姚桂琼对在正安县的犯罪现场进行指认,地点包括遇见受害人地点以及将受害人交给姚桂琼的地点,实施犯罪地点正安县“山水家园”廉租房小区门口。同日,姚桂琼对在桐梓县实施的犯罪现场进行指认,实施犯罪地点为桐梓县娄山关蟠龙大道方向高速公路桥下。

2014年10月18日,杨某某对在七星关区环城路诈骗一个老人时停车地点进行指认。2014年12月8日,对在正安县和桐梓县的犯罪现场指认。

2014年10月18日,陈某某对在七星关区环城路诈骗一个老人银行卡取钱的地点进行指认,现场系贵阳银行柜台。以及自己跟随姚桂琼等人的地点、银行卡取钱的ATM机进行指认。2014年12月8日,陈某某对在正安县和桐梓县的犯罪现场指认。

2014年12月8日,杨家琴分别对伙同石某某、姚桂琼、杨某某、陈老文、胡某某在桐梓县、正安县所实施盗窃的犯罪现场进行指认。

13、书证、物证

(1)孙某某账户银行交易明细及取款记录证实,孙某某账户于2014年9月8日被5次提取现金59,000余元的情况。

(2)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汽车租赁合同证实,案发后,依法扣押陈某某面包车一辆,车牌号为贵BS8251。扣押杨某某现金3,500元、石某某现金7,830元、姚桂琼现金400元、杨家琴现金2,500元、胡某某现金4,500元、陈某某现金2,700元。由于现场扣押的面包车系陈某某于2014年10月3日租用,面包车所有人李峰于2014年10月27日已依法领取。

(3)收条证实,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家琴之弟杨家华替杨家琴交赔偿款人民币22,000元;2014年10月30日,被告人石某某、杨某某之亲属杨家云替二被告人交赔偿款人民币33,500元;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陈磊替陈某某交赔偿款人民币22,000元;姚桂琼家属管郁英替姚桂琼交赔偿款人民币22,000元。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姚桂琼、杨家琴、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自然身份信息与指控一致,作案时均系成年人。

(5)现场勘验笔录。

(6)办案说明证实,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出具说明: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扣押现金及家属加来现金共计120,930元,已发还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王某乙甲。赫章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说明,对姚桂琼盗窃刘某某一案中,姚桂琼供述其同案有陈贵兰(陈桂兰)、小桂兰、小罗马等人参与,经调查,其同案无法查清。

(7)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某收到姚桂琼家人现金2,600元,已于2013年12月10日对姚桂琼做出谅解,请对其从轻处理;王某乙于2015年3月3日分别对被告人姚桂琼、杨家琴、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表示自愿不再追究前述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8)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9月8日,孙某某报案,其于2014年10月8日上午在七星关区环城路被人通过迷信方式骗走59,500元及一对黄金耳环和一枚黄金戒指,接到报案后,民警通过侦查,发现陈某某、姚桂琼等人有重大嫌疑,2014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收到线报,陈某某等人在七星关区东客站林桂旅社入住,民警赶到现场,将6人抓获。经审讯,六名被告人对各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拘留、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姚桂琼因涉嫌盗窃刘某某现金2,000余元,于2013年1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释放。

(9)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及不捕理由说明书(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姚桂琼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不批准逮捕被告人姚桂琼),取保材料(2013年12月25日由赫章县公安局对姚桂琼取保候审)。疾病情况报告、取保材料证实,被告人杨家琴因患“艾滋病”需要治疗,于2014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桂琼参与盗窃刘某某的事实不清,应以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对被告人姚桂琼予以定罪科刑。指控被告人姚桂琼、杨家琴、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盗窃王某乙甲、孙某某以及此五名被告人伙同胡某某盗窃王某乙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桂琼、杨家琴、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迷信手段,趁被害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伙同杨家琴等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实施盗窃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姚桂琼作案四次,盗窃金额110,100元,被告人杨家琴、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盗窃三次,盗窃金额108,000元,前述被告人所盗窃金额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胡某某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12,000元,属数额较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家琴首起犯意,并积极邀约他人参与实施盗窃,姚桂琼每次均是采取调包方式对各被害人的财物进行秘密窃取,在案中起主要作用,二被告人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参与积极协助,系本案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各自犯罪事实,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均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判处。且在案发后,各被告人所盗窃赃款部分被追回以及被告人姚桂琼、杨家琴、石某某、杨某某、陈某某之亲属积极替此五被告人对被害人被窃取的全部财物予以退赔,并得到部分被害人谅解,可对各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故按照各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的犯罪地位、作用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分别对各被告人予以定罪科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桂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杨家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石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四、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六、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之前被告人姚桂琼被实际羁押的35天,杨家琴被实际羁押的7天,即被告人姚桂琼的刑期自2014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2日止;被告人杨家琴的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4日止;被告人石某某、陈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前述六被告人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虎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唐 秀 春 

二O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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