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贺某某,绰号贺老四,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七星关分局看守所。
辩护人张琴,毕节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贵州省毕节市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27日不予批准逮捕,现在家候审。
辩护人孙亚夫,毕节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4)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1月28日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理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贺某某借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而躲避不见。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贺某某的安排下开车载着刘某乙(另案处理)到七星关城区兰园花园门口,通过一个陈姓女子(绰号串串)谎称带杨某某找陈某甲借钱而将杨某某骗至陈某甲车上予以控制,随后到清毕路接上贺某某,驾车将杨某某带到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的水库边,贺某某和刘某乙通过对杨某某罚跪、辱骂、将其头部按在水下溺水等方式,逼迫杨某某归还所欠高利贷。当天晚上,贺某某将杨某某非法拘禁于其位于七星关区东关坡软木厂的家中,陈某甲、刘某乙帮忙看管。期间,贺某某罚杨某某跪在厕所里面、将杨某某头部按在水下溺水等方式逼迫其归还所欠高利贷。到2014年7月23日凌晨,贺某某将杨某某带到刘某某位于联通大道的家中,当天早上8时许,杨某某趁贺某某等人没有注意时逃走。对前述指控,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陈某甲乙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指认现场、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为索要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贺某某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我没有意见,我借了11万给杨某某,5%利率,我安排陈某甲和刘某乙去将杨某某骗上车,在拘禁中我用手打杨某某,用盆子装水溺水,对我父亲贺某乙替我与杨某某达成的借给她11万元不要他偿还并另外赔偿她3万元协议内容我没有意见,是由于不懂法才造成这样的结果,请从轻判处。辩护人张琴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从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动机来看,其不是无故或是因为其他犯罪行为拘禁被害人,而是为了维护自己债权的安全,且犯罪后其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与被害人就引发的民事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除此以外还补偿了被害人3万元。可见其人身危害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对其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我没有意见,我没有放钱,贺某某喊我用车拖杨某某去,但我没有打被害人。辩护人孙亚夫所提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原因是由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使用非法手段解决民事纠纷导致,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作案过程中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拿糕点、买东西给被害人吃,拿浴巾、垫子及毯子让被害人使用及睡觉,还劝他人不要整治被害人。并在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同时其父母已离异多年,其父陈某甲乙半身瘫痪,均由身为独生子女的陈某甲予以照顾,请法庭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以体现人道主义精神。
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杨某某向被告人贺某某借高利贷后,因无力偿还而躲避不见。2014年7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贺某某的安排下开车载着刘某乙(另案处理)到七星关城区兰园花园门口,通过一个陈姓女子(绰号串串)谎称带杨某某找陈某甲借钱而降杨某某骗至陈某甲车上予以控制,随后到清毕路接上贺某某,驾车将杨某某带到七星关区大新桥办事处的水库边,贺某某和刘某乙通过对杨某某罚跪、辱骂、将其头部按在水下溺水等方式,逼迫杨某某归还所欠高利贷。当天晚上,贺某某将杨某某非法拘禁于其位于七星关区东关坡软木厂的家中,陈某甲、刘某乙帮忙看管。期间,贺某某罚杨某某跪在厕所里面、将杨某某头部按在水下溺水等方式逼迫其归还所欠高利贷。到2014年7月23日凌晨,贺某某将杨某某带到刘某某位于联通大道的家中,当天早上8时许,杨某某趁贺某某等人没有注意时逃走。最终被害人杨某某遭到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等人限制人身自由长达80余小时。
另查明,案发后,贺某某之父贺某乙替贺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予以赔付,杨某某对被告人贺某某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不再追究贺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1、被告人贺某某供述,近段时间,我和陈某甲还在贵阳的时候,姓陈的这个女的打电话给我,说她可以找到杨某某,叫我到时拿1万元作为感谢费,还说杨某某欠她的也有1万元,叫我如果收到钱的话再拿1万元给她,也就是说她要得两万元,我当时就答应她了,于是我就把我女朋友陈某甲的手机号码留给她,告诉她骗杨某某出来就说是给陈某甲借钱,因为如果是骗杨某某给我借钱的话,杨某某肯定是不出来的。到2014年7月20日左右,我们回到毕节,姓陈的这个女的再次打电话给陈某甲,我就打电话给我的一个朋友刘某乙(同音)喊他帮我的一个忙,说有一个姓杨的女的欠了我的钱,还把我的电话号码设置成黑名单,请他帮我和陈某甲去把人带上车后打电话给我。之后我和陈某甲就开着她的橙色奥迪Q3型汽车到麻园路接到刘某乙(绰号:小四母),在我们顺麻园路继续往兰苑花园行驶的过程中(姓陈的女的与陈某甲约定的地点在兰苑花园正门口),我因为还有其他事情,就下车离开了。过了个把小时,他们打电话说杨某某已经在车上了,我就叫他们开车来清毕路的奢香大酒店那里接我。之后我上车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刘某乙和杨某某坐在后排位置,接到我后,我叫陈某甲开车往天河公园后面的水库开,在经过小横街的一家小卖铺时,我喊陈某甲靠边停车,我下车去买了一个塑料盆。当时在我上车后就对杨某某说:“上次抓住你把你放了,本想给你一次机会还钱给我,没想到你这么没道义,还把我的电话设成黑名单,你这种做法太过分了”。因为很寒心杨某某的这种做法,心里面就非常生气,也想这次抓住杨某某,好好收拾她一下,看能不能逼杨某某把钱还给我。之后我们开车沿毕节三中门口那条路准备到天河水库去,快到毕节三中时,我看见路边一家卖杂货铺的地方,我就下车买了一个水盆,之后继续开车往天河水库方向走。下午三点过的时候,我们将杨某某带到天河水库,我将杨某某拉到水库边上,就用语言威胁杨某某,如果不还我的钱的话,我就要打杨某某,杨某某当时害怕被我打,就主动说打电话借钱还我,但打了好几个电话,都没有人愿意拿钱帮助杨某某,相反我听见电话对方有人喊杨某某还钱。看见杨某某没有找到钱还我,我就感觉到不舒服,非常生气,我就动手扇了杨某某头部和脸部几个耳光,杨某某叫我不要打她,她可以借两万元还我,我又让杨某某打了几个电话,但还是没有借到钱。我就对杨某某说:“你把我当猴耍”,我拿起之前买的一个水盆,在水库边装了一盆水,我喊杨某某跪下,杨某某就乖乖跪在地上,我用左手抓住杨某某的头发,用右手帮忙将杨某某整个头按在水里面,杨某某因为不能呼吸就开始挣扎,我将她的头压在水里面一段时间后,看见杨某某快不能呼吸,我又抓住杨某某的头发将她的头提出水面,又问杨某某欠我的钱怎么办,杨某某说她可以骗别人还给我,我觉得杨某某说的这些都是在糊弄我,我又把她的头按在水里面,浸泡了一段时间后,我又把她的头提出水面呼吸空气,就这样持续了两次后,我就没有按杨某某的头在水里了。在水库边待了半个小时左右,我们三个又将杨某某从水库那里带回我家位于东关坡软木厂宿舍家中。到我家中,我就直接叫杨某某到我家厕所里面去好好考虑一下如何还我的钱。过了一两个小时,我打开厕所门,问杨某某考虑怎么样了,杨某某同样说她打电话借钱还我,我觉得杨某某的这些话只是在敷衍我,当时我的心里面也很难过,想到自己借出去这么多钱,现在一分都收不回来,我又用之前同一个水盆装满水,用左手抓住头发,右手帮忙将杨某某的头按在水里面,断断续续地将杨某某的头按在水里面几次后,当天我就没有再折磨杨某某了。我记得当晚我未婚妻陈某甲还拿了一点糕点给杨某某吃,当晚我未婚妻拿了一块浴巾给杨某某,我还骂我未婚妻心慈手软,我让杨某某继续待在那里。第二天(7月21日)我睡到大概中午十二点起床,我又继续问杨某某计划好还钱没有,杨某某说去骗钱赌赢还给我,我就用手打了杨某某的头面部几个耳光,用脚踢了杨某某的身体几下,大概踢在杨某某的颈部和身体的其他位置。具体是被我踢到哪些部位,因为很寒心杨某某,想到自己借出去的钱要不回来心情也很烦躁,就没有去仔细记清踢到杨某某身体哪些部位。当天整个白天,杨某某待在我家厕所外面一间屋那里,我也没有去管她。到晚上,我同样是问杨某某还钱的事情,但杨某某还是不能找到钱还我,我就让杨某某把手伸出来,我将打火机点燃烧杨某某的手指头,烧了一会儿后,杨某某因为承受不住,就把手缩回去了。我也没有继续再烧杨某某的手指了。当晚十二点左右,我将杨某某一个人放在厕所外面一间房间内,任由她自己休息,我也回我的房间睡觉。第二天(7月22日)我睡到中午两点左右才起床,起床后我坐在沙发上,就能看见杨某某在厕所旁边房间的活动情况。当天整个白天,我基本都是不断在催促杨某某打电话找钱还我,我没有继续对她实施殴打。当天晚上三点左右,我和陈某甲因为钱的事情就吵了起来,吵了大概半个小时,陈某甲就冲着出门了。后来我的朋友刘某某打电话给我讲陈某甲在联通大道他租房的家中,叫我过去。当天凌晨四点左右,刘某某开车来到软木厂的家中接我,因为我家中当时只有我在,我想到我走了后就没有人看管杨某某,我就将杨某某一起带着去了刘某某家。到之后,杨某某就坐在刘某某家外面一间沙发上,我就和刘某某进屋去,我准备哄我的未婚妻陈某甲,想和她把吵架的事情说好,我就在屋里面一间和陈某甲聊,没有出来,外面只有杨某某一个人。到凌晨五点左右,杨某某就趁我们不注意打开门逃走了,当时杨某某走的时候,我是知道的,但碍于面子,我也没有去追杨某某。
我知道非法控制杨某某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属于非法拘禁,但因为杨某某欠我的钱太多,不仅不还,还故意躲避我,我对她这种行为非常不满,我找到杨某某,就只为解一口心中怨气。杨某某从联通大道刘某某家离开的时间应该是2014年7月23日。
第一天将杨某某带到天河水库那里,陈某甲在车上坐着没有下车,刘某乙和我一起下车,我将杨某某拉到水库边上,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行为,刘某乙只是站在旁边看,没有动手帮忙。当天将杨某某带到软木厂我家中后,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就离开我家里了。之后第二天刘某乙也来我家,当时都没亲自参与过殴打杨某某,陈某甲自始至终也没有动手打过杨某某,都是我一个人所为。
我要将杨某某带到天河水库区主要是想找一个人少的地方,吓唬杨某某,让她归还欠我的钱。我和杨某某认识,主要是通过借钱的事情认识的。在去天河水库之前,我已经想好了,如果杨某某拿不出钱来还我,我就将她的头按在水里面。
借钱的情况是,2012年(具体时间不详),杨某某找我借了三万元钱,用她家的一套房产的房产证做了抵押,当时我以为房产证是真实的,没有多想就借给了杨某某,当时利息是按五分计算,也就是我借三万元给杨某某,她每个月还我1,500元。这笔钱杨某某用了一段时间后,又陆陆续续地从我这里借走了18万元,加在一起是21万元。但杨某某给我借的钱应该是全部赌输了。
杨某某第一次没有说过为何向我借钱,后来杨某某说借钱主要是用来治疗脚伤。
我没有采用其他方式折磨杨某某,就只是拳打脚踢。
我和小四母没有商量,只是告诉他杨某某欠我的钱,不但不还,还把我的号码设置成黑名单,现在我已经请到人把杨某某骗出来了,请他和陈某甲一起吧杨某某带上陈某甲的车上后,打电话通知我。
我家的门是反锁的,但是屋里面杨某某是自由的。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我和贺老四是男女朋友关系,之前贺老四曾经给我提起过有一个女的欠他的11万元钱,不但没有还钱,还把电话设置成黑名单,在事发的前几天,贺老四打电话给一个姓陈的女的,说杨某某欠他的钱,叫姓陈的这个女的把杨某某骗出来,就骗杨某某说带她去找一个女的借钱,当时也没有说要找谁借钱。过了几天后,我和贺某某一起到贵阳去办事,贺某某就给我商量说过几天会有一个姓陈的女的打电话给我借一万元钱,到时候就叫我把姓陈的这个女的和杨某某约出来就行了,其他的不要我管。又过了几天,我和贺某某来到毕节,第二天早上就接到姓陈的这个女的打来的电话,她先是问我想吃什么,我说吃东西就不必了,不行的话等一下找个地方坐一下,我说我在工地上还忙起的,姓陈的这个女的就说由我的时间来安排,我知道她这样说话的原因是想让杨某某相信她确实能在我这里借到钱。到中午的时候,姓陈的这个女的叫我开车去接她们(她们在兰苑花园),我答应了她们后,就开车和贺某某一起去麻园路接小四母(贺某某和我一直在一起的),本来贺某某是打算和我们一起去的,但是刚接到小四母,贺某某就接到一个电话,好像是另一个女的要还他的钱,他就在麻园路下车了,要我们接到杨某某后就直接打电话给他,然后我和小四母就直接去兰苑花园了。我们到了兰苑花园后,没有等几分钟的时间,姓陈的这个女的和杨某某就从兰苑花园的坡坡上下来直接上了我的车,小四母就问姓陈的这个女的哪个要借钱,姓陈的这个女的就说:“我姓陈,她姓杨,是她要借钱”,小四母就说:“你们要借钱,用什么做抵押?”姓陈的这个女的就说:“我和她们讲好了的”,之后小四母就一把抓住杨某某的手,喊姓陈的女的下车去,姓陈的这个女的就看了我一眼,那种意思好像是说当时贺老四和她商量的是等她走了再抓杨某某的,但是现在她还没有走,为什么现在就要当着她的面抓杨某某,当时我也没有解释什么,就只是给她说叫她快走了。之后我打了一个电话给贺老四,说:“人就在车上的,是不是到软木厂宿舍区找你?”贺老四就叫我开车到清毕路的“奢香酒店”门口去接他。接着我就按着贺老四的意思开车载着杨某某和小四母到“奢香酒店”门口接到贺老四,又按照贺老四的意思开车从毕节三中往天河公园后面的水库走。在经过三中的时候,贺老四叫我靠边停车,他下车去在一家铺子买了一个塑料盆,上车后贺老四对着杨某某说:“现在不需要你讲了,你讲的全部都是谎话,等下让你好好喝点水”。我们就直接到大新桥办事处的水库边,贺老四拿着盆,和小四母带着杨某某往水库走。当时我没有下车,我就在马路边坐在车上等他们。等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三个人就回来了。当时我看见这个女的衣服很凌乱,满脸的恐慌,还一直求贺老四说:“求求你们让我打个电话,我一定先弄两万块钱来还你们”。之后杨某某就一直打电话,但是没有一个人肯借钱给她,贺老四就叫我开车,说先带杨某某下去,之后我就开车带着杨某某、贺老四、小四母到了软木厂贺老四的家中。我和贺老四就先进屋去整理杨某某写给贺老四的借条,小四母就在车上看着杨某某,等我们整理好借条后,贺老四才喊小四母把杨某某带上来。贺老四叫杨某某去接一盆水,然后到卫生间旁边的一个房间去跪着,贺老四给我说叫我在客厅里面坐着,不要看,他不希望我看见他打女人,之后就和小四母进到杨某某跪着的房间。我听见杨某某求贺老四让她打电话找钱,但是她打了很多电话都没有借到钱,接着我就听见有水翻腾的声音,又听见贺老四喊杨某某去接水,我在那里坐了一个多小时,就离开了。当天晚上贺老四又打一个电话给我,喊我和他去洪南水果批发市场旁边的一个什么便捷酒店,说杨某某给他说的,她在那里开了一个房间,喊我和他去找,当时我还特意叫了点钱来续房,但是我们什么都没有找到。之后贺老四打了一个电话给小四母,也不清楚他们说了什么,贺老四就说走了。我送贺老四回软木厂后就直接回家了。到第二天中午点的时候,我再次开车到软木厂宿舍贺老四的住处,小四母不在,贺老四说他要出去收钱,喊我帮忙看着杨某某,等下他会把小四母喊来替我。没有多久小四母就来了,骂杨某某说:“你这个烂母狗,欠人家的钱不还,当时你借钱的时候开心得很”。杨某某就给他解释,过了一会儿,贺老四就回来了,他们又喊杨某某到里面的一间去跪着,我还是坐在客厅里面,我听见贺老四说:“起来,把地上擦干净”,“再去接水”,我听那种话的意思应该是贺老四和小四母在溺杨某某的水,期间贺老四把杨某某带出来在房间门口跪着,我看见杨某某的头上和衣服上确实是湿的,我就给杨某某说叫她把她丈夫喊来担保她,贺老四说不要相信杨某某的话,喊杨某某说:“进去把你的剁了,砍只指头下来”,杨某某就求贺老四,但贺老四不答应,还给杨某某说:“你愿意砍哪个就砍哪个”,杨某某就进厨房去了。我就在旁边劝贺老四说:“你怕是疯了,不要整她了”,我还给杨某某说:“你不要听她的,不要提刀子”,杨某某又从厨房走出来求贺老四,贺老四就喊杨某某到里间去继续跪着,自己就坐在沙发上。这时刘某某就来了,他和杨某某讲了几句话之后,我、贺老四、刘某某就出来,只留下小四母一个人在房间里面守着杨某某。
在我们出来的时候,我听见有一个女的给贺老四打电话,贺老四给我说是他的前女友,我之前就为了这个女的和贺老四吵过架的,贺老四就给我解释了半天,我们就一起和我家里面人在一起吃饭,吃完饭后我就和贺老四一起到软木厂宿舍贺老四家去睡觉,刘某某就一个人回家了。我们到了软木厂以后,小四母就离开了。贺老四说:“让这个女的休息一天”,他话虽然这样说,但是并没有拿床给杨某某睡,而是叫杨某某睡地上。我看杨某某可怜,就在沙发上拿了一床垫子和一床毯子给杨某某在地上垫着睡。到了第二天上午,因为我的工地上有事情,我就先出去了,下午回来的时候,我买了些吃的东西给杨某某。和贺老四聊天的时候,贺老四说姓刘的一个女的发信息给他讲还钱的事情,还把手机拿给我看,我接过他的手机来,不小心看见他和他前女友发的信息,很暧昧,我很生气,就和他吵架后跑到刘某某住的联通大道博物馆对面的住房找他。后来刘某某劝贺老四过来,贺老四问他那个女的怎么办,刘某某就喊贺老四把那个女的一起带到他住的这里来。之后刘某某就开着我的车去接贺老四。过了没多久,他们就回来了。当时我在刘某某的房间里面,贺老四就进来给我道歉,刘某某也在旁边劝,大概过了两个多小时,贺老四说他要出去解手,他打开卧室的门,就说了声:“人不在了”,我们就出来,看见客厅的沙发前放着一双女式的皮鞋,贺老四就问刘某某:“你咋没有锁门?”,刘某某说:“这个门锁不了”,贺老四就说:“快搜起东西走”,于是我就和贺老四先下楼,我们坐在我的车上等了刘某某一会儿,刘某某才来,贺老四说他要去他住的软木厂宿舍去把他的身份证拿起,不能在那里住了,我问为什么,贺老四说:“你不懂,怕那个女的报警”。之后我们先去软木厂宿舍把贺老四的身份证拿起,就直接到天河路的“怡景宾馆”开了一个房间,我就离开了。第二天我打了一个电话问了下情况,因为我的工地上很忙,就没到宾馆去,之后第三天我就被带到公安机关来了。
我真的没有看见有人殴打杨某某,因为贺老四真的不想让我看见他对待女人的这种行为。但是我从听到的声音,能判断出贺老四和小四母确实是动手打了杨某某,还把杨某某压在水里面溺。
3、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4年7月19日中午,我以前打麻将认识的一个姓陈(绰号:串串)的妇女打电话给我,说可以带我去借点钱,当时我信以为真,就跟着这个女的从兰苑花园出来,在兰苑门口的路边,这个女的带着我上了一辆橙色越野车,简单说了几句后,车上后排位置的一个男的就喊姓陈的这个女的下车了,只留下我一个人在车上,负责驾驶车辆的那个女的就对我说了一句:“你知道我是哪个不,我是贺老四家女的。”这时我意识到我欠贺老四的钱没有还,被贺老四喊人将我抓住了,随后开车的这个女的就打电话给贺老四,说已经找到我了,问贺老四在哪里,开车去接贺老四。当天下午,这个女的开着车从兰苑门口出来经过洪南路在清毕路奢香大酒店门口接上贺老四,贺老四才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上,就用他手中的一瓶矿泉水打了我的头两下,因为当时堵车,行人多,贺老四的女朋友叫先不要打,还问贺老四准备带我去哪,贺老四说到天河水库。之后贺老四的女朋友开车经过毕节三中门口的那条路时,贺老四下车买了一个水盆。贺老四、贺老四的女朋友、小四毛三人就把我径直带到天河水库,停好车后,贺老四喊我下车,叫我自己拿着他买的水盆走在前面,贺老四他们三个人走后面,走到一片玉米地时,贺老四从我的身后踢了我一脚,将我踢倒在地上,我半天爬不起来,贺老四骂我死母狗、装死。我又从地上爬起来,贺老四叫我双脚跪在地上,还喊我把背挺直,在这途中,贺老四的女朋友用脚踢了我几下,骂我死母狗、烂母狗。随后贺老四叫小四毛去抬水,我、贺老四、贺老四的女朋友在玉米地等。小四毛抬水来后,贺老四喊我自己把头溺在水里,因为害怕,我就把头放在水中,贺老四看见我没有将头全部溺在水里,就用手抓住我的头发把我的头全部按在水下,我呼吸不了,就在挣扎,把水盆里的水弄洒了,贺老四又叫小四毛去抬水。我印象中小四毛一共抬了三次水来,贺老四和小四毛换着将我按在水下溺水,但我感觉小四毛没有贺老四狠心。将我溺完水后,贺老四喊我抓泥巴吃,我就往长草的地上抓,贺老四的女朋友骂我:“死母狗还选干净的地方抓”,我就只有在旁边的地上抓了一把泥巴放在嘴里,贺老四的女朋友叫我吃快点,吃完把嘴张开给他们看,吃完后,我张嘴给他们三个人看。贺老四喊我打电话找钱还,在打电话的过程中,就有人来水库边钓鱼,怕被人发现他们打我,贺老四就喊走了。之后我又被他们带上车,并将我带到贺老四家位于软木厂的家中,刚到贺老四家,贺老四就喊我到他家的厕所里面跪倒,叫我赶紧想办法联系人借钱还。在电话中,只要听见我借不了钱,贺老四就时不时踢我几脚。就这样一直到晚上(具体时间不详),天已经黑了,贺老四喊我自己拿水盆接满水,抬到厕所外面一间屋内,先是小四毛用手按住我的头溺水,贺老四又接着溺水。在贺老四和小四毛按我的头溺水途中,贺老四的女朋友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没有参与,我不清楚她是否看见贺老四他们溺我的过程。当晚,将我溺完水以后,贺老四叫我拿拖把把地上的水拖干,让我继续跪在厕所外面的那间屋内。后来贺老四和小四毛就出去了,小四毛在贺老四家坐了一段时间后,就走了,只剩下贺老四和他女朋友。后来我看见贺老四家客厅的灯关了,我以为贺老四和她女朋友已经睡了,我就没有跪,直接坐在他家地上,贺老四的女朋友又来到我跪的那间屋,让我把衣服裤子全部脱光,连胸罩和内裤都全部脱下来,贺老四的女朋友在我穿的衣服袖子内看到有230元钱,她就骂我,说我藏着钱准备逃跑的时候留路费,把我230元钱拿走后,我就自己把衣服裤子穿好。当晚,贺老四他们睡了,我就在厕所外面那间屋内地板上坐着睡觉一直到天亮。
第二天(7月20日)大概中午,贺老四和她女朋友起床,贺老四又开始喊我打电话借钱还,时不时他又踢我身体几脚,一直到当天下午六七点,刘某某来到贺老四家,我还喊了刘某某一声刘哥,刘某某对我说:“这些人的钱你都敢用,你还不快点找钱来还了。”后来贺老四有事情要出去,就打电话给小四母来一起帮忙看管我。小四母来的时候,炒了几个饭来,贺老四的女朋友拿了一个炒饭给我吃,因为她自己吃不完,还分了一部分给我吃。当天晚上,贺老四回来时候,刘某某、小四毛和贺老四女朋友都在的,贺老四一进屋,就问他们几个我找到钱没有,他们说我没有找到钱后,贺老四一个人进到厕所外面一间屋,骂了我几句,他拿了一个一次性杯子,装了一些辣椒面和水给我喝,喝完后,贺老四就叫我跪好,他就出去了。出去一段时间后,我听见贺老四他们在外面客厅说了一些拿屎给我吃的话,过了几分钟后,小四毛就拿了一条虫进来,叫我张开嘴,把虫放进我的嘴里,喊我吃下去,还喊我吃快点,吃完张开嘴给他看。在看见我吃完这条虫以后,小四毛就出去了。当天晚上,贺老四又进到厕所外面一间屋来,让我用水盆接满水,不停把我头按在水下溺,溺了几次,看我喘粗气,才没有整我。刘某某和小四毛当晚离开贺老四家的,好像只有贺老四和她女朋友在。
直到第二天(7月21日)中午,贺老四和她女朋友起床,又不停催我打电话,但没有打我,一直到下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我听见贺老四出去了,只有他女朋友在,我趁贺老四女朋友上厕所期间,我就跑到他家客厅火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开始用刀子割我的手腕,后来贺老四的女朋友上完厕所出去发现刀子不见了,就进来问我刀子是不是我拿了,还问我是不是准备拿刀子杀他们,我给贺老四的女朋友讲我不想活了,贺老四的女朋友说你想死的话,贺老四一会儿回来让他教你如何死。过了一二十分钟,贺老四回来了,他女朋友就给他说:“这个死婆娘把火上的刀子拿了,她想死的很”。贺老四就对我说:“想死的话,我来教你”,就叫我接了一盆水,我就跪在地上求贺老四,贺老四才没有溺我水,但他开始用脚不停踢我的身体,看我忍不住,贺老四女朋友就说:“贺老四,你是想打死她,还是想要钱”,贺老四才没有打我。贺老四让我跪好,就出去了。当天天快黑的时候,贺老四和他女朋友有事出去,小四毛就来他家看管我,后来很晚,贺老四的女朋友先回来,还打电话给贺老四,让他给我买点吃的东西,贺老四回来给我买了一份宵夜回来给我吃。贺老四和她女朋友回来,小四毛就走了。快睡觉时,贺老四女朋友上厕所看见我蜷缩在地上,就拿了一条沙发上的毛巾给我,我就将这条毛巾裹在身上睡觉。7月22日上午,贺老四起床后,又叫我打电话借钱,但最后没有借到,贺老四就说我不是诚心想还钱,又接了一盆水溺了我一次,随后贺老四拿出一个打火机,一只手拿着我的手腕,另一只手开始打火烧我的手指头,我感觉痛,就把手缩回来。贺老四又准备接水溺我,小四毛就正好来他家,看见贺老四折磨我,小四毛这次帮忙劝阻,贺老四才没有整我。当天上午,小四毛就一直在贺老四家中,下午,贺老四和他女朋友有事出去了,直到下午才回来,小四毛就走了。回来时候,贺老四的女朋友买了一些方便面、八宝粥和李子喊我吃,我吃了一盒八宝粥,吃完后,我就在他家厕所外那间地上坐着。晚上,刘某某来到贺老四家中,替我给贺老四说了些好话,让贺老四不要整我了,还让我说两个电话,刘某某找人担保我出去。在贺老四家待了一个小时左右,刘某某就走了,贺老四和他女朋友也睡觉了。睡到半夜(具体时间记不清),贺老四突然喊我起来跟他走,当时我以为是贺老四准备把我拖到乡下去,我还求贺老四放我一马,在贺老四喊我走的时候,只有贺老四一人,他女朋友不知道什么时候走的,贺老四把我带到楼下,已经有一辆车子在了,上车我看见是刘某某开的车,听贺老四在车上和刘某某的对话,我才知道是贺老四和她女朋友吵架,她女朋友跑到刘某某家去了,刘某某来接贺老四过去和他女朋友和好。在刘某某家联通大道的家中,贺老四和刘某某进屋去和贺老四女朋友说话,我一个人在刘某某家客厅沙发上,当天早上天快亮,我趁他们不注意,就翻窗偷跑了。
一开始抓住我的第一天(7月19日),在天河水库那里,贺老四的女朋友踢了我身体几脚,还骂了我;另外就是在7月21日下午,在我拿刀子割腕之前,贺老四的女朋友拿我的手机查看我以前的信息时,说我骗他们,就用手打了我的头几下,踢了我几脚。其余时候她都没有打我。
7月19日当天,在兰苑门口将我抓住后,在车上的时候,贺老四的女朋友就把我当时背的一个黑色包包拿过去搜,把我包包里面的700元钱还有手机和一些银行卡拿走了,被拿走的这个包包现在还在软木厂贺老四家中。之后,贺老四每次喊我打电话,都会用我自己被搜走的电话打给别人,打完后,贺老四又拿走了。
在贺老四家期间,除了第一天没有得东西吃外,其余的几天都会拿点东西给我吃,有八宝粥、盒饭、方便面等。只是每天我都是在贺老四家厕所外面的一间屋内地上,贺老四他们没有睡觉之前,我基本都是跪着的,他们睡觉以后,我就倒在地上睡,有一天晚上,贺老四的女朋友拿了一条毛巾给我,我用来裹在身上睡觉。
我欠贺老四的本金是十一万元,因为我还不起,怕被贺老四抓住挨打,就故意躲了起来。
贺老四的女朋友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我听见贺老四喊好像是姓陈。和贺老四一起将我拘禁在他家中的另一名男子我听贺老四称呼他为小四毛。
4、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7月22日下午,我到贺老四家,当时贺老四家客厅里面有三个人,包括贺老四、贺老四的女朋友陈某甲、贺老四的一个男性朋友。贺老四就对我说:“你看,我又逮到她了”,我一听这话,就知道贺老四指的是一个叫杨某某的女人。因为在之前的几天,贺老四曾经给我提起过,杨某某欠他的钱,后来被他逮到之后,由杨某某的家里人担保出去,杨某某出去后,不但没有还钱,还把贺老四的电话号码设进黑名单,一直都打不通。于是我就顺着贺老四看的方向,走到他家的厨房里面,看见那个叫杨某某的女人正坐在厨房的一个柜子上面(精神状态很不好,很憔悴)。我就走过去给杨某某说,上次我抓到杨贵秀都是把他送到派出所去,我喊杨某某把他家人的电话给我,我帮她打电话给他们把她担保出去,但是我打通杨某某的兄弟的电话后,她兄弟说不管,杨某某又叫我打她前夫的电话,我打了是无法接通,我就说等我出去的时候再打。在我和杨某某聊天的时候,我恍惚地听见客厅里面的其他一个人说:“都关了三四天了”,但是具体是谁说的我不清楚。
当天可能到00时左右,贺老四的女朋友陈某甲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我侄儿子家这里睡觉,陈某甲说他和贺老四分手了(我听陈某甲说是她在贺老四的手机上看见别的女人发给贺老四的暧昧信息,所以吵架分手),说要找我聊一下,于是陈某甲就开车来我睡觉的地方找我,我劝了她一会儿后,就打电话给贺老四,之后贺老四就带着杨某某到我侄儿子家。我们三人进到卧室里面聊天,我把杨某某安排在客厅里面的沙发上睡觉。我们三人进到卧室后,贺老四问我客厅的门反锁了没有,我说:“我也不懂这个门,可能是反锁了的吧”。之后我们在卧室里面聊了个把小时的时间,他们两个已经好得差不多了,准备离开了,一出卧室,贺老四就说:“拐了,人都跑了,你还说门是反锁了的”。我说我也不太懂这个门,之后我们三个人到楼下的周围找了一下没有找到,贺老四就说不回软木厂宿舍了,到天河路宾馆开了一个房间。
(2)证人陈某甲乙的证言,2014年7月23日早上八点十分左右,我接到一个陌生手机号码打来的电话,接通电话后,是我的一个叫杨某某的朋友打来的,杨某某说她被人逮住逃出来了,现在在东客站旁边的一家便利店,衣服裤子都是脏的,喊我找一件干净,我不穿的衣服裤子给她换一下。后来我和朋友徐毕黔两个人一起到东客站找到杨某某,我第一眼看见杨某某时,最显眼的就是看见杨某某的脸部位置青了一块,头发凌乱不堪,衣服裤子脏兮兮的,脚上没有穿鞋。我问杨某某怎么回事,杨某某说她欠贺老四的钱,被贺老四抓住打了一顿,好不容易才逃了出来。我问杨某某接下来怎么打算,问她准备去哪里,杨某某说她找不了去处,唯一的办法就只有到公安机关报案。随后,我和朋友徐毕黔陪同杨某某坐出租车到七星关公安局报案。在出租车上的时候,我们询问杨某某事情的详细情况,杨某某说她欠贺老四的十多万元钱没有还,被贺老四和他女的,还有一个男的朋友抓住,把她用车拖到天河水库边的一个玉米地里面,贺老四他们几个将她的头浸泡在水中,喊她抓地上的泥巴吃,之后看见有人来,贺老四他们又把她带上车,带回软木厂的家中。在贺老四家期间,每天都被贺老四他们几个用水浸泡头部,拿虫给她吃,用火机烧她的手,用脚踢她身体,还喊她一直都跪在地上。在被关在贺老四家的几天,每天衣服裤子都是湿的,贺老四不停地逼她找钱还,只要找不了钱,就要被贺老四用水浸泡头。后来贺老四和他女的吵架,他女的跑到刘某某家联通大道的家中,因为没有人管她,贺老四把她一起带到刘某某家去,后来她趁刘某某他们不注意的时候,从刘某某家的三楼窗户翻出来逃跑。
杨某某只是说她被贺老四和他女的,还有贺老四的一个男性朋友抓住后,在天河水库和软木厂被他们几个打,还说贺老四和他女的打得要严重点,贺老四的男性朋友要打得轻一点。
杨某某说她是被一个叫陈串串的在洪南路骗出来上了贺老四女的开的车子,陈串串就被赶下车了,之后贺老四的女的开车,另外坐后排的一个男的负责看住她。
抓住杨某某的这些人我一个都不认识,也从来没有见过。
杨某某给我说她被贺老四他们抓去关,直到7月23日她逃跑出来,是第四天,具体是哪天被抓住的没有讲。
杨某某平时好赌,虽然杨某某没有说过她借钱的目的,但我猜测杨某某给贺老四借的钱应该是用来赌博输光了。
我第一眼看见杨某某,看见她整个人神情恍惚,头发凌乱,全身衣服裤子很脏,没有穿鞋,很明显的就是她的脸部有一大块淤青,看上去像个疯子。我还看见杨某某的双手有血迹,两只腿的膝盖位置皮肤分别破了一块皮,还有点淤青的样子。后来到公安机关后,杨某某把衣服揭开,我看见她全身多处都有淤青的痕迹,尤其是她腰部位置。
(3)证人邓某某的证言,杨某某是我的小学同学,在两年前,杨某某打电话让我借点钱给她。因我没有钱,我就带杨某某到工会对面的二十六楼,当时贺某某在那里开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杨某某就当面和贺某某聊借钱的事情,我就走了。后来杨某某打电话给我讲给贺某某借得三万元钱,贺某某后来也打过电话给我说我介绍的这个人还可以,借的三万元都还了。
因为杨某某打电话给我借钱,我没有钱,我才给她说可以帮她问一下,当时杨某某也没有给我说借钱的用途,我想杨某某既然开口找我,我就帮她一个忙,并没有其他想法。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从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的一辆橙色奥迪Q3已发还陈某甲。
6、指认现场记录、辨认笔录
(1)被告人贺某某对非法拘禁杨某某的电台巷32号家中的现场,对将杨某某带到联通大道刘某某家中后,杨某某逃跑的现场,毕节三中旁买盆的现场及带杨某某到天河水库的现场进行指认;被告人陈某甲将杨某某带至天河水库路边停车的现场,贺某某在毕节三中旁买盆的现场,在兰苑花园门口将杨某某带上车的现场及用于搭乘杨某某的车(一辆橙色奥迪Q3)进行指认。
(2)在见证人的见证下,被告人贺某某和陈某甲分别辨认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杨某某的同伙刘某乙。
7、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贺某某出生于1967年7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出生于1984年5月16日。
(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5日在七星关区天河路“怡景宾馆”将被告人贺某某抓获;2014年7月25日在七星关区学院路振华园陈某甲家中将被告人陈某甲抓获。
(3)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证实,被告人贺某某体表检查无外伤。
(4)谅解书、收条证实,对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等人的行为,被害人杨某某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书面谅解书及收条,表示关于贺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我一案,因贺某某家属已经赔偿我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4万元,我自愿谅解贺某某等人,不再追究贺某某等人的法律责任。
(5)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之父陈某甲乙于2010年11月19日经毕节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院认为,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贺某某为索要高利贷,首起犯意,伙同被告人陈某甲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80余小时,二被告人之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贺某某为达到索债目的,首起犯意,安排、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同伙刘某乙将被害人骗出,而后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对被害人杨某某予以非法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系主犯,应依其地位作用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某甲为达到帮被告人索债目的,在被告人贺某某的安排指使下伙同被告人贺某某对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属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均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判处。且本案案发原因系被害人未予归还欠款所引起,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同时在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之亲属已对被害人予以积极赔付,得到被害人对二被告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各自地位和作用,并结合案发后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可对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从轻并依法适用缓刑。故二被告人之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贺某某、陈某甲的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虎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人民陪审员 唐 秀 春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平(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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